从一般要素解放到人的解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回顾与前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要素论文,经济体制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804(2003)04-0010-07
2001年末中国成功入世,标志着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对新时期的改革开放事业进行了全面安排。根据“路径依赖”理论,初始条件影响着制度变迁的路线以及目标的选择与实现。因此,在这样一个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总结回顾过去改革开放的轨迹与特征,探讨改革的逻辑,明确存在的问题,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三阶段论
中国自1978年开始的渐进式改革,至今已有25年的时间,从原有高度集中统一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其间曲折起伏,波澜壮阔。由客观的初始条件所决定,中国的改革表现出鲜明的渐进性、时序性、不完全性和双轨过渡性等独有的特点。吴敬琏(1998)根据改革指导思想的变迁,将改革分为5个阶段,清晰而准确地描述了改革的客观进程。根据改革的逻辑顺序,本文将改革分成以下三个阶段。
1.1978~1992年: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市场化改革探索。从改革的指导思想上看,1978年到1992年,虽然改革基本上呈现出市场化导向,但坚持计划经济这一根本目标没有从根本上动摇过,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的传统认识处于支配地位。改革的主导思想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大将其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在坚持该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实践的进展也要求指导思想的相应调整,其演变也表现出“渐进主义”的特点。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观,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者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1987年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又提出了“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主张,离市场经济仅一步之遥,但十三届三中全会后的治理整顿以及1989年政治风波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传统认识得以暂时强化。
从改革实践上看,是针对传统体制的突出弊端,感性地力图通过分权和引入并加大市场调节的作用。1980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允许农民自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此后的短短两年时间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绝大多数农业人口中取代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传统制度安排,给予广大农民以前所未有的生产经营自由,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从此迅速发展。同时,在安徽、四川进行了国有工商业“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但由于1980年末国有企业放权让利改革的某些负作用以及“洋跃进”的后遗症,导致了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批判,城市国有经济改革陷于停顿,改革只能在计划经济薄弱的农村进行,改革由此开始采取了“体制外先行”的“渐进主义”战略。该战略的前提是“要从第一步的部分改革中获得重大劳动生产宰收益。这样,它们就会相应地提高人们的收入,进而为今后在自我强化的进程中更加难以进行的改革提高动力。而国家必须有能力在较长的时期中持续不断地进行改革,并同时有选择地限制开放经济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从此,中国的改革表现出在宪法环境(制度环境)松动下(大胆试,勇敢闯),各地方、经济主体以及个人的“犯规”、“试错”的过程。
在农村承包经营成功的示范下,城市改革自1984年全面启动。为改善国有企业的素质,198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1983年到1986年间,先后推行了两步利改税,扩大企业自主权。放权让利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但国有经济仍旧缺乏活力。从1987年开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推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先后组织了两轮承包。由此,广泛而普遍的承包制成为中国改革的基本特征,包括企业与上级行政主管间的“企业承包”以及企业与下属分支组织间的“分包”和“个人承包”,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分灶吃饭”(地方承包),中央政府与所属部委间的“部门承包”。
承包制绕开了当时相当敏感的所有制问题,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经济体制的激励功能,对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承包制是权力主导下的分利化运动或权力支配下的市场化进程,其隐含的前提是承认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现实利益主体,传统体制下“自在的”利益主体一跃变为“自为的”利益主体,承包成为一种讨价还价的过程,游戏规则必然由强势主体所主导,难以形成一个统一而公正的游戏规则,存在较大的差别性、随意性和博弈色彩。其局限性表现在微观经济层面上造成短期性经营、掠夺性经营,国有企业的承包者不但没有“种树的积极性”,甚至也没有“种草的积极性”(张维迎,2001),为20世纪90年代后国有企业的困境埋下了祸根;在区域经济层面上造成诸侯经济、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追求地方及部门本位利益的动机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建设、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出现了严重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并变得难以治理;在政治上造成分裂主义、裙带关系和腐败风气,形成了巨额的权力资本,经济政策明显地受制于特定的利益集团,流露出“政府俘虏”(statecaptured)的迹象。
由于这一时期的改革,基本上表现为“帕累托改进”,承包制成为一种代替“全面而统一的市场规则”的次优办法,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其历史局限性非常突出。在此背景下,深层次的制度变迁在上世纪80年代末被提上议事日程,产权理论由此被学者们所引入,一场新的变革在所难免。
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在很大程度上采取了政策倾斜的手段,政府为推进改革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带有鲜明的差别化色彩。为实现市场化而采取的价格双轨制是一次大规模的利益调整过程,在促进了市场化进程的同时,人为助长了“寻租”、“腐败”等社会问题,造就了一大批“权力资本”,扭曲了市场关系,在普遍的“权力揽买卖”的同时,马克思所批判的“权力捉弄财产”的现象表现得尤其突出。
