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徐薇薇
(徐州市第三中学,江苏 徐州 221000)
摘 要: 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被应用到物理学,生物学,环境生态学领域以及军事、金融、通讯等行业已有所时日。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各种手机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如今,我们已经真实的漫步于大数据时代,而与此同时,公民隐私在大数据环境下受到极大威胁。人们的数据信息,包括联系方式,在网上的浏览痕迹等都被相关企业收集利用。企业向用户推送广告,并将公民信息贩卖到其他企业。甚至有人借此机会进行诈骗。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信息安全。
关键词: 大数据;环境下;隐私权;保护
1 大数据概述
1.1 大数据的概念
“大数据”是指以多元形式,自许多来源搜索而来的庞大数据组,往往具有时实性。在企业对企业销售的情况下,这些数据可能得自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网站、顾客来访记录、还有许多其他来源。2011年6月,麦肯锡公司发布了研究报告《大数据的下一个前沿:创新、竞争生产力》。该报告自国际范围内较早对大数据进行界定:“大数据指的是大小超出常规的数据库工具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学者王忠定义为:大数据并非单指数据规模扩大,种类增加且涵盖信息分析,汲取及利用等新型技术的应用,即为运用云计算、云存储等大数据分析技术,以期选取有价值信息。EMC易安信与IDC经历五年的时间共同研发数字宇宙的项目的合作,并提出了“大数据”的理念。IDC的报告中将其阐释为:大数据并非新生事物,也并非实体,而是涉足信息科技产业多领域的动态活动。综上所述,我认为大数据是规模宏大,种类多样的海量数据,并且它与云计算密不可分,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提取分析、处理,可以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并且可以在医疗、教育等领域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大数据也会呈现新的变化。
1.2 大数据的特点
(1)数据的体量巨大。数据已从TB级别到PB级别到实现EB级别(1EB=1024PB)并且目前的数据规模仍在不断变化发展。(2)数据类型繁多,数据不仅局限于用文本格式表现,还可以以图像、音频、视频、地图、表格等多种方式呈现,并且数据来源也可以从手机、电脑、监控等多种渠道获取。(3)数据的处理速度快。这样高速度地分析、处理、传递数据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数据的价值。(4)数据的价值密度低。研究发现,不是所有的数据都具有价值,通常需要在海量数据中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处理才能提取出有用的数据。以视频为例,在连续不断的监控过程中,可能有用的数据仅有一到两秒。固而其中的许多无用数据往往会妨碍我们正确采集数据结果。
2)量性统计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实验组的均分为81.97,对照组的均分为67.00,两个班级的平均分有一定的差异。通过独立样本T检验,实验组和对照组存在显著差异(t=3.313,p<0.05),说明信息技术能够促进南疆农村幼儿国家通用语言听说能力的发展。
1.3 我国大数据环境下隐私现状
较之现实生活环境,大数据环境使信息更加开放。而无限的开放是隐私保护的危机所在。(1)信息收集更加全面。大数据环境下公民的隐私不仅是指公民个人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还包含着个人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如定位信息、医疗记录、抵押贷款记录。大数据时代要求数据公开,所以隐私泄露的风险也大大增加。(2)大数据时代要求数据公开,信息数据存在相关性,通过一些相关的技术就可以分析出信息之间的关联,尤其是人们在社交网站上的信息更容易被发掘收集,被利用。所以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更容易泄露。
1.4 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公民的信息更加公开化,因此公民的个人信息极易被收集。在大数据环境下,对个人、集体的相关隐私进行保护,可以有效降低互联网带来的风险,并且对隐私进行保护可以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使人民生活更加安定幸福,不带着自己的个人隐私在“裸奔”。其次,隐私保护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2 我国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保护不当的原因
2.1 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宪法部分条文中涉及对人格尊严,个人自由的保护,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通过对宪法条文的阅读和梳理,可以发现宪法条文中对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人身自由等的保护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宪法并没有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明文规定。此外,对个人信息等的保护也没有纳进宪法。由于在立法上的缺陷,给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最终导致隐私法律保护的不全面。在民法方面,民法总则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除了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以外,对关于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的范围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由于我们正处于大数据环境下的特殊性,对隐私权的保护要求也更高。而现行的民法尚未提及这一点,导致法院在审判时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最后,我国缺少关于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我国关于隐私权的各项规定分散于各个法律法规中,并且不同的法律也存在一些矛盾之处。这些情况都会引起隐私权保护的漏洞 。此外 ,在大数据环境下,仍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和权限等 。否则也会造成法律条文不能落地实施的尴尬局面,上述问题都表明我们应该尽快出台隐私权的专门法。
