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贫富差距过大的税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大论文,税收论文,对策论文,贫富差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关于税收对个人财富调节所依据的准则问题,一直争论很大。但是有一点是能形成共识的,那就是富人应多交税,穷人应少交税或不交税。即使说税收分配准则也有阶级性的话,那么富人也该明白,最可能使自己变穷的绝不是税收,而是穷人的动乱和由此引发的经济衰退。因此,研究怎样用税收来调节个人财富,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需要面对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可以选在所得环节,一次性课征政府认为比较适度的个人所得税,就能实现对个人收入或财富的调节,可以省去在其他环节多次征收的麻烦。然而现实却难以做到,因为个人所得税不能调节隐形收入;各个家庭用于维持生计的必要成本又难以统一确定;更重要的是,将个人税收都集中在所得环节,会使人们错误产生税负过重的“悲观幻觉”,由此引发各种不利于经济稳定的收入或替代效应。正因为如此,可以将所得环节的部分税收后移到消费、继承、赠送等环节征收。在布坎南等人看来,在让渡、遗留和赠送财产时对受赠人所课征的税会给人乐观的幻觉,他认为,对人们发生心情愉快的事情征税时,人们会感到税负不那么重。显然,按照布坎南等人的意见,征收遗产和赠与税、特种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会给人产生“乐观幻觉”,而征收过多的个人所得税则会给人造成“悲观幻觉”。
二
我国贫富差距带有明显的制度性特点,主要体现在:(1)城乡差距。1999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210元,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54元,相差达2.65倍。(2)行业差距。我国工资收入较高的行业主要是民航、邮电、电力、金融等行业,有人测算金融行业人均收入一般是纺织行业的3~5倍。(3)地区差距。我国地区间工资差别很大,1998年江西省高校讲师的月工资为300多元,安徽省为600多元,山东省为900多元。(4)所有制差距。外资企业员工收入要比国有企业员工收入高出几倍,百万元以上的富翁基本上都集中在个体、私营企业。世界银行提供的《世界发展报告》显示的数字表明:我国20%最高收入家庭的收入占全部家庭收入比重与20%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比重比较,相差达6.53倍。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其对贫富差距都有一个承受限度,若超出一定的限度,就会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稳定构成威胁。贫富差距首先产生初次分配环节的不公平,当前我国在规范初次分配环节分配制度的同时,还应重点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个人权力不能作为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要素,这依赖于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工具,能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结果给以一定程度的矫正。尤其是在当前初次分配领域存在很多不公平因素情况下,强调税收对个人财富的调节显得非常必要。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单方面强调税收的敛财功能,在税收制度设计过程中对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重视不够,主要体现在:(1)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软弱。199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3.4%,还不到世界上同等收入水平国家的一半,而且个人所得税中40%以上来自于薪金所得,显然调节力度不够,调节对象不合理。(2)没能及时开征一些既能调节个人财富又不会招致社会不满的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特种消费税等。(3)企业税负不公平现象严重。突出表现为对一些经济特区和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太多。我国国有企业困难较多,职工收入普遍偏低,这同国家的税收政策有关,1994年各种非国有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份额已由1980年的20%上升到65%,但提供的税收却只占30%,而国有企业上交税收近70%,按此推算,非国有企业1994年就少交税收达3000多亿元。(4)农民费负过重。很多收费都是按人头定额收取,相当于人头税,具有累退性质,显失公平。乱收费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999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幅仅为3.8%,大大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9.3%的水平。
三
以下将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一些应对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税收对策建议。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推行金融实名制的基础上,我国还应当积极推行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逐步推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级次,以提高累进税制的调节效能,在扣除额中应当考虑到劳动强度、家庭成员状况等因素,用以保证税收的公平合理。条件成熟时,可以实行高收入阶层正税率,中等收入阶层零税率,低收入阶层负税率的所得税制度。
2.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我国以各种基金形式征集社会保障资金存在着诸多弊端,很难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收取。相比之下,征收社会保障税一向是被认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最有效手段。科学的社会保障税制度一般具有双向调节功能,一是对整个社会而言,能实现收入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横向转移,二是对某个人而言,能实现其收入由青年或就业时期向老年或失业时期的纵向转移。
3.设法开征特种消费税。对一般只有高收入阶层才能消费的项目,诸如高尔夫球、保龄球、美容、桑拿、歌舞厅等行业,可以单独开征特种消费税。因为高收入阶层的货币边际效用一般较低,只要税率适度,对娱乐行业征税会产生“乐观幻觉”,不会影响税源。
4.应尽快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在西方国家,遗产和赠与税不仅为政府筹集大量财政收入,而且能有效地调节贫富差距。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遗产和赠与税就“登记在册”,然而至今还在长期“待岗”。笔者认为,城镇房产制度的改革,金融实名制的实施,以及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的即将推行,都为遗产和赠与税开辟了广阔的税源,开征此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5.研究开征“团结互助税”。东西德国统一以后,开征了“团结互助税”,有力地支持了东部地区的发展,应值得我国借鉴。我国贫困人口一般分布在老少边穷地区,而富裕人口相对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显然个人的贫富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度很高。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如果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而现实的情况却是相反,我国穷的地方要比富的地方交更多的税。我国中西部地区为东部地区的发展做出了不少贡献,现在轮到东部为中西部地区做贡献的时候了。因此,开征“团结互助税”,对口用于支持西部开发或专项用于弥补扶贫资金缺口,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6.公平企业税负。前文已说明了企业税收和个人贫富的关系。因此,目前应尽快取缔一系列不合理的税收优惠,重点解决对经济特区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维护公平竞争。
7.加快农村“费改税”进程。目前在农村应当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重新丈量土地和评算“常年产量”,把一切应保留的合理收费项目全部折算到农民承包的田地亩数之中,统一征收农业税形式,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法》,对政府收费行为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