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住房制度缺陷、行为冲动与市场失衡_绩效目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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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先生产,后生活”的发展战略以及住房福利制度,引致城镇住房极度短缺。1980年,我国城镇人均住宅面积仅约7.18平方米。自上世纪70年代末起,我国将人民生活改善(包括住房改善)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并通过“对新增住房实行货币化分配、对存量住房进行提租与出售、对住房保障体系进行重构”等,基本建立了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框架。这使我国房地产业加速崛起,城镇居民住房得到显著改善。然而,尽管我国房地产业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1998-2010年,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失衡问题,导致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失衡。为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虽然取得一定的效果,然而,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仍然存在阶段性失衡,总体表现为供大于求。主要由于近年来进入房地产行业的资本太多,同时地方政府的土地供应量也较大,在一、二线城市,由于用地较为紧张,房地产市场供需失衡的现象并不明显。但在三、四线城市,由于城市的快速扩张,建设投资力度较大,房地产市场供过于求的失衡现象较为严重。针对这一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和解释。但这些研究都存在两个问题:仅仅关注住房制度与住房目标绩效的关系,没有考虑住房相关行为主体的考察和分析;仅就住房谈住房,很少涉及住房的基础和配套制度。

       本文认为,当前住房与房地产问题源于机制问题。制度环境缺失与具体制度安排疏漏,导致住房市场参与个体的预期目标与总体设计目标偏离,导致行为主体博弈局势的行为冲突,从而不采取设计的行为。住房、金融、财税、土地、户籍、收入分配等制度缺陷,导致住房相关参与主体的冲动,地方政府买地、金融机构信贷、开发企业开发、购买者投资、中央政府保增长等冲动,导致大量的资金、资源和要素进入住房领域,住房、土地、金融和宏观经济的失衡,房价、地价、信贷互相推进,导致房地产市场泡沫严重,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严重不足。

       本文以下部分,首先对新制度经济学的ICP(制度、行为、绩效)的分析框架进行改造,构建“制度体系—行为体系—目标体系”的分析范式,接着构建了住房制度体系、行为体系和目标体系的关系机制,进而重新解释中国住房发展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全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一、理论框架:制度体系、多元主体与混合绩效

       (一)制度系统、行为主体与目标绩效的决定及动态变化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主体与绩效的关系同时受制度环境即经济、社会、技术等的影响。在制度环境不变的条件下,制度体系的无序将导致行为的扭曲,行为扭曲将导致目标绩效的失衡;目标绩效失衡将导致制度的调整,进而带来制度的有序、行为的理性、目标绩效的均衡。但是,一旦制度环境发生变化,制度又变得无序,从而引起新一轮的调整,最终制度重新再回到有序。

      

       图1 制度、行为与绩效关系机制

       事实上,从整个社会看,制度作为规范人们行为及相互关系的规则,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各构成系统和制度之间存在着层次性和相关性。第一,最基础制度派生次基础制度,次基础制度又派生具体的制度规则。第二,具体制度规则之间相互排斥、耦合或独立。第三,这些基础制度与制度规则以特有的结合方式或构成形式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实现复合功能。但是,当各种制度安排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或者在规范人们行为的地方缺少相应的制度,制度系统会形成漏洞。制度系统会变得无序,功能将削弱。

       与此同时,受制度体系约束的行为主体也是分门别类的。受基础制度派生的各项具体制度对行为主体而言,同时存在着一个制度影响多个主体或多个制度影响一个主体的关系。派生制度对主体行为的影响可用矩阵来表述。行标目是各种现存的派生制度,派生制度的基础度以不造成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为原则。列标目为各社会群体,不同群体在一种制度下应当有不同的行为反应。矩阵中的元素为零或者非零。零元素表明一定制度对一定群体的行为不构成直接约束。非零元素为一定制度下一定群体的行为空间。

