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我国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首先,我国国家审计模式应向立法型转变。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全体人民意愿的机构,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国务院等行政机构都是为人大服务的,而国家审计的最终目的也是服务于人大,所以国家审计署可以直接隶属于人大,平时在人大常委的领导下工作。
其次,国家审计对国务院各部门和下一级地方政府的财政监督,可以通过派出机构或特派员办事处进行。审计署的派出机构和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对国务院各部和下一级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署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依旧由特派员办事处执行。
第三,国家审计署的经费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的办法,它们是由议会设立公共账目委员会,负责国家审计署的预算审查和人员任命,以解决国家审计署的经费独立问题。我国也可以在人大设立这样一个部门,负责对国家审计署机构的预算审查,以解决国家审计署的经费被控于被审计单位(财政部)的问题。
第四,依照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根据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思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只向本级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除财政外各部门和下级财政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本级政府汇报,并向下一级政府提交对其财政的审计报告。这样,地方审计机关就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为本级政府服务,解决了与本级政府的利益冲突,从而在经费上获得了保障。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本级财政的管理,地方审计机关在地位上可以受到政府的重视,因而可以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职能。设想中的国家审计是采取垂直领导与分级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既维护了中央的统一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同时还保证了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第五,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关的领导方式应改为:通过制定工作方针、政策和各种业务规范进行指导,并确定一定时期的工作重点。地方审计机关以此制定自己的工作方案。审计署还要负责检查地方审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审计执法情况。对于跨省的审计项目,由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合作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