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育公平看我国高校招生中的省市差异_教育公平论文

教育公平视角下我国高校招生的省市差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校招生论文,视角论文,省市论文,差异论文,公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0)02-0001-03

所谓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平衡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的规范或原则。这里所说的“合理”,主要是指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与稳定,符合社会成员的发展和需要,并从两者的辩证关系出发统一配置教育资源①。具体而言,教育公平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即每个学生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后能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包括学生学业成绩上的实质性公平及教育质量公平、目标层面上的平等。其中,“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是前提和基础,“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进一步的要求。而通常,这三个层次被概括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教育公平则被认为是实现社会平等的“最伟大的工具”②。在我国,高考招生是公民享受受教育权的一种体现,也是改变人生和家庭命运的重要途径,各招生主管部门和高校也在努力地追求着教育公平的实现。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我国的高招录取还没有实现机会均等的目标,甚至可以说,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点我们可以从目前的高招录取省市差别中看出。

一、各省高校招生计划数的差异

高招录取中,不同高校在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不同,甚至表现出巨大的地区差异性。如表1所示:

2009年,清华大学在北京招生252人,位居全国各省市之首。在其他地区,山东最多,招生人数为62人,还不及北京招生计划的1/4;在青海只招了16人,为清华大学在北京计划数的1/20。

2009年,北京大学在北京招生人数最多,为180人;河南计划数列在第二位,为48人,计划数为北京的1/4:在青海只招了8人,还不及北京大学在北京计划的1/20。

同样为教育部直属院校的浙江大学招生计划方面的省市差异更为明显。2009年,浙江大学在浙江的招生计划为2 374人;计划数紧随其后的山东也只有103人,不及浙大在浙江计划的1/20;而计划最少的青海,只有7人,仅为该校在浙江计划的3‰。无论是部属院校还是省属院校,属地招生计划偏多的情况毫无例外地都可以看到。2009年,部分“985工程”院校的本地生源比例分别是:北大17%,清华16%,北航13%,北理11%,复旦44%,上海交大47%,武大50%,南大55%,浙大61%。

综上可见,招生人数的差异在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是不同的,但几乎无一例外的是一个学校对本省的招生人数通常都多于外省,有时可达10倍甚至1 000倍之多。

二、高招招生中各省录取率的差异

高招录取中,各省录取率是衡量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招录取地区差异的重点指标。如表2所示:

从表2不难看出,尽管近年来教育部在各省编报招生计划方面,一再要求各省市及部属院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编制来源计划,并要求将招生计划向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但我国各省份间录取率差异仍十分明显。如录取率最高的海南2009年为87.5%,而录取率最低的山西仅为49.2%,与海南、上海等高录取率省市相差近40个百分点。如此之高的高考录取率差异,也是“高考移民”现象屡禁不止、在一些省市不断抬头的重要诱因。

三、各省高校招生质量的差异

与招生计划数和录取率同时存在的还有一个招生质量的差异。招生是一个联系学生和学校的中间环节,在这个环节的一端是招生人数与所在地区人口数量的对比。这体现了考生所能享有的资源量,是招生质量中量的方面。另一个端点是所招学生进入的学校的质量,这关系着学生所受教育的质量,也是招生质量中质的方面。从教育机会均等角度看,这既涉及到起点的均等,又涉及到结果的均等。以“211工程”院校为代表,我们可以看到地区招生质量的差异。如表3:

“211工程”选取的都是一流的高质量的院校,其综合水平在国内是不容置疑的。北京有62所高校,而“211工程”的高校占到了25所,其比例高达40%,可见其总体水平之高。上海有高校50所,“211工程”院校有9所,占到了18%,比例仅次于北京。加之我们前面所分析的招生中人数比值的优势,可以说,北京和上海是其他地区所望尘莫及的。而作为更高层次的“985工程”38所院校中,北京为8所,上海3所,西部10省市除陕西有4所“985工程”院校外,其他西部省市加在一起也只有3所院校。这也说明了招生地区差异之大,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两极分化的状态。

一本录取率,直接关系到一省有多少考生可以进入重点大学接受高质量的本科教育,直接关系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质量。从表4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不同省市考生占有优质教育资源的比例差异。

四、高招录取中各省录取分数线的差异

由于2004年有9个省市继上海、北京后施行高考自主命题,2003年便成为使用相同试卷和统计方法比较各省录取线的最后一年。2003年,青海的录取分数线最低,文史类一批录取线426分,理工类为338分;文史类一批分数线最高的为湖南,557分,其理工类一批线为501分,排全国第5位;理工类一批线最高的为河北,513分,其文史类一批线531分,排全国第4位。由表5可见,分数的地区差异是很明显的④。招生分数最低的是青海,其次是北京、上海、天津。分数排在正数前四位的是河北、湖南、浙江和江西。

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三城市的教育水平、质量最高,他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排在最前列,同时这些城市相当重视教育,在教育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高校也主要集中在这些城市,其中北京有62所,数量位居全国之首。而湖南、河北、浙江和江西显然无法同其相比,无论是在整体经济水平上,还是在高校数量和质量上,只能归入中等水平。青海的教育水平与分数水平一致,都处于低水平上,这也符合实际。河北、湖南、浙江整体教育水平处于中等,但分数线处于高位,有一定的差异。差异最大的是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教育水平高高在上,但分数线却仅高于青海,形成两个极端。

