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刑事疑控模式转换与侦查原则_监狱企业论文

监狱刑嫌调控的模式迁移与侦查原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监狱论文,原理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1)04-0022-04

一、监狱刑嫌调控模式的基本内涵

监狱刑嫌调控,是指监狱侦查部门对有重新犯罪危险性与可疑迹象,但尚未发现其犯罪事实的罪犯,通过综合调查与动态监控等手段,从中发现侦查对象并有效控制;或对已经实施犯罪但负案在逃的罪犯,通过各种侦查信息与专门手段实施破案的一项侦查基础业务。在实践中它表现为一种侦查制度或破案模式。“侦查模式是侦查制度系统的结构特征和侦查运行程序的表现形式。”[1]监狱刑嫌调控的侦查模式,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从人到案”的侦查程序——侦查人员利用各项侦查基础业务与专门侦查手段,从押犯在特定空间暴露的嫌疑信息入手,确定其行为是否与特定案件之间具备必然联系的一种侦查方式,是监狱实现“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的有效侦查措施。

狱侦刑嫌调控模式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进攻性。刑嫌调控的工作过程表现为,侦查部门从主动搜集刑嫌的静态情报资料与动态犯罪信息入手,主动实施调查与监控,从中发现案件线索或证据以实现破案。它与过去“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有本质区别,这项基础业务具有主动进攻的特点。二是预警性。监狱刑嫌调控通过日常情报搜集与研判,从中发现侦查目标的行为轨迹;或通过侦查调查发现监管隐患,利用导侦平台对刑嫌信息作整合发布;并以此提出针对性的预测措施与预警信息。三是层次性。从调控对象是否已实施犯罪来区分,它包括未遂型调控与既遂型调控,如对罪犯预谋脱逃的刑嫌调控属于未遂型,而越狱脱逃后的网上追逃属于既遂型。从刑嫌危险程度来区分,有一般刑嫌与重大刑嫌的调控等级;从刑嫌危险种类上划分,有劫持险、越狱险、脱逃险、杀人险、伤害险、盗窃险等不同的调控种类。四是隐蔽性。刑嫌调控必须遵循侦查情报工作的隐蔽性原则。分析方法与思维过程的隐蔽性决定了情报决策与动态跟踪的有效性。但该模式的隐蔽性不排斥与公开行政控管措施、教育转化方法的结合,只是我们选择进攻的“借口”要能掩盖这种隐蔽性。五是动态性。表现在利用刑嫌基础情报资料为侦查实战的动态服务、对罪犯活动轨迹的动态监视、反映出刑嫌的险度或险种的动态升降与转化效果等。六是控制性。狱侦刑嫌调控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人的关联调查来获取破案线索,侦查部门要通过对特定人与案、人与时、人与空、人与物的关联情报搜集与研判,有效控制押犯各种再犯罪行为的发生,其过程侧重于用情报控制手段来实现超前控防。

二、监狱重危犯查控制度向刑嫌调控模式的迁移

(一)监狱重危犯查控制度的主要问题

首先,“重危犯查控制度”的理论设计上,缺乏犯罪预测技术的科学指导。该制度仅从罪犯个人历史、现实表现、心理异常三个层面作了认定危险的33种情形排列,并未揭示危险人犯罪心理条件与犯罪行为条件的本质特征。如何认定押犯具有重新犯罪的危险性乃是该制度应厘清的首要问题:一是应以个体犯罪心理动力结构的反社会意识、畸变需要、犯罪动机、不良兴趣来设计犯罪危险性的心理依据[2];二是押犯的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行为发生的或然性,危险性的排查还必须结合个体的犯罪条件来进行预测,即在犯罪情境中那些有利于犯罪产生与发展的犯罪工具、侵害对象等条件。只有当在押个体同时具备了犯罪心理结构的动力因素与特定的犯罪条件,我们才可确定该个体具有特定犯罪危险性。这与有学者对“再犯可能性”描述的观点也趋一致——“再犯可能性等于再犯社会危险性与再犯人身危险性之和。”①

