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的区域主义与多边贸易自由化_贸易自由化论文

开放的区域主义与多边贸易自由化_贸易自由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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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当今出现的许多地区经济一体化集团, 诸如欧洲联盟(EU )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等都设置了排他性条款, 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从而影响到世界贸易组织(WTO)宗旨的实现。 唯有采用开放性地区主义(Open Regionalism )为基本原则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既能够有效地促进地区经济合作,又能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本文拟对开放性地区主义与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关系作一些探讨。

一、开放性地区主义的提出及其基本含义

90年代以来,欧共体进一步深化和扩大为欧盟,美加自由贸易区向南扩展到墨西哥形成北美自由贸易区,但这两个地区经济一体化集团都是根据传统的经济一体化理论构建的,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带有对外歧视的封闭性地区主义,因而造成地区经济一体化集团内部的经济融合和福利增长高于区外。同时,其发展进程亦是沿着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和完全经济一体化这样一个渐进目标模式进行的,对内障碍逐步减少,内部经贸联系不断加强,对外封闭性相应提高。尽管现在还不能轻易断言封闭性地区主义是有利于自由贸易还是将走向贸易保护,但可以肯定,当国际经济条件恶化的时候,任何形式的差别待遇都会导致竞争中相对地位的重大变化,非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会对歧视待遇作出强烈反应,那么,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也就不可避免,自然会侵蚀全球多边贸易体制。

封闭性地区主义的发展模式被大多数国家或经济实体在经济合作中采用。在国际经济发展比较顺利的情况下,非成员对其受到的差别待遇反应并不强烈,这种模式对贸易自由化的正面作用将占主导地位,但这种发展模式的隐患并未消除,其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矛盾将会由于国际经济条件的恶化而随时凸现。亚太经合组织从建立之始就摒弃这种模式,将开放性地区主义作为基本原则,于1992年正式提出开放性地区主义这一概念,以支持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并在1995年亚太经合组织大阪会议上将非歧视性原则列入行动议程。(注:陈鲁直:《亚太经济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国际问题研究》1997年第3期, 第22~23页。)这一方面是由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的多样性和成员与外部经贸交往的广泛性;另一方面则是越来越多的亚太国家对欧美推行歧视性地区经济一体化表示不满,因而主张不排他的非歧视性经济合作,即所谓的开放性地区主义。

尽管开放性地区主义的概念早已提出,但没有一个官方组织给其下过确切的定义,从一开始就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是由美国提出的。这种观点认为,一个地区内的优惠安排应该符合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要求,但又只承诺对内削减壁垒时不提高现存的对外壁垒,并规定地区内的贸易自由化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即将关贸总协定(1995年1月1日起世贸组织代替关贸总协定)第24条所允许的例外明确规定为开放性地区主义。这实际上是美国在亚太推行北美自由贸易区方式的一个借口,其真实意图是用强迫手段迫使东亚各国开放市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开放性地区主义应该在地区内逐步消除壁垒的同时,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应地降低对非成员的壁垒。在1995年亚太经合组织大阪会议上,尽管美国并非心甘情愿,但仍然作出妥协,接受了第二种观点,从而使不歧视他人的开放性地区主义得以确认。

二、开放性地区主义与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的一致性

由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分散体现在其各种文献中,人们在认识上不尽一致, 有的将基本原则确定为6条,(注: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45页。)有的将其定为10条(注:汪尧田、周汉民:《世界贸易组织总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版,第36~91页。)。笔者认为,在确定世贸组织基本原则时应根据这样的标准,即适用于世贸组织的一切领域,被各成员所公认,并且有高度的概括性,因此将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归纳为4条, 即非歧视性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协商与协商一致原则。

1.非歧视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规定: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它表明,缔约一方对另一方不应采用对任何其他缔约方所同样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平等的精神,是完全符合各国主权一律平等的国际法准则的。虽然关贸总协定在初建立时,面对当时的实际情况不得不采取妥协的态度,在章程第24条中,将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作为最大的例外,违背了非歧视性原则,成为不少国家或经济实体推行封闭性地区主义的借口,进而造成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和地区经济一体化并存的局面,但不可否认,关贸总协定从建立之日起,即将非歧视性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加以推行,如章程第1条最惠国待遇、第2条关税减让表和第3 条国民待遇等规定,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开放性地区主义应该说是对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突破,是对非歧视性原则的回归。它不一定采取签订条约的方式来消除贸易壁垒,不走对成员优惠、对非成员歧视的路子,而将在内部行之有效的贸易自由化方案提供给非成员(注:M.DUTTA,"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s,Vol.7.No.3 1996,pp.537~549.),因此不会影响成员与外部的经济联系,不会引起现存贸易的转移,使非成员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实行开放性地区主义,成员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方面自由化行动,从而不会对自身的外向型经济发展造成影响。东亚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一贯坚持开放性地区主义,这不仅符合亚太地区的实际情况,而且能够贯彻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原则。

