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农村自治的启示_社会论文

民国时期农村自治的启示_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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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历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关于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周代有乡遂制、唐代有乡里制,到宋代逐渐形成了保甲制度。保甲制度形成后,曾发挥过巨大作用,它把古代乡村社会纳入到一个严密的控制体系中,因此统治者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日益加强。但是,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保甲制度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它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到太平天国起义时,清政府最终不得不放弃努力,因为非常明显,保甲制度已经完全不能承担起对付范围广、规模大的社会动荡的任务。”[1](P49) 面对这一形式,统治者不得不调整政策,寻求控制乡村的新方式。民国乡村自治正是社会矛盾激化和欧风美雨影响下的产物。

民国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无论是社会结构,还是社会运行机制(包括社会生活)都在急剧的发展变化着。而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中国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呈现出多形式多线索的发展姿态。“沉沦”与“进步”共生。一方面由于帝国主义侵略的加深,中国社会一步步走向沉沦;另一方面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中国人民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奋力抗争,中国社会正在一步步转向现代化。此外,“传统”与“现代”两种生活方式并存。东西文化激烈的碰撞融合,一方面是具有现代气息的城市在不断的涌现,另一方面是广大乡村依然保持着传统的风貌。[2](P13) 民国乡村自治正是在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这种大历史背景下展开的,因而它具有现代性。

在自治前,中国乡村社会大多数处在绅治状态下。“上层绅士与仕宦紧密相联。上层绅士由那些学历较深者以及有官职者组成。”[3](P18) 他们凭借着自己的威望和与官府的密切联系,成为乡村社会的实际统治者。凡是乡村社会的重大事件,包括慈善救济、重大节日庆典等活动都离不开乡绅们的参与。

无论是直隶翟城村的自治,山西村制,还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乡村自治都采取过一系列的自治措施。第一,政府颁布了一些法律法令。这就使乡村自治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成立了自治机关,翟城村成立了村公所。这是自治的执行机关,并由村公所组织村会,从而组成议决机关。山西组织了村民会议,成立息讼会,组织保卫团等组织。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了乡镇民大会、乡镇公所、乡镇监察委员会。第三,选举组成自治公务人员;第四,成立了一系列的自治团体。翟城村组织成立了因利协会、公安协会、教育协会、建设协会、农民协会、财政专员等,每个协会下又分多个部门,如教育协会之下又设学校教育股、社会教育股、教育基金股;第五,发展卫生交通等活动,改善社会风气,丰富村民的生活。

民国乡村自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加强了统治,国家行政权力不断向乡村社会深入。在民主政治潮流下,村民自治的确是执政者统治乡村的必然选择。无论是翟城村的自治,山西村制,还是国民党时期的自治,它们都证明了这一点。另外,乡村自治促进了乡村社会内部机制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发展了乡村经济。

但是,它们最终都失败了,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自治经费不足、自治人才缺乏、国家政局动荡等等。根本原因在于它的封闭性,封闭性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表现是封建经济形态依然存在。它导致了严重的乡村社会流动,不在村地主使在村地主的土地占有量相对较少,因而在村地主更加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使农民普遍贫困化,封建主义经济所有制决定了农民始终处在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他们被排斥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形成了官民相隔的政治传统。政府与民间的关系除了交钱纳粮之外,没有任何往来。这就造成了农民对政治的冷漠。[4](P185,172) 而作为自治主体的农民对自治运动冷漠和无知,仅靠乡绅们的活动,乡村自治是不可能成功的。

民国乡村自治的封闭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也是我们应该从中汲取的教训。由于民国时期所处的历史环境,即社会正处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社会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这种变化要求乡村社会必须彻底的打破封闭性,积极开放,向多元化文化汲取精华,迎接挑战。

第一,从乡村自治的公务人员的构成和他们的产生方式来看,民国乡村自治有其封闭性的一面。

在民国乡村自治的过程中,地主仍然占着统治地位,农民仍然没有政治权力。反过来,封建地主利用手中的职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

