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举制度兴起的行政逻辑_科举制度论文

中国科举制度兴起的行政逻辑_科举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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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隋唐时代兴起的科举制度,作为封建时代人事行政制度的最高成就,不仅为其后的封建社会各朝代提供了蓝本和基础,亦成为西方文官制度的摹本。这一制度为何能够在隋唐兴起?在其兴起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行政逻辑。

一、前隋唐时代人事行政制度的背后

科举制度的兴起,是历史在试错过程中不断的学习和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它能够在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的隋唐时代兴起,是因为在隋唐以前国家的行政运行中,出现了一些危及行政体系正常运行的重大问题。

作为焦点问题表现出来的,也就是危及行政体系运行的最直观、最为直接的问题,是行政人才的选拔问题。人才之重要性,对于封建国家而言,是事关“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大局的关键问题。从先秦到汉晋再到隋唐,随着土地私有制和封建经济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经历了由宗族向家族最后向家庭的演进过程。与这一演进过程相适应,在原始社会的推举制和禅让制之后,对行政人才的选拔上出现过多种形态。

在奴隶社会,居于主流的人事行政模式是世卿世禄制。这一制度是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在固定的奴隶主贵族家庭中选拔国家官吏,职官世代承袭。此外还存在着由官员作为举荐人的“乡举里选制”,即官员根据乡间民间的言论,向君主推荐德才贤能之士,但是在人才的选拔上并没有多大比重。世卿世禄制是奴隶社会政治上宗法分封、世代继承在人事选拔制度上的反映,也是“亲贵合一”原则在管理选拔任用上的体现。在这一制度下,官吏的上升渠道被亲贵所垄断,行政官员选拔的社会范围就相当有限。

到两汉时期,世卿世禄制被察举征辟制所取代。察举,就是根据皇帝诏令规定的科目,由中央和地方的官吏向国家推荐人才。举荐的科目有廉科、茂才(秀才)科、文学科、有道科、明经科、明法科等。这些科目所代表的都是由官方正式赋予的功名,一旦取得这些功名,则可以出职任官。征辟,即征诏和辟除。征诏是由皇帝下诏荐举贤良方正者委以官职,辟除就是中央和地方官吏可以自行聘请人员佐助自己任职治事。此外,察举征辟制还包括中央举办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形式,汉武帝时设立了通过“岁试”授予中第者以官职的考任官职制度。在从历史发展的进程而言,察举征辟制的出现为中小地主出身的贤良人才提供了参政的机会,但是,这种进步是极其有限的,它并没有改变行政官员的选拔由某一社会阶层所操控的局面,因此,任职中的任人唯亲局面并没有完全被打破。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的历史时期之一。这一时期,士族豪强称雄,战乱连绵不断,社会动荡不安,政权更替频繁。九品中正制始于三国曹魏集团,两晋南北朝承袭之。其具体做法是由中央政府在各州郡设置“中正”官,负责主持本地人物的评选,并将未作官的士人按照家世、德行、才能评为九等上报中央,再由中央授以官职。九品中正制作为察举征辟制的取代制度,在实行初期对人才的选拔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后来,由于中央权势的衰微,地方豪强势力形成士族把持朝政,政府的选官权落入了担任中正的士族手中,任职做官成为了士族的恩赐。这样,士人为求得官品竟奔私门,九品中正制变成了世家大族控制中央政权仕进的工具。

二、隋唐时代科举制度的兴起

隋文帝初创科举制,规定要以考试取士,由吏部主管考试,并把地方官员的选任权收归中央,九品以上官吏全由中央任免。隋炀帝又设进士科将考试科目基本固定了下来,使得科举制度初具规模。但是,作为一种定期、分科的考试任职制度,在隋代虽然已经有了众多的考试科目,但是考试并未定期化,而且应试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并不允许士人“投牒自应”,所以,短暂的隋代并未使科举制度真正兴起。只有到了唐代,科举制度才进入了正常的发展轨道。唐高祖时期,已经开始了科举考试,《唐会要》载曰“武德初,因隋旧制,以十一月起谈,至还”。[1]到唐高宗时期,对科举考试的科目内容、评取标准、录取程序等进行了大量的改革,使科举制度走向了真正的定期化、程式化,科举制度才真正兴起。

