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锁定到市场锁定--论国有股与法人股的流通_股票论文

从政府锁定到市场锁定--论国有股与法人股的流通_股票论文

从政府“锁定”到市场“锁定”——对国有股、法人股流通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人股论文,国有股论文,政府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证券市场上,“锁定”股票,是对可流通的股票出于各种原因不予流通或在某个时段内不作流通的形象比喻,在沪深股市,新上市的股票都是普通股股票,按照国际惯例,应该都是可以流通的,而在实际运作中,沪深上市股票却按二种方式运作,作为普通股的社会公众股,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锁定”与否,由投资者自行决策;作为普通股的国有股和法人股部分,则由政府“锁定”不在二级市场流通。如何看待中国股市的这一现象,政府“锁定”国有股和法人股要延续多久?本文拟谈些拙见。

一、政府“锁定”国有股、法人股的由来

在中国,认识证券市场、创办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最伟大的成果之一。但由于中国是在经济社会的转轨过程中认识和创办证券市场的,证券市场从形成、发育、成长就均带有转轨经济的特点,政府“锁定”国有股和法人股,就是其中的一个特色。在证券市场初创时,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并不是问题,由于是试验,有的公司股本极小,因此,就实行全额上市,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上市公司的增多,和股票发行市场的逐步规范,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就成为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的一条重要法规。根据证券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凡上市发行股票的公司,其在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都只限于社会公众股和内部职工股(而内部职工股则必须在该公司股票发行三年后上市,1999年,政府规定取消内部职工股),这样,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可在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实际上只占不到上市公司35%的普通股股票,而大致65%的普通股股票则由政府通过规定予以“锁定”,而被“锁定”的股票,主要是国有股和法人股(其中包含个人托法人购买,实际归个人所有的股票)。

中国证券市场由政府“锁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其独特的社会经济背景。

其一,为了稳定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中国发展股份制的组成部分,早期进行证券市场的尝试,主要还是尝试如何建立比较规范的现代企业,促进股份制的发展,融资的功能还不突出。在人们普遍对现代企业制度十分陌生的情况下,“锁定”法人股、国有股,能迫使上市公司把主要精力用于现代企业的构建,着力于搞好生产经营,而避免放弃生产经营,热衷于股票操作的投机行为,以致改变进行证券市场试验的初衷。

其二,能够迅速扩容。中国证券市场在新中国一经诞生,就立即显示出了它的极其强大的生命力。它通过投资队伍的惊人速度的膨胀显示了该市场巨大的融资潜力和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动力。出于融资的需要,出于平衡证券市场供需的需要,出于打击“过度投机”的需要,出于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从1992年开始,政府迅速加快了公司上市的步伐,从1992年到1996年, 平均每年新增上市公司130 余家, 在1997年,新增上市公司多达206家,增幅达36.33%,其速度之快,举世未有。倘若不是“锁定”了国有股和法人股,中国根本不可能在大约十年的时间内,使上市公司增加到近1040家(包括B股), 成为世界构建证券市场的美谈。

其三,国有股法人股的“锁定”也符合传统计划经济的理论思维。在传统的计划经济理论看来,社会主义经济的集中体现,就是表现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上,具体落实到上市的国有企业,就是表现在国家牢牢地掌握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权的优势上。这种理论认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认可通过上市公司形式向社会筹资,但不认可国有股的流通,因为国有股的流通意味着国有股产权的转手,转手就意味着国有产权的“流失”,这种“流失”最终将导致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丧失。在证券市场发育的初级阶段,不让国有股流通以保护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是很正常的。

二、对政府“锁定”国有股、法人股的质疑

政府“锁定”国有股和法人股最直接的效果,是使中国证券市场在十年间上市了1000多家公司,形成了有一定规模,运行初步规范的证券市场,培育了4500多万户的股民,使人们对证券市场在市场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深刻的认识,推动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改革和发展。然而,政府“锁定”国有股,造成的股市主流资本的流通停滞在今天也日益显露出它的缺陷。在证券市场面向21世纪,特别是“入世”在即的时刻,中国股市因国有股政府“锁定”而带来的滞重已十分明显,它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要解决国有股的政府“锁定”问题,必须找出这种“锁定”本身的危害性,国有股的“锁定”不仅不利于改变国企上市公司的“超稳定状态”,影响公司的改制,更重要的是,以投资者的角度,它对国有资产的营运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多年股份制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改制”只是寻求企业出路的一条途径,而不是唯一的途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之后,仅仅解决了企业融资和内部制度的局部创新问题,而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后,由于高科技对传统产业的强烈冲击,它的“壳”资源对公司产生“双刃剑”效应成倍地增加,国有股权的不可流动性只会使国有资产加重激烈竞争的风险性。从理论上说,作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的经营性质,说到底就是一种以股权形式出现的以增殖价值或者说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国有资本的经营性质。资产只要以资本而存在,它就离不开资本在运动中增殖价值的属性,而资本的运动,是生产运动和流通运动的统一,现代市场营运的实践告诉我们,这种运动的统一,既包括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也包括股权的生成和流通。只承认生产的流动,而否定流通的流动——实现价值的流动,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近代投资理论早已揭示出这样一个道理,投资者要进入某种投资项目,不仅要考虑该投资项目是否能盈利,而且要看该投资项目的风险和退出机制的健全程度,能否退出是投资者确定是否投入的必要条件。

因此说,政府“锁定”国有股不流通的做法,理论上说是违背了资本运动的内在规律,实践上是作茧自缚,人为制造了投资的风险,为国有资产的经营风险埋下了隐患,增大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因此多年探索国有股权、法人股权流动的尝试始终在证券市场不断地进行着。实践证明,只要国有资产进入资本市场,流通就具有内在必然性。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势在必行。

