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_法律论文

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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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是载入了我国宪法的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关于如何治理国家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在最近召开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也正式载入了宪法。因此,探讨和阐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两者的正确关系,并在正确理解两者的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以及如何执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具有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第一次明确而完整地提出了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对邓小平法制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是我们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和基本条件。二者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是辩证的统一。

(一)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1、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是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前提。首先,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人民的广泛性必然要求有一个坚强有力的、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治核心,来领导人民、组织人民、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反复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领导广大人民建设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而在主体上保证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人民性。其次,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依据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体现了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党的政策和主张代表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政治方向和精神。社会主义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党的主张和政策的条文化、规范化。就政治性而言,依照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就是依照党的政策和主张。这就从内容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方向。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创立和完善不能没有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的确立,首先要完善立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权的实现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依靠共产党这个政治领导核心的指引,立法机关才能把握立法的正确方向,才能捕捉立法的适当时机,才能使法律符合实际需要,符合客观规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正确主张与广大人民意志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过程,总的来说,就是共产党的正确政策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还要明确,立法的最高要求是使法律符合社会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是使一切应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由法律管起来。这就是必须协调法律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实现外部关系协调,就是要求法律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他部分同步发展,互相促进;实现内部协调,则要求法律配套成龙、互不矛盾。很显然,离开了驾驭全局的执政党的领导,这两方面的任务都是难以完成的。

3、正确执法离不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对于国家机关来说, 最重要的是严肃执法、正确执法。执法指通过国家机关贯彻法律规范的活动,使法定的权利义务付之实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依法司法之所以需要党的领导,乃是因为执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与其社会地位、思想倾向、知识阅历、思维方式、心理需要、民主意识、法律修养等密切相关。如果执法者的认识、思路与执政党的主张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相悖,那就必然会使法律在执行中走样。因此,国家机关必须将自己的执法活动置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之下,把握好党的政策的精神实质,重大问题经常向党委请示汇报,并依靠党的领导排除外来的各种干扰,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执行不偏离立法精神,使法的基本精神得到贯彻,不脱离实际生活。

4、普遍守法需要党的领导。自愿性与强制性的统一, 是社会主义法的特征之一。我们的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所以它能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和遵守。但是,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的不发达,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的存在,外国敌对势力“和平演变”的阴谋、官僚主义的恶习、个人主义的膨胀和无政府主义的泛滥等,都是客观存在的。面对这些破坏守法的因素,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通过各种教育形式,领导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守法,促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按照法律轨道协调运转。我们党所倡导和支持的普法活动,党中央提倡干部学点法学,要求领导带头学好有关法律,这对于提高干群的法律观念,增强守法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加强法律监督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实践证明, 法律对社会各个领域的调整并不是风平浪静的,经常会遇到某种力量的抵抗。这种力量有时来自个人,有时来自落后的习惯,有的源于敌对势力,有的源于国家机关陈旧的体制和执法者素质的低下。因此,为了使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不被扭曲,加强对执法的监督是至关重要的。没有执政党的参与,这种监督难以实现。党对社会主义法制的领导作用之一,就在于健全和完善以权力机关监督为中心,以党的监督为灵魂,以检察监督为主体的法律监督体系,使之成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障。

(二)坚持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保证

1、坚持依法治国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在当前, 一部分同志包括某些领导干部,认为提出依法治国是否定党的领导,是削弱党的领导,这种认识是带有严重的片面性的。党的领导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形式体现出来。领导方式和方法的选择,不仅关系到领导地位能否有效地维护,也关系到领导者的主张能否真正地贯彻执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已经逐渐成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秩序和公正的象征,成为最有权威性的社会规范体系。依法治国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长期稳定和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定程序把该由政府办的事交由政府办,把该由司法机关办的事交由司法机关办,把党的领导干部推荐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从而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大大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同时,依法治国还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江泽民同志指出:“党领导人民群众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各项活动都应该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用法律手段实现党的领导,保证党的领导,这是国家长治久安和党执政地位得以维护的重要保障。因此,依法治国非但不会否定或削弱党的领导,相反,它将使党的领导在法制的基础上得到更充分的加强和巩固。