其次,“重危犯查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侦查情报技术的科学应用。当前监狱对危险犯的查控方式,难以捕捉那些潜在危险人的再犯罪信息并查破预谋案件。主要原因在于:(1)监狱对刑嫌的侦查制度演变为了一种综合安全的控制模式。犯罪情报的侦控功能因受制度泛化的牵引而自然削弱,狱侦部门对刑嫌难以做到孙武所言的“并兵专力”。(2)危险排查方法仅限于组织行为学与罪犯改造心理学的视线,强调从犯罪类型、罪犯心理、社会交往、异常表现、非正式交往五方面来进行排查[3],但对犯罪侦查手段、侦查情报方法的应用却没有分类描述与形成体系。(3)对分类危险罪犯的控制方法侧重于公开化的行政管理,而对再犯嫌疑人的秘密调查与情报控制程序严重缺位,对本该属于刑嫌调控的侦查业务仅满足于《重危犯档案》的静态信息记载,对其动态犯罪情报的搜集与传递、录入与查询等侦查机制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撑。

(二)监狱刑嫌调控模式的迁移转型

从制度比较上看,监狱重危犯查控制度与刑嫌调控侦查制度之间,具有内涵同属、对象重叠、方法互补、目的一致等特点,而基于认知心理学迁移理论的支持与刑侦逻辑学类比推理的引导,该两项制度在情报侦查属性上也具有以下相同点与相似点:调控特点上均具有进攻性、预测性、层次性、隐蔽性、控制性;调控手段均依靠公开管理与秘密侦查相结合的方式,秘密侦查手段均强调使用狱侦特情、刑事特情或治安耳目;调控条件均围绕嫌疑人犯罪个体条件、犯罪工具条件、犯罪环境条件等来展开情报信息控制;监狱《重危犯档案》与《刑嫌调控档案》的管理模式也基本相似。美国桑代克的相同要素理论、苛勒的关系转换理论认为,只有原先学习情境中有相同要素时,原先的学习才可能迁移到新的学习中去;而且迁移的关键在于两个任务之间是否存在某些共同的认知元素。[4]

从迁移理由上看,其一,考量监狱相关侦查术语的逻辑归属与标准,应采用我国单轨制侦查体制下的“刑嫌调控”统一用语,这样更有利于监狱司法实践与侦查立法,有效促进侦查信息交流与管理;其二,重危犯控管的综合模式因上述问题对监狱刑嫌的情报信息采集率与利用率并不高,导致侦查警务效能低下,甚至陷入了建档危险犯实现年度考核的“指标性”转化,而没有列控的罪犯却屡屡犯下预谋袭警、杀人脱逃、狱内盗窃等重案的“怪圈”;其三,监狱选择刑嫌调控模式,能从建档刑嫌信息入手,对狱侦基础业务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并能采取“从人到案”等主动攻防模式,弥补以往“从案到人”的侦查局限;其四,为规范狱侦基础工作,更新传统查控方法,凸显情报导侦模式下对刑嫌的网络研判与预警、网络侦查与控制功能,提高监狱深度控制与精确打击犯罪的侦查效能,重危犯查控制度应向刑嫌调控模式迁移与转型。

三、监狱刑嫌调控模式的侦查原理

监狱刑嫌调控,反映了侦查部门以“人”——具有再犯罪嫌疑的罪犯为中心,对其开展相关案件、线索与物证的调查与侦查,有效控制其再犯的基本条件与实施破案的内在依据。探究监狱刑嫌调控的侦查原理,应当基于物质交换原理、同一认定原理、因果关系原理、信息控制原理,切入监狱侦查基础与侦查手段的关系、监狱刑嫌调控的条件定位、多元化的网络侦查模式来分类阐述。

(一)狱侦基础业务同侦查手段之间的关系模式

借鉴1997年公安部石家庄全国刑侦工作会议“三基础”与“三手段”的提法②,根据我国监狱侦查业务工作的自身特点,作者以为,监狱应当围绕“四大侦查基础业务”(刑事情报资料、刑嫌调控、重地控制、狱情研判)、“四大侦查技术手段”(狱侦特情、刑事技术、侦察技术、监控技术)来完善监狱侦查业务的整体架构与技术体系建设。现从下列狱侦基础业务与侦查技术手段的关系模式图中,分析监狱刑嫌调控模式的运行原理(如图1)。

图1 监狱侦查基础业务与侦查技术手段的关系模式图

该模式图表明,狱侦基础业务对侦查技术手段具有依赖性,同时侦查基础业务对侦查手段又具有调节与回馈功能。随着监狱情报导侦警务的推进,监狱各类狱侦基础业务还应实现网络化与集成化的信息管理模式。

