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粮食保护价格体系的对策_粮食银行论文

进一步完善粮食保护价格体系的对策_粮食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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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保护价格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粮食保护价制度运行的实践情况分析,有三大障碍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这三大障碍是:

其一:思想障碍。粮食保护价格制度是我国政府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价格破坏性运动而采取的重要经济手段,也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农业政策。然而,现实中仍有不少人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放开了粮食价格,就应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价格波动是正常现象,有利于调节生产,而实行保护价收购,扭曲了粮食价格,既不利于发挥价格作用又会增加财政负担。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导致粮食保护价制度落实的不利。其表现是:一是对粮食保护价制度实施的研究重视不够。二是不少部门和地方政府对落实保护价制度缺乏主动性,总是等到事态发展比较严重,中央三令五申之后才重视起来,而不能把问题解决在其萌芽状态,有的地方在执行过程中以种种人为借口使这一制度的实施难以准确到位。

其二:粮食保护价制度运行上存在机制障碍。建立粮食保护价制度并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性的政策,为此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从目前看,这一机制并未建立起来,缺乏一个权威部门来组织、贯彻、监督粮食保护价的实施,协调物价、财政、粮食等部门在执行保护价制度中出现的摩擦。

其三:粮食保护价制度措施不配套方面的障碍。粮食保护价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配套的资金、仓储和收购者。目前这三方面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一是财政紧张,造成粮食储备基金不足,不能满足保护价制度实施的需要。如某省每年的粮食风险基金包括中央支持的资金在内约3.1亿元,其中用于省级粮食储备每年支出1.6亿元,水库移民粮食补贴4000多万元,再加上受灾后的救灾粮补贴,用于支持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基金所剩无几。二是仓容普遍紧张,如某省的有效仓容为129亿斤,到1997年4月底,粮食收购量已达到150.4亿斤,20多亿斤需露天存放,在此情况下不少地区粮食部门租用了社会上的闲置库房以解临时之需。从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和业务部门虽十分重视保护价制度的落实,但在落实过程中受到了资金和仓储能力的制约。三是国有粮食系统在执行保护价收购中存在诸多问题:补贴资金不到位,国有粮食企业缺乏积极性;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与经济性业务未真正分开,为了自身利益,将自有的库存计入按保护价收购的数量,而实际并没有增加对市场粮食的收购;粮食企业对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的销售去向不明,从而对企业的经营性业务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利于保护价制度的落实。

二、提高思想认识,把粮食保护价格政策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业的一项基础政策来抓

(一)农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之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又是农业的主体。因此,粮食价格政策是农产品价格政策的核心。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大多数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中,伴随着工业化的起步—发展—发达的不同阶段,粮食价格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抑制—保护—支持的过程,相对应形成了粮食的抑制型价格政策、保护型价格政策、支持型价格政策。保护或支持价格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但是各国政府并没有因此而动摇,补贴额有增无减。1994年主要工业国家通过直接补贴和低息贷款、价格保证等间接补贴支付给农民的资金达1750亿美元,比1979-1981年的平均补贴额增长5%。由此可见,进入工业化发展阶段后,对粮食价格进行保护或支持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在建国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为建立自己的工业体系,对粮食价格采取的是抑制型低价政策。这一政策在经济建设的初期为我国工业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遗憾的是这一政策并没有根据工业化进程的发展而加以调整,实行的时间过长,使得粮食价格长期低于生产成本,严重地影响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并制约着工业化的进程。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保护粮农利益,保证粮食及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必须实行粮食的保护价格政策。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农业国向工业化国家转变的历史时期,农业是否发展直接关系到工业化进程的速度,它的景气状况直接决定着国民经济的景气状况,而这里的关键则是从根本上解决粮食供应的短缺问题。然而从粮食的生产环境看,从业人员多,基础设施差,资本有机构成低,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劳动生产率相对于工业而言增长缓慢,粮食价格变动频繁,粮农收益低,自我积累能力较差,这种状况如果不加以改变,将导致粮食生产长期滞后,直接影响工业化乃至整个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一方面我们有深刻的教训:1984年粮食大丰收后,粮价下跌,由于思想上掉以轻心,没有采取相应的价格保护措施,结果造成生产滑坡,限制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要帮助生产者不断适应市场的要求,转化经营机制;另一方面,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包括粮食保护价格政策,来解决粮食生产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历史时期,建立和完善粮食价格调控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粮食价格是粮食供给的指示器,粮食价格本身的周期性和季节性变化规律造成其价格波动频繁,且由于粮食的供给和需求弹性较小,供与求的微小变化将引起价格的大起大落,从而引起生产的不稳定。农产品价格放开后,粮食及其它农产品反复出现“买难”、“卖难”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粮食价格的过度上涨虽在短期内对生产者有利,但由于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必会殃及生产者;粮食价格的过度下跌损害了生产者利益最终也会殃及消费者。要避免市场机制的这种负作用,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粮食价格调控体系,而从生产环节入手建立粮食保护价格制度是保护粮农利益,促进粮食稳定增长,维护粮价稳定,满足社会及消费者需求的重要手段,它将极大地提高政府对粮食及国内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四)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为实施粮食保护价格政策提供了契机。首先,工农业生产和交换都进入了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的时期,等价交换成为工农业生产者遵循的基本法则;其次,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原有的工业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工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加强,已完全没有必要再通过对农业的索取为工业发展提供资金;最后,1997年粮食价格较大幅度下跌时启动的保护价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粮食市场价格的回升,维护了农民的利益,激发了农民增加投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进而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保证。

