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家族的命令:乾隆后期制度的充分性与官吏的出现_乾隆论文

抄袭家族的命令:乾隆后期制度的充分性与官吏的出现_乾隆论文

奉旨抄家:乾隆後期的體制之彀與官埸生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乾隆论文,彀與官埸生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這裏所說的“抄家”,主要指清代乾隆三十年至六十年(1765-1795)發生在經濟領域因違法忤君而被查抄的事件。20世紀80年代以來,與此問题相關的學術成果有:魏美月系統介紹了臺北故宫博物院藏軍機處抄家檔案及抄家概況①。韋慶遠概述了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抄家檔案,認爲清代抄家原因主要包括清除權臣、違紀、文字獄、財務問题等;②他闡述的清帝“宰肥鴨”的抄家手法③,事實上揭示了清代體制之彀。佐伯富對始於雍正朝(1723-1735年在位)的養廉銀制度的系列研究,爲認識清前期官僚階層的各種收入和潛在腐敗提供了基礎。④曾小萍(Madeleine Zelin)研究了雍正帝“火耗歸公”改革對貪污腐敗的扼制及乾隆帝對這一制度的破壞⑤。石橋崇雄探討了清初皇權的形成直至對乾隆時代政治的影響⑥。康無爲(Harold Lahn Kahn)認爲,乾隆帝晚年“無法意識到他所遭遇的嚴峻的現實,他精心構建的宏圖終結於海市蜃樓中”⑦。南茜(Nancy E.Park)從法律規範和官埸文化等方面對18世紀清代官員的貪污問题作了闡述⑧。小野達哉對清代考成的研究,部分涉及了清代官埸的隱规範。⑨柏樺、劉延宇認爲,清代抄家時,往往“政治案件經濟辦”,法律成爲政治鬥爭的工具。⑩許惠潤對“甘肅冒賑案”作了系統的研究,認爲“皇帝命令抄家的諭旨具有高於法律條款的效力”。(11)郭成康、高翔對乾隆朝執政水平和皇權政治的新論,則從不同角度揭示了專制政體的本質及反腐的局限性。(12)

       乾隆時代,清王朝進入中期;與國力強大相伴隨,皇權政治更加成熟。乾隆帝既吸取了康熙帝偏於仁寬的缺失,又調整了雍正帝近乎苛酷的板滯;到其後期,個人智慧、能力、才幹、威望、政略,特别是對權力的掌控,均臻化境。與此同時,官僚群體也形成穩固的利益集圑,各類腐敗案件迭出,不少貪案甚至危及國體。因此,乾隆後期的反貪在傳統時代具有典型性,而“抄家”更是朝廷反貪既常見又極端的手段。郭成康指出:“乾隆帝抄家手段之狠辣綿密,較之雍正可謂青勝於藍。”(13)乾隆年間成書的兩部名著《紅樓夢》與《再生緣全傳》均描寫了“奉旨抄家”的場景,可見抄家在這一時期具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

       清代查處的最大群體性貪腐案是乾隆四十六年(1781)的“甘肅冒賑案”,甘屬總督、布政使、道、府、州、縣各級官員中,最後被賜死1人,正法57人,發遣56人。被抄家懲處的官員共計195人。(14)

       此案令人震撼之處不僅在於貪腐范圍之廣、涉案官員之衆,更在於多方面彰顯了貪腐的普遍性規律:即使最優秀的專制君主,個人才智和影響也存在重大的局限;即使抄家殺頭最嚴酷的手段,也難懾止官員們的貪贓枉法;即使最成熟、最謹嚴的專制政體,也天生帶有致命的弊端。

       乾隆帝除具有極強的個人能力和高超的統治手腕外,還自信恩澤普惠:“朕自纘緒以來,益隆繼述,凡澤民之事,敷錫愈多,恩施愈溥。此不特勝國所無,即上溯三代,下訖宋元,亦復罕有倫比。”(15)在百年一遇的隆盛時代,在千古一帝的聖君治下,卻發生通省貪腐窩案,“竟無一人潔己奉公,庸中佼佼者”(16)。

       發生此類窩案,根源在於體制,即以專制皇權爲核心的官僚政體。乾隆帝更是把君主的權威拔高到空前絕後的地步。乾隆三十五年(1770)論:“我朝乾綱獨斷,大權不稍下移。”(17)乾隆五十七年(1792)的上論,明確顯示了乾隆後期對權力的獨攬和政略的獨裁超過了康熙、雍正兩朝:“朕乾綱獨攬,太阿從不下移。況現在內外大臣,俱朕親加擢用,不特不敢如前明之嚴嵩輩,盗竊威柄,朋比爲奸,即本朝康熙年間明珠、徐乾學等私相交結,稍通饋遺,及雍正年間,鄂爾泰、張廷玉等素知謹慎,及朕乾隆十年以前,尚不免稍存門戶之見,此時諸臣中亦無一略似彼二人者。”(18)乾隆在明確宣示君主權威凜然神聖的同時,還毫不諱言地把所有臣屬貶抑爲“無所謂好壞的奴子”(19):“朕以爲本朝紀綱整肅,無名臣,亦無奸臣,何則?乾綱在上,不致朝廷有名臣奸臣,亦社稷之福耳!”(20)

       王亞南指出:“中國帝王的政治經濟權力,一方面使他扮演爲地主的大頭目;另一方面又扮演爲官僚的大頭目。”(21)即使乾隆時代君主居於絕對核心地位,是最大的特權者,官員屬於君主僕役,但在制度和實踐中仍予官僚們許多特權,特權大小視官員與君主親疏和官階高低而定。

       在這種政體下,擁有各種特權的官僚群體衹能爲君主所馭,而不能置於公衆的督察之下,無法從程序上對其制約和糾錯。儘管就綱紀而言,清代有着自上而下的督察機構,同僚、下屬和科道的檢舉;甚至有通常的考成(22),如京察、大計、引見等手段,涉及四格八法等;但乾隆時代,除去官員相互報復,錢澧、竇光鼐式的較成功的監察如鳳毛麟角。因此,就權力結構而言,抄家衹能奉旨而不能奉律。

       乾隆帝一再指出:“朕臨御萬畿。……生殺之柄,斷不下移,法司、九卿不得稍有假借。”(23)清代前期對官員抄家的權力原本多出自宸衷,在乾隆一代更嚴格奉旨執行。儘管他的威權和智慧如日中天,但因爲抄家出自個人旨意勝過剛性法律,對貪腐官員來說,欺瞞君主一人,遠比應對各個不同的執法機構要容易。因而,和珅、福康安式恃寵而貪的官員並不鮮見。連乾隆眼皮底下的反腐都存在“燈下黑”的重大弊漏,外省官員利用職務之便或權力優勢侵佔貪污更爲普遍。史家關於乾隆“惟耄期倦勤,蔽於權倖”的評價(24),恐非一君之失,實乃有作爲的君主晚年之通疾。

       體制化的特權是貪腐最根本的肇因。包括乾隆後期在內的專制政體運行的動力,是把官員變成凝聚在神化了的君主周圍的既得利益者,使其不遺餘力地維護君主皇位和權威的同時,相應地攫取自己的利益。有人寫道,官員們“自其束髮讀書之時,所以勸之者,不過所謂千鍾粟、黃金屋,而一日服官,即求其所大欲。君臣上下,懷利以相接,遂成風流,不可複製”(25)。因此,“甘肅冒賑案”與其說是一次“奇貪異事”,不如說是乾隆朝官場常態。此案尚未完結,查抄王亶望的閩浙總督陳輝祖與藩司國棟勾通,私換、隱匿被抄沒的金物、玉器。(26)乾隆稱:“此事大奇,爲從來所未有。”(27)與此同時,哈密通判經方,“在省還債使用及不肖家奴書役花費”庫項銀萬餘兩。乾隆認爲:“此事尤堪駭異。是於冒賑之外,復敢將領存貯庫正項盡行侵用,公然無忌,非尋常虧空挪移者可比。”(28)次年,查出迪化等州縣官員德平等,採買糧石,侵蝕銀以萬兩計,各員通同舞弊。同年,查出山東巡撫國泰貪縱營私,“遇有陞調,惟視行賄多寡,以致歷城等州縣虧空八九萬或六七萬之多。布政使于易簡亦縱情攫賄,與國泰相埒”。(29)深悉內情的乾隆帝不得不竭力縮小懲處範圍,以免再興大獄。(30)

       君主利用官員治理一方,要求官員無條件服從,包括隨時爲其作惡。乾隆云:“人臣以忠誠事君。”(31)因此,專制政體下,絕大多數官員有着這樣和那樣的劣跡和污點。清初,顧炎武指出:“乃以今觀之,則無官不賂遺,而人人皆吏士之爲矣;無守不盜竊,而人人皆僮豎之爲矣。”(32)在“甘肅冒賑案”中,有不少官員被乾隆視爲心腹,可密摺直奏;“況道、府、州、縣即無奏事之職,遇此等事件,原可直揭部科,使纍年積弊早經破露”(33),但竟無一員揭告這一通省貪腐行爲。更切合實際的解釋是,即使在政治相對清明的專制“盛世”,類似事件已成燎原;即使查處部分官員,也屬選擇性執法。

       貪腐案件的查辦,多有牽涉,每每損害衆多官員的利益,且參者與被參者常常雙輸。早在乾隆前期,就有雲南巡撫郭一裕因參雲貴總督恒文被革職發配的傳言:“謂郭一裕以漢人參劾滿洲,终致兩敗俱傷。”(34)這種傳言不論實否,均極符合官場政情,給官員們的暗示和反面教訓並無二致。乾隆三十年(1765),山西安邑知縣馮兆觀揭河東監政達色受賄。達色論死,馮兆觀治罪如律。三十四年(1769),署貴州巡撫良卿劾咸寧知州劉標運鉛缺额,劉標則反訴良卿婪索。結果,劉標僅坐譴;良卿被處斬,兩子發戍伊犁;(35)前任黔撫、時任湘撫方世雋,貴州臬司署藩司高積、糧驛道永泰、大定府知府馬元烈均被抄家,方世雋、高積絞監候,永泰斬監候,馬元烈革職。三十七年(1772),控告雲南藩司錢度貪婪,致錢度被抄家處死、多名官員被懲處的宜良知縣朱一深(36),同樣被定爲婪贓(37)。四十九年(1784),兩江總督薩載劾江西巡撫赫碩勒派屬員。赫碩被賜自盡,贛省藩司、臬司、饒九道等被革職充軍,另有71名道府州縣官員被處罰。薩載革職留任,罰養廉銀五萬四千兩。(38)因此,在波詭雲譎的官場浮沉歷練的官員們非常清楚,相互飾隱,甚至同流合污,最符合個人及其集團利益。

