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元《孟子注疏校勘記》之校勘成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孟子论文,注疏论文,成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阮元主持校刻的《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簡稱阮元《十三經注疏校勘記》)堪稱清代經學校勘的典範,其中的《孟子注疏校勘記》(簡稱阮元《孟子注疏校勘記》)亦是清代《孟子》校勘的典範之作。俞樾贊譽《校勘記》“羅列諸家异同,使人讀一本如遍讀各本”。②張之洞則曰:“阮本最于學者有益,凡有關校勘處旁有一圈,依圈檢之,精妙全在于此。”③可見其價值之所在。《十三經注疏校勘記》中的《孟子注疏校勘記》,不僅在校勘學史上影響深遠,也是研究清代孟學史不可或缺的文獻。《孟子注疏校勘記》之校勘成就突出體現在其校正訛誤、校訂脫衍、標章指辨僞疏等方面。 一、校勘訛誤 文獻在傳抄、刻印等過程中,難免會因各種因素而産生訛誤。清李銳等廣采善本,通過對各本之比較,指出《孟子注疏》中字詞、內容、符號等方面的异同。在此基礎上,對其中的訛誤進行了校正。 (一)校勘字詞錯誤 1.校正因字音相近而産生的錯誤 《孟子注疏校勘記》校出因讀音相同或相近而誤的字。如: 《孟子》曰:“我欲行禮,子敖以我爲簡,不亦异乎!”④《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我欲行禮,故不歷位而言,反以我爲簡易也。”⑤《孟子注疏校勘記》(下文簡稱《校勘記》)云: 反以我爲簡异也:閩、監、毛三本同,宋本、孔本、韓本“异”作“易”。按“易”是也。⑥ 閩、監、毛三本均作“簡异”,宋本、孔本、韓本改“异”爲“易”,《校勘記》肯定了後三本,認爲“易”是正確的。《康熙字典》:“易,《唐韻》羊益切。《集韻》《韻會》《正韻》夷益切。並音亦。”⑦又:“异,《唐韻》《集韻》《韻會》羊吏切。《正韻》以智切。並移去聲。”⑧由各韻書的注音可看出兩字讀音相同,然析其字義,二者並無關聯,因此“异”“易”當是讀音之誤。子敖謂孟子簡其無德,此處“簡”乃簡略不禮之義,注疏以“易”釋“簡”,故應爲“反以我爲簡易也”,作“异”則不然。焦循亦曰:“趙氏以易釋簡也,閩、監、毛三本作‘异’,非是。”⑨ 《孟子》曰:“羿之教人射,必志于彀。學者亦必志于彀。”⑩《校勘記》云: 必志于彀:孔本、韓本、《考文》古本、足利本同,閩、監、毛三本“志”作“至”,下同。浦鏜云:“志”誤“至”。(11) 《校勘記》引浦鏜之說,認爲“至”字誤,當作“志”。《康熙字典》:“志,《唐韻》《集韻》《韻會》職吏切。《正韻》支義切。並音鋕。”(12)又:“至,《唐韻》《集韻》《韻會》脂利切。《正韻》支義切。並音摯。”(13)兩字讀音相同,但字形並不相似,字義也無相通之處,當屬音同之訛。志者,心之所之也。羿人教射,應全神貫注,集中于彀。由文義看,當作“志”爲佳。焦循《孟子正義》云:“翟氏灝《考异》云:‘注疏本志俱作“至”。宋刻《九經》下一志字作“至”,《南軒孟子說》上一志字作“至”。按《章句》曰:“張弩向的,用思專時也。學者志道,猶射者之張也。”則原本宜皆志字。南軒注“羿教人使志于彀”,則其上一正文亦不應作“至”。’”(14)焦循考量各家之言,亦認爲“志”字更加貼切。 2.校正因字形相近而産生的錯誤 有些字因字形與其他字相似,因此在傳抄或燒録的過程中往往會被誤寫或誤刻成另一個字,對此《孟子注疏校勘記》進行校正,並加以解釋。如: 《孟子》曰:“文王以民力爲臺爲沼,而民歡樂之,謂其臺曰靈臺,謂其沼曰靈沼,樂其有麋鹿魚鱉。”(15)《校勘記》云: 而民歡樂之:各本同,《音義》出“歡樂”,云:“本亦作‘勸樂’。”臧琳曰:“案《左傳·昭九年》注:‘衆民自以子義來勸樂爲之。’正義曰:‘衆民自以子成父事而來,勸樂而早成之耳。’知晋、唐時本皆作‘勸樂’。”(16) 各本均爲“歡樂”,《校勘記》引臧氏之說,提出舊本皆作“勸樂”。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勸,勉也。《廣韻》曰:獎勉也。按勉之而悅從亦曰勸。從力。雚聲。”(17)又:“歡,喜樂也。從欠。雚聲。”(18)“勸”、“歡”兩字字形相近,但字義並無相通之處,當屬形近之訛。此處雖無明確的判斷,但可以看出《校勘記》更偏向“勸樂”一說。又焦循《孟子正義》曰:“臧氏琳《經義雜記》云:‘宋孫氏《音義》云:“歡樂,本亦作勸樂。”案《左傳·昭九年》,叔孫昭子引《詩》曰:“經始勿亟,庶民子來。”杜注:“《詩·大雅》言文王始經營靈臺,非急疾之,衆民自以爲子義來,勸樂爲之。”正義云:“衆民以爲子成父事而來,勸樂而早成之耳。”是可知晋、唐時本皆作“勸樂”。故杜注孔疏據之,與孫宣公《音義》正合。蓋經言“庶民子來”,孟子以“而民勸樂”釋之,猶《禮記·中庸》謂“子庶民則百姓勸”也。因歡與勸形相近,故經注皆訛爲歡。’”(19)焦循對臧琳所說作出了詳細的解釋,合孫宣公《音義》及《禮記·中庸》之“勸”,亦認爲“歡”、“勸”二字因字形相近而誤。 《孟子》曰:“殺人以梃與刃,有以异乎?”(20)《校勘記》云: 殺人以挺與刃:閩本同,宋本、廖本、岳本、孔本、韓本、監、毛本“挺”作“梃”。案《音義》云:“從木”,則此本及閩本誤也,此本注俱作“梃”,閩本經注並作“挺”。(21) 閩本“梃”誤“挺”。《校勘記》依《孟子音義》,認爲作“挺”誤也。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挺,拔也。《左傳》:周道挺。挺,直也。《月令》:挺重囚。寬也。皆引申之義。從手廷聲。”(22)又“梃,一枚也。凡條直者曰梃。梃之言挺也。一枚,疑當作木枚。《竹部》曰:‘箇,竹枚。’則梃當云木枚也。《方言》曰:‘箇,枚也。’鄭注《禮經》云:‘個猶枚也。’今俗或名枚曰個。音相近。按枚,榦也。一莖謂之一枚。因而凡物皆以枚數。《左傳》‘以枚數闔。’謂枚枚數之。猶云一一數之也。直者則曰梃。如《孟子》‘制梃’,《漢書》‘臼梃’皆是。《禮經》‘脯梃’字本作梃,亦作挺,俗作脡,誤也。詳肉部。從木廷聲。”