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在哪里?_剩余索取权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在哪里?_剩余索取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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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论文中,我归纳谈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企业制度要解决什么问题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现有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第三点谈谈我提出的国有资本转债权的改革思路及一些具体想法。

企业制度要解决什么问题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简单地说,企业制度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给定企业是一个团队生产组织的情况下,有什么办法使每个人都有积极性努力工作而不偷懒;二是给定人的经营能力不可直接观测的情况下,有什么体制使最有才能的人,而不是笨蛋,占据经营者岗位。企业制度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呢?从现代企业理论来看,它是通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来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对企业的收入索取权有两类,一类是不承担风险的合同收入索取权,另一类是承担风险的剩余索取权。控制权分配指的是谁应该有决策权,谁应该管谁。通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企业制度就是要解决一个激励机制问题,再一个就是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现代企业理论中讲的企业所有权就是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它与产品的所有权和财产的所有权不一样。财产所有者是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就是看他是否是剩余索取者。大体来讲,有两类安排,一类是对称性安排,如合伙制,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合伙成员中是对称地分配的,即大家共担风险互相监督。另一类是非对称性安排,典型的资本主义企业就是非对称性安排,即一部分人拥有剩余索取权而另一部分人领取合同收入。从这个角度讲,企业所有权与我们原来说的“自负盈亏”有关。“自负盈亏”的“自”究竟是谁?谁是这个“自”,谁就是企业所有者,尽管他不一定是财产所有者。从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的角度看也是同一意思。一般讲委托人指的就是企业的所有者。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人是指为别人的行为承担风险的人。如果你的行为影响我的利益,那么我就是委托人,你就是代理人。如果互为影响,则互为委托人和代理人。

有关企业组织如何通过分配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来解决前面谈到的两个问题,我谈四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要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要有控制权;反过来,有控制权的人应该承担风险。阿尔钦和德姆赛茨(1972)将所有权定义为剩余索取权,而格鲁斯曼和哈特(1986)用剩余控制权定义所有权,不论从哪个角度,经济学界一般的理论总是认为它们是联系的。哪个派生哪个?由于你承担了风险你才需要控制,还是因为你控制了你就应该承担风险呢?这可能是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比较古典的解释是Frank Knight(1921),他认为,就人的本性而言,一个人不可能去替别人承担风险而同时又不取得对别人的控制权;另一方面,没有人愿意接受别人的领导而不从后者得到一种保证。最新的解释是Harris和Raviv(1989)。 为什么这两者必须对应,即如果不对应,承担风险的人没有权,而有权的人不承担风险会导致什么后果?它会导致“廉价投票权”。这一点我们后面还要谈到。当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不可能完全对应,如果完全对应,说明我们有一种完全的合同,完全的合同就是市场,就没有企业了,也就没有委托——代理关系。之所以企业中有委托——代理关系,就是由于不可能完全对应,从而使得一部分人总要替另一部分人的行为承担一定风险。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理解股票和债券的区别所在。股票所有者股东正常情况下要承担风险,所以他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控制权,而债权人在正常情况下不承担风险,不是企业所有者,也没有控制权。可是,当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变成企业的所有者。为什么呢?他已成为事实上的剩余索取者,企业如果破产了,剩余多少留给债权人就是多少,债权人承担风险,也就接管了企业的控制权。这里要强调的是,企业所有权完全是一个相对概念,即什么情况下什么人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而不是一个绝对概念。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收入在0至100之间分布,债务支付等于40,那么,企业收入超过40时,股东是所有者;如果企业的收入低于40,债权人变成所有者。还有工人,一定程度上工人也是所有者。一般我们假定工人拿固定工资,老板拿剩余收入,工人的行为影响老板的利益,而老板的行为不影响工人的利益。但是在一定情况下,老板的经营使企业破产了,工人失业,需要重新找工作,老板的行为影响了工人的利益,特别是对于有特殊人力资本的工人,更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人是委托人而老板是代理人。因此委托——代理关系只是一个相对概念,这一点对我们研究企业破产,债务重组具有很重要意义。

第二点我要强调的是企业理论,特别是格鲁斯曼——哈特(1986)的一些抽象研究和我(张维迎,1994)的比较具体的研究证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授予给企业中那些最重要的成员,即相对重要的人应该有剩余索取权。

