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如何管理国有企业_国企论文

瑞典如何管理国有企业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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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国有企业的基本形式

瑞典国有企业主要有三部分组成:

1、国家管理局:主要包括国家铁路总局、邮政总局、水电管理局、国家电信总局、军工企业管理局、国有森林管理局、国家航空局和海运局等。这些单位既直接从事企业活动,又担负部分政府管理职能,与我国改革前的一些部委颇为相似。

这些管理局与国家机构明显的区别在于:它可将其收入用于活动支出,利润余额才上交国家。作为国家机构其活动又受《行政管理法》约束和公众的监督,领导由政府任命,其投资和贷款及某些产品的定价也要受到一些限制。

2.股份公司。七十年代中期,政府为挽救就业,将造船业、钢铁业收归国有,使其国有股份企业迅速膨胀。到1991年已包括6家信贷公司和452家股份公司(其中45家国有股份不低于50%),有职工12万多人。做为股份公司它们属于法人单位,并受《股份公司法》管辖,工资、用人、贷款和投资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

3.基金会。全国有200多个基金会。它主要对一些社会福利性企业、文化设施、行业科研机构和专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资金的开发公司,采用基金会的方式进行管理,即由政府拔出专款、制定章程、任命理事会进行管理。基金会一经成立即成为独立法人。其中最大的社会企业(残疾人企业)雇用约三万职工。

瑞典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措施

70年代后期,瑞典国有企业陷入了严重危机。钢铁、造船一些大型企业连年亏损。1976年至1983年政府投入260亿克朗巨款也无济于事,反而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1982年调整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推行新的管理措施:

1.调整管理方式。瑞典政府通过议会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出于工会和地方当局的压力,不得不把维持就业放在第一位。国有企业所需风险资金等,要经议会批准,影响了企业效率与发展。国家对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即在明确规定企业的目标(如利润率、偿债能力等)之后,企业实现目标的手段不受干预。政府规范简化小组。对过时法规进行清理,集中力量改善经营环境,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2.改革企业结构。政府在信贷、投资等方面下放权力的同时,对其八大企业管理局进行了较大改革

①将局属工厂改建成独立的股份公司,分管有关业务,成立控股公司对其进行管理。

②实行集团式管理。1987年政府决定对各局实行集中式管理,将局务委员会改为集团董事会。政府任命董事长,局长担任集团总经理。董事和董事长任期一年,并可随时撤换。如果总经理失职或难以与董事会进行合作或董事会失去对其信任,政府可随时解除其职务。

政府通过确认其经济目标和服务指标对该集团进行管理。集团总经理以国有股份代表身份兼任其子公司董事长,并任命公司经理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③彻底实行企业化。1990年军工企业管理局率先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后,森林水电铁路邮电和电信等总局先后向股份公司转变。

3.大规模进行国有企业改造。政府对长期亏损企业关闭或出售。企业活动主要集中在医药工业、机电工业和服务行业,并在连续八年亏损之后于1983年首次盈利。八十年代10家国有大中企业被关闭或出售,五万职工更换了工作。为了使国有企业彻底摆脱官商作风,政府还从私人企业聘请大批专家,出任国有企业董事,甚至出高薪从私人企业聘请“能人”出任国有大公司总经理。政府还通过增发股票或将现有股票售予私人等措施,在国有企业中引进市场经济力量。1987年到1991年间,国有邮政银行(现北欧银行)、国有企业总公司和瑞典钢铁公司的国有股份分别由85%、81%和75%降到67%、34%和48%。政府先后将国有邮政银行等三个公司和其它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推上股市,使它们脱胎换骨,迅速走上在市场竞争中发展的道路。

4.在高技术产业上下功夫。政府在减少对危机企业资助的同时,把有限的资源更多地投向高技术产业。1983年瑞典和挪威合办北欧卫星公司,1984年瑞典在关闭国有最大造船公司的同时,投资开办海上采油设备公司,同时还大规模投资于生物技术、电子通讯、可代替性能源和新型材料的研究和生产。为了扶持新技术产业,政府还先后开办了18个开发投资公司,使1982年到1987年间全国风险资金市场投放量增加了五倍,其中三分之二来自政府的开发公司。同时政府还出资支持地方政府、大学和国有科研机构合作开办科技中心(许多以基金会形式)。推动新技术向生产力转化。

由于政府调整政策,国有企业出现了空前的活力,企业效率和利润率大大改善,1985年到1989年间,国有企业创利由20亿克朗增长到57亿克朗。国有企业职工总数恢复到八十年代水平。

瑞典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控措施

随着形势发展,大量国家经济活动转为主要由股份分司或基金会承担,政府不进行行政干预。政府买卖企业或通过贷款、资助等方式对企业的任何干预,都需经过议会批准。为防止和克服企业滥用职权,从事不法活动,政府和议会加强了对国有企业进行以下监督:

1.年度报告监控。政府在微观上放开的同时,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的宏观领导。国有企业每年必须向政府提交报告,政府经过综合后,向议会就国有企业简要情况提交书面报告,议员据此评议。

2.议员监督和特别审计监控。八十年代初,议会决定所有议员都有权出席国有股份占多数的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并可在会上发表意见。议会工业委员会有权每年两次听取几个最大的国有企业情况汇报。对继续负有某些政府职能的国有公司(管理局),政府和议会有权对其非商业性活动进行审计,以防止滥用职权。但同时又规定应保护其“商业秘密”。

3.法律调节与行政监控。对从事垄断性活动的公司,如国家设备检验公司、证券交易中心和酒精饮料公司等,政府强调通过立法对其加强监督。由于政府掌握着财政大权,国有企业需要政府新投资或审批发行新股票时,议会和政府可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要求。对一些长期依赖政府拔款的公司,如歌剧、话剧院等,政府对其活动自然有更多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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