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农超对接”模式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由于农产品价格快速上涨,导致居民生活成本不断升高,加重了生活负担,因此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成为政府、学界和民众共同关心的话题。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推出“农超对接”模式,意在将农业生产者与终端消费者直接联系起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从而降低农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这一措施自2008年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所限以及市场发育程度等多方面原因,仍然面临很多问题,对此,很多学者对“农超对接”进行了探讨。胡定寰、[1]王建增[2]等先后指出“农超对接”在解决农产品“卖难”以及“三农”问题方面具有的积极意义,隋姝妍、[3]光财、[4]殷丽玲[5]等对“农超对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研究,皇甫梅风、[6]余才伟[7]和张怡[8]等对“农超对接”合作方式、模式构建、实现机理等进行了探讨,马凤棋、[9]朱磊等[10]和白璟[11]等学者对“农超对接”模式对流通现代化和流通渠道创新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沈敏等[12]则对“农超对接”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分析。本文在梳理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目前“农超对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通过总结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实施“产地直销”过程中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农产品“农超对接”模式的措施和对策建议。
二、现有“农超对接”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属于传统家庭式小农经济,以规模小、品类单一为典型特点,而超市则以批量大、品种多为需求特征,在“农超对接”过程中,一方面需要由农业合作组织作为代理人帮助组织农户产品进入“农超对接”的供应链系统中,同时要尽量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超市的要求,包括规格、质量及新鲜程度等;另一方面也需要超市在产品采购、定价等方面给予保证,并承担农产品歉收、价格波动等风险。因此在“农超对接”实际运营中,虽然取得很大成效,但是总体上仍处于“雷声大雨点小”阶段,其中的主要问题如下:
1.缺乏宏观政策扶持措施
由于我国农业合作组织规模比较小,实力较弱,而且偏重于生产型合作,对组织农产品进入市场、实现终端销售较为滞后,在与超市谈判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亟须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管理及运作规范予以明确规定,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具备初级加工、包装及运输等功能,提高与超市的对接程度;而超市在“农超对接”中扮演着连接农户与市场的重要角色,在接收农产品及定价等方面具有决定权,同时又需要完成检测及配送等方面功能,因此国家应对超市给予政策支持,包括对建设配送中心、冷链物流等加大补贴力度,调动超市的积极性。
2.缺乏法律规制相关利益主体行为
在实施“农超对接”过程中,牵涉利益主体较多,主要包括农户、农业合作组织、超市等,各方在谈判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存在较大差异,而且由于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波动性,农民与超市签订销售合同的时间往往在前,而实际产品上市在后,这其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因自然原因造成的产量减少、质量下降,或者同期上市产品数量集中或稀缺,导致超市压价或农民惜售等多种问题,需要有相关法律明确利益主体的权责,规范利益主体的市场行为,同时对违规、欺诈行为进行惩处,减少利益相关主体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摩擦,降低沟通成本,提高彼此信任程度,改进“农超对接”执行效率。
3.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不健全
农产品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分散性,而且受气候等自然条件影响较大,产量不稳定,品质差异明显,同时由于农业合作组织受资金、资质所限,对农产品缺乏质量安全监测,导致农产品在进入超市过程中面临诸多障碍,包括农产品规格、标准不符合超市上架要求,产品质量检测不达标等。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农产品尚未实行标准化分级制度,农民对质量规格认知程度较低,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规格、品相未给予应有重视;另一方面缺乏健全的农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在乡镇一级缺乏具有公益性质的为农产品上市进行质量检测的专门机构,农产品的质量检验程序复杂、费用较高,使普通农户产品无力进行安全检验,导致其在进入超市过程中面临极大不确定性。
4.基础设施信息化水平滞后
近年来,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但是流通基础设施信息化发展刚刚起步,信息平台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不仅提供的信息量和内容不到位,难以及时发布农产品产销信息,而且覆盖范围有限,尤其在偏远的农业产区,大部分农民只能通过收购者或批发市场获得市场需求信息,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经常导致出现“卖难”或者某类农产品过剩等情况;超市采购也往往需要通过中间商来获知农民生产种植情况,增加了搜寻成本,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超对接”的发展。
