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宋代社会保障组织_绍兴论文

略论宋代社会保障组织_绍兴论文

宋代社会保障机构简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社会保障论文,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两宋时期,封建政府重视社会保障事业,不论是官方或民间士大夫,都热衷于社会救济事业。为稳定社会秩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置了救助贫病孤老、幼儿和助葬等专门机构,帮助那些穷困潦倒无法生存的贫穷百姓,这些机构对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济助贫病孤老的机构

宋代济助贫病的机构主要有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和养济院等。

(一)福田院。“福田”是佛教用语,佛教徒相信“轮回报应”,认为积德行善会使自己得到好的报应,而行善的具体体现之一就是救济穷人,这种施贫救苦当然会使“行者得福”,就如种田会有收获一样。因此,凡有施贫救苦等善举者皆称“福田”。这一佛教用语首先被用于唐代慈善救助机构上。福田院就是唐代寺院创办的慈善组织,以收养孤独之人,当时又称病坊、养病院、悲田院等。北宋初年,继续沿用唐代旧例,在京城开封设置东、西福田院,主要赈济那些流落街头的年老之人,以及身有重疾、孤苦伶仃或贫穷潦倒的乞丐。不过,当时福田院规模很小,“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时,又增设南、北福田院,每院统一建制,各盖房屋50间,收容300人。这样,东、西、南、北四处福田院共有房20间,可收容1200人,规模较以前大有增加。福田院所需经费由官府拨给,先是“岁出内藏钱五百万给其费”,“后易以泗州施利钱,增为八百万”。正如史书所载:“京师旧置东、西福田院,以廪老疾孤穷丐者,其后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并东、西各广官舍,日廪三百人。岁出内藏钱五百万给其费,后易以泗州施利钱,增为八百万。”[1]入院者分两种,一是长期被收养者,属于“老疾孤穷”之人;另一种是临时被收养者。福田院的设置,一直延续到北宋末年。

(二)居养院。居养院设立于徽宗崇宁年间,主要收养无亲属供养的孤寡老人。北宋时期,居养院遍布全国各地。崇宁五年(1106年),徽宗诏“城寨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俱仿州县例置居养院”,这时北宋居养院发展达到高峰。居养院的管理人员有僧人、官卒、童行、军典、手分、童行等。他们负责居养院日常的管理和洒扫等杂务,工作一定时间后,僧人给予师号、紫衣,童行给予度牒等。居养院的财务收支由州县政府掌管,每州派厢典一名,负责居养院和安济坊文书帐簿的抄写上报。僧人、童行、军典、手分的生活费及笔墨纸张等用度,全从常平钱内支出。南宋立国之后,面对州县残破、人民流离失所的局面,为巩固政权,收揽人心继续实行居养政策。如高宗建炎元年(1127年),以“京师物价未平,致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艰食,除开封府依法居养外,令留守司检查如法居养,如钱物不足,具合用数申留守司支降。”[2]此后,由于金兵南下,南宋居养业受到影响,居养院数量减少,其功能逐渐被后来兴起的养济院所取代。

(三)安济坊。安济坊是北宋收容病患并予以救治的机构,其收养对象为患病的贫民。安济坊设于崇宁元年(1102年),“徽宗崇宁元年八月二十日,诏置安济坊。”其前身为吴居厚奏乞诸路创置的将理院,“先是权知开封府吴居厚奏乞诸路置将理院,……所建将理院,宜以病人轻重而异室处之,以防渐染。……于是有旨仍依赐名。”[3]诸路设立安济坊后,京师于崇宁四年(1105年)也设置了安济坊。崇宁四年十月六日,诏曰:“京师根本之地,王化所在,鳏寡孤独与贫而无告者每患居养之法施于四海而未及京师,殆失自近及远之意。今京师虽有福田院,所养之数未广,隆寒盛暑,穷而无告及疾病者或失其所,联甚悯焉。可令开封府依外州法居养鳏寡孤独,及置安济坊以称朕意。”[4]宋代要求凡户数上千的城寨镇市,都要设置安济坊,凡境内病卧无依之人,都可送入安济坊医治。

安济坊与居养院同时建立,在经费来源与生活水准与居养院相同,只是又增加了医药费一项。政府对安济坊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并制定奖惩条例。“其安济坊医者,人给手历,以书所治疗痊失,岁终考会人数,以为殿最,仍立定赏罚条格。或他司奉行不谨,致德泽不能下究,外路委提举常平司,京畿委提点刑狱司,常切检查。……都城内,许御史台纠劾。”安济坊的管理僧人三年内医愈千人,即赐紫衣及祠部牒各一道;如收无病者充数,杖一百。

