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银行国际监管改革进展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重要性论文,启示论文,进展论文,银行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系统重要性银行国际监管改革动态 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决定,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在扩员的基础上更名为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负责研究制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相关监管政策,解决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Too-big-to-fail)的问题。 2010年的G20首尔峰会上,FSB正式提出SIFI监管框架,确立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基调,即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为重点监管对象,以提升监管强度和有效性为核心要素,以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措施为手段,最终达到提升金融体系安全性稳健性的最终目标。适用于SIFI的国际监管标准及主要措施包括(FSB,2010):(1)各国家和地区应当建立有效的处置机制;(2)SIFI应当制定并定期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3)SIFI应满足附加资本要求及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4)SIFI应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加强信息披露;(5)SIFI应通过强化风险治理有效性、重塑有效的风险偏好管理体系以及改进现有薪酬体系,建立集团范围内良好的风险文化。2011年11月,经G20戛纳峰会批准,FSB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监管政策框架(FSB,2011),确定了首批2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 在FSB提出的整体监管框架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SIBs)乃至整个银行业出台了更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政策要求。一方面,BCBS制定了G-SIBs评估标准,并要求各国家地区参照G-SIBs的标准及监管措施制定本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评估标准及监管要求;另一方面,BCBS推出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即巴III),将资本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由此可见,金融危机之后,以FSB为代表的国际监管机构逐步建立起了包含“锤、剑、盾、铲”等组合工具在内的监管体系①:(1)监管之“锤”,意在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发展。对于过大的规模将给予惩罚性的监管,包括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要求、更严格的资本规划及压力测试要求、更密集的监管检查及更多的信息披露要求等。(2)监管之“剑”,意在限制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例如,要求业务活动不得过于复杂,并限制金融机构的自营交易,以去风险化、约束业务行为、减少由于过度混业所导致的潜在客户利益冲突为最终监管目的。(3)监管之“盾”,意在提升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具体包括:强调风险治理的重要性,强调金融机构应当自上而下建立良好的风险文化,注重重塑与风险承担行为相匹配的长期薪酬机制等。(4)监管之“铲”,意在加强金融机构的可处置性。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淘汰机制。对于需要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处置机制,将其对客户、金融市场、纳税人乃至整个经济体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各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改革实践 危机后,参照国际监管机构确立的金融监管改革框架,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陆续推出了改革方案(FSB,2014)。其中,在有效处置机制方面,美国、瑞士、欧盟和英国一直比较积极,通过立法和监管两个层面的配合,建立了危机后的处置机制,并对处置策略和处置工具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加强监管强度和有效性方面,美国、欧盟、英国对监管机构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并制定了一系列新的监管规则,尤其是美国危机后的金融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亚洲地区中,香港和新加坡进展相对较快:香港金管局正式发布了恢复计划监管要求,处置计划相关的要求也已进入征求意见程序;新加坡金管局初步拟定了D-SIFI的评估标准和处置计划要求,并开始对外征求意见。此外,日本明确了由监管机构负责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计划,但尚未出台明确的政策文件。中国监管部门已起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试行)》,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商业银行意见。 相较而言,美国在危机后确立的“锤、剑、盾、铲”的监管体系和各类监管措施比较完整,标准相对较高(一些领域的要求高于国际标准),措施出台的频率和进度也比较快,监管机构对不合规所采取的惩罚措施也最为严苛。因此,美国的监管框架及措施可以作为持续优化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的一个参照。 由于各国金融监管改革步伐不一,各国银行业实施进展也存在差异。总的来说,各国银行的落实情况与当地监管机构的推进力度直接相关。 以美国为例,早在2011年,美国首批9家G-SIBs和D-SIBs,在美联储(FED)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要求下,就开始制定处置计划。截至2015年,已有约130家大型银行机构向美国监管机构提交了处置计划。美国全面资本分析和审核(CCAR)从2010年起开始实施,要求大型银行以压力测试为技术工具,制定未来9个季度的前瞻性资本规划。参与的大型银行,则从最初的19家扩展到2014年的31家银行。这31家大型银行的普通股资本充足率已经由2009年一季度的5.5%大幅提升至2014年四季度的12.5%,累计增加权益资本6410亿美元②。