2、坚持依法治国,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方法的重要体现。 众所周知,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决定的,是经过长期斗争考验形成的。但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方法,则是随着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而变化和不断改进的。在革命战争时期,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策方式体现出来的,革命根据地有一些法律,但有限,也很简单。建国以后,随着全国性政权的建立,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领导方式和方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从过去依靠政策过渡到既依靠政策又依法办事。党的政策要通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进入新时期后,党中央反复强调要通过加强和完善法制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方法,强调要坚持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并认为,这是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五大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这不仅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在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上的坚定态度,也阐明了通过依法治国来实现这种改进的客观条件和理由。

二、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对依法治国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辩证统一关系除了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外,更重要的是寻求其实践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如何寻找这两者的结合点,以求在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同时,党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又完善了自身的建设。笔者认为,要完成这艰巨任务的关键,在于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政治和组织领导。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主要是政治和组织领导。实行政治领导的前提就是党政分开,党对依法治国的政治领导也不例外。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组织包揽一切,党的政治领导必将是一句空话。党和政权机关的性质、职能、组织方式和工作方式是不同的,其中最根本的就是性质的不同。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主要职能在于确定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就如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而不是对国家政权机关的具体事务频繁的干涉。实行党对依法治国的政治领导的根本途径就是使党关于依法治国的正确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关于依法治国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从而实行对依法治国的政治领导。党关于依法治国的主张的正确性以及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只是为党的领导提供了先决条件。如果没有一批与党保持一致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执行者,党对于依法治国的领导也将是一句空话。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从组织形式上应该是通过向政权机关输送优秀干部实现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这有利于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保证党更好地在这个问题上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从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

(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知法违法、执法违法的现象在一些地区、部门仍然存在。有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目无法纪,官官相护,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特别其中的极少数腐败变质分子,利用职权贪赃枉法,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所有这些,都是与社会主义法制格格不入的。因此,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大力清除上述形形色色的思想障碍和实际存在的阻力,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特别是居于执政党地位的中国共产党,更应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把遵守国家的法律和遵守党的纪律统一起来。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既要重视政策, 有政策观念;又要重视法律,有法律观念。克服以往的以党的政策取代法律的错误倾向,在二者的关系问题上既不能把两者对立和割裂开来,也不能把两者简单等同。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办活动,自觉守法,严格执法,也是党的纪律的要求。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逐步从依靠政策办事,过渡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

2、党员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时,应正确认识和处理权与法的关系。 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国家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法律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绝不允许把这种职权作为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乱法,以权代法,无视党纪国法,为非作歹,败坏党风,败坏社会风气。

3、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上级对下级不能颐指气使, 尤其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国法的事情;下级也不能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的服从。在我们党内,需要建立起一种新型的上下级关系,不仅上级有权监督下级的工作,下级也有权监督上级的工作。

(三)依法从严治党,严格党纪,坚持不懈地开展党内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是我们党始终坚持的一条方针,也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我们国家的党风和廉政建设正向好的方面发展。但也应该看到,党风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相当严峻。少数党员干部还存在着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这不但影响党的形象,而且影响了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必须严肃党的纪律,依法从严治党。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者,应该严肃执行党的纪律。对于违反法律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不能姑息养奸。要把依法治国与党内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坚决克服党内腐败现象,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四)依法加强对党的监督。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曾经说过,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领导干部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如果不进行监督,就容易发生滥用权力的现象。“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并造成巨大损害,以及当前腐败和不正之风的滋长,其中重要原因就是长期缺乏对党的领导的权力的监督。另外,共产党要接受监督,是我们党历来的主张,也是邓小平同志的一个卓越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发展一种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中心的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一个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的重大课题。

要搞好对党的监督,首先是要扩大和畅通监督渠道,使社会各方面都拥有和掌握实行监督的形式和渠道。其次,要抓好监督及后效处置。再次,还必须解决好监督工作制度化的问题,不能出了问题起监督,形势好了就放到一边。尤其对那些担负主要职务的领导同志来说,更不能以个人认识水平甚至个人好恶来随心所欲地对待监督。最后,监督工作要和法律工作结合起来,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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