2.贸易自由化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作为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从本质上讲,就是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间贸易开展的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种措施等,所使用的手段主要有关税减让、互利互惠和取消非关税壁垒等。在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停滞的时候,封闭性地区主义在局部范围推行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地区内贸易的发展,但各成员不会将区内的各项优惠安排给予非成员,因而在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大发展的情况下,这些封闭性地区经济一体化集团就会成为建立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障碍。

亚太经合组织实行开放性地区主义,在追求地区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继续在世贸组织内参与双边或多边谈判,追求在全球范围内降低贸易壁垒,以尽量避免产生新的歧视。一方面,由于亚太经合组织在内部推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快于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可能产生一些新的贸易转移;但另一方面,亚太经合组织的初衷是在几乎相同的时间内取得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因此会随着世贸组织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推动,逐步消除区内和区外贸易自由化速度的差异。

3.透明度原则。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第10条规定:“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世贸组织提倡透明度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成员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以免造成对外歧视的存在。

欧洲单一市场方案曾遭到普遍批评,批评者指出,成员间协调过的规则和标准会排斥非成员,产生对外歧视。亚太经合组织则一直奉行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在《大阪行动议程》中提出,“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将在1996年进行一次调查,评估每一个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标准和一致化信息可用性及此类信息交换的制度;工业化经济体到2005年,发展中经济体到2010年,开发一个数据库和网络制度以储存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的标准和一致化制度及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的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状况”(注:《亚太市场准入手册》,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732页。)。 在《马尼拉行动计划》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实现一个更加透明的贸易制度;此外,建议在制定规范和标准时与国际公认的规范和标准相一致,同时还可根据非成员的请求,把成员间的便利化推广到非成员中去,并协助完善国际标准,以利于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4.协商与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与协商一致原则是世贸组织及其法律运作的一项基本准则,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第22条和第23条是解决争端程序的核心条款,包括争端当事方之间的双边协商和缔约国全体支持下的多边协商,是各种争端解决程序的首要方法。协商和协商一致原则除适用于争端解决机制外,还体现在其他方面。其实,无论是关贸总协定及其实践中产生的法律文件,还是世贸组织章程和各种协议,都是在各谈判参与方多次、反复、广泛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世贸组织的条款、各项守则和各项协议中都普遍规定了“协商”义务;世贸组织章程第9条更是明确规定“世贸组织应继续根据关贸总协定1947 所规定的全体成员意见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决策”。

协商与协商一致亦是亚太经合组织决策的一项基本原则。亚太经合组织的活动是建立在“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任何方案和决议都必须经过各成员的一致同意;同时,由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的多样性,作为对关贸总协定的补充,1993年亚太经合组织名人小组的报告建议,亚太经合组织有必要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以公正地解决地区经济争端。 1994年和1995年名人小组还就亚太经合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在1996年菲律宾高官会议上再次讨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就亚太经合组织争端调解的性质和程序作了初步探讨。从亚太经合组织发展看,争端调节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考虑到世贸组织争端调节机制是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保障,因此,在亚太经合组织调节争端原则中,我国有人提出应奉行自愿前提,以磋商、协调和调节为主要手段,通过合作方式,在不发生对抗的情况下解决分歧;同时不损害世贸组织协议和其他国际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并避免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重复和相悖(注:祝军:《APEC争端调解机制问题的由来与发展》,《国际问题研究》1997年第2期,第50~53页。)。

三、从开放性地区主义走向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

对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地区经济一体化集团及某些双边安排,世贸组织缺乏一种监督和协调机制来遏制其排他性和对区外国家的歧视性,从而影响到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运作。有鉴于此,实行开放性地区主义将有助于推动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1.开放性地区主义对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推动。开放性地区主义追求地区内和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为从地区经济一体化走向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开放性地区主义的经济合作方式之所以由亚太各国提出,是与这些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和发展模式紧密相关的。首先,亚太国家或经济体之间在经济上高度互补,因此可以通过减少非歧视性来扩大贸易;其次,亚太地区贸易的发展主要来源于市场力量,来源于非官方贸易障碍的逐步减少;第三,亚太地区经济发展没有封闭性经济一体化集团的保护,主要是得益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可见,亚太经合组织推行开放性地区主义不仅能促使本地区贸易的发展,而且还将促进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从实际行动上也是可行的。