唐代的科举考试,分为常举和制举两大类(科举制度中还包括武举,因是军职非为行政官员的选拔,在此不计)。常举,即定时定科目的考试。常举是唐代科举制度的主要部分。其主要科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即使在“明经”一科,亦“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2]在常举诸科中,以明经、进士两科是唐代选拔人才的主要渠道,而这两科中,又以进士为贵。制举,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临时性考试,目的在于因时之需选非常之才,以补常举之不足。制举“其为名目,随其人主临时所欲”,而在其科目中,“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荐、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宏远堪任将率、详明政术可以理人之类,其名最著”,[2]在德宗以后成为制举的主要科目并且逐渐固定下来。

在科举考试的程序上,隋唐时代的科举考试分为两级考试程序。第一级,官学出生的生徒要先通过官学的毕业考试(简试),州县推荐的乡贡要通过州县组织的乡试。第二级,在通过简试和乡试后,他们才可以参加礼部举行的考试,即“省试”。省试通过以后,就算获得了任职资格,可以参加吏部举行的铨选考试,真正获得官职。

唐代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家经典为主。而经典又以其文字多少与难易程度分为大、中、小三等。《礼记》、《春秋左氏传》为大经,《诗》、《周礼》、《仪礼》为中经,《易》、《尚书》、《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为小经。[3](P30)考试之时,各科内容不一。例如秀才,“试方略策五道,以文理粗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为及第”;明经,“先帖文,然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答时务策三道,亦为四等”。[2]

三、科举制度的价值及其不足

科举制度的兴起,对于隋唐时代的行政体系而言,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

首先,科举制度兴起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确立了考试任职的人才选拔制度。在行政人才的选拔问题上,经历了世卿世禄制、察举征辟制、九品中正制等选拔模式的不断试错,最终定格为考试任职资格制度。在封建国家行政体系内部,我们看到,科举制度使得封闭的行政体系,保留了一个向社会开放的“通风口”。借助这一有限的“通风口”,社会上层把持的封建国家的行政体系,与社会中下层可以进行有限的交流,确保了行政精英的有限上升渠道。这种既扩大了国家统治的社会基础,又确保了社会在和平的方式下有一定的社会流动,从而有助于保持行政体系的稳定和持续。我们看到,自隋唐以后,凡是重视科举制度的封建国家,在其统治时限内政局都比魏晋南北朝时期要稳定。当代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和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就是学习了科举制度考试选拔人才的举措。

其次,科举制度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统一行政权力和提高行政效率。一方面,科举制度的兴起,实际上是在管理选拔问题上中央集权力量最终战胜了地方分权势力的表现。在隋唐以前,中央集权国家虽然已经建立,但是地方分权势力相当强大。在察举征辟制、九品中正制等人事行政模式下,都并存着地方举荐与中央考试二者并存的人才选拔方式,这实际上是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在人才选拔问题上的矛盾和妥协。这种矛盾和妥协,带来的是行政官员选拔上的混乱。在这种混乱状态下,行政体系内部政令不一,行政官员相互分化成利益基础不一的两方。科举制度兴起以后,确保了中央的人事任免权,使行政体系的政令得以统一。另一方面,科举制度的兴起,造成了行政官员对封建君主的依附。也就是说,在中央集权战胜地方分权的同时,中央集权也在向君主集权转变。科举制度造成了知识阶层的官僚化,使得国家的行政权力高度集中在君主手中。相对于隋唐以前而言,这两方面的因素是有利于提高封建国家的行政效率的。

第三,科举制度的兴起体现了对行政官员职业道德的重视,并为行政体系维持了一个充足的“官僚后备军”。科举制度的背后,包含着对行政官员职业道德的追求。在唐代,科举制度的考试范围和评卷依据,是《五经正义》,完全是儒家的经典。这标志着对官员选拔,实际上是限制在“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范围内。这不仅包括对人才业务能力的要求,同样也要求行政官员要讲究职业道德。这种封建官吏的职业道德,当然是对君主要忠诚,这就是要“致君于尧舜”。另外,在独尊儒术以后,科举制度专门从儒生中选拔人员,使得学儒、崇儒的人员更多,这实际上是为行政体系的人员更替维持了一个稳定的“官僚后备军”。