       作爲君主翹楚的乾隆帝,對官僚特權的危害有着一定程度的認識。乾隆四十四年(1779)諭:“朕御極以來,從無薦舉大臣子弟者。”(39)“甘肅冒賑案”中罪行較輕的成德和陳嚴祖兩名違法官員,不僅沒有因爲顯赫家世受到優待,反而被奉旨抄家嚴懲。乾隆諭令:“成德係高晉之子、書麟之弟,陳嚴祖係陳大受之子、陳輝祖之弟。……乃亦湣不畏法,隨同侵帑殃民,雖該二犯冒賑數在五千兩以下,但係大臣子弟,昧良負恩,情罪尤重,是以予勾。俾大臣子弟等知所儆懼,即爲大臣者,亦當引以爲鑒,嚴教子弟。”(40)即使在上述情況下,奉旨比奉法偏嚴,但由專制政體一以貫之地給予有家世背景的官僚的特權,從根本上增加了其貪腐的資本。

       清代官員的升遷,“家世”是重要的條件之一(41)。據一位對清選仕持肯定態度的學者對清代572名官員身世的研究,來自王公大臣家庭占18%,八旗及官員家庭占47%,平民家庭僅占30%。鈕祜祿氏7代以後人口共計1198人,任世職11人,任官257人。(42)

       王公大臣子弟和八旗子弟中,不乏優秀乃至傑出人才,也常表现出對予以莫大恩澤的體制的忠誠、對君主的感戴。但由於家世甚至血緣更近,他們顯然比平民子弟更容易形成關係密切的利益同盟,擁有更多讓其规避綱紀懲處的人脈資源,其特權更加不受程序化的監督,包括貪腐在內的各類劣行更有恃無恐。

       “甘肅冒賑案”中被抄家懲處(有的並被賜死、正法或判其他刑罰)的八旗特權子弟達33名。(43)罪魁王亶望乃曾任蘇撫的王師之子,被抄時,“家貲至三百餘萬之多”;(44)侵蝕銀一萬餘兩的知縣閔鵷元,係蘇撫閔鶚元之弟(45);查辦此案、後被處死的陳輝祖乃陳大受之子,“父子皆任總督,世受國恩”。(46)另外,乾隆後期因經濟犯罪被抄家的高級官員中,右江總兵李星垣爲兩江總督李衛子(47),山東巡撫國泰爲四川總督文綬子,山東藩司于易簡爲大學士于敏中之弟,贛撫郝碩爲兩江總督郝玉麟子。(48)

       即使抄家尺度由明君控制,但帶有較多的個人意氣因素,難免寬嚴皆誤,無法從根本上扭轉不良政體天然的弊害。在乾隆看來,貪腐是由於官員“喪盡天良”、“昧盡天良”等,根源在於官員個人道德低下。一方面,這種認識把體制的弊病歸咎於個人品質,遠沒有觸及貪腐的實質,更不可能採行正確的反貪路徑。因此,乾隆頭疼醫腳式地把對官員的思想教育作爲與督察手段並用的馭官之術,大樹道德模範,不遺餘力地宣揚官員遠高於普通民衆的道德標準:“乾隆帝有着較明顯的以教爲治的心理傾向,把極爲強勢的意識形態向民間進行滲透。”(49)大貪若王亶望、王廷贊均曾被樹爲官員楷模(50)。另一方面,從深層次看,這種說法爲奉旨抄家提供了明晰的依據。因爲,官員的人品、道德、天良均非法律所能涵蓋,衹有遠比法律公正、英明、偉大的君主纔能完美地解決官員的思想問題。清初君主已形成系統的人治理念(51),乾隆更堅信“任法不如任人”(52),首重維護君主個人權威,竭力培育官員的忠誠意識。當然,這種宣傳還有重要的意識形態考量。對專制政府來說,統治階層擁有高尚的道德品行,是政權合理性的重要邏輯和合法化的主要基礎。

       乾隆深知,維持衆官群僚忠誠的前提,是對君主的欽服。奉旨抄家的實質是對貪腐官員的曝光、羞辱和酷虐,但乾隆既寄望於被抄官員膺服於咎乃自取,更要他們膜拜於浩蕩皇恩。查辦甘肅冒賑案,乾隆多次強調:“朕之辦理實出於不得已……於按律定擬之中,仍寓法外施仁之意。”(53)冒賑案初期查獲侵蝕銀一萬兩以上的官員達66人,按律應擬斬監候。乾隆以“問擬斬候人數未免太多,朕心有所不忍”爲由,命令贓私入己至兩萬兩以上者問擬斬決,兩萬兩以下者問擬斬候。(54)以旨淩律,顯然是爲獲得罪臣們的感戴。乾隆後來更以“不爲已甚”、“姑不深究”、“不事株連”等爲由,大肆寬待貪員墨吏。乾隆五十九年(1794),赦免了王亶望等正犯子嗣及此案受刑官犯。(55)次年,“破格施恩,著將文綬等五員名下未完銀兩,概予寬免”,並諭引以爲例,“以示朕法外施仁,恩加無已至意”。(56)

       尤爲重要的是,奉旨抄家也是對大量臣屬的儆示和撫慰。乾隆經常強調,一些案件“若不查勘”,則無以服衆。(57)乾隆三十年,廣東歷任糧道浮收折價,乾隆諭曰:“若不按律治罪,無以服衆人之心。”(58)在竇光鼐查出平陽知縣黃梅勒派銀二十餘萬兩後,乾隆指出:“似此貪官污吏,而不嚴加懲治,俾得網漏呑舟,不肖之徒轉相效尤,於吏治大有關係”;若“置此疑案不明白辦理,不但不足以服竇光鼐之心,且浙省現值鄉試生監雲集,衆口藉藉,將何以服天下與論?此事關係重大,不可不徹底根究,以服衆懲貪”。(59)乾隆晚年明確指出,儘管查抄王亶望等高官,但他對各省督撫的使用,“以愛惜人材起見,偶有過誤,往往棄瑕錄用,量予從寬”。(60)至於他對勇揭積弊的尹壯圖的斥責,並大張旗鼓地派尹到各省“密查”倉庫錢糧虧空的虛僞作派,應不純是對尹的捉弄和羞辱,而是赤裸裸地與地方大員們同聲聊氣,爲其遮掩,對其撫慰。

       其實,最能悦服衆官之心的做法是嚴格依法懲貪,而非法外施恩。對貪腐官員每施一次法外之仁,必使整個官僚階層增加一分違法資本。況且,厚承恩澤的官員常欺君罔上,被抄家懲處的官員就更不會輸肝剖膽了。天資穎慧的乾隆帝内心顯然更加清楚這一常識。有學者指出,乾隆早就意識到滿漢官員對他的忠誠度是很低的。(61)查辦甘肅冒賑案時,他憤然指出:“朕既不能道之以德,不得不齊之以刑,而無恥之徒方且仍冀其苟免也。世道人心澆薄至此,朕甚愧之。”(62)那麽,他有選擇地寬待貪墨的真實意圖何在呢?首先,可使官員時刻認識到君主的生殺予奪之權;被寬待的官員成了有把柄之人,更加有利其操控。其次,寬待小部分墨員,與其說是向特定的罪犯施恩,不如說是向整個官僚集團讓步。乾隆清醒地看到,源於體制性的貪腐,抄家並不能徹底根除,既然以旨代律,就必须體現君主的覃惠渥恩。最後,尤爲重要的是,清初就有黃宗羲、顧炎武等學者對專制體制的弊端有所認識;黃、顧之學雖涓流爝火,至乾隆時代,均浸成學派。普遍貪腐的現實或使更多的理性官員認同體制的弊害,通過法外施恩,使官員們感受到體制的優越,堅定對體制的信賴。

       白彬菊(Beatrice S.Bartlett)認為,乾隆時代包括刑部等部門具有極高的行政效率。(63)可以說,在成熟的專制政體下,最高統治者操生殺予奪之權,在證據收集、懲處刑罰等方面非常快捷,而奉旨抄家這一極端舉措,更爲法治社會嫉貪如仇者不可奢想。“衹一道上諭就可動員犯官及其子弟的任所、原籍,甚至旅途等有關各省的督撫、布、按及州縣官。”(64)但乾隆帝屢興反貪大獄,效果卻微乎其微,一省、一府無官不墨的說法常爲最高統治者所承認。由於貪腐的根源是特權,反腐不但不觸動官僚階層的特權,其特權變數反而有加無減,即使君聖臣睿,這類反腐也衹能是揚湯止沸,而非釜底抽薪。

       在專制政體下,爲個人或極少數人私有和壟斷的特權,通常與道德、正義、人性、民意相悖,君主不得不给予官員或明或暗的物質利益,即王亞南所說:“給予了做官的人,準備做官的人,乃至從官場退出的人,以種種社會經濟的實利,或種種雖無明文確定,但卻十分實在的特權。”(65)在這種情況下,特權就等同於額外的政治、經濟、聲譽和地位等福利。即使是大力宣傳官員虚幻的高尚品格,實質上也使官員獲得了遠高於普通人聲望的道德優勢和精神特權。