乡村自治人员的产生多是由村民公举或地方保举产生。翟城村“村自治职员均是由村民公举。全村公举村长1人,村佐2人;全村划分8个自治区,每区公举1人。”“江苏的村长副系由市乡行政局长保举”[4](P23,121) 这种公举或保举带有浓厚的传统色彩。首先,作为公举行为主体的地方,不是一种符合法定资格的选民所组成的选民团,而是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其次,“公举”或“保举”也不是程序严格的票选,只是一种模糊不清的公意表达。这种公意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就可能是一两个权威人物的意志。在这种制度下,绅士担任区乡行政领导实际上仍然凭借的是威望,其实还是一种“绅治”,而不是“自治”。这与现代性的选举有很大的差别。

第二,经济上的开放与封闭对立。封建专制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而自然经济的突出特征,就是它的“生产方式内部的坚固的结构”。[5](P372) 其解体过程特别缓慢,严重排斥商品经济的发展,妨碍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成长。一方面传统的自然经济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但它仍然顽强在存在着,仍然是广大乡村的主要经济形态;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经济在城乡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尽管它很微弱。民国乡村自治在大力提倡发展经济的同时,又竭力维护封建的经济形态。一方面发展文教卫生以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扼杀资本主义经济,保护地主经济,这种开放与对立是民国乡村自治的典型表现。

第三,绅士群体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民国乡村自治有严重的封闭性。民国乡村自治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知识分子寻求乡村治理的一种新的尝试。翟城村是地方政府和乡绅两方面的直接推动。地方政府是翟城村自治促动者,乡绅则是翟城村自治的具体运作者。此后,统治者更加主动,山西村制就是地方政府主动,在其监督指挥下,先“选举”出“名望之士”,然后由他出头主持;在国民政府时期,虽然有一些企图依靠自治去拯救乡村的人物如梁漱溟、晏阳初主动到一些地方实践,但地方自治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发动下达行政命令去推行。无论乡绅是主动的,还是在统治当局指导发动下进行的,都表明乡村自治离不开乡绅,乡绅是乡村自治的主角。[6](P74) 中国古代的各种地方职能之所以可以由士绅等私人势力去承担,是由当时社会的封闭性所决定的。农业自然经济仅靠农户个体生产和乡里简单交换即可维持,而不需要社会化的市场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依附于科学制度的读经教育仅靠私塾和自学就可以完成,而不需要全社会统一的学制教材和教学;社会治安的维护只需靠保甲制度监查外来人口和举发盗窃等案件而不需面对开放社会大量流动情况下所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等等。[7](P25) 但是,当社会由传统向近代转型时,士绅却是使乡村自治趋向封闭性和保守性的一个因素。章开沅先生说:“绅士作为一种社会群体,尽管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但却从来未构成一个独立的阶级。”[8](P187) 可见士绅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同时由于他们与乡土有着不解之缘,具有地缘性和业缘性特点,这些特点极大地限制了他们的视野。在乡村自治中,他们无法克服这些弱点。他们的政治态度,文化心理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第四,民国乡村自治中,从翟城村初步推行自治到山西村制再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全国乡村自治,基本上都颁布了自治法律法令,成立了自治机关团体。如翟城村成立的村公所,组织了村会,山西组织了村民会议,成立息讼会,南京国民政府时确立选举制度等等。这些都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也是与传统社会所不相融的,但是这些法律法令机构组织和措施,却多数是名存实亡的。不是议而不决,就是决而不施。乡村自治机关本来是为民众谋福利而设立的,但却变成了一种下级行政机关,负传达公文和征发的任务。况且农民多数不识字,又忙于自己的生计,对乡村自治并不热衷。作为乡村自治主体的农民,对乡村自治态度冷漠,乡村自治注定要失败。

综上所述,民国乡村自治经历了直隶翟城村自治、山西村制和民国时期的全国乡村自治最终失败,它的失败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乡村自治必须彻底打破它的封闭性,积极开放,积极顺应社会的发展,从而为乡村社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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