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是受贿人的掘墓人——浙江省体育局原规划财务处副处长何炜受贿案透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务处论文,体育局论文,掘墓人论文,受贿案论文,浙江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盘点2008年浙江反贪成果,受贿689万余元的浙江省体育局原规划财务处副处长何炜“无意中”成了本年度浙江省因受贿被判死缓的第一人,而向他行贿的包工头田妙法“一不小心”也成了近年来浙江省因行贿罪获刑最重的行贿人。当牛年来临之际,已在监狱服刑的何炜不由地感叹:都是贪心惹的祸!透视这起特大受贿案,分析工程建设领域受贿人与行贿人这对利益攸关方的“特殊关系”,从中可以推理出这样一个结论:行贿人是受贿人的掘墓人。
受贿,是受贿人的“座右铭”
何炜,1965年7月28日出生在浙江省金华市一个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的家庭,母亲是当地一家大医院的主任医师,父亲是金华铁路段高级工程师,伯父是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授。有着家人的呵护,何炜一直顺利地成长着,1984年考入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民建专业,四年后毕业留校做了五年助教。
但是,何炜认为大学老师有前途没钱途,经济上太清贫。1993年6月,他不顾伯父和家人的劝阻,毅然离开南京建筑工程学院,来到杭州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做起了工程项目经理。次年何炜又跳槽到了杭州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仍是做项目经理。一年后他又快速地换到了一家省属国有房产公司,还是做项目经理。三年里跳了三次槽,何炜一心想多赚钱,实现自己的财富梦。不过,三年下来,何炜并没有挣到多少钱,只是三年的包工头生活让他学到了不少工程建筑领域的行受贿“潜规则”,也使他成功实现了从大学教师到土木建筑工程师的转型。
也许是因为有了土木建筑工程师的招牌,1996年12月,何炜顺利地进入浙江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当上了公务员,马上就分到位于体育场路上单位的房子,各方面的待遇也不错。当时成立不久的浙江省体育局承担着领跑浙江体育事业起飞的大任,大量的体育工程项目待建,工程建筑类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于是,懂建筑的何炜自然被委以重任,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何炜此时虽只是一名科员,但手中的实权不亚于处长,甚至胜于分管的副局长,局里基建工程的项目管理、资金结算等,他都能一人说了算。何炜暗自高兴:终于找到一条发财捷径了!
1997年底,浙江省不少体育工程陆续筹建,何炜迅速进入角色,没几天就在家中“客气”地收受一工程承包人陈某送的1万元,第一次尝到了权力的甜头。当第二年过年时,何炜第二次在家中收受省体育局健身中心工程承包人赵某送的2万元“拜年礼”时,他开始把“客套话”省略了。到了2000年中秋节,当何炜第三次在家中收受赵某送的5万元“过节费”时,他干脆看都不看一眼,用手掂了掂,就扔到茶几上。不久后,何炜干脆在杭州德胜路与久盛巷交叉路口,大大方方地将赵某的3万元现金放入自己随身的公文包中。
2001年9月,随着浙江省体育运动训练中心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科教城区内的动工兴建,何炜受贿的渠道更趋广泛。他开始不满足于人家过年过节送的几万元钱,而是主动出击向有求于他的人伸手索要财物了。当时,杭州一家建筑设计院正在积极争取拿到萧山体育训练基地有关场馆的设计业务,找到何炜帮忙。何炜看上了该院院长寿某新买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就以借为名,将车占为己有,直到案发时,这辆车还没有还给主人寿某。
有了车子又想要个车位,不久,何炜又向寿某提出要配个车位。寿某没办法,只好由单位出了16万元以何炜妻子王某的名义购买一处位于杭州市湖墅嘉园A区18号的地下车位。
而在2006年2月被任命为浙江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兼局基建办副主任后,何炜手中的权力更大了,胃口也急剧增大。单是2006年8月12日,何炜就从寿某等人处向杭州一家设计院索得25万元,后来,何炜又向该设计院的蒋某开口索要了12万元。案发后寿某对检察官作证时说:“何炜实在太贪了,老是对我们抱怨自己喝茶的钱都没有,有时看到别的老板抽的高档烟,他也要当场索取。”承办此案的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玉瑊说,自己办过不少受贿案件,但像何炜这样几乎每一个工程项目都要收钱的贪官还是第一次碰到。