       抄家式反腐,衹能由擁有最大特權的君主處治擁有較小特權的官僚們的經濟犯罪,法律成了權力的奴僕,既乏監督作用,也少威懾效力。因爲,官員們表面上憎恨貪腐,實際上多視之理所當爲。乾隆年間三任浙江鄉試監試官的黃圖珌寫道:“如彼苟獲名位,輒計私囊。”(66)乾隆年間任景德鎮窑務監督等職的唐英描述官員的想法是:“可見天下事宜假不宜真,衹要有錢料理,何愁呼應不靈?指日補陞美缺,再飽私囊,怕他少了我那萬倍之利?”(67)在這種政體下,清廉多被視爲迂腐無能。

       貪員被抄家,儘管家產被進行了較爲徹底的曝光,但這種事後懲處、沒有事前預防和過程監督的舉措,對官員不但沒有太大的儆防作用,而且貪瀆問題越來越嚴重。四十年前,與“甘肅冒賑案”相似的案件就在該省上演過,並被乾隆發覺。(68)此案重演,充分說明乾隆反貪的局限性。章學誠指出:乾隆後期,“上下相蒙,惟事貪婪黷貨;始蠶食,漸至鯨吞。初以千百計者……俄以數十萬計,或百萬計矣”。(69)

       公允地說,乾隆朝是中國傳統社會中較爲理性的時代;但衹要奉行唯上是從的官本位或權本位,官員擁有不受程序化監督的特權,無官不貪就不是過於離譜的說法。有學者認爲,乾隆所說的“各省督撫中,潔己自愛者不過十之二三”,是“對最關吏治清濁的封疆大吏的操守的偏高估計”。(70)最高統治者不得不採取一些反腐舉措,一方面爲統治合法性提供藉口,另一方面清除最不利於體制之官或冒犯君主之員。因此,在專制時代,衹能適度而不能完全適律反腐,衹可奉旨而不可嚴格奉法抄家,無法把消除貪腐作爲治吏的根本目標。

       由於乾隆懲貪多是有選擇地殺一儆百,致使官員揣窺宸衷遠勝於嚴守法律規條。乾隆十二年(1747)諭:“朕因各省侵貪案件纍纍,意欲懲一儆百,以息貪風,大學士及該部並未詳查立法本意,蓋懸度朕意。”(71)十六年(1751)諭:“貪黷之風不可不力爲整頓,是以按照定律,懲一儆百,期於辟以止辟,乃臣工等又不免意涉揣摩。”(72)三十一年(1766)諭辦理段成功案,“自當懲一儆百”,但對未經敗露的涉貪之事,“姑從寬,已往不究”。(73)四十二年(1777)諭:“至外省吏治,袒護徇私,皆所不免。今就已破之案,懲一儆百,各省督撫司道,俱當倍加警惕。”(74)乾隆曾處死極爲寵愛的惠賢皇貴妃的兄長高恒、親侄高樸。在給烏什參贊大臣永貴的上諭中稱:“高樸係皇妃之侄,然伊如此妄行,朕雖欲顧念貴妃,亦難稍事姑容。……務必秉公究審。”(75)表現出了一位明君的氣度。但當御史曹錫寶劾和珅家僕劉全時,乾隆竟將曹苛責並革職,並無理法可言。乾隆自己承認:“李侍堯婪索屬員銀兩盈千纍萬,甚至賣給屬員珠子行同市井,較恒文等尤甚。”(76)他處死了恒文,卻千方百計讓李侍堯逃脱制裁。

       郭成康指出:乾隆“從維護大清帝國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出發,絕不能容許貪官污吏毁掉國家的根基;但每當查辦貪污大案日漸深入而即將揭開政治的黑暗內幕時他又猶豫了,又手軟了”(77)。究其內情,也不能全歸咎於乾隆“手軟”,若徹底揭開“政治的黑幕”,恐更有損於大清的基業。不難理解,乾隆時代,該查未查、應懲未懲之案不勝枚舉。乾隆有時並不憎恨貪腐者,反而憎恨貪腐的揭露者,尹壯圖、曹錫寶等人即因此而受到了懲處。

       這種做法的根源,在於專制體制下,衹能通過懲處少量官員,讓其承擔全部腐敗的責任,予民衆以貪腐官員總是極少數之錯覺。

       爲確保官僚權力的使用不出現政治偏差,最高統治者對特權邊界的法律規定極爲模糊。相應地,乾隆非常重視對臣屬進行臣奉之道的教育,反復強調“事君以忠”,“敬其事而後食”,“夫致身事君,終始不渝,乃分所當然。鞠躬盡瘁之義,凡爲臣下者,何人不當以此自勉?”(78)由於政治始終高於法律,政治嗅覺極爲靈敏、致力於保持政治正確的特權官僚,視違法爲輕,視忤上爲重。因此,平時合法之事,因政治風向有變而成爲非法;合乎上意之事,或已觸犯刑律。總之,不論特權者所做的合理、還是合法之事,皆有可能使其罹入法網。

       乾隆要求臣屬的職責是:“至爲臣者,夙夜靖共,奉公憂國,爲上爲德,爲下爲民,苟非鞠躬盡瘁,求所以稱股肱心膂之任,殫分猷宣力之能,不足以盡爲臣之道。……然較之爲君,究未至若彼其難也。”(79)即使在乾隆看來難度遠遜於爲君的爲臣之道,對絕大多數官員來說,也屬可言而不可行、可倡而不可及,因爲這些要求基本屬於不可界定的道德範疇,與法律規條大面積錯位。

       不言而喻,專制時代的官員從入仕起,就進入了體制之彀,特權實質上伴着絞索。别說官員們平時犯下的忤上違法之事,就是不經意的人事隔閡,言語稍有不慎,資產過於豐厚等,也會成爲貼在其身上的生死符,君主在需要之時,即可置其於死地。如學者認爲李侍堯一再獲罪,是因爲李長期在廣州爲官,厚積資財,“正是這筆財富打動了和珅甚至高宗皇帝本人,才一再使李侍堯獲罪,以便將其財產籍沒”。(80)乾隆時代官場流行的“伴君如伴虎”(81)一說,形象地刻畫了專制政體下官員的生存狀態。

       不少罹於體制之彀甚於罹法的被懲處者,並非貪行最重的官員。被從重處死的甘肅冒賑案第二號罪魁王廷贊,“少負俊才”,任蘭州府經歷,“一時蘭民之赴訴於兩大府者,皆曰願交王經歷聽之”;任職張掖,“憂民勤政”;初任甘省藩司,“慨然以清[廉]爲己任,絕苞苴,明黜陟”(82),屬員向其饋送水禮,亦被其責罵;並多有急公之舉,如分別捐銀三千餘兩和一萬兩修安定橋和龍王廟、出銀一萬三千兩賑濟皋蘭百姓、以己資九千兩並一千七百串賞賜兵弁(83);在甘州南門甘泉廟立有王公生祠,乃“邑人感張掖令王廷贊德政”;(84)案發前一年,乾隆帝誥封其曾祖父及父爲通奉大夫,曾祖母及母爲夫人。(85)同案犯山丹縣令萬邦英,“居官仁慈……以一言罷民勞,民感其惠”(86);程棟任靖遠知縣,“作養學校,子惠群黎”;後任宋學淳,“居則民樂,去則民思,至今口碑猶載道焉”;那禮善,“廉明清正,弭盜安民”。(87)

       乾隆錯誤地以爲,對高級官員的殛殺,“各督撫共見共聞,諒無不洗心滌慮,人勵清操矣”。(88)然而,官員們無法用法律這一程序性的手段來檢視、約束自己的行爲,不得不從君主意圖和官場人際關係方面來對其罹罪作出反省。乾隆前期,被劾“多得屬吏金,婪索”等罪名而死於獄的浙撫常安,“時論疑其中蜚語以死,非其罪也”;(89)乾隆後期,兩淮提引案中的監政高恒、普福,運使盧見曾也係人際關係(“政府亦有中傷之者”(90))問題纔罹罪。

       和珅被賜死後,“爲和珅所陷”,幾成其前被抄家官員反思或洗刷自己的一大藉口。浙撫福崧,“民頌其治行。其得罪死,頗謂其忤和珅,爲所陷”(91)。乾隆四十四年被抄家誅殺的寧遠知州臧根嵩,傳言“爲大臣和珅所陷”(92)。更有甚者,史志載一知縣,居然也“爲和珅所嫉”。(93)王廷贊、陳輝祖據說皆係被誣。史稱:王廷贊“秉性剛方,不事夤緣,當時有強項之稱。首相和珅貪權納賄,廷贊獨不與結交,後卒爲和珅陷害,論者惜之”(94)。更聳人聽聞的是,人稱陳輝祖“後爲和珅所陷,薨”(95)。官員死刑的核准均出自乾隆,“爲和珅所陷”不過是被君主所冤的另一種說法。其表面原因固然是人們以爲君主被蒙蔽而導致的偶然性主觀判斷失誤,實質則是體制之彀的必然結果。這就是被抄家的官員多自我感覺被人陷害的根由。

       官員的貪腐如其說係出於各自的貪欲,是個人行爲,不如說係出自官員們共享的特權,是普遍行爲。相信上述被殛官員的違法行爲是客觀存在的,但同樣相信他們的貪腐程度或不甚於其他安然在位的官員。再加上殺一儆百選擇性的反貪,說那些被“選”中者多係冤枉,也無不可。此類抄家絲毫達不到儆貪治腐的效果。

       由政治導向變動造成的案件使許多才官、“清官”難逃其厄。乾隆三十一年(1766)在晉撫任上“徇縱營私”被抄家處斬的和其衷,任巡察盛京御史時,勇參奉天將軍額爾圖借巡幸辦差之機克扣兵餉等罪,致額爾圖解職。(96)三十二年(1767),因徇隱屬下虧空被抄家賜死的湘撫李因培,向有清譽,學問極優,任順天府尹,力抗直隸總督方觀承之命,參奏查辦了方的親信涿州知州李鍾俾。(97)三十三年(1768)因兩淮提引案抄家致死的盧見曾任地方官時,“除雜派,清積牘,一以儉勤爲治”。(98)三十五年,因良卿案被抄家絞決的方世雋任陜西藩司,“上稱其錚錚有聲”;任職陜、貴、湘,“三省吏民咸懷其德”。(99)而把良卿定爲婪索,也非常勉強。(100)