       在系统化的制度规则约束下,各行为主体以自身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函数,参与主体之间的多重博弈,在产出行为主体的个体目标的同时,形成总体目标多重制度绩效,这些制度绩效之间也会相互影响。主体博弈行为对制度绩效的影响也可用矩阵来表述:行标目为各社会群体,列标目是多重的目标绩效。矩阵中的元素为零或者非零。零元素表明一定行为对一定绩效的行为不构成直接影响,非零元素为一定行为对绩效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住房制度系统、主体行为与目标绩效的决定与传导机制

       基于长短结合的总体发展目标,住房制度的绩效目标应是:“增进居民住有所居,带动经济持续增长”。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借助市场与政府两个途径,利用三个市场:住房市场、住房金融市场,住房用地市场;构建三个保障: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用地、保障性住房金融产品。

       涉及住房的相关主体分为8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城镇居民等。这8个主体在土地市场、住房市场、金融市场、住房保障等方面通过多重博弈行动,产生多重制度绩效。

       住房制度是国家的基础制度派生和影响具体的住房制度规则体系,主要包括住房市场、住房用地、住房金融、住房保障、住房税收等10项制度。

       涉及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的8个主体,在既定的10项制度规则约束下,采取各自行为决策最优集合,形成特定的博弈局势或博弈的解,即形成6重制度绩效,可以表述为如下的复合矩阵(见表1)。在合理、配套、完善的住房制度规则系统约束下,住房行为主体的最佳境况集合符合其目标集合,将产生均衡的绩效;相反,住房行为主体的最佳境况集合不符合其目标集合,将产生失衡的绩效。

      

       二、中国住房:制度缺陷、行为冲动、发展失衡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的失序,包括核心制度的缺失与支撑制度和制度环境的失配,也决定于住房发展目标的偏差。

       (一)住房发展目标定位的偏颇

       住房虽有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但其根本属性还是满足居住消费需求。发展住房的合理目标绩效:首先,应确保“住有所居”;其次,促进经济发展。但是,1998年,在确立新城镇住房制度的同时,房地产被确定为新增长点,住房消费被确定为新消费热点,2003年更将房地产定位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定位的错误一定程度影响了住房制度体系的正确形成和变化。

       (二)住房及其相关制度的缺陷

       1.住房保障机制不健全。住房保障的准入机制、轮候制度、退出机制基本缺欠;非户籍人口不在保障范围;住房保障的行政管理制度没有形成。谁来规划、管理、建设、分配,怎样规划、管理、建设、分配,谁来监督规划、建设、管理、分配没有清晰完善的制度安排。纵向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分配关系不合理,纵向住房保障支出分担制度不规范。地方政府的财力来源逐渐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住房消费被政府确定为消费热点,大力发展房地产市场,刺激需求并拉高房价,成为地方快速提升经济总量的途径,地产经济的痕迹比较明显。

       2.税收制度体系不健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低,征管不严;消费税范围过狭;遗产和赠予税还未开征。房地产税流转环节税费种类多,税费负担重,重复征收。保有环节税种少,税负轻,课税范围过窄、免税范围宽,计税缺乏差异和累进性。

       3.土地产权制度不合理。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城乡土地制度分割,“地方政府成为国有土地的实际占有者”,监管者和市场参与主体垄断土地的一级和二级市场。

       4.房地产开发制度不合理。根据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城镇所有住房均需由房地产公司开发。预售制开发企业导致投资收益和风险承担上的错配,带来许多风险隐患。

       5.住房金融制度不完善。住房融资渠道单一,均由商业银行通过间接金融实现融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方面:仅有公积金制度,且其制度设计存在严重问题。

       另外,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城乡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共服务制度等存在诸多问题。与此同时,行政管理制度尤其是行政考核制度不全面,行政问责制度不具体。

       (三)住房相关行为主体的冲动

       1.地方政府:炒卖土地冲动。在政绩考核、财税制度和土地制度下,为了实现地方利益、政府和官员的利益最大化。第一,炒卖土地,以便增加预算外收入、弥补财力不足、发展地方经济。199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仅68亿元,2010年增加到2.7万亿元。截至2014年年底,出让收入4.26万亿元,同比增长3.2%。第二,推卸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减少财政支出。

