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是我国论文,不可或缺论文,组成部分论文,监督机制论文,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主监督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是人民政协的一项主要职能,又是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重要体现。它与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经济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共同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机制。
民主监督由于它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广纳善言、广求善策,促进决策或处置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反腐保廉,因而历来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早在1945年7月, 毛泽东同志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中共执政后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956年,他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后来,邓小平同志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共产党要接受三个方面的监督: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他还说:“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党的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同志也深切告诫:民主监督“虽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没有法律上的决定权,但对发扬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大意义。对此,我们丝毫不能低估”。从民主监督的理论设计以及几十年的历史发展和实践经验来分析,民主监督具有五大特征。
一、规范有序性与非权力性
我国的民主监督是以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靠共产党的支持作为政治前提的。它既不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中的议会制衡监督,也有别于资产阶级国家在野党实施的企图以搞垮执政党为目的的带有明显攻击性的“监督”,它还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及其它各种监督相区别。这种监督要以保持与中国共产党政治上的一致性,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为政治基础。如果脱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主监督则不复存在。民主监督要通过人民政协或各党派组织的章程来规范和有序地展开。它既不依靠权力作后盾,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又是一种非权力性、非法定性的监督。这种规范有序性、非权力性就成了它明显的政治特点。当然,由于民主监督依托政协或党派有组织地行使,它又具有政治组织的特点和优点,具有统一战线性质,政治上有很大的包容性,有利于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二、高层次性与党派性
实施民主监督的主体大都是各方面颇有建树的专家学者、经验丰富的实际工作者,以及各族各界代表性人士、各民主党派人士。这些人在社会各方面有代表性、有影响力,许多还是社会名流贤达,层次较高,由他们开展的民主监督当然是高层次的。从多年的实践看,民主监督在很大程度上还表现出党派性:其一,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而各民主党派又是人民政协的重要参加单位,各党派成员可以以政协委员名义,也可以作为政协的一个界别发言、提交提案,还可以以党派的名义发言、提提案。民主党派的监督实际上是政协民主监督的“重头戏”;其二,在平时,各民主党派还可单独以本党派名义对中共实行经常性的民主监督;其三,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其部分成员被选为人大代表或被举荐担任国家司法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或被聘任为“特约四员”依法开展各项监督,虽然这种监督以个人身份进行不冠以党派名义,但也是多党合作的内容,是事实上的民主监督。所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民主监督的“主要演员”。
三、广泛性与多样性
民主监督的内容很广泛,形式也可以多样化。其内容主要有:1.对执法的监督。即对执行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2.对执行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监督;3.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反腐倡廉等方面的监督;4.对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5.对重大社会问题的监督;6.对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等等内容。民主监督的基本方式是建议与批评。形式则多种多样:1.政协“三会”(全体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提出建议案;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报告;3.政协委员书写的提案、举报或其他形式的批评和建议;4.政协委员被组织视察提出的建议与批评;5.特邀参与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的专项调查和检查活动;6.“特约四员”的建议与批评;7.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名义在政协的提案或对某个问题的专项建议和批评;8.我省规定的中共各级党委过民主生活会之前,征求民主党派的意见等监督方式。上列形式中的议案和提案,在提出时属于参政议政的性质;建议被采纳,提案被审查立案,则要追踪办理,这时才属监督的性质。
四、代表性与客观性
在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里聚集了各种专门人才。他们知识密集、人才荟萃、阅历丰富、信息灵通、联系广泛,是一个“专家库”、“人才群”、“智囊团”,具有群体智力优势。他们对一些问题有独到的深刻见解,大都体现了各参政党和社会各族各界集体意志和整体利益,因而所提建议和批评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此外,由于他们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加上自身所处的位置又比较超脱,较少受到部门或地区利益的局限,往往能够起到一些党政机关所不易起到的监督作用,能够发现一些当局者、当事人所不易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因而,这种监督往往比较客观、正确。
五、咨询反馈性与警示鞭策性
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是不可分割、相互关联、紧密结合的,是同一主客体以不同方式展开,各有侧重。协商本身就寓意着对决策是否正确的咨询性监督,以及对决策实施过程中是否偏离的反馈式监督。当然,民主监督的着力点主要还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它既为各方面的决策提供信息资料、不同方案、利弊分析等参考咨询性意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也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党的政策方针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情况以建议方式进行信息反馈,从而达到监督目的。因此,它的功能具有咨询反馈性。此外,民主监督还具有警示鞭策功能。也就是说,实施民主监督的主体对决策或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对严重的背离国家大政方针现象,对各种腐败行为、社会治安问题、物价问题、教育问题、“三乱”问题、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提出批评,有的甚至是尖锐的批评,其目的就是要起到警示鞭策作用,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防止社会问题过多淤积,引发社会动荡,避免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所以,民主监督以对待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上具有预测性、鞭策激励性、警示性,乃至补救、完善作用等。
由此看来,民主监督在我国监督机制中还是具有特殊价值,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一种很好的监督形式。但是,对这个问题,在认识上有两个误区:一是对我国民主监督的理论设计不够理解,不了解民主监督的基本方式和基本着力点,试图与权力监督、法纪监督并驾齐驱,树立权威性;二是不认识民主监督的特殊作用,视其无威,对来自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的提案、批评等,不予重视或敷衍了事。在实践上也确实还存在某些缺陷,未能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目前可以做到的应该考虑如下几点:
第一,通过各种方式,全面、准确地宣传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特殊作用和这种监督的基本方式、基本着力点,使全党全社会认识民主监督、重视民主监督。
第二,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来自政协、民主党派的批评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批评中所提及的缺点和错误。要定期举行有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特约四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分别举行。
第三,政协和各民主党派送出的提案、建议案、调查报告、举报等,党政负责同志要亲自阅办。对举报涉及的人和事,要认真清查情况,及时处理。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建立办理此类文书的专门机构,狠抓制度上的落实。
第四,党和政府组织有关反腐保廉的检查组,凡能让政协委员、党派成员参加的,都要吸收他们参加,并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政协、民主党派所提批评意见,可根据不引起负面影响的原则,有选择地在党的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发布,以扩大民主监督的影响。
第六,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要加强自身建设,尽快完善民主监督的配套措施与环节,搞好学习和调查研究,多掌握政治经济信息,扩大知情面,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