       罹於體制之彀被抄家的官員,受審時,乾隆常直接下令予以刑來。(101)家眷也常受極重的懲罰。甘肅冒賑案中,王亶望三子被發往伊犁,(102)八子因年幼被解交刑部監禁。王廷贊等官員,甚至遇賊被害的楊士璣,其子皆被發往邊疆充當苦差。因有“微勞”被免死的謝桓等,除本人被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遇赦不准援釋外,所生親子,不准應考出仕。(103)有的罹罪官員甚至禍及其女。乾隆三十三年查抄額勒登額家產,“著將伊女交刑部監禁。其已嫁者,令其離異”。(104)此係體制之彀,也是體制之酷。

       下屬向上級送禮,是特權較小的官員應對特權較大的官員的常規手段,而這又是典型的體制之彀。孟德斯鳩(C.L.Montesquieu,1689-1755)指出:“專制的國家有一個習慣,就是無論對哪一位上級都不能不送禮物。”(105)康熙九年(1670)議准:“官員因事夤緣饋送禮物,發覺之日,與者、受者皆革職。”(106)但乾隆本人就非常熱衷於受禮。康無爲甚至認爲,乾隆出巡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收禮。(107)乾隆時代,官場苞苴公行。有人認爲,乾隆帝早期對送禮與行賄的不當規定,事實上助長了行賄之風。(108)在節日、升遷、生日等場合給上司送禮,為官場常態。(109)山東巡撫國泰被劾,抄出山東在任、候補各官除一人外,俱有禮單;(110)“平時年節屬員送禮的多若如壽日。司道各府除水禮外,還有送私禮的,如金珠、朝珠、人參等物”(111)。

       甘肅冒賑案内查明,蘭州道熊啓謨父生辰,下屬鄭陳善一次送禮400兩;丁憂離任,陸瑋一次送盤費500兩。(112)安肅道員陳之銓和鞏昌知府潘時選在任3年,分別收受各州縣官銀5300兩和4900兩(其中實物值銀300兩)。(113)蘭州知府蔣全迪勒受皋蘭知縣陸瑋銀4000兩、盤費銀2000兩,鄭陳善銀6000兩、公幫銀2000兩,禮縣知縣程棟銀15000兩,靈州知州黎珠銀900兩,福明和謝桓各幫蔣全迪購買奢侈品費銀2100兩。“各州縣供吐者尚不計其數”。(114)

       向督撫、藩司送禮,動輒上萬兩。據原金縣知縣邱大英供:在王亶望甘肅藩司任内,“通省都要送禮”。僅辦理過一次災賑、“不過隨衆饋送”的邱大英,送各類銀11400兩;(115)渭源知縣陳起撝送銀7000兩及天馬皮袍褂等;永昌知縣林昂霄送銀9400多兩、金50兩。(116)山東濟南、青州、曹州、登州4名知府,一次向國泰送金200兩。(117)乾隆五十年(1785),富勒渾任兩廣總督,運司張萬選一次送銀30000兩。(118)乾隆六十年,貴州糧儲道孫文煥給福康安送銀122000餘兩。(119)

       作爲集體貪腐,官員通常利益均霑。據原涇州知州陳常財供,在甘肅捏報銀二萬二三千兩,王亶望、蔣全迪分別得銀一萬二千兩和一萬兩。折收捐監多收銀四萬多兩,王、蔣各索去一萬餘兩,陳自得一萬七八千兩。(120)

       殘酷的體制之彀,使官員視官場關係甚至重於親情。與給上司動輒千兩、萬兩相比,某些貪官給家人的錢財幾乎微不足道。據侵蝕帑銀四萬餘兩的署昌吉知縣伍彩雯家人供述,伍在外做官二十餘年,衹在乾隆四十年(1776)取家眷時給其母銀二十兩,此後五年三次共寄帶一百一十兩。(121)文縣知縣湯傳業,虧空倉糧三千九百餘石;經蘇撫抄家嚴追厲審,發現湯“因無力搬取眷屬,妻子在家,每年任所寄回盤費,不敷食用,向藉伊戚錢致純、莊瓚等資助度日”。(122)阜康知縣王喆,在迪化糧石冒銷案中,“通同舞弊”;在職期間,“家中日用不敷”,家人把住屋和桑地抵押給鄰居以借債。(123)

       以權力爲基核的體制之彀使下層官員即便染墨,但實際入己的利益並不多。鳳陽知縣李雲標被革職後,“諸債冗迫”,甚至假造房契向兄弟“索銀還債”。(124)東平知州洪鸞病故,“些微資財盡行抵交缺款,眷口逗留東平,無力回籍”。(125)原呼圖壁巡檢黃岳英,居官時“日用盤纏外實無餘積”,被參革後,連回家的路費也出不起。(126)首任昌吉縣丞徐維紱“因公到京,用費不足,要家中將田房變銀二千兩”,結果,田產僅賣八百兩,其祖母又拿出養老銀二百兩,方湊足半數。(127)其他案件中,常有類似情況。乾隆年間,浙江臨海官員蔣履“虧空事發”,“籍其家,無長物”。(128)靖遠知縣麥桓供,任職期間共冒銷監糧銀一萬九千八百餘兩,“每年饋送各上司自二千兩至一二百兩不等,應酬紛繁。……因所入不敷需索,衹得告養回里”。(129)連貪員都無法承受官場常規的人情禮儀,不貪則更無生存之可能。

       由此可見,乾隆把被抄家的官員歸咎於“天良盡昧”是不妥的。首先,治理國家不應用道德判斷代替法律審判,不應以私德抹黑掩蓋制度反思。其次,即使用個人品行來衡量,被抄家官員的道德水平未必低於其他未罹刑者。貪腐官員與形象官員一樣,均被簡單地臉譜化了。

       清初有人指出“廉吏之貪”、“才吏之貪”的現象:“今之貪縱者,大抵皆才吏也,苟使之惕於法而以正用其才,未必非治世之能臣也。”(130)這多少有些強官所難。事實上,才吏和廉吏們並非不願惕於法,而是因爲官場存在着比法更需惕懼和秉遵的原則,即難以窺透的宸衷和高於律法的政治。清中期有人寫道:“今之司刑者,問以律式輕重而不知。”(131)官員不畏法、不守法,甚至不懂法,是體制之彀的必然惡果,而不僅僅是官員個人的品質和智識問題。

       在這種氛圍下,勢必會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逆淘汰機制。乾隆晚年任翰林院編修的洪亮吉指出:“即有稍知自愛及實能爲民計者,十不能一二也。此一二人者又常被七八人者笑,以爲迂,以爲拙,以為不善自爲謀。而大吏之視一二人者,亦覺其不合時宜,不中程度。不幸而有公過,則去之,亦惟慮不速。”(132)像閔鶚元,“初任皖時,以廉潔自重,布衣蔬食”;“及撫吳日,頗改前節,苞苴日進,動逾千萬”。(133)這種現象絕不能用官員虛偽、善於偽裝來解釋,而應歸咎於特權所必然導致的腐敗,腐敗的特權又把官員送入了體制之彀,爲自己脖子上繫上了一根隨時被君主勒緊的絞索。

       乾隆時代,查抄經濟犯罪官員,表面上是爲了肅貪致廉,實質更寓懲辦貳心官員、確保臣屬忠誠之意。乾隆對和珅的貪瀆非常清楚,但仍寵信有加。異國人士亦知:“珅之貪恣,帝雖知之,毫不譴責。”(134)森槐南指出:“和恃寵專權,氣焰熏天,貪婪無狀。”(135)相反,對奏請將四位名臣陪祀文廟的尹嘉銓,由於意在君主崇拜之外設立新的崇拜偶像,政治有所偏差,乾隆則毫不猶豫地將這位頗有道德名望的學者型官員抄家誅殺。

       因此,由體制為特權官員設置的絞索,真正目的是爲了保障政治正確,而非促進官員道德高尚。就這一角度而言,被抄家的官員既是專制體制的得益者,也是體制之彀的受害者。奉旨而非奉律抄家,如言於治貪有抔土之益,則於崇君有丘山之功。那些未被抄家和懲處的官員,也同樣陷入體制之彀,並被剝奪了人格、尊嚴和思想,成爲君主的俎肉釜魚。

       清初最高統治者均致力於以君主思想爲心的一心一德意識形態構建和政治宣傳(136)。遺憾的是,乾隆時代,普通官員的理想是位極人臣,以博取更多的利益,而絕大多數官員利益的獲得取決於與同僚和上下級之間的默契、勾串和協作。因此,與君主同樣追求私益最大化的官僚集團,一方面不擇手段地向君主靠攏,以獲取高於儕輩的特權和利益;另一方面,則在官員之間結成利益同盟,與君主抗衡,事實上與君主離心離德。乾隆年間的翰林院編修蔣士銓寫道:“從來權奸之輩,不可一日無官,不可一刻去位;牢依黼座偷權力,巧借天威用劫持。”(137)如其說這是“權奸之輩”的特有做法,不如說是官僚階層的普遍行爲。

