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及经验启示论文_申锦莲

发达国家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及经验启示论文_申锦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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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上发达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发展了多种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医疗与养老相结合的模式,皆创建了长期照护体系,为我国医养结合模式的探索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文介绍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等国的主要养老模式及经验启示。

【关键词】发达国家;养老模式;经验启示

很多发达国家在应对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创建了长期照护体系,为我国医养结合模式的探索提供借鉴。

一、发达国家医养结合养老模式

1. 美国

早在20 世纪 40 年代美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2009年65 岁以上老年就占总人口的 12.9%,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19%。美国推行的主要养老模式有老人全包服务项目(PACE)。它是一种医疗服务模式,服务对象是社区 55 岁以上,居住在此项目提供服务的范围内的,经评估后需要养护照顾的低收入老人。服务内容包括:供饭食、提供个人照料服务、医疗费用、厨房药费、进养护院的费用;提供对不适宜养老的老人住房进行整修的费用。目前,PACE运行得较为成功,但也受到募集启动资金困难和来自其他服务模式的竞争。集中养老居所服务项目。它是联邦政府层面的政策。服务对象是在政府资助型房屋中的低收入、衰弱的或残疾的老人。服务内容包括:一周 7 天,每天一次的热餐供应和其他支持性服务,但是不能与既有的可支付的养老服务重叠。老年人居家养老。它是美国开始实行老年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让老年人在家中就可以享受到便捷的生活和医疗照护。同时为了降低医疗成本,社会保障法开始赋予各州居家养老服务医疗补助豁免权,鼓励各地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老年养老服务非常重视,首先提供法律保障,1997年通过了《老年保健法案》。其次及时调整老年健康保障体系,第一次是将在医院长期“压床”的患者分流到护理院,第二次是政府把工作重心转向家庭与社区照护。它的主要模式有居住式照护、居家照护。澳大利亚还设立了老年照护评估组,为老年人进行医疗、心理等多方面的评估,帮助老年人和照护者决定哪种类型的照护能满足老人的需求,以达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澳大利亚对老年照护质量有严格的控制,实行家庭医生负责制,老人的家庭医生每周到机构看望老人一次,对老人的身体进行评估,护士根据医生的医嘱按时给老人药,当有突发事件时,也由注册护士进行处理。老年照护标准和评估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不预先通知的评审。评审内容是检查养老院的各种照护文件、老人的营养状况、饮食、皮肤清洁、卫生状况、家属的满意度等。

3.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11 年,65 岁以上的人口就达到 22%。日本在养老方面有完善的法律制度,1963年就通过了《老人福利法》,设立老年人长期照护机构,随后几年又先后颁布了《老年人保健法》、《高龄老人保健福利推进10年战略计划》等相关政策法规。1997年通过了《护理保险法》,2000 年开始实行长期照护保险制。日本推行的主要模式一是日间照顾服务站,主要针对需要日间康复训练,需要照顾其日常生活,白天家里没有人不能独自吃饭的老年人群。二是特别养护之家,主要接收痴呆老人和卧床不起等失能老年人,其照顾人员由护士、介护师、福祉士组成。三是老年福利中心,主要服务辖区内老人,为他们提供健康教育、保健服务、健康体检及家属指导,一般由保健师负责。第四是老年公寓,是为健康、生活可以自理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一般医疗和生活照顾。

4.德国

德国2013 年 65 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 21%,预测 2030 年将到达 26%。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建立公共养老体系的国家,在养老上主要遵循“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会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原则。主要的养老模式包括:居家养老、机构养老、专家照料院及老年照护院等。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残疾人、老年痴呆、肿瘤晚期、精神病患者、脑损伤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是在专家照料院接受服务。德国医养结合的特点:在 1995 年颁布了《长期照护保险》,鼓励居家养老,目前德国需要护理的老年人 230 万人,其中居家养老 150 万人。

二、发达国家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经验启示

1.完善的法律与政策支撑体系

各国均在法律上对老年人的权益和养老给予了明确的保障。德国是第一个以社会立法

形式实现社会保险的国家,1938 年就颁布了《护理法》。澳大利亚1997年通过了《老年保健法案》。1997 年日本正式颁布了《护理保险法》。美国除了有相关的联邦政府的法律政策外,各州根据自己的老年人情况也制定政策。我国应加快相关法律制定的进程,完善养老机构的管理体制,明确养老机构的准入资质,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切实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养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 政府主导筹资渠道多样化

发达国家均将养老纳入到了医疗保险体系或者护理保险体系,建立政府和个人自付的筹资模式,强调了养老的可支付性和公平性。尤其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减轻了老年人的个人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日本的护理保险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使用者负担、公费和保险费。使用者承担服务费的 10%,其余部分由公费和保险费各负担 50%。公费负担的比例为国家 25%、都道府县 12.5%、市町村 12.5%。40 岁以上 65 岁以下的参加保险者,保险费为收入的 1.13%,其中又由雇用者负担 50%。65 岁以上被保险者根据个人收入缴纳不同数额的保险费。瑞典护理保障的对象为全体国民,只要需要均可接受护理服务,各市的税收财源是照护服务资金主要来源,个人负担率比日本少 4%。其实施的长期护理服务津贴制度使老年人经济负担减轻。

3 .养老模式多样、居家养老为主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建立了多种医养结合模式,但是由于机构养老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各国均出现了政府财政紧张的状况,同时老年人对于在家中养老的需求远远大于到专业机构养老,为此各国均建立了模式多样、居家为主的养老模式。对于我国而言,由于“未富先老”、长期照护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要解决养老问题,鼓励居家照护可节约费用,同时也可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日本的老年护理以居家护理服务为主。为了给轻度需要护理的人员及老年人提供服务,2006 年日本创建了护理预防体系,增加预防给付。还针对不同需要新设了夜间应对型上门护理、痴呆症应对型日托护理、小规模多功能型居家护理等社区服务。美国通过探索老年护理专责护士模式、老年综合征处理模式、老年人急性照顾模式、老年人全面出院计划等以改善住院老年人的护理质量。严密的老年护理管理网络使老年人得到了便利的护理服务。

4. 服务主体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

发达国家的老年养护服务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政府主要是制定法律法规及监管服务,而长期照护服务是由社会团体承担。服务提供者不仅包括基本的医生、护士,而且拥有理疗师、营养师等能满足患者各种需求的服务主体。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就大大提高了服务水平。我国应借鉴此特点,既重视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又重视私人产品的服务主体,既引进基本的医疗、护理、养老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不能忽略对心理咨询、营养膳食、娱乐休闲等方面人才的引进,从而使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得到更为全面的满足。社会力量的进入既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又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竞争,推动社会力量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我国在发展社区医养结合的过程中,可借鉴美国模式,将社区医疗、养老“外包”给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这样不仅解决了社区医疗资源有限的问题,也开拓了新的市场。

参考文献:

[1]孙熠. 国外主要养老模式介绍[J],中国护理管理,2013年第3期

[2]邓大松.国外居家养老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J], 社会保障研究,2015年第2期

论文作者:申锦莲

论文发表刊物:《低碳地产》2016年7月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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