总之,渐进式改革的双轨过渡、差别化政策,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企业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巨大差别,经济活动在多层权利结构构成的等级社会中不平等地运行,虽然调动了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但政策的公正性较差,经济运行始终逃不出“一放就活、一活就乱”的恶性循环。1988年的治理整顿,以及1989~1991年经济发展的低迷,反映了渐进改革方式的边际收益已降到了一个非常低的水平,改革需要指导思想(制度环境)、战略目标和思路的重大突破。
2.1992~2001年:为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而进行的全面制度创新。全面承包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改革的停滞不前,要求中国经济寻求进一步快速发展的突破口和新动力。1992年春天,邓小平南巡讲话突破了人们对市场经济认识的传统意识形态束缚,有力地推动了人们的观念更新,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日趋理性和科学,从而为重大制度变迁带来了制度环境的改变。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正式宣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得以确立。至此原有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战略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改革需要尽快把经济运行转移到市场制度的基础之上。以此为开端,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到一个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而进行的全面制度创新的阶段。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划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为此正式宣布采取新的“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改革战略,争取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以此为标志,中国改革出现了一个政治、社会和制度的新体系,使增长具有连续性(罗斯托,1976),中国经济增长相应进入了一个快速而持续的新时期。具体来看,在财税体制方面,围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目标,进行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变革,本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1994年实行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新型财政管理体制,取代了原先的财政包干制度,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初步规范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渠道,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打下了较为坚实的财力基础,理顺了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在税制方面,建立了以增殖税为主体、营业税和消费税为补充的新型流转税制度。为了保证各地政府最终能够提供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以保证公平和效率,初步建立起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此外,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也是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财政体制改革实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社会利益主体间的重大利益调整,规范了相互间的利益关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金融领域,1995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力争把四大国有银行尽快办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商业银行,1998年中央银行取消行政计划色彩浓厚的信贷限额总量管理办法,对银行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局面基本实现;适应经济、金融国际化的需要,配合银行商业化改革,于1994年先后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将原先由四大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分离出来,由三家政策性银行专门承担;1997年将原有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统一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1999年先后组建了中国信达、中国长城、中国东方和中国华融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不良贷款,努力降低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在金融监管方面,1995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中央银行从“复合制”改为“单一制”。为了克服中央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所带来的在金融调控、金融监管方面的弊端,1998年12月,中央银行进行了机构改革,下设了9个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2个直属营业部,分别管理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监管,承办有关业务。同年实行了新的“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管理体制。
为了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1998年成立了保监会,专门负责保险市场的监管工作。
在外汇管理体制方面,1994年进行了重要而有深远影响的改革:一是实现了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的并轨,建立了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二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了外汇留成和上缴制度,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三是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在外贸管理体制方面,一是通过汇率并轨、取消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水平,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实行有利出口的信贷政策等改革举措,强化了经济手段,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二是加强了立法手段,199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标志着我国外贸的发展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以此为核心,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外贸法律体系;三是改革了行政手段,如放宽了生产企业经营外贸审批标准,逐步放开商品经营的范围,改革了商品出口管理体制,管理政策的透明度逐步增强。此外,外贸经营体制以及外贸协调体制的改革也不断得以深化。