三、国际经验借鉴
以“农超对接”为主的产地直销已成为发达国家农产品销售的重要方式,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产品经超市销售的比重超过70%,[13]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政策法律体系及市场运作模式,对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的“农超对接”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1.美国模式
美国农产品直销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美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形式,目前农产品在批发市场销售的比例不到20%,而以超市主导的“直销模式”是“产销直挂”模式的一种。[14]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一系列法律和措施,促进农产品直销的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具体做法如下。
(1)出台专门法律
美国对农产品流通非常重视,出台多项相关法律。早在1933年就出台了《农业调整法》,对农产品地产地销作出规定,之后先后制定农业基本法《农业法》、《食品农业资源及贸易法》、《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农业公平交易法》、《农民对消费者直接销售法》以及《农业易腐商品法》、《蛋类食品检验法》等,这些法律涵盖产品计划、农产品贸易、农产品推销、农产品质量、作物保险和资源保护等多方面,在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市场稳定、制止不正当交易行为、保证农产品安全、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联邦政府又不断修订《农民对消费者直销法》,推动州政府鼓励农民开展直销,并提供资金用于帮助农场主提高直销能力,包括召开各类会议为农场主、消费者及利益相关者就如何建立直销机制提供交流平台,提供信息共享、实施直销培训计划等技术支持等,同时提出农场主市场促销计划,鼓励农业合作社、地区农场主市场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等积极加入直销合作网络。
(2)农业合作社组织发达
美国农业合作组织通常指农场主合作社,一般分为供销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又可细分为物资供应合作社、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合作社,全国共有47000家,形成了遍布各地的网络,在农产品销售中占据重要地位,由合作社加工提供的农产品占销售总量的80%。[15]作社的功能包括两种:一是对农业生产提供服务,包括肥料、饲料、种子、农用物资等;二是代表农场主与收购商谈判,包括销售条件、价格、品质及交货方式等,并提供加工、分级、包装、仓储、运输等服务,由于农业合作社既了解农产品特点,又具备谈判的专业性,使其在与超市谈判过程中占据一定的主动权,受到农场主的信赖。目前农场主通过与超市签约进行销售的产品占销售量的90%以上。[16]
(3)大型零售企业进行引导
在推广农产品直销过程中,沃尔玛、塔基特等大型连锁企业以及Wegmans、Basket等地区性企业都积极开展农产品直销计划。2009年,在销售量排名前10位的食品零售商中,有7家已开展产地农产品直销业务,其中沃尔玛通过建立追溯体系构建了农产品产地直销网络,取得显著进展。由于农场经营一般具有一定规模,谈判能力也较强,因此会与超市签订长期合同。在签订供货合同之初,沃尔玛要求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提供每天生产或种养殖信息,对农作物长势随时跟踪了解,对农产品在施肥、采摘、运输、包装等各环节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在进货过程中,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蔬菜、水果等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如果确实存在不安全或农药残留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将被退回。在整个农产品从种植到最终上市销售的过程中,都做到全程记录、信息可追溯,并对价格和质量进行控制,保证安全、低价。
2.日本模式
日本农产品销售以批发市场为主,但是由于产销直挂排除了中间环节,费用较低,因此受到青睐。实际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日本学者林周二在其著作《流通革命》中提出,只有排除批发等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推进大规模的连锁超市的发展,流通环节才能真正得以缩短。20世纪90年代起,农产品产地直销模式迅速发展,使日本农产品流通体系发生变化,经批发市场销售的比重逐渐降低,而且价格形成中心也逐渐由销地批发市场转移到产地市场。
(1)完备的农产品流通法律体系
在农产品领域,除了《粮食管理法》之外,日本针对蔬菜、水果和肉类产品出台专项法律,包括《蔬菜生产、上市安定法》、《关于畜产品价格安定的法律》等,旨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对农产品生产、上市和流通进行规制。针对农业合作组织,日本出台了《产业组合法》、《农业协同组合法》,用以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为稳定农产品价格,专门制定《蔬菜生产上市安定法》、《关于畜产品价格安定法》,对蔬菜、水果等实行补助金制度,对肉类实行价格安定等制度,由政府通过存储体系调控肉类供需以保持价格稳定。这些法律对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流通环节以及上市交易的各个环节做了明确规定,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利益相关主体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也为“农超对接”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2)农产品标准化