(23)“梃”、“挺”兩字聲旁相同,形旁相似,是字形相近之誤。梃是爲杖也,從文意來看,應作“梃”。 《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爲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方一里者,九百畝之地也,爲一井。八家各私得百畝,同共養其公田之苗稼。公田八十畝,其餘二十畝以爲廬井宅園圃,家二畝半也。”(24)《校勘記》云: 以爲廬井宅園圃,家一畝半也:閩、監、毛三本同,廖本、孔本、韓本、《考文》古本無“井”字,“一”作“二”。○按無“井”字非也,《穀梁傳》曰:“古者公田爲居,井竈葱韭取焉”。“一”作“二”是也,此二畝半合城保二畝半,是爲五畝之宅。(25) “二”誤作“一”,《校勘記》依據五畝之宅來計算,認爲廬井宅園圃當有二畝半。焦循《孟子正義》引《校勘記》之說,後又加以補充說明:“徹法九夫爲井,則每家受田一頃一十二畝半,稅其一十二畝半,是九分取一也,無所爲公私也。助法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則每以二畝半爲廬井宅園圃,餘八十畝,八家同養。是八百八十畝稅其八十畝,名爲九一,實乃什一分之一也。此助法所以善也。惟是公私之田既分,而先後之期乃定也。”(26) 《孟子》曰:“夫予之設科也,往者不追,來者不拒。”(27)《校勘記》云: 夫子之設科也:閩、監、毛三本同,宋本、岳本、廖本、孔本、韓本“子”作“予”。案注云:“夫我設教授之科。”僞疏亦云:“夫我之設科以教人。”則作“予”是也,“予”、“子”蓋字形相涉而譌。(28) 《校勘記》指出“子”因字形與“予”相近而誤也。《康熙字典》:“予,我也……《爾雅》卬、吾、臺、予、朕、身、甫、余,言我也。”(29)《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夫我設教授之科,教人以道德也,其去者亦不追呼,來者亦不拒逆,誠以是學道之心來至我,則斯受之,亦不知其取之與否?”《孟子注疏》亦云:“夫我之設科以教人,往去之者則不追呼而還,來者則不拒逆,誠以是學道之心來至我,則斯容受之而教誨,亦且不保其异心也。”(30)根據趙注“夫我設教授之科”以及孫疏“夫我之設科以教人”,兩處均言“我”,則推斷此處當爲“予”字。 3.校正因字義相近而産生的錯誤 嚴格說來,此處不應講誤。有時兩字字義相近或相通,從文義來看可替换使用,但從尊重古文原貌的角度出發,理應予以糾正。如: 《章指》言:典籍攸載,帝王道純,桓、文之事,譎正相紛,撥亂反正,聖意弗珍。故曰後世無傳未聞。仁不施人,猶不成德,釁鐘易牲,民不被澤,王請嘗試,欲踐其迹,答以反本,惟是爲要。此蓋孟子不屈道之言也:《考文》古本作“路”。(31) 各本皆同,唯《考文》古本“迹”作“路”。兩字字義確有相通之處。《康熙字典》:“迹,《廣韻》《集韻》《正韻》並資昔切。音績。與迹同。”(32)段玉裁《說文解字注》:“迹,步處也。莊子云:‘夫迹,履之所出。’而迹豈履也。”(33)焦循《孟子正義》亦曰:“迹與迹同。《楚辭·天問》王逸注云:‘迹,道也。’踐其迹猶言履其道也。《考文》古本迹作‘路’。”(34)迹、路雖義相近,蓋以“迹”爲宜。 《孟子》曰:“《詩》云:‘不愆不忘,率由舊章。’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詩·大雅·假樂》之篇。”(35)《校勘記》云: 假樂之篇:閩、監、毛三本同,宋本、孔本、韓本“假”作“嘉”,《音義》出“嘉樂”。(36) 《康熙字典》:“假,又與嘉同。美也。《詩·大雅》:假樂君子。《中庸》作嘉。毛傳:假,嘉也。”(37)焦循《孟子正義》曰:“詩在《大雅·假樂》第二章。毛傳云:‘假,嘉也。’《禮記·中庸》引作‘嘉樂’。此作‘嘉樂’,與《中庸》同。《音義》出‘嘉樂’,則趙氏作‘嘉’。閩、監、毛三本作‘假’,蓋以《詩》改之也。”(38)“假”、“嘉”在這裏意思相同。《詩》本作“假樂”,假即嘉之意。《禮記·中庸》引作“嘉樂”,是以二者義同,然追溯其源,當作“假”爲宜。 《孟子》曰:“父母使舜完廪,捐階,瞽瞍焚廪。”《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一說捐階,舜即旋從階下,瞽瞍不知其已下,故焚廪也。”(39)《校勘記》云: 一說捐階:閩、監、毛三本同,宋本、孔本、韓本、《考文》古本“捐”作“旋”。○按《說文》:“圓,規也。”趙意“捐”同“圓”,故訓爲“旋”。(40) 《校勘記》認爲趙岐之“捐”“旋”同義,故宋本等作“旋”亦可。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捐,弃也。羋部曰:弃,捐也。二篆爲轉注。”(41)朱熹《孟子集注》注曰:“捐,去也。”(42)那麽“捐”與“旋”兩者字義有何聯繫,爲何“捐”會訓作“旋”?焦循《孟子正義》曰:“劉熙《釋名·釋宮室》云:‘階,梯也。如梯之有等差也。’《禮記·喪大記》云:‘虞人設階。’注云:‘階,所乘以升屋者。’《說文·木部》云:‘梯,木階也。’蓋階與梯略有別。此完廪所用以升屋者則是木階,故以梯釋之,以別乎東階西階之階也。《說文·手部》云:‘捐,弃也。’弃即去也,故云捐去其階。一說旋階者,訓捐爲旋也。《爾雅·釋器》云:‘環謂之捐。’《小爾雅·廣言》云:‘旋,還也。’環、還字通,捐爲環,是即爲旋也。捐階與出對言,出是入而即出,故以捐階是旋從階下也。”(43)焦循對“捐”作出了兩種解釋,先依《說文解字》之說,捐爲弃也,此說與趙岐、朱熹注同。又引《爾雅·釋器》及《小爾雅·廣言》,通過環、還二字,將“捐”與“旋”二字聯繫到一起。此外,焦循又考查其原文,如果前後兩句相對應,“捐階”對應“出”,“出”爲入井而出之意,則“捐階”應爲旋階而下之意,故“捐”又爲“旋”之意。根據焦循的解說,宋本等不可說誤,作“旋”者是以“旋”釋“捐”也。然按趙岐本意,作“捐”是也,不必改爲“旋”。 (二)校勘內容訛誤 《孟子注疏校勘記》除校勘《孟子注疏》文字錯誤外,還指出各版《孟子注疏》文本內容上的訛誤。 1.校正字詞誤倒 即因字詞顛倒而産生的訛誤。如: 《孟子》曰:“欲辟土地,朝秦、楚,莅中國而撫四夷也。”