浙江省体育局萧山体育训练中心二期公寓楼的女承包人周某更是被何炜的索贿吓怕了,她对检察官说“自己一接到何炜的电话,都是心惊肉跳的,以至于后来自己都神经衰弱了。”2005年10月,何炜第一次开口就向她索要了30万元。当年底,何炜又向周某索要35万元,在工程款支付上有求于对方的周某不得不给。2006年上半年,何炜两次直接向周某索要30万元、39万元。2007年,何炜又以没钱花为由,向周某索要40万。从2005年至2007年,何炜向周某索要钱款总计174万元,还不包括周某主动送上的2万元,何炜用这些钱购买了杭州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G区23层2318室房屋一套用于投资。
以“哭穷”的方式直接索贿,渐成了何炜受贿的主要方式,在被查实和认定的689万余元受贿款中,索贿数额高达573万!事实上,何炜并不穷,不仅他的父母不需要他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他的萧山岳母家也不需他资助。何妻在省级机关幼儿园当老师,收入也不少,何炜靠体育局正常的收入基本上就能达到“小康”了。但是,正如何炜自己向检察官坦白的那样:“谁会嫌钱多呢?有得白拿谁不拿?!”一句话,受贿,早已成为受贿者的“座右铭”。
行贿,是行贿人的“通行证”
对众多的工程承包商来说,手握基建工程项目大权的何炜无疑是他们的“衣食父母”,而行贿也无疑成了他们获取项目的“通行证”。
以土建项目预算3亿元、总投资预算近9亿的浙江省萧山体育运动训练中心工程为例,这个总占地面积31万余平方、总建筑面积14万余平方的庞大工程,将建田径场、足球场、网球场、排球场、篮球场、射箭场、室内田径训练馆、游泳跳水馆、竞技体育馆、乒乓球馆、综合训练馆等,以及教学楼、接待中心、运动员教练员公寓等配套设施。从2001年动工兴建,至今仍不断有工程在建,工程细分项目更多。面对这样一只诱人的“超级蛋糕”,从检察机关查案过程中发现,包工头们亮出的“绝活”就是行贿。
杭州一家膜结构工程公司无论从资质还是实力,本来都无缘问鼎萧山体训中心田径场馆、游泳馆、跳水馆、球类综合馆膜结构工程,但是该公司经理徐某通过向何炜行贿了14万元人民币、1000欧元以及“雷达”牌手表1块后,顺利地承接到了大量工程,在随后的工程款支付中,何炜也格外照顾,使徐某赚了不少钱。
而陈某能够成功承包浙江省体育局萧山训练基地游泳馆、田径馆及萧山体育训练中心训练馆、竞技体育馆等建筑工程,并按时拿到工程款,与他平时不停地向何炜“烧香”不无关系。虽然在何炜收受陈某总计107.27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2万元港币的款项中,有96.27万元人民币属于何炜以拜年等事由的名义,向陈某索取的。但是,不可否认,“陈某的行贿确实拉近了我们之间的关系,不仅增加我评标时对他的印象分,也使我在工程款支付时毫不犹豫地给予支持。”何炜对办案检察官说。
涂料供应商徐某、某工程咨询公司业务员夏某、某消防安全技术公司总经理吕某……都为了分到在萧山体育训练中心相关工程的一杯羹,送给何炜5000至1万元后,如愿以偿。
这些行贿人的“成功示范效应”又吸引着更多的包工头加入到行贿的行列。
小学毕业的田妙法听说不少人承包萧山体育运动训练中心有关工程都发了财,也动起包工程的念头。通过何炜在萧山的岳母,田妙法结识了这位实权人物。2003年上半年,何炜父亲在杭州铁路医院住院,田妙法赶了过去,被索去了1万元。这让田妙法明白何炜不是一个“省事的主”,也让他坚信用钞票就能搞定对方,拿到工程,赚到大钱。
由于田妙法自己没有建筑公司,所以他就采取挂靠在别的公司门下承接工程,然后给挂靠单位交点儿管理费的做法。对这一明显违反规定的做法,心知肚明的何炜不但不阻止反而积极为田妙法提供方便。2003年下半年,在何炜的帮助下,田妙法不经招投标程序就承接了萧山体育运动训练中心的乒乓球馆、网球场等工程。不过,当年底,何炜又从田妙法手里索要了20万元。
好在2004年初,何炜告诉田妙法又有一工程可以给他做了。果然,何炜对工程造价达280多万元原本应招投标的萧山体训中心投掷馆工程化解,改为内部议标,并改变配套工程原承包人为田妙法。在议标中,田妙法授意他人将其他单位的标书金额抬高,并使用他人私刻印章伪造的标书进行议标,以挂靠、承包等手段获得了萧山体训中心投掷馆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何炜在工程款结算中又为田妙法提供方便,该工程最后决算价超过370万元。2005年初,为表示感谢,田妙法将50万元现金送到何炜岳母家楼下,何炜当然照收不误。
让田妙法料想不到的是,2006年3月,何炜又以母亲张某的名义购买萧山湘湖人家湘滨苑18幢1号排屋,以此向他索要229万余元购房款。想到日后自己还要何炜照顾,田妙法顾不上妻子反对,借来钱给何炜买房。
不经意间,田妙法成了行贿何炜的“第一大户”,也成了近年来浙江省因行贿罪获刑最重的行贿人,这一结果却是田妙法从没想到过的。
结论:行贿人是受贿人的掘墓人
行走在受贿的路上,何炜为自己的顺畅有些飘飘然了,偶尔他也曾茫然,也有过终止犯罪的念头,但贪欲又迅速占了上风。为寻找刺激,何炜爱上了赌博。于是,他经常出没在杭州大大小小的棋牌室、麻将馆,输了就打电话给那些包工头来买单,一段时间下来,少说有5万。后来,他又跟有求于他的老板们到澳门赌博,一次就收受老板1万元港币赌博筹码。
再后来,随着受贿数额越来越大,何炜开始考虑这些钱的保值增值了,他要为还在上小学的女儿谋划将来:出国留学、衣食无忧,嫁个好老公……他把这些款项用于投资房产外,还以妻子等人的名义买基金……
他倒是不担心自己会出事,田妙法等人承建的工程质量不仅没有问题,还获得了钱江杯优质工程奖,他天真地认为那些行贿他的包工头既然也得到了相应的利益,自然就会和他“和谐相处”的,也自然不会告发他的。没人告发,那么除了行受贿双方你知我知外,谁还能查到自己头上?