“锁定”在二级市场的国有股的流动性被全面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是与国有经济在战略上实施合理布局的决策,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资产重组的的迫切要求连在一起的,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和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改组在今天只能依托资本市场,而处在资本市场核心位置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与法人股若不能在资本市场流通,国有经济依托资本市场实施战略性重组只会是一句空话,可以这么说, 是改革和发展, 是加入WTO咄咄逼人的形势把国有股的流通推到了现实经济舞台, 而且随着改革和发展的步伐的加快,中国加入WTO的到来会变得越来越紧迫。

三、向市场“锁定”迈进——漫长而艰巨的跋涉

国有股和法人股由政府“锁定”不流通既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给国有股带来投资风险,国有股和法人股由政府“锁定”不流通的做法迟早都会被取消。然而,政府“锁定”的行为被取消,但股票“锁定”现象却不会消失,只不过是将“锁定”这一股市现象由政府行为改变为市场行为而已。

所谓股票的市场“锁定”,指在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由投资主体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对所持可流通的股票在数量上、交易时间上自我限制的行为。与政府“锁定”相比,市场“锁定”有以下不同:其一,政府“锁定”的行为主体是政府,而市场“锁定”行为主体是投资者自己。其二,政府“锁定”后该上市股票未经政府允许,不得上市买卖,市场“锁定”的股票是可以买卖的。其三,政府“锁定”作为政府行为,其动机有市场性的一面,也有非市场性的一面,而市场“锁定”遵循的市场运行规律,其动机在于平抑市场需求。

为什么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政府“锁定”取消后,仍需要对上市股票实行市场“锁定”?说到底,“锁定”上市流通股票,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平衡证券市场流通股票的供需关系,调节流通股票的价格,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无论是什么国家,发展证券都不是目的,证券市场是为企业发展服务的,一方面,它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它为投资者的退出提供了机制,一个游戏规则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一个价格跌宕起伏不断向上的证券市场,无疑是社会资本最有魅力的游戏场所,同时也是企业融资、重组最佳的园地。因此,社会主流资本对上市流通股票实行市场“锁定”,是维护“三公”条件下保证证券市场游戏魅力的重要举措。在80年代到90年代,正是日本经济在高科技带动下快速腾飞的黄金时代,日本的金融机构、实业家、证券机构等联手“锁定”了上市的大量股票,通过限制实际流通的股票量,推进了股价的不断上扬,资本市场极其火爆,对日本经济的腾飞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锁定”股票以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具有不可逆转的必然性,但在中国的股市,要实现这一目标,却要走一段艰难而曲折的道路。

首先,国有股、法人股实现上市流通的难度大,消肿也不易。现在,上海、深圳证券市场现有的市价总值已达3万4千多亿元,约占65%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市价总值约在2万2千亿元左右,如果把这2 万多亿元的股票上市,其后果可想而知。因此,尽管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的历史问题已构成了沉重包袱,在近期内仍要背下去,可能还要背较长的一段时间。以十五届四中全会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和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为契机,为推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委近期推出多项对策解决国有股的消肿问题,其中包括国有股的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回购、国有股配售和国有股退出(指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退出证券市场,退出公司中包括国有股权),显然,这些措施对解决不断膨胀的国有股沉淀问题有积极作用,但是,它对国有股流通这一实质性问题的解决仍只是个开端,操作过程的难度也很大,许多细则措施也有待出台,说明了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的艰巨性、长期性。

其次,要实现市场“锁定”,必须培植投资主体。具备“锁定”上市流通股的投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它必须是在市场中居主流地位的机构投资者,有雄厚的实力和长期投资理念。第二,这些投资者的长远投资在利益上必须与股市稳定的发展有一致性;第三,机构主体形成体系,彼此相互渗透形成共同的长远投资利益,在共同“锁定”股票的过程中能协调行动,在利益上趋向一致。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来看一看沪深股市投资机构的建设情况。在一段时间内,政府为防范金融的违规和投机行为,限制了机构参与证券市场的活动。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规模扩张,特别是管理层对证券市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对扩大内需所具有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之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扶持机构投资者入市,其中包括三类企业、保险基金入市,证券投资基金构建等。由于种种原因,新的机构投资者的入市所形成的投资实力仍极其有限,在证券市场中仅占现有流通市值的11%—13%,根本无法在股市狂泻时控盘。仅就资金量上说,机构投资主体的建设就仍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

再次,中国要在二级证券市场实现股票的市场“锁定”,必须形成现代民族资本为主流资本的当代资本。形成中国的现代主流资本,并在证券市场负起担当维护和推进现代民族经济的资本力量,需要进行长期而又艰巨的努力。笔者曾提出:现代民族资本是二十一世纪中国的主流资本。(注:《现代民族资本是21世纪中国的主流资本》,吴有根,《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9年第5期。 )以现代民族资本代替国有资本充当主流资本以实现证券市场市场“锁定”的发展目标,应成为今后构建机构投资者的战略思想,因为,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的接轨,中国证券市场的资本结构在大的方面说,将会把国际资本和民族资本的矛盾突出出来,而随着国家职能的进一步强化,国有经济扮演“球员”、“演员”角色的状况会大为改变,在现代民族资本迅速崛起和壮大的过程中,它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维护和发展民族经济包括在证券市场形成主流资本、承担起市场“锁定”的历史任务。而现代民族资本取代国家资本充当主流资本,其道路也是艰难和漫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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