流动性方面,美国8家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总数增加了60%(超过1万亿美元),目前达到2.4万亿美元③。 欧洲方面,截至2014年底,欧洲央行已经在欧盟范围内认定了36家SIFI,其中包含14家G-SIBs和22家其他系统重要性机构(O-SIIs)。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的银行机构在欧盟公布的资本措施、资本压力测试规则的压力下,通过资本重组、资本募集、降低RWA、资产出售及拆分等直接和间接手段,改善了资本质量。与此同时,欧洲银行业从整体资产规模的角度来看也呈现出明显的收缩态势,基本回到了2009年前后的水平,尤其是交易账户的资产规模大幅降低。此外,为了提升整体的流动性水平,欧洲银行业还大幅提高了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类资产的持有水平(PWC,2015)。 亚洲方面,香港地区已经有超过10家本地银行开始制定恢复计划,但何时完成,尚无明确的时间表。日本的G-SIBs在国际监管要求框架下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同时,由于跨境经营受到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在资本压力测试方面开展了一些改进工作。 三、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改革的特点 整体而言,本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内容“大而全”,强调“无盲区、无缝隙”的全面监管理念,以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为突破点,着力解决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制衡问题,构建更为完整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体系,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并促进国际合作。 具体来看,金融危机后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国际监管改革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监管严格化。在附加资本要求(HLAC)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TLAC),并日益重视压力测试在风险管理和日常经营中的应用,对压力测试情景的落地适用性及机制的健全性都提出了更严格、细致的要求。今年11月FSB正式发布了TLAC监管文件(FSB,2015),共提出七大方面13条监管原则、21项实施细则,要求G-SIBs的TLAC于2019年初达到16%,2022年初进一步提升到18%,以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处置阶段中和处置阶段结束后,能够具备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的能力。美国在全面资本分析和审核(CCAR)中,要求银行所提交的资本计划需涵盖基期、压力及极端压力三种不同程度情景下的分析结论,且需与配套资本计划的业务发展计划、分红计划等,一并经过监管机构的认可方能实施。因此,CCAR实际是一套以资本为切入点的对真实经营计划的监管体系。在美国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压力下,各家机构纷纷积极改善其压力测试模型,加强模型风险管理,改善内部治理及流程的有效性,以切实提升资本规划水平。 二是监管统一化。在G20峰会、FSB和BCBS等国际组织层面,将开展统一的规范性和纲领性指引建设,以将GSIBs监管要求确立为国际标准。目前,包括建立集团层面的恢复和处置计划、形成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和总体损失吸收能力、对国际监管机构提供更多的信息披露以提升透明度等监管要求,已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从各国家和地区来看,也呈现出明显的监管统一化趋势。仍以美国为例。无论是美国本土银行还是在美运营的外资银行,只要规模达到了一定标准,都适用统一的监管要求(PWC,2014)。当然,在统一化的背景下,跨境监管协调与合作是各国监管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已经日益成为监管改革的难点(FSB,2014)。 三是监管全面化。此轮监管改革,无论是国际监管机构还是各国家地区的监管机构,所出台的监管措施涉及内容之全面,已经超越了以往任何一次改革。这些内容涵盖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资本、流动性、杠杆率、风险治理、风险文化、风险偏好、压力测试、数据、系统、信息披露、业务经营范围、法律和税收等各个领域。同时监管全面化还体现在整个金融行业的内部联动,包括银行、保险、证券、金融基础设施等不同的金融子行业,都被纳入了全面监管的改革范围内。 四是监管层次化。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兼顾宏观审慎监管。不但关注单一银行个体的持续审慎经营,同时要求加强对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性监管。例如FSB制定的旨在提升金融体系透明度的“通用数据模板”中,要求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但要提供交易对手层面的信息,同时也要提供按照不同金融子行业、国家和地区归类的业务和交易信息。这充分体现了国际监管机构既要加强机构层面的微观审慎,也要加强行业和地区层面的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意图。 五是监管差异化。实施抓大带小的分类监管,以G-SIBs为主兼顾D-SIBs,增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从国际监管机构到各国家地区的监管机构,一个普遍的趋势是,根据机构的规模、业务模式及系统重要程度制定“基于风险”的差异化监管措施。G-SIBs受到全球化的严格监管,所适用的监管措施、标准从各方面来看都将是最严格的;D-SIBs受到区域化的严格监管,监管手段和措施较G-SIBs有所弱化;而非SIBs适用的监管措施和标准,相较于D-SIBs则会进一步放松。 六是监管互动化。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动更深入、更频繁,现场检查频率增加,信息披露及数据报送的内容、频率和广度也大幅提升,有些监管机构甚至选择性地参与董事会和高层讨论。监管机构通过加强互动,已经将监管行为和关注点从准入性监管和事后监管调整为过程性监管。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管负担,削弱了银行的经营管理自由度,但在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下,从监管成效上来看仍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整体而言,上述六个方面的监管改革特点传递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后危机时代,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安全与稳健运营,已成为一国有效金融监管的核心与基础。