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考古初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聚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考古发掘与研究,有以单种器物或以器物群为单位的研究,有以窖穴、窑、房屋或墓葬为单位的研究,有以不同层位遗存的文化面貌、特征、性质及其相对年代关系的探讨,还有对居址、城址、矿场或作坊群址、墓地等这类遗存为单位进行全面揭示,以探讨其布局、结构、形态,以及对同一时间不同空间和同一空间不同时间、有谱系关系或无谱系关系的这类遗存进行分析与比较的研究等等。在诸如这些考古发掘与研究中,后一类研究,称之为聚落考古。
具体来说,聚落考古应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其一,是单一聚落形态、布局及结构的个案研究;其二,是同一考古学文化同时期聚落的分布及其相互关系的探讨;其三,是同一考古学文化不同时期或同一谱系不同时代的诸考古学文化的聚落形态、布局、结构和聚落分布的分析;其四,是不同谱系同时期诸考古学文化的聚落的相互关系,以及这类聚落形态、布局、结构和它们的异同的探索;其五,是聚落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或许聚落考古还有其他方面的内容,这里指出的五个方面,当是聚落考古的基本内涵。总之,聚落考古实是考古学引进社会学及人文地理学原理以聚落为单位进行的考古学研究,目的是探讨居住于同一聚落中的人与人的关系(或曰聚落社会的结构)和聚落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与聚落社会的时空变异,以及聚落社会同自然环境的关系。不同类别的考古学研究,均以以物论史及透物见人为目标。在不同类别的考古学研究中,聚落考古规模最大,能提供数量较多、质量更高的信息,从而能拓宽研究者的视野,提高研究人员的洞察力和能增进学者的以物论史、透物见人的能力。因此,聚落考古在考古学研究中处于较高的层次或层面。
聚落考古一词,始用于80年代,是从美国传入的。实质上的聚落考古,在我国于30年代即已出现,殷墟宫殿区与王陵区的揭示,便是这类研究。自50年代起,先是以学习前苏联揭示特黎坡里的大面积发掘法,后是以全面发掘法进行的居址和墓地的揭露,例如半坡居址、元君庙墓地以及一些城址的发掘与勘探,均可称之为聚落考古。至今,我国考古学于这一领域的工作,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某些方面在世界考古学中已占据领先地位,并已获得了数量可观、质量较高的珍贵资料。同时,应指出的是,由于研究者对这一研究领域的目的性尚不十分明确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虽然在实际上已做了聚落考古,但在不少情况下,丢失一些可以抓到的机遇和不少应得的信息,而没有更好地达到聚落考古的要求。尤其是在较多的情况下,未能自觉地以社会学及人文地理学原理进行聚落考古的研究,使聚落考古没能获得较好的视角,达到与工作规模相称的水平。
揭示居址、城址、墓地等这类集群遗存中的同期诸单位的平面布局,是聚落考古的首要而又必须达到的目的。这里所说的同期,是指同一时期使用这一意义的同期。要把年代确定在这一范围,实是很高的目标。
现在测年的任何科技手段所能测出的年代,实难达到这一标准。
考古类型学确定的考古学文化期别,年代较长,故依此定的遗存期别,只能认作这些遗存曾在这期别内被使用过,而不能把同属一期别的诸单位,视为同一时期使用的遗存。例如,姜寨《报告》依类型学划分出来的一、二期遗存(均属半坡文化)(注:半坡博物馆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其中一期房屋120座。但这120座房屋,于“相对层位”方面又存在“早、中、晚”的年代差别(注:半坡博物馆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这里所说的房屋“相对层位”年代,较类型学所言的房屋年代更能贴近地求证那些房屋于同一时期废弃或使用的年代(注:《报告》依“相对层位”断定的房屋年代,是房屋的废弃年代,还是房屋的使用年代,难以究明。当然,只能依房屋的使用年代来探讨其布局。)。故《报告》不依类型学而是据“相对层位”来确定房屋的年代,来探讨同时期房屋的关系或聚落的布局。