第三点是最难监督、最有私人信息优势的那些人应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或者说所有权(杨小凯和黄有光1995;张维迎1994)。为什么呢?那些难以监督的、有私人信息的人知道自己干的怎么样,而别人不知道,且难以监督,最好的办法是让他自己监督自己,所谓自己监督自己就是让他有剩余索取权,干好干坏是他自己的事。

上述三个要点结合起来,可以这样讲,在任何一种企业制度下,负责经营决策的人都应该有相当大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企业中什么人最重要、最难以监督?当然是经营者!他们作什么样的决策与企业是一件生死悠关的事,而他们是否在尽心尽责并不容易被他人所观察。西方典型的大股份公司,经营者的收入相当一部分是剩余收入,与企业的利润相关,与企业的股票价格相关,而且大部分经理人员有一定数量的股票。

第四个要点是我本人证明的一个东西(张维迎1994),即让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选择经营者对保证真正具有经营才能的人而不是笨蛋占据经营者岗位是非常重要的。简单地说,这个理论是这样的。

一个人既可以当企业家也可以当工人,其选择取决于当企业家的预期收入与当工人的预期收入的大小,当企业家的预期收入本身依赖于个人能力,当且仅当其能力超过某一个临界点时他才去当企业家。我的理论证明这一临界点与财富有关,大体来讲,个人财富越多,当企业家的临界能力越高,因此,越是穷的人越有积极性去当“企业家”。假如一个人的能力在C点,如果他一无所有,C高于临界点,他会选择当企业家;而如果他很富有,C点则可能低于临界点,他将选择当工人。 当我们发现两个人同时要当企业家,一个穷人,一个富人,我们不知道他们的具体能力,但我们可以推断,那个富有的人能力不会差到哪去,而那个比较贫穷的人,也许很有能力,也许能力平平,但我们不能确定,所以这会使得比较贫穷的人在企业家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一个人只能承担有限责任,即一个人最少的收入,不能小于零。这样,作为富人当企业家要自负盈亏,而穷人当企业家很大情况下是盈了是自己的,亏了是别人的,所以他当然有更大的积极性去冒险碰碰当企业家的运气。我的理论本来就是解释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为什么当企业家的优先权由资本所有者拥有的。如果没有个人财产的制度,一无所有的穷光蛋和一无所有的聪明人同时竞争企业家岗位,而能力是最难以观察到的,最后可能得到的结果是实际企业家的能力和人口中平均的能力差不了多少。当然,即使没有个人财产制度,也有一部分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很高,因为闭眼抓阄也能抓一些能力不错的人。但是这不能在总体上保证真正有能力的人占据经营者岗位。

从这样一个角度我来评价一下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成功还是不成功。刚才提到企业制度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积极性问题,一是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我的看法是我国十几年的改革在解决激励机制方面是相对成功的,而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是不成功的。为什么这样讲?我们实际的改革,如承包制等,是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从政府转归企业,这个意义上也是企业所有权的改革。剩余索取权转归企业内部,企业的经理、工人就有积极性工作,当然他们还不是法律上的所有者。这样就出现诸如腐败之类的问题。在我看来,我国过去十几年改革取得很大成效的很重要原因就是经理人员形式上不可以占有但是实际上可以占有剩余索取权。经理人员吃喝嫖赌也是索取剩余的一种形式。它有它负的一面,但正的一面更多。至于利润率为什么下降,隐瞒利润是一个重要原因。隐瞒也是占有剩余的一种方式,有助于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张维迎,1995)。再一点就是,市场竞争的加强也是减低利润率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集中化程度与利润是负相关的。根据微观经济学,在一个完美的市场制度下,是没有超额利润的。

但国有企业改革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是不成功的。这个不成功,简单地说就是现在企业的经营者依然是由政府官员来选择,而不是由真正承担风险的财产所有者来选择。由于这些人有选择的权利但是并不真正承担风险,所以他们不可能真正有积极性选择那些最有才能的人,去发现那些最有才能的人,即使发现了,如果不顺眼,也不会用。我们下一步改革,很大程度上是要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这就引到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如何看待目前国有股份制改革思路?