首先,监狱不同侦查手段用于刑嫌调控的功能不同:(1)狱侦特情用于刑嫌调控,反映了侦查部门利用特情力量秘密获取监狱刑嫌有案在身、预谋或现行犯罪情报线索的要求。刑嫌调控的过程既要遵循秘密侦查情报信息搜集与传递、分析与查证的控制程序,也要查明特情提供的信息同各类侦查客体如人身、物品、证据、案件之间的特定因果关系。(2)刑事技术用于刑嫌调控,既反映出犯罪现场痕迹物证检验同特定刑嫌人身、物品进行同一认定或物质交换的基本原理;也反映出现场物质痕迹、心理痕迹同特定嫌疑人具备犯罪工具条件、犯罪技能条件等因素的内在联系,它也揭示了现场重建与侦查思维的应用规律。(3)侦察技术用于刑嫌调控,反映出监狱对重特大或疑难案件,按审批程序使用电话侦听、刑事外线、秘搜秘取等技术手段,围绕监狱刑嫌开展隐蔽侦查的过程。(4)监控技术用于刑嫌调控,不仅在于从监狱电子监控系统中抽取和分析刑嫌的涉案情报信息,而且包括侦查阶段对特定嫌疑人的行踪实施定点监视。该过程既可能涉及犯罪嫌疑人脸谱的识别,也可能涉及特定人、案、物信息的碰撞比对,还可能涉及监狱围绕刑嫌活动轨迹如何进行数据库的查询与网络研判。

其次,监狱刑嫌调控同其他三类业务的关联紧密:(1)狱侦情报资料与刑嫌调控之间,属逻辑交叉与部分包容的关系,情报资料工作除了以人为中心的资料建设,还有案件资料、物证资料、数据资料等方面的内容。监狱刑嫌调控只有依靠充分的刑嫌资料积累,建立规范化与实战化的《刑嫌档案》或数据库模式,才有可能利用这种情报载体有效开展侦查破案。所谓“基础强侦”、“信息强侦”的理念也正是此意。(2)刑嫌调控与重地控制之间,是以特定时空为依托,对刑嫌活动轨迹进行关联调查与控制的关系。表现为监狱通过重点部位的基础防范建设来推动刑嫌调控业务的发展。监狱对重点部位的控制,实质上是刑嫌调控所依存的空间载体,它应通过对刑嫌如何涉足这些场所的情报调查来掌握其现实表现与活动规律,并积极开展侦查以获取证据进而破案。[5](3)狱情研判同刑嫌调控之间,是综合狱情与刑情分析、整体研究与重点预警、综合防控与案件侦查的“异质—同构”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所谓“异质”,指狱情研判与刑嫌调控的性质有本质差异;所谓“同构”,是这两项基础业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同时出现在狱情分析会或网络平台上,同时以异常狱情或预警信息的形式来发布。以上分类关系表明,监狱刑嫌调控正是通过情报资料、重地控制与狱情研判的基础手段来综合实现其侦查功能的。

(二)监狱刑嫌调控条件依据的定位模式

狱侦刑嫌调控模式,只有遵循犯罪条件的基本原理[6],从监狱各类异常狱情现象中抽象出行为人再犯的本质属性,以再犯个体条件、工具条件、时空条件、被害条件来科学定位,才能有针对性地根据侦查假设,通过查明各类条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以控制刑嫌或破获案件。该抽象归纳法与监狱重危犯认定标准的现象罗列法有本质区别,它反映了侦查活动所遵循的自然性原理(“物质交换”与“同一认定”)与社会性原理(“人文关联”③与“个体心态”)的动态统一规律。

犯罪个体条件是引起和影响犯罪行为个人方面的生理条件与心理因素。2000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在全国175所监狱中推广试用的COPA—PI,正式版罪犯个性分测验软件中有12项临床指标,其中包括暴力倾向、变态心理、犯罪思维等参数。[7]有学者认为,具有危险人格的人一旦出现犯罪行为将会趋于重复,而且会主动寻找犯罪目标或机会,反复实施类似犯罪行为,并针对反社会人格、犯罪人格、缺陷人格的识别标准,分别给出了12~13项参考指标。[8]以上测试指标给予侦查部门三点启示:(1)监狱与公安的刑嫌调控,在犯罪心理测试条件上有重大区别,监狱强调刑嫌个体条件的测试源于安全防范的责任重大。(2)当前监狱较侧重于如何进行罪犯心理矫治或释放后再犯预防,而忽略了在囚阶段那些有危险人格因素、易导致再犯的罪犯分类测试标准,基层民警与侦查部门需要掌握监狱本土化的科学适用的测定方法。(3)应认识到对监狱刑嫌的危险人格检测,必须与特定犯罪情境因素的综合测定分析相结合,这是以往监狱对重危犯查控制度所忽略的条件要求。

