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3年公布第一批100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的通知_注册会计师论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的通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会论文,百家论文,综合评价论文,通告论文,中国注册会计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完成《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信息》编制工作,现予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

2.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7月8日

中注协发布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今日发布《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以下简称2013年前百家信息)。这是自2003年中注协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前百家信息发布制度以来,连续第十一年发布该信息。

与上年相比,2013年前百家信息有以下特点:

1.新上榜的会计师事务所有14家。其中,有5家因收入和其他指标得分均有较大幅度增长而进入前百家,其余9家主要是除收入外的其他指标得分明显增长。退出前百家的14家事务所中,6家因与其他所合并,3家主动提出不参加排名,5家因得分低而未能留在前百家。另外,有10家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前50名,较上年增加4家。

2.前百家的排名顺序有所变化。除新上榜的14家会计师事务所外,53家位次上升,26家位次下降,7家位次未变。

业务收入超过20亿元的事务所有5家,比上年增加3家;超过10亿元的有10家,增加4家;超过5亿元的有14家,增加7家;超过1亿元的有44家,减少1家。

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1000人的事务所有4家,与上年持平;超过500人的有17家,增加2家;超过200人的有40家,增加7家。

3.前百家会计师事务所中有5家因受到处罚和惩戒而扣分。这5家因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2012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而被扣减分数,其中最多扣12分。

4.前百家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指标占全行业比重有所变化。2012年,前百家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合计314.49亿元,占全行业总收入的61.63%,较上年的63.6%略有下降;前百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合计26087人,占全行业注册会计师人数的26.33%,与上年的26.23%基本持平。

(2013年7月8日)

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面家信息

(2013年7月8日发布)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会协[2011]41号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中注协建立科学的事务所综合评价机制,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故意填列不实评价信息;

(六)因故终止;

(七)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第七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在每年的5月15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十条 每年6月15日前,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每年6月底前,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按照大型事务所和中型事务所的可比指标遴选出百家事务所,并按照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排出位次。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大型事务所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

(四)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四条 某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业务收入/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5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发布后两年内将业务收入指标权重逐步降低至45%,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权重逐步提高至45%。

第十六条 省级协会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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