在我国隐私保护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公民在网络活动中更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从根本上减少隐私权侵权事件的发生,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有关行业缺乏行业自律
在互联网进入Web2.0的发展新时代之后,隐私权面临着更大的威胁。2003年以来,开始涌现大量各类博客,市场中充斥着各类离线或在线的RSS阅读器,人们可以使用网摘分享彼此收藏的网络信息,全世界网民一起编写WIKI百科全书,这些都大大加强了网民的网络参与度,但也加大了隐私的泄露机率。
此外,在追求立法完善的同时,日本也注重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的加强。例如,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即便在行使警察权等国家权力时,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也应当受到保护。”宪法学者佐藤幸治认为“隐私权是与人类基本的爱、友情和友谊相关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应当属于幸福追求权的一部分。”日本著名学者芦部信喜所说“每个人都拥有自己决定管理与其广泛的个人人格性生存相关的重要事项的自由”。这些都体现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已经渗透到公民的生活之中。
2.3 公民缺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
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互联网,人们在享受网络便利服务的同时,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往往忽视保护人个信息的重要性,使自己成为隐私权侵权事件的受害者。
大数据时代,大部分的数据且有一定整体价值,并且也具有二次利用价值,通过二次利用数据分析、处理可以发现事物之后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有关行业的商家购买公民的信息进行精准营销,如互联网公司不经允许私自记录了用户的浏览痕迹,社交媒体聊天记录,个人信息,兴趣偏好等。正是这种庞大的经济价值,让公民的隐私被泄露,买卖和利用。
目前,我国公民只是片面地依靠网络服务商的保护措施和政府的立法保护来保护个人隐私,自身的数据保护意识极度缺乏。例如,在使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时,大多数用户并没有仔细阅读隐私声明,了解自身信息被收集的形式,被收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信息可能会流通的方向。除此之外,部分网络用户不了解网络服务商的信息情况,在进行网络操作时,无法确保网络操作在安全环境下运行。
其次,大部分网络用户没有及时关注了解当前网络发展的状况,对未知的风险没有规避的计划。同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缺乏一事实上的了解,这极可能导致用户在被侵权后无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油路主管、支管的敷设长度L1和L2对渣锁斗阀开关时间的影响。安装时,液压系统厂家明确要求每个电磁阀组应布置在相应阀门的附近。由于6台渣锁斗阀分布在不同的楼层,因此L1必然长,L2必然短。但是业主运行人员为方便管理,将所有电磁阀组集中布置在地势最低油箱旁,从而导致L1变短,L2变长。下面通过改变L1和L2的值模拟厂家和业主对电磁阀组的安装要求,并按2.1节的步骤分别计算两种情况下XV-0204的开关时间,并比较差异。按厂家要求,令L1=42 m,L2=8 m,Z=15 m;按业主要求,令L1=5 m,L2=45 m,Z=15 m,计算过程数据详见表2和表3所列。
2.3 患者术后1年死亡的相关影响因素分析 以随访1年后是否死亡作为因变量(否=0,是=1),以在前述单因素分析中呈现显著的指标/因素作为自变量(共10个),其中连续变量进行适当的分类变量转换(例如血清 Cr,1=异常,即≥133 mmol/L,0=正常),建立非条件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并采用逐步回归拟合,自变量进入和剔除水准分别是0.05和0.1。结果显示术前心功能4级、“罪犯”血管为左主干、术中发生无复流和术后TIMI血流<3级是急性冠脉综合征伴严重心力衰竭患者术后1年死亡的危险因素。见表3。
3 域外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保护借鉴
按实验方法对钛标准溶液系列进行测定。结果表明:钛的质量浓度在0.1~2μg/mL范围内符合比尔定律,线性回归方程为A=0.214ρ(μg/mL)+0.001,相关系数r=0.9988,表观摩尔吸光系数为3.7×104 L·mol-1·cm-1。对空白溶液连续测定6次,以3δ/K(δ为空白溶液标准偏差,K为校准曲线斜率)计算得到检出限为0.03μg/mL。
此外,行业自律公约的内容过于抽象,并且缺乏强制执行力,例如《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此条内容就太过抽象,没有实用性,并且它只局限于要求相关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并没有就违反公约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缺乏法律执行力,通过对《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在信息被泄露后,没有详细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对公民的影响,因而公约很难被切实履行。
(2)美国也是一个非常重视保护个人隐私的国家。在美国的某些州,居民所扔的垃圾袋只能有垃圾处理公司来处理。如果不经本人允许拆开垃圾袋,在某种程度上上就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为垃圾袋中也许会有个人信件,信用卡收据,购物账单等隐含大量私人信息的物品。隐私权最早就起源于美国,之后,美国颁布了《财务隐私权法》《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家庭教育权利及隐私法》《计算机对比和隐私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以此为前提,美国各州也制定了一些保护本州公民隐私的细化法律,为个人隐私提供全面保护。