       乾隆時代,官員們不得不按兩套規則生存和生活。一套是明晰堂皇的道德和憲典,即政治理念和法律規範。這是官場中極不現實的空洞教化,信守者實爲鳳毛麟角,且被視爲不近人情的另類。另一套是與官員休戚相關、在現實中大行其道的“陋規”、人情、變通、共謀等,即隱規範,在許多部門、地區、群體中以陋習的形式表現出來。僅乾隆帝斥責過的“習氣”就有:外省、漢人、綠營、滿洲、司官、河工、監務、蘇州、閩廣、烏拉齊、矜貴、庸幕、言官、内務府等。乾隆曾諭:“向來各省督撫辦理案件,瞻徇欺朦,上下通同舞弊,習氣最爲惡劣。”(138)在執政期間反復申斥:“外省後任接代,每於前任之事,曲爲瞻徇,不肯舉發者多。”(139)違法徇情之事,“舉朝大臣恐俱未能盡絕”(140),“各督撫俱所不免”(141)。即使乾隆治內侍素嚴,但“向來內務府官員好與太監交結,實係最惡習氣”(142)。乾隆指斥科道稱:“科道中原無實心爲國之人,導之使言,不過黨援同異,冀快其私,甚至各立門戶,有害國家。”(143)外官習氣,“多尚周旋。每欽差大臣及鄰省督撫經過,地方官以現非本管上司,轉欲竭力趨蹌,於數十里外設馬爲長探,二十里内設馬爲短探。……其本省督撫司道,或差家人標弁迎送至境……且不能無需索之事”(144);地方陋習中,蘇州習氣,“遇事不肯認真”,“獧巧原所不免”。(145)閩廣習氣,“屬員多趨奉上官,同寅惟宴會相尚,廢時失事,耗費物力”(146)。這種習氣,恐爲全國官場風尚。據御史錢士雲奏:“官場陋習,借名議公,衆飲連宵,玩誤公事。”(147)

       官員們一方面普遍崇尚“官場習氣”,另一方面卻以不染此習相標榜。乾隆年間,據任順寧知府的劉埥在致一官員函中稱:“向見年兄樸誠不欺,無近時官場習氣,是以心焉識之。”(148)乾隆帝也深悉這類風尚,並不遺餘力地予以打擊,但效果微乎其微。乾隆元年(1736)諭:“人情生玩……而或採虛聲以收人望,假援引以市私恩。”(149)乾隆四十二年諭湖南吏治:“上司既明以姑息,市私恩,下屬遂漸以逢迎,開捷徑。”(150)甘肅冒賑案中,官員稱其侵貪乃“相沿積習,隨衆效尤”(151)。乾隆晚年諭:“外省習氣,往往存官官相護之見。”(152)像查抄良卿案的吳達善等, “爲衆人攤減應賠分數”,乾隆斥其“久任封疆,事多閱歷。……乃深染模棱惡習”。(153)現實中,這樣的人往往是官場寵兒。乾隆晚年在查辦周廷俊“徇庇屬員”案時指出:“各省地方官,似此者不一而足。”(154)

       顧炎武所說的“人情三反”(彌謙彌偽,彌親彌泛,彌奢彌吝)(155),既是清代士人人格分裂的寫照,也是對雙重規範造成官德悖謬的刻畫。精通隱規範並按其行事的官員,纔真正受同僚和上下級的青睞、歡迎和擁戴。乾隆時代名宦汪輝祖稱:陋規不宜裁汰,“忽予汰革,目前自獲廉名。迨用無所出,勢復取給於民,且有變本而加厲者。長貪風,開訟釁,害將滋甚極之”。(156)

       官員的口碑、考評、聲譽和舉薦,多由隱規範操縱;但官員的治罪、升遷乃至性命又由明規則決定。隱規範與明規則多有衝突之處,官員被置於兩難境地,這是體制之彀造成的官場死結。

       作爲極其強調道德的專制政體,由於隱規範的存在,實則不斷地逼智示愚、逼廉爲貪。乾隆年間進士、在兩地任過縣令的鄭燮,書四字於座右曰:“難得糊塗!”舉沅幕僚錢泳稱之爲“極聰明人語”。(157)清者示愚,概係無奈之舉,表明對官場隱規範的恐懼和緘默;濁者“糊塗”,多寓苟且之意,幾爲同流合污的宣言和藉口。

       即使是君臣共認的天朝盛世,重臣名儒亦多對貪腐因循庇護。甘肅冒賑案的肇因,與大學士于敏中有極大干係;而風聞冒賑的總督勒兩謹,“委員密查幾遍,怎奈委文官去,文官說是沒有此事;委武官去,武官也說沒有此事”。(158)此案發生時,一代大儒畢沅,兩署陜甘總督,御史錢灃劾其對貪員“瞻徇回護”。(159)因而,越是貪腐的官員,越是結成了強大的利益同盟,既減少了劣行敗露的風險,又能把抄家之類的影響降到最小程度。越是位高權重的官員,越是攫得了更多的不法利益;于敏中、福康安、和珅等僅是官場冰山之一角。這也可以解釋官員何以一門心思、不擇手段地覬覦更高的職位和最大的權力。

       清初有人指出,抄家對貪員打擊不大,被抄官員“反欲乘此以害素不相睦之人,東扯西扳,飽填欲壑”。(160)《紅樓夢》生動描寫了官員們對贾府抄家時的表現——世故圓滑的西平王、北靜王對贾府關照有加。這是乾隆官場的常態:官員們既竊喜於其他官員罹禍,又會兔死狐悲、鬻義邀恩地袒護被抄者;既結他人留有餘地,更給自己留下後路。而忠實執法抄家的趙堂官,成了官場楞頭青。一部乾嘉學者所著的《紅樓夢》續書中,趙最終合乎邏輯地落入賈政之手,因“貪婪不職,奉旨抄家拿問。交軍機處,會同刑部治罪”。(161)乾隆三十年查抄李星垣家產,主持抄家的徐州知府邵大業“素愛沽名”。結果可想而知,儘管李家原籍被抄的田地有4萬畝、房屋185間(162),但僅抄出銀16兩。(163)三十三年,查抄慮見曾家產,有錢數十千。事前通風者爲慮家姻親紀昀等。(164)四十六年,陳輝祖查抄閔鵷元原籍貲財,抄出存銀3兩。乾隆覽摺便窺破真相:閔鵷元親兄爲蘇撫閔鶚元,“非陳輝祖查辦時任聽委員欺隱,隨意開報,即閔鵷元之家屬,聞風豫爲寄頓”。(165)五十三年(1788),查抄柴大紀,在其家中地下起出金銀等各類財物合銀4萬兩,浙撫琅玕憑常識判斷:“柴大紀兩任臺灣總兵,肆意營私,種種貪黷,其所積資財必然豐厚……查出各項,又無細軟值錢物件。”(166)但何人袒護柴家卻無從查起。六十年,查抄閩浙總督伍拉納撫浦霖貪贓案,經乾隆親加廷鞫,發現“上下通同分肥飽槖,置民生吏治倉庫錢糧於不問”;查案者長麟等,“於此案始終回護,袒庇瞻徇,意存化大爲小”。(167)作爲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官員,在抄家問題上,跡近明目張膽地欺君庇腐,說明袒護貪官的隱規範的影響要遠大於忠君懲貪的明規則。

       王亶望在被問及爲何不懼貪行敗露時稱:“我做這種的事,我起初若想到今日發覺也斷不敢做。衹是我貪心重了,想上下合爲一氣,各自分肥……不至敗露出來。”(168)由此可見官場強大而普遍的利益同盟。在這種環境下,理性官員衹得有意抹黑自己,以與其他官員合群,而不至於爲衆人所忌。乾嘉年間頗有廉譽的汪志伊,公開宣導明代“立朝四十餘年”、“名重海內”的陳文定箴言:“凡人不可以太廉,廉則貪污者忌。”(169)

       即使受到嚴懲的官員,其家屬也常受到官場的照顧。陳輝祖被正法後,其子陳山琨得到了“故父親友年誼”的資助,“搬柩、殖葬及盤攬家用外,尚餘銀一萬二千餘兩”。(170)據禮親王昭槤所記,冀州知州成善曾購一乞婦爲妾,成婚日知其爲蔣全迪子媳,“因立遣還,並厚贈貲囊”;此舉得到官員們的普遍讚頌。(171)

       惕法守法的循吏和廉員,由於官場人脈較差,更易成爲反貪類抄家的對象。即使通過查抄證實爲清廉,不但絲毫無助於減輕罪等,反而因查抄官員懼被責徇私寬縱,往往對廉吏及家人施行更嚴酷的敲撲。湯傳業父湯大紳爲乾隆年間一甲三名進士,“人品端方”,但“爲人傲岸”。(172)閔鶚元查抄湯傳業,“復飭該司府詳訪確究,並經親提覆訊”。(173)湯傳業族叔湯大奎為鳳山知縣,殉難後亦被抄家。湯貽汾記述此事時寫道:“廉吏無私囊,長物衹破硯。臧獲亦何辜,鞭棰任窮按。”詩後註:“制府李侍堯謂鳳山有解項未清,奏請查抄家產。侯官令黃某仰承意旨,盡力搜查,家人扃錮室,拷訊僕僮,疑有寄頓。”(174)黃岳英被查抄時,家產如一下等農家,徽撫譚尚忠令藩臬兩司並徽州知府再三嚴訊。(175)閔鶚元查抄華亭知縣王夢文,發現王所得宦資“即陸續歸還借欠”,仍對其管事家人“反復嚴行訊究”。(176)署兩江總督薩載查抄肅州知州厲學沂原籍家產,得知厲母及妻靠質當衣物度日。薩載“得經批飭該道府等嚴查根究”,厲的家人受到了極嚴厲的拷審。(177)

       近代文明政體下,人們在法律範圍內不掩蓋追求金錢等物欲的本性;隨着人性的不斷成熟,反而向高成就動機人格發展。(178)專制政體下,官員從一開始就大肆渲染道德、無私、聖賢等精神追求。乾隆帝諄諄教導:“公爾忘私,國爾忘家,乃人臣事君之大義。”(179)但由於特權的巨大魔力,“近利以利來,近色以色至”(180),在隱規範下,官員整體默契地致力於攫金掠銀、求田問舍等物質財富和肉體享受,缺乏豐富的精神情感和社會责任。孔子所說的好德不如好色,是官場頗爲普遍的風尚。(181)