由于农产品受到地理位置、气候、温度等自然条件影响,同一品种的口味和质量差异较大,因此日本对蔬菜、水果等进行标准化分类,按照品种、等级和大小等分别包装,在交易中可以根据样品等级、规格以及品牌定价,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则不被允许进入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可在直销所售卖)。标准化分类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农产品销售由传统的对手交易方式升级为拍卖交易,减少了物流成本,提高了流通效率。
(3)农协组织作用显著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依据《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的、由农民自发组织的独立法人团体,99%以上的农民加入其中,是世界上最成功农业合作组织之一。日本农协不仅为农户提供生产和销售服务,还提供信贷保险服务以及公共事业和健康医疗等“一揽子”服务,而且不同程度地参与到所有活动中,在日本农业与农村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农产品销售中,农协无条件接受农户委托,组织地产地销以及生产消费直接对接等,并提供仓储、加工以及运输等附加服务。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费用,农协组织农户与超市进行对接,由农协出面与超市签订供货合同,然后将农户生产的农产品统一集中到配送中心,经过检测、分拣和包装之后,通过专业运输直供超市。
(4)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
由于农产品在种植和生长以及运输过程中,既需要喷洒农药防治病虫害,也面临各种外在污染,因此质量安全是重中之重。为确保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日本实行第三方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由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对蔬菜从种子、种植、施肥、采摘等各环节进行农药残留、环境污染等方面检测,对病虫害和所使用的药剂也要进行检查,对肉类则从饲料、养殖、屠宰、上市等环节进行监测,进行专门的病菌检查,在每个环节进行记录和信息采集,做到全程可追溯,确保食品安全。通过一系列严格程序,日本构建了比较完善的肉菜水果安全检测检查体系,为开展农产品直销提供了质量保障。
四、完善措施与建议
1.出台法律政策规范“农超对接”模式
一是规范并鼓励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在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对运营模式和管理体系进行规定,规范发展方式,同时积极完善并发展辅助功能,包括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以及农户技能培训等,并对农业合作组织给予税收、金融等方面优惠,包括减免税费、提供小额贷款,鼓励横向、纵向联合,强化其在与超市对接中的主动权,提高对接度;二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对“农超对接”过程中不履约、乱压价、乱涨价以及随意降低等级等不法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给出处罚标准,维护农超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对农产品直销进行规定,包括产品标准、超市资质、市场种类及各种形式等的细化,为“农超对接”提供稳定的发展空间;四是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健全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等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质量,降低风险,提高农民对质量安全的认知程度。
2.实施质量检测追溯机制
由于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水平不均衡,很多地方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难以做到对农产品实施上市前质量安全检测,因此建议建立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对农产品进行检疫、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进入超市的凭证,从而减轻农业合作组织和超市的负担;同时对农业基础环境(土壤、气象条件等)、投入品(种子、化肥、农药等)以及农业生产加工各环节,包括种植、采摘、包装、运输等进行质量监测及信息采集,为每个农产品建立身份识别卡,实现全程追溯,全方位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加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多数农产品产区在仓储、冷链保鲜等方面还比较薄弱,而农产品作为民生产品,具有一定公益性,因此国家应在基础设施方面加大投资力度,改善农村硬件设施环境,包括加强农村路网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在产地集散地建立大型冷库和加工中心,提高保鲜储运水平,降低损耗率;为解决农户与超市之间信息不畅问题,还应建立公益性农产品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各地农产品种植产量、品种、收购价格、超市需求状况等信息,鼓励农户与超市等需求方建立供销合作,引导农民更多地转向订单式生产,减少盲目性,同时减少搜寻成本,降低超市成本支出。
4.推进农产品标准化
由于多数农业合作组织实力较弱,在农产品运抵超市前未能进行初选或分级,而且农户普遍对农产品规格缺乏足够认识,导致经常出现超市拒收或压价等情况。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实行农产品标准化制度,尚未对生鲜农产品规格、包装、等级进行严格划分,而发达国家目前基本都实行了农产品标准化制度,例如西红柿,对其品类、颜色、大小、形状等制定了详细分类标准,并要求按不同等级、不同规格进行分装,交易时依照样本议价,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我国应尽快推行农产品标准化,实行统一的等级分类制度,并设立分级标准,包括准入级、优级、特级等,在引导农民重视产品标准化的同时,倒逼其在产前、产中及产后注重标准化管理和控制,提高产成品的质量等级,进而提升其在“农超对接”中的地位,减少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