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婚外恋的社会基础_男女婚姻论文

论精神婚外恋的社会基础_男女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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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变。人们的婚姻观念与行为日益多元化。未婚同居、婚外性行为、一夜情……使得性、爱情与婚姻由原来的统一日益分离,越来越具有独立性。在一些地方,一种特殊的现象——精神婚外恋在悄悄兴起。

所谓精神婚外恋,一般是指法定夫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在婚后再寻找情爱,并且只是在精神上恋慕其他异性,不涉及肉体行为,纯粹以精神感情交流为目的,以不想离异为特征的社会现象。精神婚外恋是古今中外皆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只是现在表现得更为强烈。它不同于一般的以性关系为核心内容的婚外恋。现实婚外恋中的人们,通常会考虑到自己的名誉、地位以及家庭稳定等多方面因素,加上自我约束,便把这种要求仅仅限制在情感的体验方面。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笔者试着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对精神婚外恋现象作一些探讨,以期增加人们对它的理性认识。

一、精神婚外恋:新的社会互动方式

社会互动一般来说是指社会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通过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赖性的社会交往活动。在实际相互依赖性的社会互动过程中,人们普遍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当然在追求“利润”或“报酬”过程中,人们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交换代价。在精神婚外恋中,所谓的“成本”指的是男女双方各自的情感、时间、一定的物质财富、精力、部分责任、自己良心的责备以及婚姻内的压力。当然男人与女人在精神婚外恋中所付出的“成本”会有所区别。一般女性所受的社会压力较大,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多。但由于精神婚外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界定起来有很多困难,就是配偶也很难区分,因为它跟异性之间的友谊有很多相似,再加上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因此精神婚外恋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实际上很小。并且很多婚内男女认为只要没有发生肉体关系,进行所谓的精神婚外恋就没有负罪感。由此可见,精神婚外恋中的男女所付出的“成本”都较低。

进行精神婚外恋的男女大多期望得到“利润”或“报酬”。所谓的“利润”或“报酬”指的是情感的交流、新鲜刺激的感觉、孤独快乐的分享以及精神和感情的寄托。在这些尝试的过程中,男女对对方的精神需求、生活态度以及为人处世进行交流,并作出评价。如果这个比值被认为不利,男女双方就会自动解散、分离;如果这个比值被认为是合理的,这种关系就可能持续下去。当然要永远保持这种持久的关系不“越轨”是很难的,但人的理性认识为精神婚外恋提供了可能。

二、精神婚外恋产生的条件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社会交往打上了单位的烙印。一切人都从属于单位,一切单位都从属于国家,在社会交往活动中的男女都会受到集体内部一系列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社会交往才获得了充分发展,形成了以全人类互相依赖为基础的广泛交往。在这样的交往活动中,男女容易找到符合自身要求的精神婚外恋的对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信息交通工具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电话的普及和应用,扩大了男女之间的交往范围,延长了交往的时空。特别是手机的使用和推广,便利了人们的交往,同时也增加了精神婚外恋的隐蔽性。当今手机短讯既方便了人们信息的交流,也非常经济实惠。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的推广和应用,造成了人类信息交通工具的革命性变化。只要你能简单地操作计算机,就可以通过网络在统一的平台上,以平行、交互的方式自由地进行情感的交流,没有时空的限制,没有社会道德的约束。网络的隐蔽、快速等特征进一步降低了人们寻找精神婚外恋的“成本”,增加了寻找精神婚外恋的“利润”。此外,现实中的人们在人际交往中往往要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但网上人们扮演的角色与现实生活中的角色大不同,它是一种虚拟的角色,不同于社会学中所说的“社会身份”,它是一种由生活方式、价值观、个性、社会态度等构成的身份期待系统。情感交流是广大上网者一个非常重要的动机。互联网正日益变成精神婚外恋的好场所,即使是待在家中没有机会接触工作伙伴的家庭主妇,也有可能通过网络被人引诱。有专家预言,互联网在将来会成为风流韵事的重要发源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认知的多元化以及价值观念的多样化,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便千差万别。有的人认为建立在真情实爱上的爱情,一旦步入婚姻的殿堂,就再也没有当初的那种激情和爱的感觉,于是把“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奉为信条;还有的人认为一旦恋爱的双方进入肉体的接触,那种神秘感以及激动人心的一些感觉就会消失;还有的人认为爱是无罪的,不论是爱他人还是被他人所爱,也不论是爱上已婚的人还是被已婚的人所爱,都是可以理解和宽容的。还有些已经进入婚姻围城的男女,认为只要不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所谓的性关系,仅仅是与他们进行精神方面的恋爱,并且又没有背叛自己的婚姻,就没有一种内疚感和负罪感。这种以不走入婚姻和不以性为目标的婚外恋指向在一些人心中生根发芽了。