       官員表面喻義而不喻利,但在隱規範中卻反其道而行之。乾隆時民諺:“官久必富。”(182)儘管抄家對官場具有一定的威懾力,但由於權力對財產的統治性,以權謀利這一隱規範,幾成官場明規則。乾隆時代,一位傳教士寫道:“中國官場中絕大多數人的唯一目的是攫取權力和財富,絲毫沒有道德的束縛。”(183)從官員參與國家專控商品的經營,概可管窺乾隆時代官場隱性的利益同盟。食鹽在明清爲國家壟斷、專商專營,官員被禁止參與經營和分潤。由於鹽業多暴利,官員違法行鹽,在乾隆年間竟司空見慣。自乾隆三十七年起,王亶望在兩淮購買了19000餘鹽引,價值120585兩。(184)乾隆四十六年,鹽商歸還王亶望本利銀104483餘兩。(185)乾隆四十一年,蔣全迪在揚州行鹽本銀達42000餘兩;乾隆四十六年行鹽3028引。(186)程國表有淮南鹽根窩900引、淮北鹽根窩10224引。(187)劉光昱有歷城豐裕鹽號,本銀20000兩;京城西安門外鹽鋪1座,值銀12000餘兩。(188)陳輝祖與寄籍編修淮北鹽商吳以鎮爲姻親(189)。王燧家人有灶地82引多(每引計地9.69畝)(190)。

       官員在非任地置買田產,爲清律不禁;但在任所置地,則屬於違法。清律規定:“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191)乾隆四十二年諭旨揭示了官場根深蒂固的隱規範:“向來漢軍習氣,多於外任私置產業,以爲日後安享地步。”五十五年(1790),查抄閔鶚元家人房產時,乾隆再次揭示了任所置田弊端:官員“於所屬置買田畝,則完糧納税,該縣豈敢實力催徵?並有代爲完繳之事,皆不可知”。(192)

       即使在原籍等非轄地置地,官員們結成隱性同盟的手法昭然若揭。一般說來,若僅用市場化手段零星購地,不但土地積纍的時間十分漫長,在空間上也極其分散。(193)但官員的土地卻動輒以數百畝、甚至千畝的規模擴張。方世雋在江寧寄籍地所購置的兩處田地達846畝多(194);程棟任皋蘭知縣的短時間內在原籍置地1400畝(195);河東鹽運使程國表,在淮安置地3469畝(196);安徽臬司呂爾昌,僅在武進置地達670餘畝(197);侯作吳任秦州直隸州知州後置地1200畝(198);徐九在涿州一次爲富德置地七八頃(199);江西巡撫、亳州人陳淮,原籍抄出田地13570餘畝(200);平涼知府汪皋鶴,在碭山、宿遷分别有田12407畝和5390餘畝(201);杭嘉湖道王燧自置田8934畝,灶地430多畝(202);和珅被抄時,有土地126635畝之多(203)。後來,户部尚書英和奏:“自乾隆年間以來,入官地畝甚多,他不具論,即如和珅、福長安兩家入官地畝不下二三千頃。”(204)

       可以想見,這些土地的集中是依靠了官員之間的權力協作。乾隆年間,廣東巡撫鶴年奏,官員的幕客們,“挾有餘貲,或貿易行鹽,或經營置產。……因而交結官長,聯絡胥吏”。(205)幕客的表面做法顯然就是官員的隱性所爲。不受監督的權力,加上沒有道德的資本,是官員斂財和理財的核心內容,大多數官員職務以外的收入總與官員之間的利益共謀相伴。

       在專制政體下,不是君主所給予官員的利益太少,纔使官員不夠忠誠;而是官員們整體追逐私利的合力太強,不隨波逐流的官員既面臨失去君主所予利益與集團常規利益的雙重風險,並且面臨被官場邊緣化、甚至抄家殺身等嚴懲酷處。儘管不少官員的升遷、生死均操於君主一人之手,但畢竟天高帝遠,王朝所大力宣揚的道德憲典與君主的教諭一樣,多與官場實際相脱節。官員們感同身受、無時不被其影響的是隱規範;對絕大多數官員來說,隱規範對其命運更具決定意義,並與其他官員的利益息息相關。是以乾隆年間,“州縣之畏督撫,過於畏皇法矣。督撫驕而不敢執儀注,督撫刻而不敢遵律例,督撫貪而甘舍其身爲之鷹犬爪牙,雖至身敗名裂,死而不悟”。(206)

       在按君主意志而非嚴格依律督察官員的政體下,君主個人性格、才幹、智慧和勤勉等,對官場政治所起的作用極其有限。隱規範的存在就是官僚集團應對體制之彀和莫測之宸衷的必然選擇。從官僚利益的角度來看,這種做法明智而合理;但就國家利益而言,則貽害無窮。

       乾隆識精慮深,屬治世之能君,臨御期間係專制時代反腐的最高峰。抄家需“奉旨”而非“奉律”表明,乾隆重揚己馭官而輕治國安民,恃權術智慧而薄法律制度。由此造成的反腐效果實不能盡如人意,可見體制造成的天然弊端絕非個人能力所能彌補。胡適所言“清室之亂源實種於乾隆一朝”(207),並非沒有見地。

       專制政體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君位,但不是依靠公平的政治體制和法律制度來督官安民,而是運用謊言來神化政體,利用暴力來威懾民衆。法律政治的施行者依靠大量秉法行事的專業人員,而非更大特權的擁有者。專制政體衹能通過給予特權和物質利益,來收買唯上是從,磨滅或隱藏是非觀、正義感和法治意識的官員操持謊言工具,控制暴力機器。由於君主居主導性的地位,作爲臣僕的官員入於體制之彀。隨着權力金字塔的上升,官員所獲得的各項利益也逐級增多;對各種利益的無止境追求,又使得官員成爲自身欲望的奴僕,給自己套上了被君主所操控的絞索。因此,官員們不得不利用各種隱規範,以實現和保護個人及集團利益的最大化。

       貪員與廉吏均是君主的不同工具,貪與廉的判定,有時甚至取決於君主的一念之差。(208)忠君的最高境界即如《紅樓夢》所言:“文死諫,武死戰。”狡吏因其無益於己而陽奉陰違,智員因其有損蒼生而鄙夷不屑,庸官因其高不可及而無從效仿。與形象官員被美化成高風亮節的大賢希聖相反,貪墨官員多被醜化成傷天害理的凶魔惡煞。兩者均與其真實形象別如天壤,無法令官員們心悦誠服地見賢思齊,摒墨棄貪。因此,奉旨抄家,即依君主個人意志嚴懲各類貪官,充其量可以成爲大衆的慶典,於治貪卻無長久之功。

       以忠君爲核心的專制政治,無法持久地保證其邏輯解釋的合理性。因此,專制政治的意識形態資源極易被耗竭。乾隆經常強調自己是冠絕古今的聖主,極大地壓縮了其繼承者的形象塑造空間,使得嘉慶及以後的君主衹能依恃列祖列聖的思想資源和道德血統體現自己的正統形象。實際上,乾隆的思想、方法多是用實用主義的手段來維護皇權,不是爲了社會公正而定立的長久之策。隨着時移事易,早期君主的思想多無可取之處,是以勤政、仁厚如嘉慶者,也不可能找到正確的變革之路,仍予人以一代不如一代之感。儘管嘉慶一親政就查抄、賜死了超級巨貪和珅,但在他的時代,貪員已到了妄爲的地步。對官員的抄家,弄虛作假已成頑疾,使得嘉慶帝及以後君主,均難逃庸君之譏。

       注释:

       ①魏美月:“清代乾隆時期軍機處檔有關抄家之史料及其價值”,《故宫季刊》1(1980):1-25。

       ②韋慶遠:“清代的抄家檔案和抄家案件”,《學術研究》5(1982):96-101。

       ③韋慶遠:《檔房論史文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第12頁。

       ④[日]佐伯富:“清代雍正朝における養廉銀の研究(一)——地方財政の成立をめぐって”,《東洋史研究》l(1970):30-60;“清代雍正朝における養廉銀の研究(二)——地方財政の成立を补漏”,《東洋史研究》2-(1970):184-245;“清代雍正朝における養廉银の研究(三)——地方財政の成立をめぐって”,《東洋史研究》4(1972):351-388。

       ⑤Madeleine Zelin,The Magistrate's Tael:Rationalizing Fiscal Reform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g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2),"Introduction".

       ⑥[日]石橋崇雄:“清初皇帝擢の形成過程——特に『丙子年四月《秘錄》登ハソ大位檔』にみえる太宗ホソ·タイジの皇帝即位記事を中心として——”,《東洋史研究》1(1994):98。

       ⑦Harold L.Kahn,Monarchy in the Emperor's Eyes:Image and Reality in the Ch'ien-Lung Reig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259.

       ⑧Nancy E.Park,"Corruption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Corruption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4(1997):967-1005.