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1994年以前的改革只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单项进行的,1994年后,尽快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社会保障多层次的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建立进入一个新阶段。
在政府机构改革方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993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根据这个方案,从1993年到1997年,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六次政府机构改革,但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问题仍然突出,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仍旧脱节。从1998年3月开始,根据十五大报告和十五届二中全会的精神,1998年3月10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进行的大规模的第七次政府机构改革全面推开,其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加强经济执法监管部门;裁减冗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通过近三年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都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来的40个调整为29个,行政机关干部编制减少50%。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在政府机构改革的同时,自1998年以来,政府宏观调控的经验不断积累,调节手段不断增多,宏观调控的能力不断增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有机配合,保持了宏观经济的稳定,有力地治理了通货紧缩这一全新的经济难题,保证了国民经济较高的增长速度。以财政和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宏观调控体系初步形成。
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党和政府在该时期内的改革思路有一个明确的轨迹。中共十四大提出“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提高它们的素质,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从1992年7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工作。1994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1995年,《公司法》正式颁布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推开。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等方面作出了重大决策,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实现了所有制认识上重大的意识形态的突破,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开辟了新的道路。1998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2000年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为此采取了“债转股”、“计改贴息贷款”等多种政策措施。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把国有经济逐步集中到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四大行业和领域,按照“抓大放小”的方针,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战略开始实施,明确了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宜选择国有国营的模式,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宜选择国有国控模式,竞争性国有企业宜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中小型企业宜完全放开。至此,国有企业改革在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应该说基本消除。
在农业方面,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为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并鼓励规范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建设。
为打破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存在的对外一体化与“国内市场逆一体化”(Bruce Gilley,2001)的倾向,中央政府努力以制度建设打破国内市场分割,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中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国有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一系列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出台了一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禁止地区封锁的行政法规,努力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行政审批,削弱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行政权力,破除行政和行业垄断,形成统一、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定。
总之,经过这一阶段重大而全面的制度创新努力,改革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和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得以初步形成。
3.2002年以来: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进行的深层权利重构。以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入世和2002年中共十六大召开为标志,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进行的深层权利重构阶段。
入世即要求国民经济的运行必须按WTO的基本规则行事,而非歧视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它具体通过WTO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体现,这样,国内各种超国民待遇以及次国民待遇必须取消,以法律的形式重新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框架下,享受统一的国民待遇,形成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由此,政府、国有经济、非公有经济以及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关系就必须重新进行界定。
