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非税收入管理_非税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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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政府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是相对于税收收入而言的,是指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除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非税收入必须是依法利用政府权力、信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其具体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国债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医院的医疗收入、工会经费收入、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都不属于非税收收入。简言之,非税收入包含了除税收以外的预算内、外财政性资金。

非税收入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收费和罚没收入。从管理范围、主体和要求等方面看,非税收入包括预算外非税收入和预算内非税收入,原来意义上的预算外资金,只是非税收入的一部分。从预算外资金管理到非税收入管理,是逐步深化、发展的过程,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可以确立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范畴内进行,而非税收入的收入主体和支出主体已经分离。各种非税收入的主体是财政部门,支出的管理是通过部门预算来进行的,也就是说,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不能简单地归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而应实行“加强收入管理,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支出管理,实行部门预算”。

二、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问题

近年来在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发现,部门、单位在非税收入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由于目前许多非税收入没有纳入预算管理,造成一些部门、单位认为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部门,把国家规定的由其代收代管的财政性资金认为是本部门、本单位的特殊的、专项的自有资金,“自收、自支、自管、自用”。二是收支管理分散,调控能力薄弱。目前许多收费资金由各执收执罚单位分别征收,分散掌握在各部门、单位手中、非税收人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没有真正到位;支出的自主性、随意性仍较大,特别是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仍然是谁收谁用,财政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管理流于形式,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没有真正做到资金统筹安排和使用,致使财政调控的余地大大缩小。三是管理混乱,造成人们错误的将它与社会上的“三乱”联系在一起,误解为是“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还有些单位领导或财务人员认为非税收入不能有效增收,得不偿失没必要花大力气征管,有些地方的非税收入直接列收列支,为部分人谋图政绩。

三、加强征管的几点建议

1.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模式。非税收入应实行财政统一管理,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取消“收支挂钩”的政策,不与部门支出挂钩,不再结转部门下年度使用,彻底改变过去对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收支挂钩的管理模式。对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实行预算编制与统筹调剂相结合的办法,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对于执收执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共支出的收费,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由政府统筹安排。

2.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全面推行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制度。可推行委托代收、集中收缴、现场征收等方式。凡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非税收入,都可根据征收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直接将款项缴入指定账户;对非税收入较多、执收单位较集中的地方,可在财政部门设立非税收入征收大厅,由缴款人根据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到大厅直接缴款。对于不适用上述方式征收的小额零星非税收入,也可由执收执罚单位现场出具合法票据收缴。各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上缴或下拨的非税收入,应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单位、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进行集中、提取及分成。

3.规范征收行为。对主管部门的集中收入、房租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尽快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而对一部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可在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相关收入配套政策措施后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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