(44)《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莅,臨也。言王意欲庶幾王者,臨莅中國而安四夷者也。”(45)《校勘記》云: 臨莅中國:閩、監、毛三本、韓本同,岳本、廖本、孔本、《考文》古本、足利本作“莅臨”。(46) 《康熙字典》:“莅,《韻會》:臨也。”(47)又:“臨,《爾雅·釋詁》:臨,視也。”(48)阮元雖未在《校勘記》中進行解說,但其《經籍纂詁》曰:“莅,亦作涖。○莅,臨也……又《孟子·梁惠王上》‘莅中國’注……○涖臨也……○涖者臨也……○涖視也……○涖謂臨視也。”(49)由此可見,以“臨”釋“莅”,作“莅臨”爲宜。 《孟子》曰:“以大事小者,樂天者也。以小事大者,畏天者也。樂天者保天下,畏天者保其國。”(50)《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聖人樂行天道,如天無不蓋也,故保天下,湯、文是也。”(51)《校勘記》云: 聖人樂行天道:閩、監、毛三本同,廖本、孔本、韓本“行天”作“天行”。(52) “行”、“天”兩字顛倒。焦循《孟子正義》曰:“天生萬物無不蓋,聖人道濟天下無不容,行道者所以樂天也。”(53)按焦循之言,作“聖人樂天行道”爲宜。 《孟子》曰:“夫以百畝之不易爲己憂者,農夫也。”(54)《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農夫以百畝不易治爲己憂。”(55)《校勘記》云: 不易治爲己憂:閩、監、毛三本、孔本、韓本同,岳本、《考文》古本“易治”作“治易”。(56) “易”、“治”兩字顛倒。《康熙字典》:“易,《孟子》:易其田疇。注:易,治也。”(57)焦循《孟子正義》曰:“《毛詩·甫田》:‘禾易長畝’,傳云:‘易,治也。’故以治釋易。”(58)以“治”訓“易”,此處應作“易治”,岳本、《考文》古本誤倒。 《孟子》曰:“梓、匠、輪、輿,其志將以求食也。君子之爲道也,其志亦將以求食與?”(59)《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彭更以爲彼志于食,此亦但志食也?”(60)《校勘記》云: 彭更以爲彼志食于:閩、監、毛三本同,廖本、孔本、韓本、《考文》古本“食于”作“于食”。案三本誤。(61) 按語認爲閩、監、毛三本“食”、“于”二字誤倒,應作“于食”。考原文之義,彭更以爲君子之志在于求食,作“彼志食于”不通。 2.校正內容錯亂 由于《孟子注疏校勘記》所引據的各個版本分別出自不同的時代、地域,更有海外本,各本刊刻品質也高低不等,因此各版本之間難免會發生內容錯亂的現象。《校勘記》對此作了細緻甄別。如: 《孟子》曰:“其爲氣也,配義與道。”(62)《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道謂陰陽,大道無形而生有形,舒之彌六合,卷之不盈握,包絡天地,禀授群生者也。”(63)《校勘記》云: 道無形而生于有形:閩、監、毛三本同,廖本、孔本、《考文》古本“道”下有“謂陰陽大道”五字,無“于”字,韓本與廖本同,“大”作“天”,足利本亦與廖本同,“生有形”作“生于形”,非。○按有“謂陰陽大道”五字,無“于”字者是也。漢人皆以陰陽五行爲天道,《易》曰:“一陰一陽之謂道。”趙氏用此語,以無形生有形者也。(64) 這句話衆本不一,或增五字,或減一字,《校勘記》按照漢時人們的思想以及《周易》中的說法進行分析,認爲應作“道無形而生有形,謂陰陽大道”。 《孟子》曰:“從許子之道,則市賈不貳,國中無僞。雖使五尺之童適市,莫之或欺。”(65)《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如使從許子淳樸之道,可使市無二價,不相爲詐,不相欺愚小也。”(66)《校勘記》云: 不相欺愚小大:閩、監、毛三本同,廖本作“不欺愚小大也”,孔本、韓本作“不欺愚小民也”,《考文》古本作“不相欺愚小也”。○按“愚小”謂五尺之童也,《考文》古本得之。(67) 此句中主要是對“愚小”的理解,或作“欺愚小大”,或作“欺愚小民”,皆誤也。《校勘記》指出“愚小”即對“五尺之童”的注解,作“愚小大”、“愚小民”實爲誤也。 《孟子》曰:“子不通功易事,以羨補不足,則農有餘粟,女有餘布。子如通之,則梓、匠、輪、輿,皆得食于子。”(68)《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周禮》攻木之工七,梓、匠、輪、輿,是其四者。羨,餘也。”(69)《校勘記》云: 是其四餘。羨,者也:閩、監、毛三本同,岳本“四”下有“者”字,廖本、孔本、韓本、《考文》古本作“是其四者。羨,餘也。”案閩、監、毛三本誤。(70) 按閩、監、毛三本,此句不通。《康熙字典》:“羨,《廣韻》:餘也。《史記·貨殖傳》:時有奇羨。注:奇羨,謂時有餘衍也。”(71)羨,餘也。此處應是“餘”、“者”兩字位置有誤。焦循《孟子正義》亦出“是其四者。羨,餘也”曰:“《毛詩·小雅·十月之交》:‘四方有羨’,傳云:‘羨,餘也。’趙氏以餘釋羨,明《孟子》‘農有餘粟,女有餘布’兩餘即上‘以羨’之羨。女以所羨之布易農所羨之粟,兩相補,則皆無不足。惟不相補則各有所餘,斯各有所不足矣。”(72) 綜上所述,《孟子注疏校勘記》校勘訛誤的工作可謂認真細緻。對于字詞的校正,主要從漢字的音、形、義三個方面入手,對字詞的錯誤進行深入分析,並作出了合理的推斷與解釋。校正內容錯誤,引徵推斷,仔細精當,令人信服。 二、校訂脫衍 古代文獻在傳抄、刻印過程中,會出現缺字缺句現象,也會出現後人竄入的內容,一般稱之爲脫衍。《孟子注疏》中也不乏此類錯誤,《孟子注疏校勘記》予以校訂。 (一)補訂脫漏 脫文,也叫奪文,即文獻著述中漏掉的文字。有些脫文危害較小,如句末虛詞“也”、“矣”等,這類情况基本不改變古文原義,也不影響讀者閱讀。但有些脫文危害較大,漏掉一個字就會造成對文獻的誤解,增加閱讀的難度。 1.補訂字詞脫漏 《孟子》曰:“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澤而焚之,禽獸逃匿。”(73)《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烈,熾。