因此,要确定居址、城址或墓地中哪些单位属同一时期的问题,就不能不涉及考古层位学。一村落、一城址乃至一墓地中的诸单位,或共处一地面,或彼此有道路相通,从考古层位学角度观之,这地面或沟通建筑、墓葬诸单位的那些道路,便是这些单位所处的层位。故探讨聚落的布局,就需在考古发掘中找到这样的层位。兴隆洼村落中均露口于耕土层下的诸房屋(注:张忠培:《仰韶时代——史前社会的繁荣与向文明时代的转变》,《文物季刊》1997年第1期。), 其原来的地面及道路,即这些房屋所处的原层位遭到了破坏,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从种种遗迹现象来看,我们虽可认定兴隆洼是一村落,但这村落中的这些房屋是否属同一时期使用的问题,却无法讨论。类似的情况,亦见于姜寨。这里同属一期的120座房屋, 《报告》虽依它们的“相对层位”将其分为“早、中、晚”三群,但这“相对层位”并非各群房屋所处的地面,或沟通群内房屋的道路,即原处层位,故不能依《报告》所认定的“相对层位”来审定各群中的房屋是否属于同一时期。可见,在考古发掘中寻找地面和道路,或者在地面、道路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如何据遗存叠压或打破的复杂关系,求证哪些是曾在同时期使用的遗存,是搞好聚落考古的关键。
当然,即使清楚地揭示出地面、道路,以及处在这地面上和由道路连接的建筑基址,也难以如实地说明聚落废弃前这些建筑的使用情况。比如哪些建筑在聚落废弃前早已无人使用,哪些是已建好了基址而未完成的建筑,或是建成的房屋而未住过人等。好在聚落研究,在大多数情况下,无需精确到这样程度,故可对这类情况予以模糊待之。
搞聚落考古,不仅应了解聚落中哪些单位属同一时期使用,也需搞清这些单位的建造及废弃年代,以及结构、功能等问题。
例如,在发掘大河村F1—F4这组建筑时,如没有搞清楚这组建筑的增建、改建过程和各间结构及留存器物这类情况,我们就无法弄清楚居住于这组建筑的居民的主次之分,以及他们的增殖、分居以及分居后仍保持联系等具体情况(注: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辽宁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与积石冢群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8期。)。
例如,在发掘牛河梁坛、冢时,如果只清理出坛、冢和它们同时使用的遗存,而没有弄清楚各个冢的建造程序及结构的话,就无法明白埋于冢内的居民的身份存在着主次有别的情况。
例如,在研究元君庙墓地时,如果只搞清楚了墓地的布局,而没有明白合葬墓内居民的葬式(一次葬或二次葬)、性别、死亡年龄、随葬品的配置,就无法得出合葬墓基本上是以女性为本位包含了几代人的墓葬(注: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
可见,聚落考古不仅应搞清楚聚落布局、结构、形态,也应对聚落中各个单位作仔细的研究。
现代科技,例如航拍对聚落考古能提供很好的帮助。然而,进行大面积乃至全面揭露,仍是聚落考古工作的基本方法。这类揭露仍需采用探方发掘,在只需大面积而无需全面揭露的情况下,对那些不必用探方发掘的部位,如围沟、中心广场、城墙及道路的某些部分,则可辅以探沟乃至钻探以探明情况。聚落考古是规模巨大的考古工程。对一个聚落的研究,少则数年,多则需几代人的连续努力。为了顺利地开展聚落的研究,就得把那些可以而又必须作聚落考古的遗存先圈定下来,切实地作好保护工作,选择人员,制定规划,适时地开展工作。
前面讲的主要是聚落个案研究的基本要求。聚落个案研究,是聚落考古的基础。如果我们把同一文化不同时期、同谱系的诸考古学文化和谱系有别的诸考古学文化不同时期的聚落,都作了个案研究,并弄明白了它们的布局、结构、形态,就为聚落的异同、演变等这类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这类研究却不能代替同一文化或不同谱系诸考古学文化同一时期的聚落的分布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如前所说,这是聚落考古的重要内容。
这一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如何,或以什么办法确认聚落的共时性?
怎样确认同一文化不同聚落之间的关系?又如何识别这类关系的性质?怎样识别不同文化的聚落间存在的关系和性质?
考古学文化区分为不同的聚落群,是否是一定历史时期才出现的现象?何时出现?产生的条件或时代背景是什么?如何识别?区分聚落群的标准是什么?
何时在什么条件下,出现了聚落分化?以哪些标准识别中心聚落和一般聚落?怎样识别与中心聚落相关联的聚落群?
聚落分化与城乡分野存在什么样的联系?分化与分野经历哪些历史阶段?以及这类分化与分野同国家政权的出现与发展是否存在着关系?又是什么样的关系?等等。
至今的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与其说是能对这些问题作出一些回答,不如说是为提出这些问题提供了条件。要系统地回答这些问题,还有待于今后聚落考古的实践。而且,是否只是这些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否提得符合实际,增益或修正这些问题,也有待聚落考古的深入。当然,提出问题总比不提问题要好,提出这些问题,或许能增进聚落考古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