国有企业的深入改革,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遇到产权制度这一核心问题。产权规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一个国家的产权制度保护,是市场发展的基本结构性基础。而“法律缺乏综合症”(世界银行,1997)极大地影响了产权安排的有效性,修改宪法并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置于同公有财产平等的位置予以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权力捉弄财产”的现象以及“法律缺乏综合症”下的产权制度缺陷,导致了市场经济运行中机会主义(opportunism)行为的泛滥,造成了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成为导致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根源。社会诚信匮乏,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相关经济主体权利的不当约束严重束缚了其发展经济的能动性。这一切都表明,中国的改革已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深层次的权利问题。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表明,初始权利的安排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具有重大影响。中共十六大强调指出:“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入世一年多来,政府大规模地清理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积极减少许多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重塑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关系,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02年3月,变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登记核准制,为全年外贸的迅猛发展做出了出入意料的贡献,显示了权利重构的巨大威力。
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标,“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标志着公民政治权利建设的新开端。
(二)改革的主线——从一般要素解放到人的解放
中国改革过程中第一阶段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市场化改革探索与第二阶段的全面制度创新,其基本特点是解放土地、资本等一般生产要素。在第一阶段中,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土地、草场等农业基本生产要素,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广泛的承包制同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有资产以及各级政府的解放,促进了城市改革的深入;由沿海到内地的梯次开放,实现了全国各地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解放。在此基础上,市场得以从计划经济的框架内获得突围,并最终成为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力量,释放了市场的活力。第二阶段的制度创新,进一步以制度的方式保证了“差别化解放”的成果,并使其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但这样一种一般要素渐进解放的改革路径,在取得渐进性收益、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由于人的解放相对滞后,使得各种要素的自由配置受到了较大束缚,人力资本成为“要素木桶”中最短的一块。加在人们身上的种种身份的、地域的、行业的、行政性的或观念性的束缚较多,成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的严重障碍,并最终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造成一系列消极影响。由于对农民发展的体制性约束,经济发展的张力使农民在“下有对策”的博弈中,自主创造出所谓“离土不离乡”的独特的乡村工业化模式。在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资源配置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某些明显甚至是严重的扭曲效应,工业化与城市化之间关系不合理,城市化明显地滞后于工业化水平。对“三农”的既解放又不解放的状态,导致了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候鸟般地在乡村与城市间艰难地飞去飞来,难以实现身份、地位的真正转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转变非常缓慢,国民经济的有机协调、整个社会的结构优化难度很大。同样存在于城市中的诸多对人的限制,使得劳动力市场的扭曲度较高,人们的职业流动性较差,自主选择性普遍较低,人与其他生产要素的自由结合度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比农村更差,人的外在依赖性很强,内在主动性较差。社会基本上是从“能做什么”而不是从“不能做什么”的角度为大众的活动行为界定了僵化的区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窒息了人们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人的解放的滞后性及各要素解放在时序、地域上的不一致性,还导致了越来越多的人、地区不能分享或仅能分享较少的经济增长成果,社会分化日益明显,收入差距因劳动收入机会的不公、劳动收益权的差别而越来越突出且复杂化。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成为改革与发展中的弱势群体、弱势地区,并在世纪之交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由于人的解放滞后于一般要素的解放,强加于人们身上的种种限制迟迟难以解除。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改革的每次重大推进,无不以党的指导思想的重大调整为先导,“领导人的观念转变——党的代表大会形成共识——政府政策调整——新一轮改革——经济加快发展”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转轨模式,政治经济周期特征明显。社会经济发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观念生产力”、“政策生产力”,而自主的“制度生产力”较为低下。
自由这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特征,渗透在自由选择、等价交换、一致同意与自我负责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骨骼之中,它与经济主体的解放、与人的解放息息相关。市场“无形之手”作用的发挥,正是通过无数个分散而独立的经济主体的自我决策、自由选择、等价交换等一系列相关行为而实现的。没有人的解放,就没有经济主体的解放;而没有经济主体的解放,“无形之手”的作用就无从谈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关的自由与解放意味着,经济主体认为是重要和有价值的选择,不能被阻塞和封闭起来,职业选择自由和消费选择自由是大多数人的两类最基本的市场自由与权利,其他的一些自由是这两类基本市场自由的某种扩展或变形。