(四)养济院。养济院创办于南宋初年,是一个兼顾居养院和安济坊功能的综合济助机构。养济院具体创办于何时,史料不太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绍兴元年养济院就已经存在了。绍兴元年(1131年)十二月十四日,通判绍兴府朱璞言:“绍兴府街市乞丐稍多,被旨令依去年例日下赈济。今乞委都监抄札五厢界应管无依倚流移病患之人发入养济院,仍差本府医官二名看治,童行二名煎煮汤药,照管粥食。”这样看来绍兴元年时,绍兴府就已有养济院存在了。

南宋时,记载较多也较著名的养济院为临安府养济院和建康府养济院。临安府养济院设立于绍兴二年(1132年),据《咸淳临安志》记载:“绍兴二年,诏临安府置养济院。”当时每遇冬寒,临安府有许多乞丐及寒饿之人,朝廷“令临安府两通判体认朝廷惠养之意,行下诸厢地分,都监将街市冻馁乞丐之人尽行依法收养。仍仰两通判常切躬亲照管,毋致少有死损,如稍有灭裂,所委官取旨,重作施行,仍日具收养人数以闻。”[5]建康府养济院设立于绍兴七年(1137年),由知建康府兼江淮制置使黄度创办。该年闰十月十九日诏:“天气寒凛,贫民乞丐令建康疾速踏逐舍屋,于户部支拨钱米,依临安府例支散,候就绪日申取朝廷指挥,为始收养。”[6]这是建康府养济院成立的开始。

养济院的管理,从绍兴养济院和建康府养济院情况看,其工作人员有僧人、医官和童行等。对这些工作人员,养济院有明确的奖励措施:“病患人拘籍,累及一千人以上,至来年三月一日死不及二分,给度牒一道;及五百人已上死不及二分,支钱五十贯;二百人已上死不及二分,支钱二十贯。并令童行分给。所有医官医治过病患人痊愈分数比类支给,若满一千人死不及一分,特于推恩。”养济院的死亡之人,“于城外踏逐空闲官地埋葬,仍委逐官点检,无令暴露。”死人的掩埋由僧人负责,“每掩瘗及二百人与给度牒一道。”[7]

二、助葬机构

宋代助葬机构为漏泽园,它是用以安葬死亡骸骨的公共墓地。两宋时期,因疾疫和贫穷,往往使一些人客死它乡,有的无家可归者甚至死于道旁,对这些贫困无力埋瘗的人,政府设立漏泽园进行安葬。漏泽园虽创办于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但宋代官府出钱置买田地,用来安葬无主尸骨的做法,在宋真宗、宋仁宗和宋神宗就已存在,只是尚未形成制度和规模。

《宋史》载:真宗“天禧中,于京畿近效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嘉祐七年(1062年),宋仁宗亦“诏开封府市地于四郊,给钱瘗民之不能葬者。”由此可以看出真宗、仁宗时期,政府安葬行为还仅仅局限于近郊佛寺和近郊,还没有推广到全国各地。宋神宗以后官置公墓才开始建立起来,并推向全国。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诏:“诸州军每年春首,令请县告示村耆,遍行检视,应有暴露骸骨无主收认者,并赐官钱埋瘗。”[8]要求诸州都要执行,并针对开封府等地寺院埋葬不力的状况,令在寺院外不毛之地安葬。“遗骸暴露者,令州县命僧主之,择高原不毛之土收葬,名漏泽园。”[9]宋代的助葬机构——漏泽园,就此建立。

自崇宁三年漏泽园设立,到南宋灭亡,漏泽园一直存在,并遍布全国各地。各地漏泽园的数量因情况不同,有一县一所的,有一县二所的,更有两县置漏泽园一十二所的。漏泽园的规模,多者占地三五顷,少者几十亩不等,如临安府钱塘县两所漏泽园,占地为四十余亩,仁和县一所占地为七十余亩。漏泽园的管理人员为僧人,每人“月给常平钱五贯、米一石”[10]。这些僧人,根据埋瘗人数多少给以奖励,奖励标准北宋神宗时规定:“及三千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与师号,更令管勾三年,愿再住者准此。”[11]南宋高宗时,由于战争频繁,饥民死亡甚多,从而降低了奖励标准,规定“埋瘗及二百人,申朝廷,降紫衣一道。”[12]

三、幼儿救助机构

宋代的幼儿救助,在北宋福田院、居养院和南宋养济院里都已经存在,但当时慈幼与救助贫病和养老混在一起,宋代专门的慈幼机构出现于南宋中期以后,主要为婴儿局、慈幼局和慈幼庄等。