第一,亚太经合组织自由化的步骤是以各成员的单边自由化为基础的,自然也就不会对非成员实行歧视,因此,最大限度地奉行单边自由化将有利于亚太经合组织推动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实现。

第二,亚太国家或经济体所采取的自由化措施大多不是有条件的,而是出于发展自身经济的需要,这就使其在对内推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还可能降低对非成员的壁垒。亚太经合组织也允许成员本着非歧视性原则和互惠原则,让非成员同样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亚太经合组织未用条约来约束成员国或经济体推行自由化,因此,各成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自由化方式。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可通过选择一些部门先行开放,来推动地区乃至全球自由化的进程,亚太经合组织在推动世贸组织达成信息技术协议(ITA )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被认为是一个范例。今后还可以选择一些部门,由亚太经合组织自己实施,或由亚太经合组织推动,然后通过谈判,由世贸组织达成协议来实现自由化。

开放性地区主义这一方式在亚太经合组织推行经济合作中取得的成就和将要发挥的作用为世人注目。在1997年亚太经合组织《温哥华领导人宣言》中明确指出:“亚太经合组织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应对本地区的机遇与挑战,使所有成员都能提高自己的能力,全面参与合作,从合作中得到益处。”(注:1998年1月2日《国际经贸消息》。)从而再次确认了开展新型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意义。

2.如何克服从开放性地区主义走向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搭便车”问题。开放性地区主义虽然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在实践中也具有可行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障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搭便车”问题。

所谓“搭便车”,是指某些人或某些团体在不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从别人或社会获得好处的行为(注: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 第61页。) 。 新制度经济学(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把“搭便车”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研究,它认为,“任何大组织生来就受到‘搭便车’问题的困扰”,“各种制度创新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一个不断克服或减少‘搭便车’的过程”。因此,亚太经合组织在推行开放性地区主义这种崭新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时也难以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发生,现在所要做的就是如何认识“搭便车”问题和逐步克服它的影响。

多数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主张亚太地区的自由化成果应该无差别地适用于非成员,美国则以不能“搭便车”为由,提出所谓“暂时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美国的这种主张实际上又是在把北美模式强加给亚洲。因为从实际情况看,亚太地区的贸易增长主要是在内部实现,内部贸易的增长约占总增长额的3/5,所以外部的“搭便车”问题对它们并不构成严重威胁。相反,这种自由化行动会产生示范效应(注:C.Fred Bergsten,"Open Regionalism",The World Economy Vol.20 No.5,August 1997,pp.545~565.),刺激外部国家采取类似的单方面行动,从而推广亚太经合组织经验。

欧盟作为封闭性地区经济一体化集团,一向被美国视作亚太经合组织推行开放性地区主义的最大“搭便车”者,但面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欧盟也必然会采取一些措施,逐步实行地区开放。韩国亚太经合组织名人小组主席认为:“不论欧盟是否愿意,它们终将会实行开放性地区主义,因为它们不会允许自己与世界其他国家相隔绝。尽管开放性地区主义这一概念还没有被欧盟的官方所采用,但许多欧盟的经济学家在访问亚太经合组织和作客座演讲时都纷纷表示,开放性地区主义的概念迟早会在欧盟流行, 全球经济一体化才是它们的最终目标。 ”(注:M.DUTTA,"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s,Vol.7.No.3 1996,pp.537~549.)第一届亚欧会议(ASEM)是亚欧平等对话的新开端,在会议上发表的《亚欧会议主席声明》中,强调亚欧新型伙伴关系“应建立在对市场经济、开放性的多边贸易体制、非歧视性的自由化和开放性地区主义做出共同承诺的基础上”。与会代表也认为,亚欧合作是不歧视他国的,是遵循开放性地区主义的。前不久在伦敦举行的第二届亚欧会议发表的主席声明,进一步强调经济合作是亚欧间强有力伙伴关系的基础,同意继续开展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合作并为此将采取一系列行动。如果将来美、亚、欧三方能通过亚太经合组织和亚欧会议实现经济合作方面的协调,必将推动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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