益視山澤草木熾盛者而焚之,故禽獸逃匿而奔走遠竄也。”(74)《校勘記》云: 熾者而焚之:閩、監、毛三本同,廖本、孔本、韓本、《考文》古本作“熾盛者而焚燒之”。○按“熾盛”是也,熾盛謂草木,不謂火。(75) 閩、監、毛三本“熾”下脫“盛”字。按《校勘記》所說,“熾盛”不是指火,而是形容草木茂盛之意,有“盛”者是。焦循《孟子正義》曰:“以烈之從火與熾同,《爾雅·釋言》:‘熾,盛也。’《毛詩·商頌》:‘如火烈烈。’箋云:‘其威勢如猛火之炎熾。’是烈可訓熾,熾爲盛,烈亦爲盛,即上所云‘草木暢茂’也。故以烈屬草木,謂視山澤草木熾盛者,以熾釋烈,又以盛釋熾也。視山澤爲熾,故云熾山澤。”(76)焦循引《爾雅·釋言》及《毛詩·商頌》鄭箋,詳細地解釋了烈、熾、盛三者之間的關係。《毛詩》以“烈”形容草木之茂盛,鄭玄訓“烈”爲“熾”。又《爾雅》訓“熾”爲“盛”,是以“熾盛”謂草木茂盛之貌。單獨一個“熾”字可能有他義,作“熾盛”則形容草木茂盛。 《孟子》曰:“吾欲觀于轉附、朝儛、遵海而南,放于琅邪,吾何修而可以比于先王觀也?”(77)《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琅邪,齊東南境上邑也。”(78)《校勘記》云: 齊東境上邑也:閩、監、毛三本同,廖本、孔本、韓本“東”下有“南”字。按疏引“境”作“南”字,朱子注同,是此注有脫也。(79) 脫一“南”字,則地理方位就發生了改變,此處不得不校。按語依據注疏及朱熹注,補“南”字,但並未給出具體的依據說明。這句話是解釋琅邪一詞的。閻若璩《四書釋地》予以考證:“趙注:‘琅邪,齊東南境上邑。’《集注》因之。漢《郊祀志》作:‘在齊東北。’非也。今諸城縣東南一百五十里有琅邪山,山下有城,即其處。”(80)根據閻若璩的考證,則應作“東南”是也。 《孟子》曰:“嘑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81)《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行道之人,凡人以其賤己,故不肯受也。”(82)《校勘記》云: 行道之人,凡人:閩、監、毛三本同,岳本、孔本、韓本、《考文》古本“凡”上有“道中”二字。(83) 閩、監、毛三本如此,然按岳本等四本來看,這句話應作“行道之人,道中凡人,以其賤己,故不肯受也”。加上“道中”二字,則文章斷句、文義皆發生改變。從整句話的理解出發,以“道中凡人”釋“行道之人”,應是閩、監、毛三本脫詞之誤。 《孟子》曰:“堯舜之道,孝悌而已矣。”(84)《孟子注疏》云:“夫堯舜二帝之道,孝悌而已。”(85)《校勘記》云: 夫堯舜二帝,之道而已:閩、監、毛三本“而已”上增“孝弟”二字,是。(86) 考察原文,其句意不通,按閩、監、毛三本增“孝弟”二字,則此句應爲“夫堯舜二帝之道,孝弟而已。”于文義通順,則應有“孝弟”二字。“孝弟”亦作“孝悌”,即孝順父母,敬愛兄弟之意,《論語·學而》:“其爲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朱熹《孟子集注》曰:“善事父母爲孝,善事兄長爲悌。”(87)此爲孟子言堯、舜孝悌之行也。 2.校訂脫句 《孟子》曰:“若仲子者,蚓而後充其操者也。”(88)《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如蚓之性,然後可以充其操也。是以孟子喻以蚯蚓而比諸巨擘而已。”(89)《校勘記》云: 是以孟子喻以丘蚓而比諸巨擘而已:閩、監、毛三本同,廖本、孔本、韓本、《考文》古本無此注。(90) 此句爲趙岐《孟子章句》注文,是趙氏對孟子所言的總結,應該有。但廖本、孔本、韓本、《考文》古本脫,《校勘記》據閩、監、毛三本補。 《孟子》曰:“孟子曰:‘否,不然也。’”(91)《校勘記》云: 孟子曰:“否,不然也”:此經下岳本、廖本、孔本、韓本、《考文》古本、足利本並有注“否,不也。不如人所言”八字,注疏本並無之。○按有者是也。但因此可正今本經文之誤。經文本作“孟子曰:否然也”,三字一句,無“不”字。故注之云:“否,不也。不如人所言。”《癰疽章》注曰:“否,不也。不如是也。”《割烹章》注亦同。而今本奪三字。孟子之否然,即今人之不然也。他“否”字皆不注,獨此注者,恐人之誤斷其句于“否”字句絶,則“然也”不可通矣。不得其意而或增經或删注,今乃瞭然。(92) 宋十行本及閩、監、毛三本脫“否,不也。不如人所言”八字。按《校勘記》所言,經文本作“孟子曰:否然也”。無“不”字,“否然”即今“不然”也。下注疏以“不也”釋“否”字,以“不如人所言”釋上文之義。考《癰疽章》及《割烹章》皆如此。是後人增“不”字,改“否然也”爲“否,不然也”,又删其注疏,《校勘記》糾其誤也。 3.校訂脫頁 除脫文外,有些典籍在歷經時代的變遷中還存在缺頁的現象,《校勘記》對《孟子注疏》進行了精細考證,補其脫。如: 其國,及對齊王:自此至則爲之王者矣,監本脫一頁,而板心數不缺,蓋承刊諸人之謬也。毛本據別本補足,故第四頁下有又四一頁。(93) 監本此處脫一頁,而毛本依據別本補。 滕更,滕君之弟:自此文“滕君之弟”起,至“君子之于物也”章注“非己族類”“非”字止,十行本缺一頁,閩本與十行本同,亦缺一頁,惟所缺自“更”字起耳,監、毛本不缺。○今據毛本補。(94) 者,案《史記》云:案自此至下章疏則清者人之所貴也,足利、十行本缺一頁,而板心數不缺,誤也。閩本仍十行本之舊,亦未補,監本、毛本不缺,未詳據何本補足。(95) 十四年:此文之下十行本有脫頁,閩本亦缺。閩本出于十行本,此其證也。(96) 此四例皆是宋十行本及閩本缺一頁,由此可見閩本的確是依據十行本刊刻的,而監本、毛本不缺,蓋監本刻印時又依據其他文獻加以校訂而成,毛本亦從監本而補。對于此脫頁現象,《孟子注疏校勘記》據他本補。 (二)校訂衍文 衍文是與脫文相對而言的,就是指文章中多出來的內容,是由後人在傳寫傳刻的過程中不小心加入或重複而造成的,也有的是無知者按自己的理解竄入的。《校勘記》對《孟子注疏》中此類錯誤進行了校正。 1.校訂誤衍字詞 《孟子》曰:“此匹夫之勇,敵一人者也。”(97)《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此一夫之勇,足以當一人之敵者也。”