同时,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执行国际统一规则,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重点、监管工具和监管资源等方面,都需要与针对中小银行的监管程序有所区分。 四、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现状及差距 危机以来,中国积极应对,化危为机,经济社会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以监管改革为契机,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监管体系进行了调整和强化。 2014年,银监会从规制监管、功能监管、机构监管和监管支持四个条线,对内设机构重新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向依法监管转型,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型,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型,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中国银监会,2014)。 此次大幅度的机构改革以及配套措施的出台,体现出了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银监会监管目标和监管策略的调整及强化。一是进一步加强差异化的分类监管。在最近一次的机构改革中,设置了包括政策银行部、大型银行部、股份制银行部、城市银行部、农村金融部、外资银行部、信托部、非银部八个专项监管部门,从组织架构层面确立了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针对性重点管理的格局。二是持续深化审慎监管。截至2014年底,现行有效规章有48部,规范性文件有400余件,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监管规则体系。三是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合理配置资源。此次监管架构改革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体现出资源向监管中心工作的倾斜。四是强调现场检查的重要性。在此次机构改革中特别成立了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以提升现场检查的质量和查处问题的能力。五是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截至2015年6月底,银监会已与63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中国银监会,2013、2014)。 在具体监管措施方面,银监会指导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同时要求国内大型银行定期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在促进完善风险治理、大额风险敞口、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等方面,近年来也陆续制定了相关监管政策,并在其中不同程度地体现出对大型银行的特殊或更高的要求。 不过,尽管从监管措施的覆盖面上基本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但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银行尚缺乏严格的惩罚性措施,监管强度和有效性与欧美领先国家仍存在差距。此外,目前国内制定的有关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关注重点仍为中资银行,尚未明确针对大型外资银行,尤其是国外G-SIBs的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监管规则。 在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机制建设方面,虽然我国现有《商业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商业银行的恢复稳定和监管处置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但与FSB《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关键要素》相比,我国处置机制仍有一些差距,包括缺乏专门针对商业银行破产处置的基础性法律规定,立法层面尚未对监管机构的处置权力予以明确界定,尚未明确搭桥(bridge bank)等国际上常见的处置工具的合法性等。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国际社会及欧美国家的监管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但在执行国际统一规则的过程中,仍需要综合考虑我国银行业的差异和特点。一方面,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手段、人才储备、数据基础、系统建设、资本结构等方面,与其他G-SIBs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程度不高,资本市场结构不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因此,不能简单照搬国际规则,而是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与我国整体金融改革背景相契合,贴合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实践的监管措施。 五、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体系的建议 当前,从外部环境看,全球经济前景仍然扑朔迷离,金融市场频起波澜;从内部环境看,中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金融稳定面临考验。不论是全面深化经济金融改革,还是推进“一带一路”、“走出去”等重大战略,都离不开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壮大。尤其是在全球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开放程度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更高期望和更多诉求。为推动我国尽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体系,建议以“银行练好内功、监管内外兼修、市场加快改革”为基本思路,分别在银行业自身、监管建设、外部市场环境三方面,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一)银行要练好内功 在当前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应当采取主动应对措施,认真落实“三个结合”的要求,即“危机管理”和“日常管理”的有机结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实际的有机结合、外部监管要求和银行内部管理能力提升的有机结合,练好内功,切实提升银行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具体包括六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强化集团并表,将并表管理落到实处。