但是,即便是从隋唐时代本身的行政体系来说,科举制度的价值也是有限的。科举制度仅仅是单纯的任职资格考试,它并不包括官员任职的全部过程。因此,在实施过程中,科举制度就会受到与之配套的官吏的教育、监督、铨选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同时,与这些制度一样,它们作为一个系统,要受到封建国家政治体系的总体要求。这样,科举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发展的要求,反倒使行政体系陷入了更深的问题漩涡,因而不论隋唐以后历朝历代如何从形式上完善它,科举制度终究难免被废除的命运。

首先,科举制度没有真正解决任人唯贤与任人唯亲的矛盾,反而使其更严重。第一,科举制度表面上使得世卿世禄制、察举征辟制、九品中正制下任人唯亲得到抑制,并确立了成绩面前人人平等的选拔原则,但是,在君主专制的加强中,科举制度实际上是封建君主选拔人才、控制臣属的工具,即便最后出职为官,实际上也是来源于君主的恩赐。第二,考试的标准和方法由君主定,并不客观公正。即便在科举考试方法多样的唐代,批评科举考试方法的也连篇累牍。第三,唐代科举制度录取名额极少,并不能完全弥补选拔官员的缺口。在唐代,一年明经与进士及第者不过区区百人,但是每年以荫袭等其他非科举方式任命的官员,多于“正途”几十倍。[3](P69)这样,地方士族的任人唯亲,就转变为君主的任人唯亲,君主为选拔行政人才而设立的科举制度最终并不能实现任人唯贤。

其次,科举制度不可能真正提高整个行政体系的效率。科举制度给行政体系效率的提高带来了可能,但是由于其背后的政治体系运行的规则,使得其不可能真正提高行政效率。唐代的中央组织机构是三省六部制,在这一制度下,行政决策、行政审核和行政执行被人为地分交“三省”和“六部”来解决。这并不是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也不是行政体系内部按照社会管理的职能而进行的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是为了君主巩固皇权,确保君主控制整个行政体系。这就使得行政效率不可能真正得到提高。另外,科举制度造成了行政体系的矛盾和分化,更加不利于行政体系提高效率。科举制度有限的名额下,形成了所谓“座主”(考官)与门生(中第者)的特殊关系,造成了行政体系内部的“党争”和派系争斗的潜在诱因。

再次,科举制度造成了整个行政体系职业素养的降低。如前所述,科举制度选拔出来的并不一定就是业务能力强、道德素质高的贤人,而只是君主驯服的工具。科举制度所考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与行政官员的业务能力并无直接关系。在后来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经典经过一次次的统一和筛选日益僵化,越来越成为对知识分子阶层进行思想控制的工具,而无助于对行政体系的“后备军”进行业务培训。靠背诵经典起家的行政官吏,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只会陷入“朝廷旧章,昧而未知”的窘境,于是出现了其胥吏、师爷实际处理行政事务的“胥吏现象”、“师爷现象”。在职业道德素质上,儒家经典确实有助于知识分子阶层在学习它时形成相应的价值观念,但这种价值观念的实现首先是要进入仕途,成为行政体系中的一员。对“官”的追求,使得行政官员并不会按照当时的职业道德“忠君”,而是在时局恶化之时持禄保位,置朝廷安危于不顾。知识分子阶层按照这一目的建立的职业价值标准,也自然是脆弱的。

最后,科举制度的兴起为行政体系带来一定活力的同时,也禁锢了行政体系的思想,为行政体系趋于保守埋下了伏笔。在清代封建制度走向没落的时候,科举制度选拔出来的行政体系必然是与之相适应的和同步的,这就使整个社会中的贤良人才难以跻身到行政体系之中,以至于行政体系更加趋于保守和封闭,失去自我革新的机会。这对整个社会来说,实际上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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