直到2007年12月21日何炜被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以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他才如梦方醒: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他开始后悔,还给女儿写了长长的一封信,言语中透出深深的悔意和浓浓的父爱。可惜已经迟了。
2008年1月22日,深知情况不妙的田妙法主动到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当天就因涉嫌行贿犯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2008年7月29日,也就是何炜43岁生日的第二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何炜受贿案、田妙法行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认定何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金额达689万余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田妙法在工程承接、建设中,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何炜300万余元的钱款,后亦实际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何炜所获财物中有绝大部分系索贿性质,应予从重处罚。何炜受贿、田妙法行贿情节均属特别严重,均应分别予以严惩,以受贿罪判处何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田妙法有期徒刑7年。
一审判决后,何炜和田妙法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何炜、田妙法已在监狱服刑改造。
反思,公权力不能没监督
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贿赂案件高发地带。据了解,该领域内的贿赂犯罪案件占检察机关查处总贿赂犯罪案件的六成以上,此案可以说是一个典型样本。负责审查起诉此案的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玉瑊分析此案认为,何炜走上犯罪道路,固然与他个人素质不高、本性贪婪、法治观念淡薄等有关,但不可否认,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是导致何炜这样一个位轻权重干部最终堕落的重要因素。而田妙法敢于以身试法,很大程度归结为目前仍大行其道于工程建设中显性的“潜规则”在起着催化作用。这些“潜规则”动摇了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市场竞争环境,毒化了社会风气,使大量有效的制度得不到落实,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工程招投标过程漏洞百出,挂靠转包等层出不穷,权钱交易成为必然。王玉瑊举例说,何炜既是业主方,同时又是招投标专家,这种显而易见的“错设”,责任在谁?此案中何炜规避《招投标法》,将工程化零的做法在目前工程领域仍大量存在,这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笔者注意到,虽然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已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对该领域的贿赂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但由于缺少法律的强力支持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这一防腐利器的威力大大削弱。笔者前不久在“行贿黑名单”的首创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几年前该院的“行贿黑名单(行贿行为)查询热”如今已经少有人问津了,“主要是查不到,而大量的行贿行为却又明显存在。”北仑区一家招投标代理公司负责人告诉笔者。同时也有检察官指出,由于行贿罪与受贿罪的严重不对称,大量的行贿行为由于法律的限制不能得到有效的打击和惩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又仅以行贿犯罪为限,未免失之过宽,难以对行贿人进行精确而有效的打击,从而难以改变工程建设领域内的职务犯罪高发的走势。为此,检察官建议,不妨将现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扩展为行贿行为档案,再借助于法律法规的配套和制度的完善,从而真正封杀工程领域行受贿“潜规则”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