现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大致是这样的:国家成立一个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面成立若干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当代理股东,由这些股东持有那些经营性企业的股票,然后派董事、监事,在股票市场上操作,这样我们就模拟了一个股票市场。现在实际上上海、深圳、北京各地都是在按这个思路改革,并且已经开始实践。我的一个总的评价是,这是一个想在马背上画白道道制造斑马的办法。你们家有一匹马,你对它不满意,你在动物园发现斑马不错,在回来的路上买了白漆和刷子,在自家的马背上画了很多白道道,就说自己有了一匹斑马了。一匹马不会因为背上画了白道道而成斑马。当然我不否定其积极意义。积极意义在于如果你们家其他人都不喜欢斑马,只有你自己喜欢,画了道道之后,他们会问怎么弄回了一匹斑马。你可以说,这不是斑马,还是原来那匹马,不信可以仔细看看,于是大家都放心了。过了一段时间后,可能你真的拉进一匹斑马而卖了原来的马,大家也不会注意,还以为是原来的马。

具体来讲,这个思路有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它不能保证将那些真正有才能的人选择到经营者岗位。由于国有资产公司的老板有控制权,但有没有剩余索取权,不是真正的风险承担者,所以他们手中的控制权就成了“廉价投票权”。所谓廉价投票权是指对投票的后果不承担责任的投票权。举例来说,如果让我们中国人来选择美国总统,我们手中的选票就是廉价投票权。谁当美国总统与我们有多大关系呢?国有股票是一种典型的廉价投票权,即有投票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理人员并不对投票的后果承担责任,这样的话,他如果看你不顺眼,就是你有本事也要把你拿下来。大部分人都同意经营者市场是重要的,但很少有人认识到经营者市场的实质是资本市场。关键的问题是谁来买经营者的服务,如果是政府官员,经营者就得投政府官员所好,职业化的经营者队伍就不可能形成。

第二个问题,它不能真正解决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说到底,如果我们站在国家的角度,国家象个人一样,口袋里有钱怎么办,应该找一个最能赚钱的办法。国家告诉老百姓买股票不划算,不如把钱存到银行,而它自己却在买股票。这个思路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因为作为股东,国家拿的是一种剩余索取权,而剩下没剩下,剩多剩少是企业自己说的,企业会隐瞒剩余,国家很难有效监督。同时,剩多剩少本身依赖于企业内部成员特别是经营者的积极性,如果他不好好干,当然就不会有多少剩余了;如果他好好干,剩下的就可能多一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剩余索取者,要得到剩余,必须进行监督。这种监督需要的信息量是相当大的,国家作为这样一个所有者可能是不称职的。现代企业理论证明,股票的监督成本是很高的。监督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信息问题,另一个是积极性问题。而信息问题往往又依赖于积极性问题,你有多大的信息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有多大的积极性去获取信息。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说,首先它掌握的信息本来就少,其次它又没有积极性去获得这些信息。这就可能导致一个后果,就象我们现在一样,企业的盈利实际上可能是很高的,但报告的却是亏损。我认为现在我们的国有企业的实际盈利远远比会计报表上的高。有人说我们的国有企业是1/3明亏,1/3暗亏,1/3微利。 我觉得这个判断与实际情况不符,很多报亏损或微亏的企业实际上是盈利的,它不过是隐瞒了真实盈利。在这个博弈中,国家是斗不过企业的。所以国家作为剩余索取者,却没办法去获得这一剩余,也就没法保证国有资产增值。

第三个问题是,国家作为股东也不能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普遍认为,政企不分的核心是政资不分,只要能把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资、国务院代表政,这样政企就分开了。这种想法很书生气。任何一个所有者,要承担风险,就必然要进行监督。政企不分的实质在于,有一个所谓的所有者不是(或不能)从一个理性的、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角度去进行监督和干预。国家作为一个股东,自然要进行干涉,问题是干涉的界限在哪里。流行的理论有一个误导,好象股东、董事会、经理之间有一个很清楚的权利划分,什么事该什么人决定很明确。事实上并非如此。企业中这三者的关系有一部分是清楚的,另一部分却是模糊的,存在着一模糊地带。模糊地带就会有拉锯,究竟谁往前一步,谁往后一步,要靠默契解决。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有重大决策权,但实际上什么叫重大决策,是1000万,还是500万? 真正承担风险的人怎么考虑问题呢?与他对经理人员的信任度有关。如果我信得过这个人,他干再大的事我也不管;如果我信不过这个人,他干点小事我也得管一管。问题在于对政府官员来说,对真正股东是大事的事对他来说可能只是小事,而对真正股东是小事的事对他来说又可能是大事,因为他并不真正承担风险。所以他就可能越过边界任意干涉,因为大事小事无法界定清楚。另一种可能就是经理可以贿赂他们,他们就完全不加干涉。这就是我强调的,包括张春霖的一篇文章中提到的,我们可能只能在过分的行政干预和内部人控制之间游来荡去,无法达到真正的默契,不能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西方市场经济中经营者,获得自主权的最好办法是为股东赚钱,钱赚的越多,股东越满意,越不管他。而中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维持自主权的最好办法是把企业搞的不死不活。太差不行,太好了变成一块肥肉,别人就来接管了。

