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试论论文,社会保障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975(2006)01—0077—04
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的新概念,其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贫抚孤,社会福利等几方面。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历史悠久,《周礼》中的“荒政十二策”即是政府在应付突如其来的灾害时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抵御自然灾害,缓和社会矛盾,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物质基础。有关唐代的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学术界已有不少论著,但由于各自研究的角度不同,加上对其中的某些问题还有分歧,因而这一问题仍值得继续探讨。
据邓拓先生的《中国救荒史》记载,唐朝历时289年,共计受灾493次,其中旱灾125次,水灾150次,风灾63次,地震52次,雹灾37次,蝗灾34次,霜雪27次,歉饥24次,疫灾16次。仅据《两唐书·五行志》统计,在唐代近三百年间,因水灾一次死亡就达两万余人,损失千人或万人以上的重大灾害就有十余次以上。这些形形色色的自然灾害都给当时的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使人民的生命财产蒙受巨大的损失,例如:对生产方面的破坏,总章二年七月“益州大雨,坏居人屋宇。凡一万四千二百九十家,害田四千四百九十六顷,九月十八日括州海水翻上,坏永嘉,安固二县,百姓庐舍六千八百四十三家,溺死九千七十,牛五百头,田四千一百五十顷。”[1](《唐会要》卷43《水灾上》) 开元二年韶州鼠害稼,千万为群”[2](《新唐书》卷34《五行志》) 永贞元年九月“朗州武陵、龙阳二县江水暴涨,漂万余家。十一月京兆府长安等九县,山水暴涨,害田苗。”[1](《唐会要》卷44《水灾下》) 长庆三年秋“洪州螟蝗害稼八万顷。”[2](《新唐书》卷35《五行志》) 中和四年六月己巳“太原大风雨,拔木千株,害稼百里。”[2](《新唐书》卷35《五行志》) 对生活方面的破坏:咸亨元年五月,“十四日,连日澍雨,山水溢,溺死五千余人”[3](《旧唐书》卷37《五行志》) 永淳元年冬,“大疫,两京死者相枕于路。”[2](《新唐书》卷36《五行志》) 天宝十载,“广陵大风驾海潮。沉江口船数千艘,十三载,九月,东都浐、洛溢,坏十九坊。”[2](《新唐书》卷36《五行志》) 广德二年秋,“关辅大饥,米斗千钱。”[2](《新唐书》卷35《五行志》) 贞元二年七月“洪州,火,燔民舍万七千家。”[2](《新唐书》卷34《五行志》) 中和四年“江南大旱,饥,人相食。”[2](《新唐书》卷36《五行志》) 在巨大在自然灾害面前,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 人们仅凭借个体的力量显然难以保障其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为此,唐初以来,就不断完善各种救灾机构、制度和法令,从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灾后设立临时性的救灾使职
唐初,统治者吸取隋短命而亡的教训,竭力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实施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对于大规模的灾难大都派遣使者勘察灾情,并且因地制宜的采取各种救济措施。据《唐大诏令集》卷116载,“自汉魏以来,水灾之处,必遣人巡问以安集之,国朝因其制焉,亦命近臣抚恤。”贞观八年正月,太宗遣使,“分行四方,延问疾苦。”[4](《唐大诏令集》卷103《遣使巡行天下诏》) 据《新唐书》卷116载:垂拱中,历司属卿,时山东饥,及善为“巡抚赈给使。”就在这一时期,政府已经正式设立救灾使职了,到了玄宗时期出现了大量的救灾使职。如:开元四年,河南,山东,河北发生蝗灾,朝廷让御使狄光嗣,康瓘,敬观道等人担任河南、河北检校捕蝗出巡地方,巡检灭蝗情况。[3](《旧唐书》卷37《五行志》) 开元十五年,八月,河北州县水灾,命魏州刺史宇文融为宣抚使巡检水损地方。[5](《册府元龟》卷162《帝王部·命使二》) 开元十二年,河北谷贵,又以太子宾客卢从愿为“宣抚处置使”开仓救饥。[3](《旧唐书》卷100《卢从愿传》) 后来,还有宣慰使和赈恤使参与地方救灾。开元二十年,江南、淮南发生旱灾,而河南数州却被水淹没,次年二月以检校尚书右丞相皇甫翼充“河南淮南道宣慰使”,检校尚书吏部侍郎刘彤充“江东河西宣慰使”,尚书兵部侍郎李镇充“山南道宣慰使”赈济百姓。[5](《册府元龟》卷162《帝王部·命使二》) 据毛阳光先生《遣使与唐代地方救灾》一文所述,唐代,朝廷共设职遣使赈济多达76次,尤其是太宗和玄宗时期。[6] 可见,遣使救灾在唐代重大灾难的赈恤方面承担着一定的作用。