在“走出去”的国策及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加快跨国经营、混业经营进程,现有松散的集团并表管理显然无法应对金融机构在地域、行业、业务品种等方面的多元化带来的跨境、跨业管理复杂性。危机之后,美国就特别加强了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管理。我国大型银行也必须尽快将强化集团并表管理提上议事日程,从形式并表转变为实质并表,从当前的财务并表和资本并表管理提升到全面的风险并表管理。 二是夯实数据系统,高度重视数据管理,加快提升IT系统能力。我国银行业的数据和系统能力与国外领先银行存在较为显著的差距,前期投入不足导致后期发展乏力。我国银行业面对国际监管机构日益提高的数据和信息披露标准,存在较大合规难度。更重要的是,数据和系统能力已经成为我国银行内部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制约因素。建议我国各类大型银行以落实国际监管要求为契机,重视数据仓库和数据集市建设,提升包括数据标准和数据质量在内的整体数据治理水平,为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数据和系统基础。 三是重视人才培养,对外引入专业性人才,对内建立人才储备培养计划。大型银行不但需要具备专业的人才队伍,以实时跟进、解读和分析各类国际和地区监管要求,制定整合的合规策略及工作计划,更需要投入资源落实各项合规要求。在美国,大型银行都在危机后加大了在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方面的人员投入,仅为满足全面资本分析和审阅(CCAR)这一项监管要求,美国银行业在过去几年就增加了上千个工作岗位。建议我国各类大型银行,尤其是G-SIBs,也应从引入外部人才和建立内部人才储备培养计划两方面入手,加大人力资源投入。 四是统筹内外合规,整合集团资源,合理实现海外和境内、国际和本土等不同层次的合规要求。在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背景下,合规成本日益提升。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具体措施各有不同,但从要素的角度来看又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而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监管机构,已经日益呈现出“长臂管辖”的趋势,相关规则已经延伸至我国大型银行的集团层面。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站在更高的层次,对母国和各东道国的监管要求予以统筹考虑,制定协调一致的合规策略,节约集团合规成本。 五是整合危机管理,将“以提升可处置性”为目的危机管理要求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转化为银行内部的管理能力和标准。典型的领域应包括以下要求:恢复和处置计划的触发机制要与现有风险管理的预警体系进行对接,形成情景全覆盖的预警管理体系;恢复计划中拟采取的资本恢复措施和流动性恢复措施要与银行现有的资本应急预案、流动性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所开展的压力测试要与日常管理中的压力测试相结合;以关键共享服务的管理为切入点,重视内部服务协议的签署及维护,提升集团内部职能管理的标准化程度和机构管理水平。 六是培育风险文化,以提升风险治理结构有效性为切入点,以风险偏好为依托,以薪酬机制为手段,建立集团内统一的风险文化。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商业银行作为风险专营机构,需要自上而下建立良好的风险文化。为此,商业银行要注重培育集团统一的风险文化,强化顶层文化设计,将风险管理理念内化为所有员工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二)监管内外兼修 建议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改革的过程中“内外兼修”:对内,“加大资源投入,加强联动协作,提升监管强度”;对外,“推进跨境合作,落实内外一致”。 一是加大资源投入,尤其要加大专门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资源投入。危机后,美国和欧盟针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都增加了数以百计的监管专员。相比之下,我国的监管资源投入还存在较大差距。在银行业加大资源投入的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当相应增加资源投入。建议监管人员投入更多时间与精力,专注于跟踪研究国际及主要国家地区的监管动态,深入参与并力争影响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在国际监管规则的讨论过程中,积极反映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诉求,突出现实差异和困难,增强各项标准在我国的适用性,切实维护我国银行业的利益。 二是推进跨境合作,着力解决跨境处置问题,提升监管有效性。G-SIBs的有效监管需要以畅通的跨境监管合作为前提。目前,尽管国内监管机构以备忘录的形式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就监管合作达成了不同程度的共识,但是尚未针对SIBs监管(尤其是跨境处置)开展具体探讨,从而影响了境内G-SIBs的整体可处置性。对此,需要尽快对相关的双边合作备忘录进行更新调整。更重要的是,在落实“走出去”的国策过程中,我国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境合作和监管协同提供基础性支持,推进并落实“对等监管”的原则,探讨双边互惠政策的可能性,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是加强联动协作,完善国内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联动协调机制。SIBs是SIFIs的重要组成,但不是全部。建立SIBs监管体系有必要也必须放在SIFIs监管的整体背景和框架中。这就需要建立银监会与其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需要协调的主要事项包括:混业经营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建立、健全SIFI处置机制过程中的相关立法;SIBs监管要求与其他SIFIs(例如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等)监管要求的一致性,以及国际监管标准的一致性;跨境监管沟通的协调一致性。 四是落实内外一致,加强对国内银行机构和国外银行在我国境内分支机构的一致性管理。改组后的银监会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机构对口设置了八个专项监管部门,其中大型银行部承担了我国境内G-SIBs的监管职责。然而,从完整的SIBs监管体系来看,不仅需要考虑中国的G-SIBs,还需要将D-SIBs以及外国的G-SIBs在我国境内设置的分支机构都纳入监管范围。这也是确保G-SIBs全球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这就需要多个政策制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确保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在制定和执行方面能够实现内外整体一致性。