第四个比较严重的问题现在可能没有完全暴露出来,就是当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可以在市场上炒股的时候,你怎么对他进行监督。他和私人股东勾结起来,贵买贱卖,这种腐败问题就更难监督。当然在此我不想强调这个问题。我想强调这样一种改革思路(指国家做股东),解决不了前面提到的三个问题。

关于国有资本转债权、非国有资本转股权的思路

我曾提出一种思路,把国家资产变成债权,而不是股权(张维迎,1994b,1995a)。第一个好处是解决我刚才提到的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国家退出股东角色,引入非国家的,真正承担风险的股东,让他们来选择经营者,这时候他们手中的投票权就不是种廉价的投票权,而是一种昂贵的投票权了。第二个好处是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作为债权人,正常情况下只是一个固定收入的索取者,不承担风险,也不用干涉。国家作为债权人,只要企业不破产,它的收入就是稳定的。国家作为债权人还可以在企业还不起债时对它进行起诉,让它破产,这也是国家作为债权人的一大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旱涝保收”的,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我觉得债权是完全的、最好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你借了多少,利息是多少,到期都要如数归还,否则就可以上法庭。这就是完完全全的资产经营责任制。我们这么多年一直在寻找一种完全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一直都没有找到,所以我推荐这是一种最好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在这种资产经营责任制下,预算约束相对来说就是硬的。第三,国家作为债权人而不是股东还有助于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可以界定得比较清楚。虽然债权人严格说来也并不是完全不加控制,比如说,当投资风险很大时,债权人也要过问;而且债务合同中往往都有附加条款,规定可以将钱用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等。但是相对来讲,债权的界限比股权要清楚得多。所以我说股权变债权可以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但是我还要指出的是,因为企业的经营结果是不确定的,它不可能保证每个索取者都获得固定的收入。换言之,如果每个索取者都变成债权人,拿固定收入的话,股和债就没有区别了。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承担风险的区间不同,如果企业的出资者都是债权人,则债权人随时随地都在承担风险,当然他也就随时都得进行监督了,因为企业随时都处在破产的边缘。所以企业出资者不能都变成债权人,总得留下一部分人来承担风险。那么谁来承担风险呢?国家作为风险承担者,我觉得无论对国家、对社会都不利的。所以我们必须找另外的风险承担者,引进新的、非国有的所有者。这就是我的基本观点。

现在我来谈点具体的想法。我知道我的观点有些极端,有些人,尤其是政府部门,并不一定愿听。从理论上做些妥协,我提出这样的想法:第一,国有资产不仅应该作为股权经营,还应该作为债权经营,至少划出一定的比例为债权经营。第二,现有的国有企业应该划分为两类,一类国家保持股权,另一类只进行债权投资。保持股权的应该仅限于少数垄断性的、特大型的企业。第三,国有资产不仅应该让国资委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而且应该委托给其他方进行经营,比如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投资公司等,也应该参与经营。我把它们分别称为授权经营和委托经营,尤其是作为债权这一部分,更应该让它们去经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太多,监督是很困难的。所以我主张,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最多有100家就可以了,其余的都可以委托给别人。第四, 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结构也应规定,必须有一部分作为债权经营,从而加大外部其他股东的作用。这些主张并非完全出于严格的理论推导,而是理论应用于现实时作出一定妥协的结果。