       ⑨[日]小野達哉:“清代官僚制下における考成と挪移の關系”,《東洋史研究》2(2005):347-376。

       ⑩柏樺、劉延宇:“清代抄家案件與抄沒法律”,《西南大學學報》4(2011):67-74。

       (11)許惠潤:《清乾隆朝抄家案件研究:以甘肅冒賑案為中心》(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0)。

       (12)高翔:《近代的初曙:18世紀中國觀念變遷與社會發展》(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郭成康:《18世纪的中國與世界(政治卷)》(瀋陽:遼海出版社,1999)。

       (13)郭成康:《乾隆大帝》(北京:中國華僑出版社,2003),下册,第509頁。

       (14)屈春海編選:“乾隆朝甘肅冒賑案懲處官員一覽表”,《歷史檔案》2(1996):74-78。

       (15)“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清內府抄本)卷1367,第18頁上。

       (16)“乾隆四十六年九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140,第1頁下。

       (17)(18)(23)[清]托津等:《嘉慶朝大清會典事例》(光緒年間刻本)卷772,第19頁上;卷357,第18-19頁上;卷652,第7頁下。

       (19)魯迅:“買《小學大全》記”,《魯迅文集》(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2009),第2卷,第18頁。

       (20)趙之恒等主編:《大清十朝聖訓·清高宗聖訓》(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第1457頁。

       (21)王亞南:《中國官僚政治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第44頁。

       (22)[日]小野達哉:“清代官僚制下における考成と挪移の關係”,《東洋史研究》2(2005):347-376。

       (24)《清史稿》(北京:中華書局,2003),第565頁。

       (25)[清]顧炎武著,黄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長沙:嶽麓書社,1994),第478頁。

       (26)臺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宮中檔和軍機處奏摺(以下簡稱“臺檔”):《山西巡撫調補安徽巡撫譚尚忠奏查抄王亶望家產清單》,乾隆四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編號403040676;《浙江布政使兼杭州織造盛住奏摺》,乾隆四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編號403042368;《福長安奏摺》,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編號403042592;《阿桂福長安奏摺》,乾隆四十七年十一月九日,編號403043060。

       (27)“乾隆四十七年九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165,第14頁下。

       (28)臺檔:《哈密辦事大臣佛德奏摺》,乾隆四十六年十月,編號403039683附片1。

       (29)臺檔:《署兩江總督薩載奏查辦安徽按察使呂爾昌摺》,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七日,編號403041318。

       (30)乾隆對山東通省州縣的虧空,明確表示施以法外之恩,“與以二三年之限,令其自行彌補”;對某些州縣如章邱、燕平、益都三州縣的查辦,係“既經錢澧指參,則不得置之不問,以完此案”;此三州縣只要“彌補完足,即銀色間有不齊,亦不必似歷城之深加究詰矣”(“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155,第13頁上一下)。

       (31)“乾隆元年二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3,第32頁下。

       (32)[清]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第478頁。

       (33)“乾隆四十六年八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139,第23頁下。

       (34)(36)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懲辦貪污檔案選編》(北京:中華書局,1994),第1册,第58-59、362-363頁。

       (35)《清史稿》,第10968、11080頁。

       (37)四川省檔案館編:《清代巴縣檔案彙編(乾隆卷)》(北京:檔案出版社,1991),第72頁。

       (38)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4册,第2867、2868、2873頁。

       (39)“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大清高宗純纯皇帝實錄》卷1095,第16頁下。

       (40)“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167,第20頁下-21頁上。

       (41)《雍正朝大清會典》(光緒年間刻本)卷221,第7頁下;《乾隆朝大清會典則例》(四庫全書本)卷4,第39頁下。

       (42)Robert M.Marsh,The Mandarins:The Circulation of Elites in China,1600-1900(New York:'Free.Press of Glencoe,1961),111.

       (43)賴惠敏:《清代的皇權與世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第190頁。

       (44)屈春海編選:“乾隆朝甘肅冒賑案懲處官員一覽表”,《歷史檔案》2(1996):74-78。

       (45)“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166,第24頁下。

       (46)臺檔:《三品頂戴管理陜甘總督李侍堯奏摺》,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九日,編號403039771。

       (47)“乾隆四十七年九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165,第14頁下。

       (48)《清史稿》,第11077-11078頁。

       (49)王法周:“乾隆皇帝及其王朝後三十年的政治文化生態”,《史林》4(2013):75。横山裕男研究了雍正帝設立觀風整俗使對浙江、福建、湖南、廣東等地進行政治宣傳[日]横山裕男:“觀風整俗使考”《東洋使研究》3(1963):340-358。其實,乾隆帝同樣通過宣諭化導使對蘇、皖、陜等地民衆進行思想教育([清]托津等:《嘉慶朝大清會典事例》卷791,第6頁下)。

       (50)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起居注》(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第30册,第42頁上。

       (51)[日]谷井俊仁:“一心一德考—清朝における政治的正當性の論理”,《東洋史研究》3(2005):704-705。

       (52)趙之恒等主編:《大清十朝聖訓·清高宗聖訓》卷188,第3496頁。

       (53)“乾隆四十六年八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139,第23頁下-24頁上。

       (54)臺檔:《陜甘總督李侍堯奏摺》,箱號2715,統一編號403039258.

       (55)“乾隆五十九年七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456,第21頁上。

       (56)“乾隆六十年正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468,第6頁下-7頁上。

       (57)“乾隆十一年二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59,第12頁下-13頁上。

       (58)“乾隆三十年九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44,第7頁上。

       (59)“乾隆五十一年閏七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261,第36頁下-37頁下。

       (60)“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367,第4頁下。

       (61)Norman Kutcher,"The Death of the Xiaoxian Empress:Bureaucratic Betrayals and the Crisis of Eighteenth-Century Chinese Rule",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1997):722-723.

       (62)“乾隆四十六年九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140,第2頁上。

       (63)Beatrice s.Bartlett,Monarchs and Ministers:The Grand Council in Mid-Ch'ing China,1723-1820(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1),7.

       (64)魏美月:“清代乾隆時期軍機處檔有關抄家之史料及其價值”,《故宫季刊》1(1980):10。

       (65)王亞南:《中國官僚政治研究》,第97頁。

       (66)[清]黃圖珌:《看山閣集·閑筆》(乾隆間刻本)卷2,第3頁上一下。

       (67)[清]唐英:《燈月閒情十七種·轉天心》(古柏堂乾隆年間刻本)卷上,第46頁上。

       (68)“乾隆六年二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36,第8頁上。

       (69)胡適:《章實齋年譜 齊白石年譜》(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9),第157-158頁。

       (70)郭成康:《乾隆正傳》(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第413頁。

       (71)(72)[清]托津等:《嘉慶朝大清會典事例》卷618,第35頁上一下:卷605,第30頁。

       (73)“乾隆三十一年七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64,第3頁上。

       (74)“乾隆四十二年正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125,第16頁上一下。

       (75)(76)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1册,第376、987頁。

       (77)郭成康:“乾隆反貪爲什麽不成功”,《中國改革》12(2006):69。

       (78)“乾隆十一年十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277,第17頁上一下。

       (79)[清]朱珪:“皇朝詞林典故”,《翰林掌故五種》(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第605頁。

       (80)房兆楹:《清代名人傳略》(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中册,第154頁。

       (81)此語最早見陳端生《再生緣全傳》(道光二年刻本),第20頁下。陳端生爲乾隆中後期人,祖父曾任順天府尹,父陳玉敦任山東登州府同知、雲南臨安府同知等。作者爲與社會交往較少的官宦人家女性,此語顯然來自乃祖乃父。

       (82)(85)王晶辰主編:《遼寧碑誌》(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2002),第314-315、312-313頁。

       (83)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2册,第1270一-271頁。

       (84)[清]鍾賡起:《甘州府志》(乾隆四十四年刻本)卷5,第30頁下。

       (86)[清]黃璟等:《山丹縣誌》(道光十五年刻本)卷7,第4頁下。

       (87)陳之驥:《靖遠縣誌》(民國14年鉛印本)卷3,第48頁下-49頁上。

       (88)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1册,第987頁。

       (89)(91)《清史稿》,第11065-11067、11068頁。

       (90)[清]方濬師:《蕉軒隨錄/續錄》(北京:中華書局,1997),第311頁。

       (92)恩麟等:《興城縣誌》(民國16年鉛印本)卷10,第18頁上。

       (93)李世祚:《東莞縣誌》(民國10年鉛印本)卷69,第9頁上。

       (94)文鎰:《綏中縣誌》(民國18年鉛印本)卷12,第5頁下。

       (95)李馥:《祁陽縣誌》(民國20年刻本)卷7,第19頁上。

       (96)白新良:《清史紀事本末》(上海:上海大學出版社,2006),第5卷,第1558-1559頁。

       (97)[清]張之洞:《顺天府志》(光緒十五年刻本)卷74,第2頁上一下。

       (98)朱一玄、劉毓忱編:《儒林外史資料彙編》(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1998),第9頁。

       (99)[清]廖大聞:《續修桐城縣誌》(道光十四年刻本)卷13,第28頁下-29頁上。

       (100)Nancy E.Park,"Corruption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Comlption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4(November,1997):983.

       (101)臺北“故宫博物院”編:《宫中檔乾隆朝奏摺》(臺北:福美印刷文具行,1982),第1辑,第313頁上。

       (102)臺檔:《山西巡撫雅德奏摺》,乾隆四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編號403039074

       (103)臺檔:《陜甘總督李侍堯奏摺》,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十日,編號403042252。

       (104)“乾隆三十三年四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808,第14頁上。

       (105)[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北京:商務印書馆,1997),上册,第67頁。

       (106)《乾隆朝大清會典則例》卷14,第28頁上一下。

       (107)Harold L.Kahn,Monarchy in the Emperor's Eyes:Image and Reality in the Ch'ien-Lung Reig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88.

       (108)Nancy E.Park,"Corruption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Corruption in Eighteenhh-Century Chin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4(November,1997):982.

       (109)Madeleine Zelin,The Magistrate's Tael:Rationalizing Fiscal Reform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g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2),55.