唐代不仅设置灾后临时性的救灾使职,并且派遣到地方的救灾官员多是三省或御史台的大臣,在玄宗时期还有位高权重的宦官,可见唐代政府对于地方救灾的重视。因而,设置灾后临时性的救灾使职就成为了唐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
二、设置常平仓和义仓
唐初,社会经济残破不堪。政府一方面颁布诏令“劝课农桑”,另一方面着手化解阻碍经济发展的诸多矛盾。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直存在着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矛盾,为了维持封建社会的正常生产秩序,统治者必须注意处理这一矛盾。历代官府常常在农商矛盾最尖锐的春荒秋熟季节,通过“常平仓”实行平粜平籴。这一方面是为了调节农商矛盾,抑制商人投机,更主要的还是为了维持农业生产者的相对稳定。战国时期魏人李悝就有“平籴”的思想,汉代耿寿昌创建常平仓,开创了政府干预“调节粮价”的先河。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 在陕州(今河南陕县)设置常平仓,又在京师设常平监。唐建立伊始就设置了常平监官,通过管理常平仓以达到“公私具济,家给人足,抑制兼并,宜通壅滞”[4](《唐大诏令集》卷110《置常平监官诏》)。太宗贞观十三年,在主要的产粮区“洛、相、幽、徐、齐、并、秦、蒲”[1](《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 等八州,设置了常平仓,以调节粮价。后来永徽元年,又在京城东、西二市各设常平仓。开元二年六月敕“关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荆、扬、夔、绵、益、彭、蜀、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1](《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 开元天宝时期常平仓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普遍置仓,有籴有粜。
据《新唐书》卷52《食货志》载陆贽言说:
仁君在上,则海内无饿殍之人,盖以虑得其宜,制得其道,致入致歉乏之外,设备于灾沴之前耳。魏用平粜之法,汉置常平之仓,隋氏之制,始创社仓,终于开皇,人不饥馑,除赈给给百姓外,一切不得贷便支用,每遇灾荒,即以赈给,沴则随事借贷,不饥则录事分颁。富不至侈,贫不至饥,农不至伤,籴不至贵,一举而数美具,可不务乎?
由此可以看出:唐人关于常平仓的思想及其常平仓制度虽源于前人,但它足以说明,唐人对于常平仓在社会保障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有着十分明确的认识。正因为如此,唐代统治者对常平仓的设置和管理比前代更加重视。除了大量设仓外,还广置常平轻重本钱,内容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积米,粟,布,帛,思,麻,贵则下价而出之,贱则估价而收之。”[2](《新唐书》卷52《食货志》) 用以保障人民的生活。政府还扩大常平之法,赈贷给农民耕牛和种子,如:贞元七年,“以关辅牛疫,存者十五六,遣中使市以给之”。[5](《册府元龟》卷105《帝王部·惠民》) 和贞元十九年七月,贷京畿百姓麦种,[5](《册府元龟》卷105《帝王部·惠民》) 以维持社会再生产的稳定和延续。
据《通典》卷十二《常平义仓》记载,天宝八载全国常平仓贮粮为四百六十万二千二百二十石,平均每州万余石。朝廷有丰厚的仓本,对于调节粮价,保障农民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起着重大的作用。
义仓出现于隋。开皇五年(585年),工部尚书长孙平上书指出不能只靠强宗富室家道有余者“出私财”赈济,认为“经国之理,须存定式”,首次提出国家赈贷制度化的问题。他建议:
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给。[7](《通典》卷12《食货十二》)
贞观二年,戴胄上“请建义仓疏”之后,唐代正式设置义仓。《旧唐书·食货志》叙述置仓经过说:贞观二年四月,尚书左丞相戴胄上言曰:“……今请自王公以下,爱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至秋熟,准其见在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稻麦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为立义仓。若年谷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州县,随便取给。”太宗曰:“……理人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所司,议立条制。”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可之。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馑,则开仓赈给。
此后,“民间寄纳与官”的义仓就在政府的监督下直接承担着地方赈恤的责任。直至唐末,尽管义仓储谷时有盈虚,高宗以后义仓谷的用途还有不小变化,但义仓始终存在,并且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旧唐书》卷43《职官二》载:“凡义仓所以备不足,常平仓所以均贵贱也”,我们不难看出,义仓以赈济为职能,常平仓以平籴平粜为职能。常平仓和义仓的职能虽不同,但从他们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基本是相同的,即主要通过稳定自耕农来调节和维持封建经济中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三个部门之间的平衡,以保证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所以,常平仓和义仓的设置在救济和保障农民利益,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而,也成为了唐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
三、设立悲田养病坊
病坊是唐代的一种“恤贫宽疾”的社会保障机构。病坊主要收留乞儿、老人、穷困和残疾之人、无家可归及无以为生的人。咸亨元年十月,高宗下诏雍、同、华等州百姓有“单贫孤苦不能得食,及于京师内流冗街衢、乞丐、廛肆者”宜令所司检括具录姓名本贯属,于“故城内屯监安置,量赐皮裘衣装及粮食”,[5](《册府元龟》卷105《帝王部·惠民》) 县官和监官相互管理。这种“屯监”管理方式可以说是早期的病坊。据载,唐代的病坊是由“悲田”演变而来的,初创于武则天长安年间(701—704年),与佛教有关。玄宗开元五年,宋璟奏称:
“悲田养病,从长安以来,置使专知。国家矜孤恤穷,敬老养病,至于安庇,各有司存。今骤聚无名之人,著收利之便,实恐逋逃为薮,隐没成奸。若子路于卫,出私财为粥,以饲贫者,孔子非之,乃覆其馈。人臣私惠,犹且不可,国家小慈,殊乖善政,伏望罢之。其病患人,令河南府按此分付其家。”[1](《唐会要》卷49《病坊》)
开元二十二年,玄宗下诏:“禁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管”。[8](《资治通鉴》卷241“开元二十二年”) 唐武宗会昌五年,宰相李德裕奏称:
“恤贫宽疾,著于周典,无告常馁,存于王制,国朝立悲田养病,置使专知。……悲田出于释教,并望改为养病坊,其两京及诸州。各于子录事蓍年中,拣一人有名行谨信,为乡闾所称者,专令勾当。”[1](《唐会要》卷49《病坊》)
懿宗咸通八年,敕曰:
“朕比寒暑致疾,绵滞经时,令旬朔之间。……应州县病坊贫儿,多处赐米十石,或数少处,即七石,五石,三石。其病坊据原敕各有本利钱,委所在刺史录录参军,县令纠勘。兼差有行道僧人专勾当。三年一替。……连其申奏,候之定数。即以潘镇所进贺疾愈物支还所司。此敕到,仰所在州县写录敕,牓于州县间,并坊市村要路。其州县所给恤绢米,恐之所隐欺。仍委刺史县令设法颁布,不得令到本身。所在给恤之后,一一分析闻奏,俾令速济病,称朕意焉。”[4](《唐大诏令集》卷10《痊复救恤百姓僧尼敕》)
懿宗在原来的基础之上进而增加了对悲田的供给,而且改进了对悲田的管理,使之更加系统化。不但有执行机构,而且有了监督的机构及法律的保障。