三、精神婚外恋的动力

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人推向了一个以个人为本位的时代,以不断追求享受为目的的社会。它一方面扩大了男女交往的范围,另一方面也把个体从原来各自所属的单位或群体中分离出来,并把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切组织视为实现自我利润最大化的手段和工具。表现在婚姻上,中国女性对丈夫、家庭的依赖性明显减弱,对婚姻的质量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在婚姻的过程中,不仅追求物质的享受,同时更注重精神的满足。然而在实际婚姻中,由于人们追求的无止境,人们总是在不断得到满足的过程中,又不断追求新的需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经过激烈爱情之后进入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又会发现自身的婚姻不是那样令人满意,产生一种失落感,从而产生新的情感追求。

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趋向表面化和事本主义。很多城市人常常生活在孤独、寂寞、无聊之中,他们之间缺乏心灵的沟通、情感的交流,很多婚姻家庭中的男女也不例外。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发展,我国的家庭结构正逐渐朝核心家庭转变,个人从很多责任、义务中解放出来,但同时别的家庭成员也不再对他负有责任和义务。因此,随着家庭单位的变小,个人有了更多自由的时间和空间,但每个人从中获得的满足、感情、陪伴、帮助的家庭成员也就减少了,从而导致个人的孤独感增加。

有些社会心理学家认为,美貌的作用、男女之间的相似率及互补率是维持婚姻长久的重要因素。然而,在现代这种急剧变迁的社会,由于个人的努力和成功的机遇不同,很容易出现男女之间的社会经济地位、人格特征、知识结构、宗教信仰等多方面的不同步发展,而这种不同步带来更多价值观的不一致,从而导致婚内情感无法交流。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每个人都有归属和爱的需要,有渴望爱情、渴望得到别人的理解和信任的需要。有的人认为爱的这种可分离性与可转移性构成了婚外恋的个体心理机制。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有着一种求新求异的心理倾向,如果身边的某种事物长期不变,渐渐地就会由熟悉、习惯转为淡薄,甚至乏味、反感,这时注意力就很容易被另外新奇的目标所吸引,甚至于主动地去寻找新的目标。这就会使得一部分平稳生活的夫妻在日复一日的平淡枯燥无味的同居中去寻找婚外“情”的补充,使得精神婚外恋成为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

四、精神婚外恋的社会控制乏力

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应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过程。当今,由于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以及社会激烈变革时期,对精神婚外恋的社会控制手段乏力。

从组织手段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组织只关心自身的利益和组织目标的实现,对组织内部成员的家庭、婚姻等状况很少关注,对这些较为敏感性及较为隐私性的行为更无法涉及。

从文化控制手段来看。当今的中国正处于道德价值观冲突时期,多元价值观的存在,以及尊重隐私权、尊重个人选择权的大力提倡,再加上当今人们的“三信”危机和享乐主义的兴起,极大地减弱了人们对精神婚外恋者的舆论压力,然而精神婚外恋现象更多的是属于道德伦理范畴,所以说,舆论和道德伦理规范对精神婚外恋者的约束是极为有限的。

从制度控制手段来看,“婚外恋”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是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而精神婚外恋却纯属于法律主体自由掌握的情感范围。从法理学角度来看,精神婚外恋没有法律所禁止的通奸、姘居、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等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很难界定精神婚外恋者对婚内对方造成了多大的伤害。此外,查处任何一处违法行为,都必须提供充够多的证据,而精神婚外恋较多地涉及到当事人的私生活和名誉,并且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一旦调查不当,容易造成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侵犯。虽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指出: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精神婚外恋就是从情感方面背叛对方,但是如何来界定这种情感的背叛却是一个难题。

五、结束语

恩格斯有句名言:“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而现实的婚姻、爱情要比理论复杂得多。费孝通先生就在《生育制度》一书中明确指出:“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子女的责任就是婚姻。”维系婚姻的纽带大多依靠责任(子女)而不是爱情,在不同程度上结婚后的爱情与婚姻就分离开来,夫妻之间的交往越来越趋向事本主义。正是这种以孩子为中心的事本主义使得夫妻之间缺乏情感的交流,缺乏夫妻之间的感动与爱。当然这种现象不仅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在我国古代时期就有,只是随着现代人的自我意识的增强,渴望爱的本能更加强烈而已。所以说,精神婚外恋是当今社会急剧变迁下的个人与社会、传统与现代之间紧张关系在婚姻家庭中的一个折射。

如果我们要对精神婚外恋作一个道德方面的评价的话,在承认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条件下,那么精神婚外恋——这种感情方面的背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比在性方面的背叛还要恶劣,还要令人痛恨。毕竟性的方面更多的反映的是人的自然属性,而情感只有人类才有,是人与动物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夫妻之间的“占有”心理十分强烈,一方绝不会允许另一方和其他异性有任何亲密的往来,更别说是恋情;而情感是要付出的,婚外的恋情必将影响婚内的情感。可是现实生活中婚姻外有感情却是客观存在的,忽视这一点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但不是所有婚姻外的感情都能发展到如此热烈的程度从而要求取代原有的婚姻。这就要求我们在提高婚姻质量方面,不仅要大力加强婚姻道德的教育,同时也应不断提高婚姻的调适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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