       (110)[清]丁符九:《寧河縣誌》(光緒六年刻本)卷8,第18頁上一下。

       (111)(117)臺檔:《署兩江總督薩載奏查辦安徽按察使呂爾昌摺》,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七日,編號403041318。

       (112)(115)臺檔:《三品頂戴管理陜甘總督李侍堯奏摺》,乾隆四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編號403039341,九月七日,編號403039194。

       (113)臺檔:《閩浙總督兼管浙江巡撫陳輝祖奏查參甘省捏災冒賑通同作弊之各道府摺折》,乾隆四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編號403039109。

       (114)臺檔:《大學士三寶等奏審擬蔣全迪請旨即行正法摺》,乾隆四十六年八月十八日,編號4030392343

       (116)臺檔:《署福建巡撫降楊魁奏摺》,乾隆四十六年十月二日,編號403039427。

       (118)臺檔:《兩廣總督兼署廣東巡撫孫士毅奏摺》,乾隆五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編號403048430。

       (119)臺檔:《貴州巡撫常明奏爲訊明革職道員孫文煥濫用軍需錢糧查抄任所貲財摺》,編號404007470。

       (120)臺檔:《河南巡撫富勒渾奏爲查抄五員孟衍泗等家產摺》,乾隆四十六年九月八日,編號403039200。

       (12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檔案(以下简稱“一檔”):《參員伍彩雯家屬人等供單》,檔號03-1313-029,缩微號092-1445。

       (122)臺檔:《江蘇巡撫降三品頂带留任閔鶚元奏爲查抄湯傳業在籍家產摺》,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編號403042258。

       (123)臺北“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臺北:益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1986),第52輯,第371頁下。

       (124)張偉仁主編:《明清檔案》(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2),第236册,第B133242頁上一下。

       (125)臺北“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52輯,第155頁上。

       (126)臺檔:《安徽巡撫降譚尚忠查抄迪化採買冒銷案革職巡檢黃岳英家產摺》,乾隆四十七年六月四日,編號40304172。

       (127)一檔:《參員徐維紱家屬人等供單》,檔號03-1313-029,縮微號092-1442。

       (128)張寅等:《民國臨海縣誌》(民國23年鉛印本),卷22,第27頁下。

       (129)臺檔:《兩廣總督覺羅巴延三廣東巡撫李湖奏查抄甘肅捏冒案各員摺》,乾隆四十六年九月四日,編號403039167。

       (130)[清]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第491頁。

       (131)[清]包世臣:《小倦遊閣集·正集三》(包氏抄本)卷3,第70頁下。

       (132)[清]洪亮吉:“守令篇”,《國朝文匯》(上海:國學扶輪社,1909),第11頁下。

       (133)胡蘊玉等:《滿清野史·檮杌近志》(1920),第7頁上一下。

       (134)[日]久保天隨:《秋碧吟廬詩鈔》(大正九年刻本)卷1,第13頁下。

       (135)[日]森槐南:《槐南集》(明治二十二年刻本)卷3,第6頁下。

       (136)[日]谷井俊仁:“一心一德考——清朝における政治的正當性の論理”,《東洋史研究》3(2005):682-718。

       (137)[清]蔣士銓:《臨川夢》(乾隆年間蔣氏刻紅雪樓九種曲本)卷上,第14頁上。

       (138)“乾隆三十一年正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53,第18頁下-19頁上。

       (139)“乾隆四十年三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978,第5頁下。

       (140)“乾隆十五年五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365,第14頁上。

       (141)“乾隆四十四年二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077,第22頁下。

       (142)“乾隆三十九年七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963,第31頁上。

       (143)“乾隆二十四年二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581,第24頁上。

       (144)“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827,第5頁下。

       (145)“乾隆三十七年二月”,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902,第27頁下、28頁上。

       (146)“乾隆四年九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01,第27頁上。

       (147)“乾隆十八年十一月”,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50,第17頁下。

       (148)[清]劉埥:《片刻餘閑集》(乾隆年間刻本)卷1,第7l頁上。

       (149)《乾隆朝大清會典則例》卷67,第69頁上一下。

       (150)“乾隆四十二年六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034,第8頁下-9頁上。

       (151)臺北“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臺北:益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1986),第49輯,第22頁下。

       (152)[清]托津等:《嘉慶朝大清會典則例》卷93,第9頁下。

       (153)“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855,第10頁下。

       (154)“乾隆五十年十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241,第11頁上。

       (155)[清]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卷13,第500頁。

       (156)[清]汪輝祖:《學治續說》(同治元年刻本)卷1,第3頁上一下。

       (157)[清]錢泳:《履園叢話·雜記下》(道光十八年刻本)卷24,第5頁下。

       (158)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2册,第1281頁。

       (159)[清]李元度:《國朝先正事略》(長沙:嶽麓書社,2008),第1册,第660頁。

       (160)[清]魯之裕:《式馨堂詩文集》(康熙甲戌年刻本)卷5,第25頁下。

       (161)[清]海圃主人:“續紅樓夢稿”,《續紅樓夢新編》(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第101頁。

       (162)臺檔:《四川總督阿勒泰奏摺》,乾隆三十年六月二十五日,編號403020837。

       (163)臺檔:《兩江總督革職留任尹繼善奏摺》,乾隆三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編號403020561。

       (164)臺檔:《劉統勳託恩多英廉奏摺》,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九日,編號403025493;臺檔:《劉統勳託恩多英廉奏摺》,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十七日,編號403025545。

       (165)“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146,第8頁下。

       (166)臺檔:《浙江巡撫覺羅琅玕奏爲查抄柴大紀原籍家產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編號403053355。

       (167)“乾隆六十年十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488,第22頁下、14頁下。

       (168)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2册,第1345頁。

       (169)[清]汪志伊:《稼門詩文鈔》(嘉慶十五年刻本)卷4,第25頁下。

       (170)臺檔:《江蘇巡撫汪日章奏查抄後開典鋪之陳山琨摺》,嘉慶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編號404013405。

       (171)[清]昭槤:《嘯亭雜錄》(北京:中華書局,1980),第422頁。

       (172)[清]王其淦:《武進陽湖縣誌》(道光二十三年刻本)卷23,第37頁下。

       (173)臺檔:《江蘇巡撫降三品頂帶留任閔鶚元奏爲查抄湯傳業在籍家產摺》,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編號403042258。

       (174)[清]湯貽汾:《琴隱園詩集》(同治十三年刻本)卷32,第2頁下。

       (175)臺檔:《安徽巡撫降譚尚忠查抄迪化採買冒銷案革職巡檢黃岳英家產摺》,乾隆四十七年六月四日,編號40304172。

       (176)臺檔:《兩江總督書麟江蘇巡撫閔鶚元奏爲抄王夢文任所貲財摺》,乾隆四十七年七月五日,編號403055378。

       (177)臺檔:《署理兩江總督薩載奏爲查抄厲學沂家產摺》,乾隆四十六年九月十九日,編號403039300。

       (178)[美]亞伯拉罕·馬斯洛:《動機與人格》(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許金聲等譯,第115-116頁。

       (179)“乾隆二年七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7,第18頁上。

       (180)[清]汪輝祖:《學治續說》(同治元年刻本)卷1,第1頁上。

       (181)例如,浙東監司爲諂事巡撫王亶望,進吳郡名妓吳卿憐,“數年之間,洊至方伯”[朱駿聲:《傳經室文集》(民國求恕齋叢書本)卷7,第6頁下]。王亶望事敗,“朝貴以贈鈕祜祿致齋和珅”[徐世昌輯:《晚晴簃詩匯》(民國18年刻本)卷116,第14頁上]。和珅因索明珠之孫的美婢不得,便對其中傷,致其被抄家而奪其愛[平步青:《霞外攟屑》(民國6年刻本)卷9,第26頁上]。此類抄家,衹能敗壞官風。

       (182)[清]錢泳:《履園叢話》(道光十八年刻本)卷7,第9頁下-10頁上。

       (183)James Wilkinson(tr.),Hau Kiou Choaan,or the Pleasing History,a translation from the Chinese Language to which are added Ⅰ.The Argument or story of a Chinese Play,Ⅱ.A Collection Chinese Proverbs and,Ⅲ.Fragments of Chinese Poetry London:Dodsley,1761),168.

       (184)(185)臺檔:《圖明阿奏摺》,乾隆四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編號403039362。臺檔:《圖明阿奏摺》,乾隆四十六年九月九日,編號403039210。

       (186)(20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懲辦貪污檔案選編》,第2册,第1287頁;第3册,第2123頁。

       (187)(196)臺檔:《江蘇巡撫閔鶚元奏爲查抄程國表在籍資財家產摺》,乾隆四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編號403039089。

       (188)臺檔:《直隸總督袁守侗奏查抄甘當西寧道劉光昱摺(附片)》,乾隆四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編號403039620。

       (189)臺檔:《伊齡阿伊星阿奏摺》,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日,編號403042629。

       (190)臺檔:《薩載等奏查抄王燧原籍家產摺》,編號029870。

       (191)《康熙朝大清會典》(光緒年間刻本)卷113,第19頁下-20頁上。

       (192)“乾隆五十五年六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357,第8頁上。

       (193)例如,東平知縣胡錦委託沒有官職的親友購地,僅購得十多畝而已(一檔:《奏爲查抄山東虧空案內各員家產事》,檔號03-1314-004,縮微號092-1514);陳輝祖子陳山蔚獲吳以鎮女贈嫁田98畝,田產方單竟達45張(臺檔:《伊齡阿伊星阿奏陳輝祖在蘇財產摺》,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十七日,編號403042794)。

       (194)臺檔:《高晉奏查抄方世雋高積在蘇家產摺折》,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編號011363。

       (195)臺檔:《河南巡撫富勒渾奏摺》,乾隆四十六年八月十七日,編號403039068。

       (197)臺檔:《署兩江總督薩載奏摺》,乾隆四十六年六月四日,編號403041730。

       (198)臺檔:《直隸總督袁守侗奏查抄甘肅寧夏知府張金城等家產摺》,乾隆四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編號403039083。

       (199)“乾隆四十一年三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005,第31頁上。

       (200)臺檔:《河南巡李世傑奏摺》,乾隆四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編號403043032。

       (201)臺檔:《署兩江總督薩載奏爲查抄汪鶴皋家產摺》,乾隆四十六年九月十九日,編號403039299。

       (203)程耀明:“清季權臣和坤被抄家產初探”,《暨南學報》1(1986):23。

       (204)《魏源全集》(長沙:嶽麓書社,2011),第13册,第407頁。

       (205)“乾隆十九年三月”,《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459,第8頁下。

       (206)[清]章學誠:《章學誠遺書》(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第330頁中。

       (207)胡適:《章實齋年譜 齊白石年譜》,第158頁。

       (208)柯啓玄(Norman Kutcher)認爲,專制統治者最典型的特徵是執法過程中的一時之念[Norman Kutcher,"The Death of the Xiaoxian Empress:Bureaucratic Betrayals and the Crisis of Eighteenth-Century Chinese Rule",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 (199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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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家族的命令:乾隆后期制度的充分性与官吏的出现_乾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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