(98)《校勘記》云: 此一匹夫之勇:閩、監、毛三本同。宋本、廖本、孔本、韓本、《考文》古本無“匹”字。足利本無“之”字。按以“一夫”釋“匹夫”,不得云“一匹”。(99) 閩、監、毛三本衍“匹”字,按經注本來看,應作“此一夫之勇”。按語認爲趙岐以“一夫”釋“匹夫”,故注文中“匹”字衍。焦循《孟子正義》同意此觀點:“僖公三十三年《公羊傳》注云:‘匹馬,一馬也。’趙氏解輕身先于匹夫爲一夫,此注云‘一夫’,以一解匹也。”(100) 《孟子》曰:“予豈若是小丈夫然哉!”(101)《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我豈若狷急小丈夫。”(102)《校勘記》云: 我豈若狷狷急小丈夫:閩、監、毛三本同。岳本、廖本、孔本、韓本、《考文》古本不重“狷”字。○按不重者是。(103) 《校勘記》認爲閩、監、毛三本“狷”字重,爲衍文也。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急,褊也。褊者,衣小也。故凡窄陿謂之褊。《釋言》曰:‘褊,急也。’”(104)《康熙字典》:“狷,《說文》:褊急也。從犬,肙聲……《後漢·陰興傳》:豐亦狷急。注:狷,疾也。”(105)《漢語大詞典》:“狷急:偏急。”(106)而狷狷則爲潔身守志貌,與急無關,于文義不對。由此可見,“狷急”爲一詞,形容小丈夫的偏急之貌,重“狷”字者誤衍也。 《孟子注疏》曰:“此則驅率天下之人以羸困之路也。”(107)《校勘記》云: 以羸困之路也:案《音義》出“羸路”,云:“字亦作‘臝’。”案此則宣公所見本無“困之”二字。○按“路”與“露”古通用,“露”、“羸”見于古書者多矣。《大雅》:“串夷載路”,鄭箋以“瘠”釋“路”,俗人乃改“瘠”爲“應”,此添“困之”二字,其繆同也。(108) 各本均作“以羸困之路也”,然《校勘記》按《孟子音義》采“羸路”之說,並舉《大雅》“串夷載路”爲例,認爲此處衍“困之”二字。《康熙字典》:“羸,《說文》:瘦也。注:臣鉉等曰:羊主給膳,以瘦爲病,故從養。”(109)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羸,瘦也。引申爲凡瘦之稱。”(110)又《康熙字典》:“《釋名》:路,露也,人所踐蹈而露見也。”(111)由此觀之,“羸路”即瘦弱而暴露在外之意,“困之”二字衍。 《孟子注疏》云:“夏道衰,公劉變于西戎,邑于豳。”(112)《校勘記》云: 變于西戎邑于西戎邑于豳:閩、監本同,毛本無“邑于西戎”四字,乃據《漢書》删。是也。(113) 閩本、監本衍“邑于西戎”四字。語出《漢書·匈奴列傳》:“唐虞以上有山戎、獫狁、獯戎居于北邊。夏道衰,公劉變于西戎,邑于豳。其後三百餘歲,戎狄攻大王亶父,亶父走于岐山。後至六國,遂爲匈奴。”(114)毛本依據《漢書》原文,删去此四字。 2.校訂衍句 《孟子》曰:“夏諺曰:吾王不游,吾何以休?吾王不豫,吾何以助?一游一豫,爲諸侯度。”(115)趙岐注曰:“言王者巡狩觀民,其行從容,若游若豫。豫亦游也。”(116)《校勘記》云: 游亦豫也:閩、監、毛三本同,宋本、岳本、廖本、孔本、韓本、《考文》古本無此四字。○按無者是。(117) 《校勘記》判斷此句爲衍文。蓋“游亦豫也”四字與“豫亦游也”意思相同,重複論述略顯累贅,故《校勘記》斷其爲衍文。 《孟子》曰:“天下之不助苗長者寡矣。以爲無益而捨之者,不耘苗者也;助之長者,揠苗者也,非徒無益,而又害之。”(118)《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天下人行善者,皆欲速得其福,恬然者少也。以爲福禄在天,求之無益,捨置仁義,不求爲善,是由農夫任天,不復耘治其苗也。其遲福欲急得之者,由此揠苗人也,非徒無益于苗,乃反害之。言告子外義,常恐其行義欲急得其福,故爲醜言人之行,當內治善,不當急求其福,亦若此揠苗者矣。”(119)《校勘記》云: 亦若此揠苗者矣:閩、監、毛三本同,孔本、韓本、《考文》古本無此七字。按《考文》引“矣”作“也”,非。(120) 閩本、監本、毛本三本衍此句。從趙注來看,“當內治善,不當急求其福”與下文“亦若此揠苗者矣”不合,當删去。焦循《孟子正義》亦曰:“按《孟子》經文,辭句明達,不似《詩》、《書》艱奥,而趙氏注順通其意,亦極詳了,不似毛、鄭簡嚴,待于申發。故但疏明訓詁典籍,則趙氏解經之意明,而經自明。而趙氏有未得經義者,以經文涵泳之,亦可會悟而得其真,固無取乎强經以從注也。”(121) 《孟子》曰:“尹士聞之曰:‘士誠小人也!’”(122)《孟子注疏》引趙岐注云:“尹士聞義則服。”(123)《校勘記》云: 故曰:“士誠小人也!”:閩、監、毛三本同,廖本、孔本、韓本、《考文》古本無此七字,無者是。(124) 閩本、監本、毛本三本在趙注“尹士聞義則服”之下衍“故曰:士誠小人也”一句。考察趙注,“尹士聞義則服”亦是對“尹士聞之曰:士誠小人也”的注解,無需再添上此句。 杜澤遜《文獻學概要》曰:文獻訛誤的類型主要包括文字的訛、脫、衍、倒以及錯亂五大部份。《孟子注疏校勘記》廣考衆本,對《孟子注疏》進行了全面的校勘,正其訛誤,補其脫漏,删其增衍,從文義內容上疏通《孟子注疏》,堪稱精審。 三、標章指 辨僞疏 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録》云:“趙岐注《孟子》,每章之末,括其大旨,間作韻語,謂之《章指》,《文選》注所引趙岐《孟子章指》是也。南宋後,僞正義出,托名孫奭所撰,盡删《章指》正文,仍剽掠其語,散入正義。明國子監刊《十三經》,承用此本,世遂不復見趙氏元本矣。”(125)周廣業《孟子四考》云:“章指者,檃括一章之大指也。董生言《春秋》文多數萬,其指數千。知文必有指,趙氏因舉以爲例。”(126)焦循《孟子正義》曰:“考《崇文總目》載陸善經注《孟子》七卷,稱善經删去趙岐《章指》與其《注》之繁重者,復爲七篇。是删去《章指》,始于善經,邵武士人作疏,蓋用善經本也。”(127)趙岐注《孟子》本有章指,後陸善經注《孟子》時删去其章指之文,僞疏亦不録。 阮元《孟子注疏校勘記序》云:“漢人《孟子》注存于今者,惟趙岐一家。趙岐之學以較馬、鄭、許、服諸儒稍爲固陋,然屬書、離辭、指事、類情于詁訓無所戾。