       2.开发企业:房地产企业大量涌现,各类企业转向房地产开发。2008年房地产开发企业个数增加40%;预售制导致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博弈上非常不平等,导致开发企业在开发和销售市场上行为欺诈。

       3.金融机构:房地信贷冲动。绝对优势的竞争地位,高额的信贷利差,激发金融机构强烈的信贷冲动,而内外部粗糙的监管制度和偏颇的绩效考核机制助长信贷冲动。

       4.购买主体:投资投机冲动。一方面,由于投资渠道狭窄,使房地产成为富裕阶层投资和投机的首选,导致越涨越买的投资和投机冲动,不完善的住房抵押制度为投资和投机提供了制度性机遇;另一方面,城镇工薪家庭和外来人口收入较低,增长缓慢,购买力下降被挤出商品房市场,预期目标无法实现,采取制度外的行为,以期实现这一目标。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应该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被推向市场,引起购房情绪冲动。

       (四)住房及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失衡

       1.供求总量严重失衡:房价快速高涨。2009年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年增长43.9%,总量是2002年的3.3倍,因为投机和投资需求的膨胀,期间住房价格飞涨,供不应求。2009年全国城镇房价平均上涨25%。但2014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出现同比下降7.6%,主要由于市场经济不景气、房地产行业信心不足等原因。伴随着前期房地产市场的需求旺盛,以及近期市场的供需失衡,房价却一如既往的快速上涨。

       2.供给结构严重失衡:保障性住房比例低。1998-2009年间,全国城镇商品住宅竣工累计3877万套,经济适用房只有491万套。

       3.金融市场失衡:商业银行过度住房信贷,政策性住房金融严重不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其《2004房地产金融报告》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的相关研究成果,2003年以来,住房信贷在整个信贷中的比例不断上升,导致信贷结构的严重失衡。2008年商业银行住房个贷占全部个贷的83%,公积金仅占全部贷款的17%。

       4.产业结构失衡:众多企业投资房地产,导致经济过度房地产化。目前,深、沪两市20个行业的上市公司中,全部都有公司涉足房地产业务,2009年浙江100强民营企业中,有70%的企业涉足房地产业。

       5.社会结构失衡:加剧了社会不公,扩大了贫富分化。富裕阶层投机和投资房地产,财富迅速扩大;中低收入阶层无力买房,财富相对减少。房价上涨使保障对象的比例大幅增加。

       三、结论与政策设计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发现:我国住房发展存在的失衡,根源于市场主体的冲动,而市场主体的冲动,根源于制度的缺陷和发展目标的偏颇。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必须深化“中国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包括制度环境和核心制度在内的整套制度体系、构建长效机制、完善管理体制,建立新的住房体系框架。让主体的目标和行为符合国家的预期绩效目标,形成主体行为决策趋近绩效目标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实现预期的博弈均衡,使相关决策主体既有稳定持久的动力,又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结合国家发展制定住房发展目标和定位,结合国家整体经济社会体制的改革,将住房定位为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坚持四个原则:即“政府与市场结合,局部与整体协调,保障与调节并举,统一与分散兼顾”;建立三大住房体系的基本途径: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市场配置,政府调节”的乐居体系、中等收入家庭“市场配置,政策支持”的康居体系和中等以下收入家庭“市场参与,政府主导”的安居体系;全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即:建立“自有为主,产权多元”的产权制度,“多元开发,基金主导”的开发制度、“先租后买,租售并举”的租售制度,“钱物分离,以钱为主”的分配制度,“梯度保障,政府兜底”的保障制度,建立对应三大体系的住房金融、土地、财税制度、收入分配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住房发展的四项长效机制:即“货币分配,补随价长”的分配机制,“累进征税,遏制投机”的调节机制,“溢价补贴,随市浮动”的支持机制,“梯度保障,政府兜底”的保障机制,以及配套的土地、金融、财政、税收调节机制;建立中央和地方“责权对称,分工负责,科学问责”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住房保障的三大管理体制,分阶段逐步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确保房地产健康发展,改善社会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及发展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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