五、高校招生地区差异的成因

综上所述,高考招生中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地区差异,而且领域也很广泛,包括地区录取率的差异、招生人数的差异、招生质量以及录取分数线的差异等。究其原因,其一是“人为地方化”。以浙江大学为例,在四校合并以前,“老浙大”的浙江籍生源不到总生源的30%,但合并以后,浙江籍生源迅速攀升,有几年甚至超过了70%。教育部在2008年出台规定,要求“部属高校在属地的招生计划比例应该逐渐回调至30%以内”。2009年,教育部启动“中央部门直属高校区域协调计划”,明确要求“新增的及从属地调出来的所有协调计划一律投向西部生源大省”。教育部此举被视为“促进高教资源配置合理化的努力”。其二是“财政换招生”越演越烈。所谓“财政换招生”,是指高校按照当地政府给予的财政支持大小来确定在本地的招生名额。特别是一些部属重点高校,很多都得到当地政府在财政上的大力支持。也正是因为这样的财政投入,高校才需要对当地有相应的“回报”。所以,在招生计划中向属地倾斜似乎合情合理,甚至出现有些地方高校在银行的贷款由地方政府买单的现象。其三是“省部共建”的办学模式。因为有资金投入,所以地方政府一般都会在“共建协议”中提出关于扩大本地招生比例的要求。以复旦大学为例,按《“985工程”共建协议》要求,上海市和教育部均得向复旦大学投入6亿元,因此上海市要求必须提高复旦大学在上海市的招生比例。随着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的进一步下放和地方财政对高等教育投入比重的上扬,必须警惕高校在分配指标时进一步向本地倾斜,从而加剧省市间业已存在的高等教育机会的失衡。

而在高招录取的制度层面上看,有些可以归结为非制度性教育资源的地区不均衡。这种教育资源的不均衡是历史的、经济的原因所造成的,非人为的,而且在现实中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改变,但制度上的原因则是人为的、可以改变的。不可否认,这种招生方式的确是给落后地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因为落后地区经济水平、教育水平较低,用同样的招生标准来竞争的话,只会处于更加被动的局面。但在另一方面,这种招生方式却也给了部分发达地区以特权。如我们在上面图表中所看到的,这些地区本身人口总量就不多,但教育资源却很丰富,经济和教育水平都处于优势地位,按地区招生,无疑在实际所得上占了很大便利。这就如同给班级分,糖果一样,如果不论班级人数差别,每个班都分同样多的糖果,那么表面上看似乎很公平,但实际上人数多的班级就会产生很大的不公平感,而这种不公平原本是可以避免的。无怪乎有人说,很大程度上,这是一种人为的、没有道德基础和合法性的不平等。

由制度所造成的这种地区差异,并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也引起了很多社会问题。例如,为了逃避招生中的地区性分数线,就出现了当前愈演愈烈的高考移民问题。一些分数线较高地区的学生,在高考前移民到分数线较低的地区。如江西,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高考缺考人数达6 248人,比上年增加582人。而同年6月中旬,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122名高考学生家长联名举报当年有数百名高考移民从江西、湖南等地涌向西双版纳,以西双版纳考生名义参加高考⑤。2005年,来自湖北的海南理科高考“状元”,更是因为被海南省教育厅认定为“高考移民”,而被取消了清华大学入学资格。“高考移民”本质上是以一种人为的方式对抗制度所造成的差异。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地区差异,但在另一方面,却可能会毁掉这种制度所能提供给落后地区的保护。因为这些地区更容易进行“高考移民”,而这些移民往往是在原住地上学受教育后,在新住地进行高考、录取。这就挤占了移民地的录取名额。而且因为原住地分数水平普遍要高,在新住地录取时就会挤占相对重要层次上的名额,这样危害更大。如此看来,高考移民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单纯以堵的方式并不能解决问题,而应该考虑如何从制度上去疏导。

纵观这种招生方式所产生的保护和特权可以发现,这并非是一种必然共存的矛盾,完全可以做到在给落后地区提供保护的同时,而不产生特权现象。笔者认为,由于整个社会处于阶层差异、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逐步扩大的状态中,因此保障高校招生公平至少应该解决四个问题:第一,解决国家在支持高校教育过程中的政策偏向问题;第二,解决政府在招生过程中的权力边界问题,加强教育自主权;第三,解决教育资源的安排不合理问题;第四,解决高校教育与就业严重脱钩的问题。如果我国高招录取地域差异不改变而持续下去,那么对整个社会的教育进步和人力资源的开发都没有好处,而且有可能导致产生马太效应,即:最需要教育、最需要好的教育的落后地区却什么也得不到,只能更加落后,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注释:

①吴康宁.教育社会学[J].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21.

②张秀云.论教育机会均等的基本特征[J].教育科学,2007,(2).

③数据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招生信息网.

④数据来自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

⑤许言.高考移民现象挑战教育公平[J].新华文摘,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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