七篇之微言大義藉是可推,且章別爲指,令學者可分章尋求,于漢傳注別開一例,功亦勤矣。唐之張鎰、丁公著始爲之音,宋孫奭采二家之善,補其闕遺,成《音義》二卷。本未嘗作《正義》也,未詳何人擬他經爲《正義》十四卷,于注義多所未解,而妄說之處全抄孫奭《音義》,略加數語,署曰孫奭疏。朱子所云邵武一士人爲之者,是也。又盡删章指矣,而疏內又往往詮釋其所削,于十三卷自稱其例曰凡。于趙注有所要者,雖于文段不録,然于事未嘗敢弃之而不明,其可議有如此者。”(128)按序言所說,孫奭著《孟子音義》二卷,未曾作疏。《孟子注疏》乃一邵武士人假孫奭之名所作的僞疏,其章指盡被删去,然又于疏內取趙岐章指數言,略加闡釋,其謬甚也。所謂僞疏不録趙岐章指,“章指盡被删去”者少,僞疏于趙岐章指多竊取或竄改。故《孟子注疏校勘記》標章指,辨僞疏,復趙岐章句之原貌,澤被後學。 1.標明僞疏竊取趙岐章指 《孟子注疏》一般認爲是漢趙岐注,宋孫奭疏。趙岐將《孟子》各篇分出章次,分析句讀,闡釋文義,又于每章之末以數言概括全章大意,是爲章指。《孟子注疏》不標章指,然而又于疏內竊取趙岐章指之言。如: 《章指》言:義以行勇,則不動心;養氣順道,無效宋人。聖人量時,賢者道偏,是以孟子究言情理,而歸之學孔子也。(129) 《孟子注疏》云:“二章言義以行勇,則不動心,養氣順道,無效揠苗,聖人量時,賢者道偏。孟子究言情理而歸學孔子。”(130) 《章指》言:父兄已賢,子弟既頑,教而不改,乃歸自然。(131) 《孟子注疏》:“七章言父兄已賢,子弟既頑,教而不改,乃歸自然。”(132) 《章指》言:仁聖所存者大,捨小從大,達權之義也。不告而娶,守正道也。(133) 《孟子注疏》:“二章言仁聖所存者大,捨小從大,達權之義,不告而娶,守正道也。”(134) 以上幾例均是僞孫奭疏竊取趙氏之章指,幾乎與章指原文一致,但不標明出處。《校勘記》録章指原文,標明出處,使“學者可分章尋求”。 2.指明僞疏竄改趙岐章指 《孟子注疏》引用趙岐章指之文,不注明出處,且多進行竄改。如: 此章言治國之道,當以仁義爲名也:案每章疏首數句,乃僞疏竊取趙氏《章指》之文,而又不全載,謬甚。(135) 《孟子注疏》云:“一章言治國以仁義爲名。”(136)《校勘記》補趙岐章指:“《章指》言:治國之道明,當以仁義爲名,然後上下和親,君臣集穆。天經地義,不易之道,故以建篇立始也。”說明僞疏竄改趙岐章指。 《章指》言治國之道明,當以仁義爲名,然後上下和親,君臣集穆,天經地義,不易之道,故以建篇立始也:凡章指十行本以下注疏本無,今據廖本載全文于每章後,各本异同,即注于下,以補注疏本之缺,全書同此。(137) 根據《校勘記》的說法,宋十行本、閩本、監本、毛本《孟子注疏》無趙岐“章指”之言,後《校勘記》依據廖本載于其後,以補其缺。對比兩者,僞疏取趙氏章指前兩句,而其後的內容盡被删去,竊取他人成果,但未得他人之精髓,常篡改之。又如: 《章指》言:重民之道,平政爲首,人君由天,天不家撫。是以子産渡人,孟子不取也。(138) 《孟子注疏》云:“二章言重民之道,平政爲首。”(139) 《章指》言:篤志于仁,則四海宅心;守正不足,則聖位莫繼,丹朱、商均是也。是以聖人孜孜于仁德也。(140) 《孟子注疏》云:“六章言義于仁,則四海宅心,守正不足,則聖位莫保者也。”(141) 以上二例,《孟子注疏》皆竊取趙岐章指且肆意篡改,實爲大謬。 3.勘補僞疏盡删的趙岐章指 《孟子注疏》竊取、篡改趙岐章指,有時亦盡删章指之言。僅此一例: 《章指》言:貴賤廉耻,乃有不爲。不爲非義,義乃可申。(142) 此爲趙岐《孟子章句·離婁下》八章之章指,而《孟子注疏》删此條,《校勘記》予以勘補。 《孟子注疏校勘記》廣取善本,通過校勘訛誤、校訂脫衍、標章指辨僞疏,辨明是非,清本正源,細緻精當,功莫大焉。 ①俞樾:《春在堂雜文》四編卷六,《照印〈十三經〉小字本序》,清光緒二十五年刻春在堂全書本。 ③張之洞撰,范希曾補正:《書目答問補正》卷一,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 ④李學勤主編:《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232頁。 ⑥阮元:《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79年,第2732頁。 ⑦張玉書、陳廷敬等編纂:《康熙字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第438頁。 ⑧同上,第716頁。 ⑨焦循:《孟子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595頁。 ⑩《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317頁。 (11)《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55頁。 (12)《康熙字典》,第320頁。 (13)同上,第970頁。 (14)《孟子正義》,第802頁。 (15)《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6~7頁。 (16)《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68頁。 (17)許慎撰,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99頁。 (18)同上,第411頁。 (19)《孟子正義》,第48頁。 (20)《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13頁。 (21)《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69頁。 (22)《說文解字注》,第605頁。 (23)同上,第249頁。 (24)《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138頁。 (25)《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04~2705頁。 (26)《孟子正義》,第361~362頁。 (27)《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398頁。 (28)《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81頁。 (29)《康熙字典》,第10頁。 (30)《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399頁。 (31)《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73頁。 (32)《康熙字典》,第1203頁。 (33)《說文解字注》,第70頁。 (34)《孟子正義》,第96~97頁。 (35)《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185頁。 (36)《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20頁。 (37)《康熙字典》,第34頁。 (38)《孟子正義》,第484~485頁。 (39)《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247頁。 (40)《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36頁。 (41)《說文解字注》,第610頁。 (42)朱熹:《孟子集注》,濟南:齊魯書社,1992年,第129頁。 (43)《孟子正義》,第620頁。 (44)《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22頁。 (45)同上。 (46)《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73頁。 (47)《康熙字典》,第1001頁。 (48)同上,第968頁。 (49)阮元:《經籍纂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410頁。 (50)《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36頁。 (51)同上。 (52)《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78頁。 (53)《孟子正義》,第113頁。 (54)《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147頁。 (55)同上。 (56)《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08頁。 (57)《康熙字典》,第438頁。 (58)《孟子正義》,第391頁。 (59)《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167頁。 (60)同上。 (61)《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13頁。 (62)《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75頁。 (63)同上。 (64)《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88頁。 (65)《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149頁。 (66)同上。 (67)《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09頁。 (68)《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166頁。 (69)同上。 (70)《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13頁。 (71)《康熙字典》,第917頁。 (72)《孟子正義》,第428頁。 (73)《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145頁。 (74)同上,第146頁。 (75)《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08頁。 (76)《孟子正義》,第376頁。 (77)《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40頁。 (78)同上。 (79)《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78頁。 (80)閻若璩:《四書釋地》,《四庫全書》第21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324頁。 (81)《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309頁。 (82)同上。 (83)《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54頁。 (84)《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322頁。 (85)同上。 (86)《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58頁。 (87)《孟子集注》,第5頁。 (88)《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40頁。 (89)同上,第182頁。 (90)《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16頁。 (91)《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258頁。 (92)《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40頁。 (93)同上,第2678頁。 (94)同上,第2772頁。 (95)同上,第2720頁。 (96)《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73頁。 (97)《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36頁。 (98)同上,第37頁。 (99)《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78頁。 (100)《孟子正義》,第114頁。 (101)《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124頁。 (102)同上,第124頁。 (103)《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00頁。 (104)《說文解字注》,第508頁。 (105)《康熙字典》,第664頁。 (106)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第5册,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4年,第56頁。 (107)《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151頁。 (108)《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08頁。 (109)《康熙字典》,第918頁。 (110)《說文解字注》,第146頁。 (111)《康熙字典》,第1204頁。 (112)《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39頁。 (113)《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78頁。 (114)班固:《漢書》卷九十四上《匈奴傳第六九四上》,清乾隆武英殿刻本。 (115)《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40頁。 (116)同上。 (117)《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78頁。 (118)《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76頁。 (119)同上。 (120)《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89頁。 (121)《孟子正義》,第206頁。 (122)《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124頁。 (123)同上。 (124)《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00頁。 (125)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録》卷三,清嘉慶刻本。 (126)周廣業:《孟子四考》,《續修四庫全書》15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102頁。 (127)《孟子正義》,第43~44頁。 (128)《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64頁。 (129)同上,第2689頁。 (130)《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67頁。 (131)《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28頁。 (132)《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212頁。 (133)《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37頁。 (134)《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242頁。 (135)《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68頁。 (136)《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1頁。 (137)《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668頁。 (138)同上,第2728頁。 (139)《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212頁。 (140)《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40頁。 (141)《孟子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242頁。 (142)《孟子注疏校勘記》,《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第2728頁。阮元“笔记”与“孟子志”的整理成果_儒家论文
阮元“笔记”与“孟子志”的整理成果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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