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企纪委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论文_高东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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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企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国企纪委需要面临的问题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如何正确理解企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成为国有企业重点考虑的问题。本文先对国企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简单探讨,然后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以促进国有企业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委;法律风险;对策

纪委,即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以企业的利益为目标,通过各部门之间的有序组织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其工作内容涉及的较广,包括纪律审查、有效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快,国有企业的监管也越来越透明化,且受到了广泛关注。现阶段,国有企业纪委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国企纪委面临的法律风险

纪委工作在企业的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能够对企业的发展透明化展现,同时也能对各部门进行严格约束,是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在目前的国有企业中,纪委整体工作面临着很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治理方面面临的风险

国有企业的理念是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国内提出的,企业的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为企业管制或是法人治理结构,其主要是指由企业的领导层以及监事会组成的共同领导机构,制定并安排企业的运行,并通过一定的手段,将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托关系进行有效规制,同时也将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代理关系进行有效规制。在现有的国有企业中,经常会出现“新三会”和“老三会”之间并存的状况,导致企业的机构出现重叠的现象,同时也出现了多头领导的现象。纪委作为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是具备时代发展特色的机构,相关法律并没有提及纪委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导致纪委在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过程中很多方面都受到了限制。

2、在反舞弊方面面临的风险

纪委在企业中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不仅要对企业的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企业的部门机构进行有效监督。从其惩罚的措施来看,不仅可以履行企业的相关处分,还可以进行组织处理工作。从发挥作用的角度来看,纪委不仅是国有企业资本的“守护者”,而且是企业发展中的“引导者”。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国有企业各个部门还是会出现很多违规违纪的现象,且大多数这种现象都是由部门自行处理,只有部分被举报到纪委。而在我国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相关法律中,已经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因此,在企业的运行中,纪委工作人员也存在着被追责的法律风险。

3、在纪律处分方面面临的风险

在纪律处分方面,纪委主要面临的风险表现在试用期方面的相抵。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我国于1982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上明确指出,对于职工留用察看的处分,其查勘期为1-2年,在此期间,停止发放工资,只发放基本的生活费用且生活费的标准要低于职工原本的工资。很多国有企业也根据该条例制定了适合本公司发展的相关条例,且在发展中不断地延续。而在2008年,我国废止了上述条例,继而出台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来共同代替了上述条例,提出可以约定试用期的制度,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但是很多国有企业纪律处分的基本制度还是沿袭了1982年所出台的条例,与现有的劳动法所规定的试用期出现了严重的抵触[1]。

二、化解风险的有效对策

面对上述国有企业纪委整体工作所面临的风险,企业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情况,从多方面入手,使纪委能够在企业中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1、在企业管理中明确纪委的职责和地位

针对纪委在企业管理方面出现的法律危机,企业可以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将纪委纳入监事会,并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展现。此外,在将纪委纳入监事会的基础上,明确纪委以及原始监事会的职责。此时,将纪委纳入监事会后形成的新的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最高监督机构,企业各个部门必须要服从新监事会的工作安排和领导。同时,新监事会还要明确各部门以及个人的职责。这样,纪委才能在企业中具备一定的法律地位,进而在国有企业中全面控制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对企业的员工进行有效监督,在企业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2、根据企业情况建立合适的监管制度

针对上述反舞弊方面存在的风险,纪委可以建立合适的制度来加以防范,在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企业纪委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第一,制定合适的企业制度,加强各部门、单位的职责,若是发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必须要向纪委着实报告,不得自行处理,统一由纪委核实进行有效的处理。若是在违法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的领导并没有向纪委报告,一经发现,在解决违法问题后,会对相关部门的领导给予严重的问责。第二,纪委要对企业各部门的考核、检查等事项进行全程跟踪,一旦发现考核或检查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的事件,立即给予全面的调查,保证反舞弊工作的全面彻底,让企业的发展透明化,促进国有企业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2]。

3、结合实际调整相关法律规定

面对上述国有企业在纪律处分方面的风险,国有企业必须要给予合适的处理。以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发展来看,国有企业必须要保证留用察看处分的科学性,主要原因是为了提高企业为社会经济的主体需要承担的部分社会责任。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不能因为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的行为就轻易将其开除,这样会使员工在职场上失意,严重的会导致其家庭陷入困境。因此,企业必须要结合其实际情况,从工作态度、个人思想给予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可以通过相关条例来对员工进行约束。在企业的条例中,必须要保留留用察看的条例,并根据现有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留用察看条例进行有效调整,在保持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要求内容相一致的条件下,保证符合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

结束语:

总之,国有企业纪委目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还存在,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给予纪委一定的重视。面对这种情况,为了让企业能够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企业必须要给予纪委足够的重视,一方面要强化其在企业中的地位和职责,另一方面要逐渐完善企业相关制度,为纪委工作的实施做好铺垫,进而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王琦. 国企纪委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化解[J]. 企业文明,2016,08:72.

[2]吴蕾. 试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及其管理[J]. 品牌,2015,10:105.

论文作者:高东崛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11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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