这种的改革应该与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同时进行。大家知道,中国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是很高的,1994年平均在70%以上,高的达100%, 而且企业的负债比例还在上升。这就使国有企业随时处在破产的边缘。这并不完全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好,而是因为负债过高。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个对自己比较合适的资产——负债比率。我国的国有企业为什么负债特别高呢?主要是由于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居民只能把钱存在银行,银行再贷给企业。这样居民的存款增加一块,企业的负债也就增加一块。政府不同意开放直接融资市场,但是只要不开放直接融资市场,企业的负债就一天比一天高,你怎么办?根本的出路,是要打通直接融资市场。当然直接融资市场发育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所以我也并不是主张所有人都把存款取出来去买股票。但是可以采取一种我称之为“第三者插足”的办法。所谓“第三者插足”是指原来只有政府和企业两家,关系老闹不好,引入一个第三者可能有助于解决问题,事情往往好些。比如,国有企业要解雇一个工人,要闹得死去活来,到了三资企业,就谁也没话说了。“第三者”就可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我说的“第三者”,包括外国的、非国有的、乡镇的、私人的等企业。这些企业进来,介入国有企业,持有股权,而国家的那一部分则可以变成债权。也可以通过国家和银行达成协议,企业清产核资后把国家的资产变成一种债权,从而使国家成为债权人,银行变成债务人;银行成为债权人,企业变成债务人。由于篇幅所限,而且我本人也不是搞具体操作的,所以不能谈得很细,只能大致地谈谈我的这种想法。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改革进行得比较好的企业也多是通过“第三者插足”的办法得以成功的。比如股票市场上的兼并,又如所谓的“中策现象”,还有广东的很多地方,都采取这种办法。还有山东的诸诚,就把企业卖出去,收回来的资金变成一种债权。这表明我这种思路也不完全是一种空想,也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如何利用非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及如何利用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非国有企业是一个重要课题。

最后我来回答林毅夫先生对我的思路提出的三个具体的质疑。首先一个是亏损企业谁来要的问题。我觉得亏损本身并不一定导致没人要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我们到街上买西红柿,新鲜的西红柿当然贵一些,烂了的西红柿,也就是亏损企业吧,价格便宜一点也有人要,拿回去将烂的一块削掉还可以吃。彻底烂了的西红柿有没有人要呢?也有人要,农民可以将它拿回去喂猪。从这个角度讲,没有东西没人要,关键是一个价格问题。我举这个例子主要是想说明怎么解决企业负债过大的问题。比如一个企业负债3000万,资产只值1000万,这时候如果债权转换成股权,也就只有1000万,但是如果这个企业本身还有生存能力,债权人还可以将它卖出去,有可能卖个1500万,这时候债权人虽然还是亏了1500万,但是比整个企业烂在那里好,还赚回一个500万。

第二个具体问题是,大的债权人必然要干预,这与现在有什么区别。首先我同意大的债权人肯定要干预,这在日本特别典型。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形就是,当企业的所有资金来源都是负债的话,债权人与股东就没有区别了。债权人的债权越大,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称意义上来看,他的干预也就越强。日本企业就是这样的例子。日本的企业债权人的干预就比美国大得多。但是总的来说,债权人和股东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债权人最大的干预就是在企业不能还债时,当然这也不排除债权人在平时也对债务人进行监督。我们刚才讲的只是一种极其简化的债务合同,实际的债务合同很复杂,涉及到投资方向,资产重要调整时应向债权人报告,等等。有的时候,企业濒于破产时,得不到银行许可,你连企业的帐目都无法看到。但是这二者之间肯定还有区别。那就是我们假定还有另外一方在此承担风险。因此这里面就有一个干预权的分配问题,并不是说债权人是完全被动的。当企业在作出涉及到企业生存的重大决策时,就连工人也有一定的决策权。但是这跟我们现在的状况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三个具体问题是有关过度负债形成的“人质”问题。这是所有企业,甚至包括拉美等一些国家,都存在的一个问题。反正我还不起了,你拿我怎么办吧?债务多了,债务人反倒不怕;债务少时,债务人还不愿为此去败坏了自己的声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死猪不怕开水烫”。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究竟严重到什么程度,还是跟企业的负债结构有关系。现在的情况这个问题肯定很严重,因为国有企业的股本很低,基本都是负债,从而导致我国国有企业的一个有趣现象,债务人拼命想破产,而债权人则千方百计想使企业免于破产。因此当企业的负债率很高时,人质问题就很严重,但是如果能够让民间资本进来占据很大的一块,国家资本占据属于债务的40—50%的一块,人质问题就不会那么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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