三、进一步完善粮食保护价格制度的设想

(一)明确粮食保护价格水平及保护收购量的合理标准

粮食保护价格制度实施的目标是使粮农获得合理收益,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手段是合理的保护价格水平和合理的收购量。因此,合理确定保护价格水平及收购量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的核心。这里要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合理确立粮食保护价格水平定要考虑多种因素,其中最主要的,一是粮农收益,二是政府财力的负担能力。有人提出,粮食保护价格应等于生产成本,这种忽视农民利益的做法不可取,还有人提出应按生产成本加社会平均收益制定保护价格,这种观点虽能保证农民利益,但政府财力难以负担,实际上难以实现。我们认为必须在兼顾两者利益中寻找平衡点,也就是说,粮食保护价格水平应在大于生产成本和小于生产成本加社会平均收益之间进行选择,即粮食保护价格水平等于生产成本加社会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一定比例”的大小取决于政府有多大财力来承担“市场风险”的份额,这个比例原则上不宜低于50%,为了鼓励优良品种的生产,可提高比例,反之则应降低比例。按上述原则形成的粮食保护价格的实施,应是粮食市场价格变动的下限,价格下限是预定的,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下限时,粮食保护价格制度就应自动启动运转。

2、按保护价格收购的粮食数量的确定。首先,从范围上看它仅包括农民按市场价格出售的当年的商品粮;其次,根据上述“合理收益”的涵义和正常年景下农民按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粮的数量,计算出“年合理收益”,再根据下一年确定的粮食保护价格所含的“合理收益”,概算收购量,再考虑市场等因素,形成合理的收购量。同样对于优良品种应相对增加收购量,反之应减少。

(二)切实保证粮食保护价格所需资金

目前由于资金紧张造成一些省份和地区粮食保护价格制度难以落实。为此我们建议:

1、按保护价格收购所需的收购资金,虽然并非每年都需要,但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预测提前准备好这笔贷款,贷款方式应由信用贷款改为抵押贷款,即以粮食收购部门相当数量的粮食为抵押取得贷款,贷款期限应以粮食收购部门顺价销售收回贷款为准,利息由财政负担。

2、粮食储存所需的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同时应开拓其它渠道。第一,财政部门应设立粮食保护价格专项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独立出来,每年拨发,积少成多,滚动使用。第二,对占用粮食耕地从事非农业活动的生产者及宾馆、饭店征收专项附加费,扩大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第三、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及中介组织提供优惠贷款、减免税等政策,鼓励其按保护价格收购粮食,以减少政府收购量、减少财政补贴。

3、对上述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要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明确资金使用者的行为规范。银行、财政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及不规范行为。

(三)强化集中领导,进一步提高粮食保护价格制度的实施效率

实施粮食保护价格制度,一方面涉及国家与广大农民的关系,涉及粮食市场的稳定,影响面大,政策性强;另一方面牵扯到相关各管理部门的关系,相互之间不可避免的摩擦,导致粮食保护价格制度实施效率的下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统一领导,减少摩擦,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

1、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粮食保护价格制度在全国的实施。该部门的职责是:(1)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粮食保护价格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2)集中粮食保护价格的定价权限,根据各地粮食生产条件的差异,划分若干大区,实行分区统一定价,取消各省的定价幅度。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确定粮食保护价格的启动时间。(3)确定按保护价格收购的合理收购总量,下达指令性计划,明确各省的收购量。(4)协调好与农发行、财政等部门之间的关系,落实用于粮食保护价格的资金的来源,保证在全国范围统一调配和使用资金。(5)负责指导、监督、监察粮食保护价格制度在全国各地的执行情况。

2、进一步提高国家粮食储备系统的吞吐能力。粮食按保护价格收购是一种政府职能,具体业务理应由粮食储备系统承担,但由于粮食储备系统与国有粮食系统明分实合的现状,使粮食保护价格制度的落实受到一定影响。因此,(1)尽快建立独立于国有粮食系统之外的粮食储备系统,承担粮食的政策性业务。(2)为保证政策业务的完成,在维护好现有仓储设施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粮食生产的发展,在粮食的主产区和消费区再新建一批现代化的仓储设施,以缓解仓储能力不足的局面。(3)按保护价格收购的粮食,在储备系统内实行统一调配,根据下达的全国收购量,明确产区各省的收购量及消费区各省到产区省的收购量,以平衡粮食主产区与消费区之间的利益。(4)按保护价格收购的粮食属于国家正常储备之外的超储备,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外贸出口,这样既可以提高仓储设施利用率,又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提高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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