犯罪工具条件特指监狱刑嫌预谋作案或实施犯罪的一切物品。它大体包括:非法获取的枪支弹药或各类爆炸物、打击物与各类刀具、劳动现场获取的各类工具或物品、生活现场拆卸的生活用品或建筑构件;非法获取的剧毒物、可燃物、放射物、农药及交通工具等。监狱刑嫌调控的工具调查,应对刑嫌是否接触或怎样接触相关场所、行业、可疑人、可疑事与可疑物,围绕工具持有条件展开关联调查。由于一些刑嫌会以常规生产线、生活习惯、自制工具来掩盖其真实的犯罪动机,因此,我们还要注重从常规工具信息入手,发现其反常迹象或掩盖的犯罪事实。犯罪工具的调查过程,就是刑嫌调控中甄别或搜集犯罪物证、证明“物与人”之间犯罪因果关系的过程。

犯罪时空条件是罪犯在犯罪动机驱使下,对实施犯罪计划、逃避侦查的作案时机与地理环境的选择。凡是囚犯预谋作案都会考虑犯罪机会这一条件。而这种机会对刑嫌而言,主要包括对作案环境、工具、对象等接触时机的最佳选择。当前监狱生产模式转型与监管硬件设施加固,使罪犯关押密度加大,也导致刑嫌的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复合化与暴力化,尤其是预谋犯罪时机的选择性与隐蔽性明显增强。开展犯罪时空条件研判应把握以下要点:刑嫌在具体案件实施阶段选择时空条件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刑嫌的犯罪时空会随着某些因素变化而出现相应的调整性;刑嫌的危险性质与等级不同会决定或影响时空条件的差异性;刑嫌选择时空条件以达到其犯罪企图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因此,侦查部门对刑嫌应做好以上时空要素的关联情报搜集与控制。

犯罪被害条件在监狱而言,不仅指被害者个体信息,还应包括监狱有利于刑嫌重新犯罪、便于其选择作案的物质状态信息与管理条件信息。物质状态信息是监狱刑嫌利用建筑、警戒、车辆、厂房、机器等物质条件,掩护与实施作案计划与目标,或加害犯罪的物质对象信息;而监狱管理条件信息,一般指被刑嫌利用犯罪的民警现场管理的薄弱环节。因此,刑嫌调控除了受破案动机的驱使去追查线索与证据,还应加强对上述被害条件的信息研判,对犯罪地点或场所要采取措施,对被害人或侵害目标要给予保护,对犯罪嫌疑人要及时隔离,尤其要注重将刑嫌侦查调查与狱政、劳动、卫生等职能紧密结合,减少并遏止罪犯又犯罪利用的物质状态与管理漏洞。罪犯对上述四个条件所拥有的多少直接决定其危险的等级与监狱调控模式与力度的选择。

(三)监狱刑嫌调控多元化的侦查模式

受行刑社会化或企业效益化等趋势制导,当前监狱同社会层面人与人的沟通方式、人与物的接触渠道日益多元,因各种管理疏漏导致一些违禁品或犯罪工具秘密流入监内。一些流窜犯、惯累犯因其他罪名而身负隐案被判刑入狱,同时“三假罪犯”利用“障眼法”服刑,给监狱隐案余罪深挖、刑事安全防控埋下了“隐形炸弹”。为此,监狱同地方侦查部门在刑嫌调控中,通过构建统一框架下的情报导侦平台与系统远程查询模式势在必行。监狱刑嫌调控的侦查模式,不应仅局限于“从人到案”,还应根据刑嫌的社会关系、情报来源、案件特点与痕迹物证,灵活选择其他多元化的侦查模式服务于破案。在此用图例法来阐述监狱刑嫌调控多元化侦查模式的运行原理。(如图2)