4 完善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保护的可行对策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现在的情况下,若出台新的法律,将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制定并出台新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而我们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和修改。
蛋白多糖(Proteoglycan) 又称黏多糖,为基质的主要成分,是多糖分子与蛋白质结合而成的复合物。蛋白多糖普遍存在于生物界,但在某些植物的特定部位,蛋白多糖相对集中,可从枸杞籽、山药的根茎、桑叶、菌类的子实体等中提取。蛋白多糖在动物体内也有广泛存在。动植物原料不同、提取方法不同、精制方法不同等都会影响蛋白多糖的结构和分子量,性能也有很大变化。如山药蛋白多糖中蛋白质的质量比例约14%,而香菇蛋白多糖中蛋白质的比例可达50%~60%。可溶性蛋白多糖(Soluble proteoglycan)是指能溶于水的蛋白多糖。
首先,我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应当明确隐私权的概念。而不是将其和人格尊严权混淆在一起。其次,应当增加有关大数据侵权的规制条款。对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
此外,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对零散。对此可以制定一个专门的法律将有关政策进行整合。
(1)日本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施行准备法》五部法律。这五部专门保护隐私权的好处在于明确了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畴。在正确使用信息和隐私保护之间建立了一个较好的平衡。
4.2 行政部门加强监督
对大数据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更需要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首先,我认为要完善监督机制;我国可以建立一个监管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保护的机构,该机构可以监管相关企业单位存储的公民数据,并且不定期抽查,若有违反规定的将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超过一定次数可以使企业停止运营。此外,在隐私泄露之前应当加大深入检查,事后深入追究运营商的责任,并依法给岀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公民的隐私权。
4.3 引导行业自律
在行业自律方面,我们可以组织企业成立一个相关的自律组织,建立公认的机制,互相进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关检查。可以在组织内部举行选举,推选出4-5家企业作为组织的负责人,主管该组织的相关行为。对于泄露公民隐私权的组织,上报给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勒令整改。并将此行为记录在案,若超过一定的次数,则向社会公布此企业的信誉程度。以此来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
4.4 提高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
有关部门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多方面地向公民宣传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和隐私泄露的危害。如定期举行免费讲座,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在小区宣传栏张贴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此外,还可以不定期开设某些活动,邀请不同年龄段的公民参与;全面提高公民的意识。
3.建立信息的流转机制与查询制度。从总体上看,信息的流转是信息利用的特殊方式,是信息效能发挥最大化的基本要求。但是,职务犯罪的信息流转与公安机关的普通刑事犯罪信息流转不同。信息作用的发挥需要流转,但流转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式是需要信息的便捷查询。为此,需要对现有的信息分级查询权限和规范进行总结。此外,由于信息研判功能的相对独立,需要对信息研判单位的职责定位清晰,一方面它应当主动进行信息的研判,为功能对口单位提供信息支持,另一方面应当要求其对于业务部门的定向信息研判作出必须的响应。
5 结语
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的互联网蓬勃发展,并且引导大数据环境逐渐形成。现在,人们已经可以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在短时间内高效地筛选出符合个人兴趣爱好的商品,对自身有价值的信息等。大数据在一定程度上造福了人类。但是,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这项技术本身是有益的,但它能否发挥自己的价值取决于人的选择。如果利用的得当,它会给我们生活的很多方面带来积极的影响,反之,如果使用不当,就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甚至危害到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一些机构和企业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法分子盗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我国大数据时代下隐私保护存在漏洞,除了有缺少相关立法,法律实施不力等问题以外,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公民忽视法律,不遵守法律的原则。对此,本文提出除了增加相关的立法,加强监督以外,更注重公民的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让社会各界人士,各个群体都共同努力,为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然而,当道德对一部分人丧失了约束力时,我们更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展现大国的姿态,敢于向其他国家借鉴先进的隐私保护模式,形成我国独立的个人隐私保护制度。因此,我们要敢于挑战,营造良好的大数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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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