(一)婴儿局。嘉定末年,袁甫创于湖州(浙江吴兴)。时袁甫任湖州通判,“考常平敝原以增积贮,核隐产,增附婴儿局。”[13]湖州婴儿局收养弃婴的措施,在袁甫《湖州婴儿局增田记》里有明确叙述:“有弃儿于道者,人得之,诘其所从来,真弃儿也,乃书于籍。使乳母乳之,月给之粟。择媪五人为众母长,众乳各哺其儿,又一人焉,以待不时而来者。来着众,则益募乳收之,今八十人矣。……儿或病,且夭不以时。闻乳者诱于利,取他人子代者,有之无以为验,殆如戏耳。于是,严邻保之法,不告而易他儿,知而庇焉者,咸置诸罚,齿及七龄,粟勿复给。……有疾病者,医一人谨视焉,今增为二,如是而夭者亦稀矣。”由此可以看出,其管理已十分周密。

(二)慈幼局。慈幼局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先设于临安府。据《淳祐临安志》载:“淳祐七年十二月有旨,令临安府置慈幼局,支给钱米,收养遗弃小儿,仍雇请贫妇乳养,……而凡存养之具纤悉毕备,其有民间愿抱养为子女者,官月给钱米,至三岁住支,所全活不可胜数。”九年(1249年)正月,又诏“给官田五百亩,命临安府创慈幼局收养道路遗弃出生婴儿。”《梦梁录》记述道:“(太平惠民)局侧有局名慈幼,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宝祐四年(1256年),宋廷又命“天下诸州建慈幼局。”[14]《永乐大典》卷19781《慈幼局》载,南宋后期设立的慈幼局有宝庆府(湖南邵阳)、广德军(安徽广德)等八九处。这些机构在幼儿救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慈幼庄。慈幼庄乃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江东转运使真德秀创办于建康府。《黑官建康志》对此有描述:当时建康府饥歉之后,民食日艰,“生子之家,多是无力养育。因以遗弃道路,或致转死沟壑,殊可矜悯。照得在法,诸灾伤遗弃小儿,官司给钱雇人乳养,以卖户绝田宅钱充,而措置一事,合隶常平。……德秀今量度事宜,将本司拘到诸州县没官田措置,召人租佃,立为一庄,专以慈幼为名,计其岁入,委官掌管。月支钱米,雇人乳养。凡有遗弃小儿,即时责邻保勘会。见得遗弃分明,再行委官审实,附籍给历头与收养之家,每月支钱一贯文,米六斗,至五岁止。其无人收养者,所属官司召募有乳妇人寄养,月给一同,至七岁止。其欲以为己子,或有人转觅者,听从其便,仍从官司给据。其抱养之初,襁褓未备,则以钱两贯文给之。其病患者,听自陈,给与药费。死亡者给钱一贯文,即时除籍。或丰年遗弃稀少,支用有余,则储蓄以备荒岁赈给。”真德秀创办的慈幼庄,对小儿的抚养、收养年限、小儿病、葬处理等,都有详明规定,是宋代官办慈幼机构中较完善的一个组织。

南宋创办的慈幼机构,无论叫慈幼局,或称之慈幼庄、婴儿局,名称虽然不同,但都是“为贫而弃子者设”[15],它在救助儿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两宋时期倡导儒术治国,先秦儒家的积极济世精神,得到发扬;加之理学的发展和繁荣,对宋代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因而宋代的社会保障业较之前代更为完善,首创了一系列的官方保障机构,中国古代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事业是从宋代开始的。无论是北宋时的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或是南宋创办的养济院、婴儿局、慈幼局、慈幼庄等,尽管不同时期名称不同,救助对象也有所差异,但这些机构却贯穿了宋王朝的始终,救助鳏寡孤独老幼病残一直是这些机构的职责。当然,这些机构在创办过程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居养院兴废无常,发展过程受蔡京影响和左右,安济坊和漏泽园有时奉行失当,流于形式等。但宋代创办的这些社会保障机构,在中国古代救助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确实使那些绝望者得到安慰,使身处绝境和饥寒者摆脱了死亡的威胁,更重要的是,它对倡导善举、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宋代社会保障机构的建立,具有深远的社会进步意义,对后世影响很大。宋以后元明清建立的养济院、漏泽园和育婴堂等社会救助机构,几乎就是宋代救助机构的翻版和继承,或受宋代影响而建立的,当时和后人对宋代救助政策评价很高。宋代社会保障机构对我们现实社会也有借鉴意义,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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