图2 监狱刑嫌调控多元侦查模式结构示意图

首先,“A—D”或“D—A”属于“从人到人”的侦查模式。它主要适用于刑嫌调控的以下情形:一是监狱侦查部门为了证明在囚刑嫌是否系公安机关正网上追逃的人,或对某刑嫌真实身份与犯罪历史产生怀疑,需要证明原捕诉机关所认定的人是否系该服刑人员;二是公安机关抓获的嫌疑人身份不明,需要确定其是否有犯罪前科、是否系监狱在逃、监外执行、假释或保外人员,因而我们称之为“从人到人”。2009年湖南省德山监狱逃犯刘宏经多方追捕一直未果,2010年10月因其在安庆市盗窃价值50万元的药材被警方抓获。但刘宏拒不招供自己真实身份,安庆警方通过指纹“倒查法”进行检索比对,最终才认定了他是公安部通缉的监狱逃犯。该案揭示了嫌疑人身份如何“同一认定”的侦查过程。

其次,“A—E”或“D—B”属于“从人到案”或“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即狱侦部门为了查明狱内的特定刑嫌是否系社会层面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查明狱内特定案件是否与社会层面特定刑嫌有犯罪关联的模式。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继续犯罪的案件侦查,监狱向公安机关提供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对公安而言这是“E—A”线路思维,而监狱对狱内预谋或现行犯罪,需要查明该案与社会层面的某嫌疑人是否有关联的事实,这是“B—D”线路思维。2001年被公安部A级协查的在逃嫌疑人成瑞龙,曾因抢劫以化名投入江西某监狱服刑,直至2009年南昌市刑侦民警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才认定了正在监狱服刑的“周全”就是潜逃的杀人恶魔成瑞龙。该案反映了“E—D—A”的因果关系与同一认定原理。

再次,“A—F”与“D—C”属于“从人到证”或“从证到人”的侦查模式。它是查明监狱现场痕迹物证是否系狱外的特定嫌疑人所留,或社会层面的现场痕迹物证是否系监狱某刑嫌所留的查询模式。1998年湖北省江北监狱“8·16”警用六四式枪支被盗案,监狱侦查部门从狱政档案系统开展指纹检索,经比对认定了该案现场指纹系刑满释放人员李某所留。这是通过监狱情报资料建设与刑事技术破案的一个典型案例,也反映出了“从证到人”的侦查机理。

最后,“B—E”或“C—F”模式属于“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它是监狱与地方侦查部门就两地案件的痕迹物证、手段习惯、环境选择等要素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在关联而开展串并案侦查的模式,它需要侦查部门从刑嫌调控资料、现场分析、网上串并、痕迹检验等多途径综合开展侦查。2003年至2004年间,湖北省江北监狱与周边县市曾发生数十起变压器被盗案件。技术人员远程查询指纹捺印系统53万多人均予否定;后经网络平台查询,发现2005年春节前荆州市沙市区某派出所抓获的四人有重大嫌疑,监地痕检人员随即开展指纹“倒查”,终于认定监狱与沙市两地同类案件的现场指纹分别为嫌疑人王某某、余某某所留,犯罪嫌疑人交代了流窜盗窃23起变压器的案件事实。

综上,监狱选择刑嫌调控模式,能从多维度有效促进监狱侦查基础业务工作的发展;能以归纳思维为主导,从刑嫌数据库查询与实地调查中筛选和甄别犯罪嫌疑人;能从多方搜集线索与证据来破获案件,从而突破了以往重危犯查控制度的诸多局限。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监狱行政重点人管理办法》与《监狱刑嫌调控管理规定》的制度重构与分类模式迁移,协同打造监狱安全防范战车的“一轴两轮”,有效促进监管安全行政管理职能与刑事侦查职能的规范化运作。

注释:

①环境因素是独立于个体意志之外的自然和社会状况,我们把来自于环境的影响(社会)犯罪率高低的各因素的聚合状态称为“社会危险性”。参见孔一:《再犯预测基本概念辨析与选样方法评价》,《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②1997年6月公安部在石家庄召开全国刑侦工作会议,对1988年刑侦“三大支柱”建设(情报资料、刑事特情、刑事技术)的提法重新定位,统一了刑事侦查的“三基础”是情报资料、刑嫌调控、阵地控制;“三手段”是刑事特情、刑事技术、侦查技术的称谓。

③“人文关联原理”是引导侦查员从案件的人文关系等社会信息中去发现事实真相和证明案件事实的原理。

标签:;  ;  ;  ;  ;  

监狱刑事疑控模式转换与侦查原则_监狱企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