渐进式改革的适应性效率让我们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从一般要素解放过渡到人的解放、经济主体的解放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早在1998年10月5日,我国即已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规定“除非依本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在一国领土内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迁徙之自由及择居之自由。”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必须坚持和深化改革”中的“三个坚决论”,即“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并重申“发展必须相信和依靠人民,人民是历史前进的动力。”由此,2002年以来的改革,标志着中国从一般要素的解放,向人的解放的重大进展。十六大报告重申,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同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新时期的改革实践,必须将十六大的相关精神,切实转换为意识形态方面的社会共识,转化为严肃的法律,落实为约束有力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劲的制度生产力。人的解放,必然要求一系列权利的重新构建,形成权利平等的市场主体,这种权利平等,既包括相同的经济权利,也包括政治地位的平等。只有把一般要素的解放同人的解放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充分发挥市场运行的活力,才能“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竟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才能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又各得其所的和谐相处的局面。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政治民主与市场自由从而与人的解放是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将推动公民权利的全面落实。2002年以来的改革,标志着中国从“有限公正”向“全面公正”方向的改进,各地区、各经济主体,应该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而规范的市场规则进行公平交易,而不是简单的差别化政策基础上的“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全面公正要求由原先的“关系经济”向“契约经济”的转变。
(三)新时期改革的实质——权利重构
要实现从一般要素的解放到人的解放,从“有限公正”过渡到“全面公正”,就必须进行全面的权利调整和权利重构,并以基本规则、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现有的许多制度安排,尚带有比较明显的权利歧视的色彩,社会等级制度的特点比较明显,城乡之间、工农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所有制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存在明显的权利差别,人为地造成了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机会非均等,抑制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客观形势要求,改革不能再继续沿用根据不同阶层、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的利益和社会突出矛盾而展开的传统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要求建立新的权利规范及其正义原则,亟需进行权利的重构与重大调整。而权利实际上是社会以肯定的方式对主体自由的限制,权利存在的前提,是人本身具有自由的选择能力。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提出了“社会的基本善”的概念,这些善是“每个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其中包括“权利、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这些基本自由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具有比其他基本善优先的地位,自由原则具有优先地位,该原则要求“在获得最广泛的、与其他人类似的自由相容的基本自由方面,每个人都必须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他认为社会分配的任何不平等不能以牺牲社会中最差成员的福利为代价,不平等应受到谴责,除非它们能对每个人有益,即差别化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别化原则构成了罗尔斯社会公正理论的两大原则,成为其理论的核心内容。
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提出了所谓应得权利理论,不是从结果的角度而是从程序上来评价分配的公平(程序公平),公平的首要问题是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包括生存权、获得个人劳动产品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权等,他认为这些权利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应得之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在罗尔斯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基本能力平等(basic capabilities equity)”,即一个人赖以进行某些基本活动的能力,或一个人有能力做一些基本的事。基本能力的关注点是对罗尔斯“基本善”的自然扩展,把注意力从有益事物转向了有益事物对人类会有何影响。在人与人之间,从善到能力的变化是实质性的,前者的平等与后者的平等之间存有很大差距。
以上这些公平理论,虽然对基本权利的界定存有不同,但都主张必须要对一些基本的权利进行保护,以体现社会公正;他们都强调起点的公正,虽然对于什么样的起点才是公正的有不同的意见。
兴盛的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那些能够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财产权,此外,市场经济也要有鉴定各种公平的可实施的契约的权利(奥尔森,1982)。
权利的重构与调整,内容是全面而广泛的,不仅要求经济权利,也包括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社会整体权利规范的结构性调整。其实质就是对个人的自由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充分保护。
在经济权利方面,关键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产权规则,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对各种产权进行同等对待和同等保护,使产权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自由流动,建立起“恒产”、“恒业”、“恒心”的良性循环,确立经济主体的自由创业权、自由交易权、自由发展权。
在政治生活领域,需要调整“公权”和“私权”的关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让公民成为一个自决、自立的公民,做一个全面的公民。
权利的重构和调整,还要求对权利的司法保护方式和社会道德约束方式实现转变。在法律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律结构应由公法主导转向私法优先,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在道德方面,道德义务的规定应相对于个人的权利,道德评价应限制在个人应尽的义务范围之内。在文化方面,应保护、提倡个性化和多样化,价值观念和信仰应由严格排他转向宽容与对话。
因此,围绕权利的重构和调整,财产权保护、政制体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法律体系改革将成为新时期改革的主体。
这种权利重构的背后,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是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一大难题,新一届政府首先从政府机构改革抓起,显示了其推进改革、实现权利重构的巨大决心。如何打破强势利益群体的垄断,使大众获取应得的改革收益以取得大众的支持,造就改革强大的社会动力支持,是当前政府面临的关键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言:“这里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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