这方面可借鉴美国EPS监管规则,将大型外资银行纳入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体系,明确国外G-SIBs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监管规则,落实对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实现国际监管的对等公平原则。 五是提升监管强度,通过制定落实具体监管措施,持续提升监管强度与有效性。具体包括:尽快制定并下发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纲领性文件,明确评估标准,确定监管范围;强调过程监管与危机监管并重,改进监管方法与手段,加快逆周期资本监管方式的研究,开展对不同经济周期背景下采用差异化拨备覆盖率的可行性研究等;深入研究FSB有关总体损失吸收能力(TLAC)的要求,加快损失吸收工具创新和制度创新;以BCBS《有效风险数据归集和报告原则》为指引,大力推进银行业提升数据质量和改善数据治理;落实惩戒措施,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三)市场加快改革 从我国外部环境来看,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领域。建议从当前较为突出的领域切入,推进改革。具体包括:“完善法律配套,改善基础设施,拓展债券市场,健全存保制度,打破刚性兑付,重视对影子银行监管”等六个方面。 一是完善配套法律体系,加快出台银行破产处置条例,针对处置工具及处置权力的运用和形式,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界定。从我国的法律体系现状看,既需要尽快建立专门针对银行的破产条例,也要考虑如何建立起法定破产程序之前的处置程序;此外,为落实关键要素中提到的处置机构应当具备的处置权力,还需要对现有法律体系中无法支持权力实现或者与权力要求有冲突的内容进行修订。再就是搭桥等处置工具的运用,也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层面提供更多支持。 二是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包括支付和清算机构、中央交易对手等),提升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可处置性。系统重要性银行和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如果金融基础设施平台能够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业务进行平稳的过渡和交接,那么将能够极大地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对金融经济活动的冲击。建议我国监管机构应尽快着手研究金融基础设施平台的系统重要性监管问题,识别现有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在运行和交易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必要条款的修订,从而提升SIFI处置的有效性。 三是拓展债券市场的深度与广度,为发行TLAC合格工具奠定基础。改变历史上形成的“重股市、轻债市”的格局,重视发展债券市场,拓宽业务品种,丰富投资者类型;同时,注重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宣传,为引入更多创新债务工具奠定基础。结合我国当前的金融改革的整体进程,现阶段可以考虑重点拓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初期,应坚持走“简约化”的产品路线,并坚持“监管先行”,以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够走上一条透明、健康的发展道路。 四是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保费收缴及配套机制的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机制刚刚设立,投保机构的保费还在收缴过程中,从客观拥有的资金水平上来讲,还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此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如何配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各项权力,也需要实践的检验和磨合。尽管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为提升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可处置性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如果不能不断推出并完善配套机制,其是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的。 五是打破刚性兑付,促进市场化健康发展。过去几年,我国的金融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刚性兑付问题仍然是阻碍银行市场化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刚性兑付造成的“零违约”现象扭曲了资产定价,实际上提高了我国的实际无风险利率水平,使银行业的资金成本脱离了市场规律。从整个金融体系的角度来看,刚性兑付会影响目前正在进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成效,也会妨碍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因此,建议将刚性兑付问题作为下阶段金融改革重点突破的一个领域。 六是重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提升整体宏观审慎性。过去一段时间,银监会在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强而有效的监管规则,明确了银行监管体系的内涵和外延。但对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一些新兴信贷业务形式,则尚未制定明确的管理规范。随着互联网3.0时代的到来,如果不能加快对更广泛影子银行的管控,一旦爆发风险事件,引发连锁反应,就有可能会对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造成新的冲击。因此,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对提升整体宏观审慎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感谢银监会大型银行监管部的支持和帮助,文责自负。 ①“锤、剑、盾、铲”的概念引自普华永道金融机构风险咨询合伙人Mike Alix于2014年12月的培训宣讲“Global Banking at a Crossroads”。 ②数据来源:美联储CCAR 2015,Assessment Framework and Results。 ③数据来源:莱尔·布雷纳德,Dodd-Frank at Five:Assessing Progress on Too Big to Fail,2015年7月9日在《多德—弗兰克法案》五周年上的演讲。标签:银行论文; 银行监管论文; 银行风险论文; 美国金融论文; 金融论文; 银行资本论文; 监管机构论文; 银行系统论文; 金融机构论文; 有效市场论文; 跨境支付论文; 投入资本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