唐代的病坊起初仅分布在两京附近的佛教寺院,牛肃《纪闻》中有陕州洪昉禅师建病坊的记载:“昉于陕城中空旷地,造龙光寺,又建病坊,常养病者数百人。寺极壮丽,远近道俗,归者如云。”[9](《太平广记》卷437《赵叟》) 武宗“会昌灭佛”以后,病坊无人主管,武宗听取李德裕的建议,令“有名行谨信,为乡闾所称者”管理。后来病坊不仅推广到大民间,而且范围也由两京地区发展到全国各州镇,成为定制,成了具有普遍性的福利机构,也成为唐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其他方面
唐代的社会保障体系中,除了政府专门设立以上几个部门有针对的进行社会保障外,唐政府还通过颁布诸多行政法令来作为以上社会保障机构的补充。如历代诏令的要求“理丧恤葬”和敬老、养老以及《唐律疏议》中的相关规定等方面。
关于“理丧恤葬”的诏令,如:唐武德三年六月,诏:“元元无辜,堕于涂炭,转死沟渠,暴骨中原,宗党沦亡,邑居散逸。……宜令州县官司,所在巡行掩骼埋骨。”[4](《唐大诏令集》卷114《收瘗隋末丧乱骸骨诏》) 贞观二年四月也曾下诏“掩埋露骸”,永淳元年六月,“关中初雨,麦苗涝损,后旱,京兆、岐、陇螟蝗食苗并尽,加以民多疫疠,死者枕藉于路,诏所在官司埋瘗”。[3](《旧唐书》卷5《高宗本纪》) 天宝元年三月敕曰“如闻江左百姓之间,或家遭疾疫,因此致死,皆弃之中野,无复安葬。……其先未葬者,即勒令本家收葬,如或无亲族,及行客身亡者,抑所在村邻,相共埋瘗。无令暴露。”[4](《唐大诏令集》卷114《埋瘗暴露骸骨敕》) 至德年间,颁布《收葬阵亡将士及慰问其家口敕》对于阵亡将士“悉收骸骨,埋葬致祭。”并且“优恤其妻子”和慰问阵亡将士的家属。[4](《唐大诏令集》卷114《收葬阵亡将士及慰问其家口敕》) 宝应年间“或岁时不稔,道馑相望,枯骨轉尸,多未埋瘗。……其京内外应有旧骸骨,宜令京兆府,即勾当收拾埋瘗,仍令中使,与所由计会致祭。”[4](《唐大诏令集》卷114《收瘗京城骸骨诏》)从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唐朝政府于不同时期安葬战乱中死亡的人,因灾疫死亡的人,以及在战争中阵亡的将士并慰问家属,这一方面是美化生活环境,并从心理上给人民以安慰,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同时,这种做法也表现了唐政府“以人为本”的政治作风,体现出了政府人性化的一面,这也是唐代政治文明的进步。
敬老、养老等方面,唐朝统治者认为“百行之本,要道维孝”。贞观三年四月诏曰:“其孝义之家,赐粟五石,高年八十以上,赐粟二石,九十以上三石,百岁加绢二疋。”[4](《唐大诏令集》卷80《赐孝义高年粟帛诏》) 政府对施行孝道、崇敬老人的孝义之家以及高寿的老人都有大量赏赐。贞观十九年十一月,皇太子监国,为表示“事亲敬老”曾赐宴定州宗姓老人。[4](《唐大诏令集》卷80《定州赐宗姓老人宴会敕》) 高宗永徽六年十月,立武则天为皇后,赦“天下八十以上老人各赐粟二石,帛三段,百岁以上各赐粟五石,帛十段”。[5](《册府元龟》卷55《帝王部·养老》) 开元二年,玄宗令僧尼按儒家之礼拜父母,并为父母服丧。唐玄宗曾亲自注释儒家经典《孝经》,并颁布天下,以大力提倡孝道,力图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的社会风气。[10] 同时,统治者认为“古之为政,先於尚老”,因此,倡导“居则致养,礼传三代,行则就见,制问百年”,并且赐给老人“几杖”和“鸩杖”以示敬老之意。“九十以上,宜赐几杖,八十以上,宜赐鸩杖,所司准式,天下诸州侍老,宜令州县遂稳便设酒食。”[4](《唐大诏令集》卷80《老人赐几杖鸩杖敕》) 同时,对于病老,薨卒的朝臣也有赙赐,诏令规定,朝臣有薨卒者,自今以后,“其月俸宜全给,仍令更准本月俸料,以为赐给”并且“弔祭之礼,务从优厚”[4](《唐大诏令集》卷101《朝臣薨卒给俸料赙赠诏》) 唐政府不仅颁布诏令敬老、养老,同时还在病坊之中专门收养鳏寡孤独、无力生活的穷苦老人,确保他们能够平安、幸福的渡过晚年。
在《唐律疏议》中虽无系统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具体规定,但仍可以找出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条文。如:对于囚犯的恩宥、优恤和对普通婢女生命的保障。
唐律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11](《唐律疏议笺解》卷4《名例》之《老小及废疾有犯》) 对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和七岁以下的小孩免除刑事责任,体现出了唐政府爱幼养老的一面。对普通囚徒行刑的程度和数量上也有限制“诸拷囚不得过三度, 数量不得过二百”[1](《唐律疏议笺解》卷29《断狱》之《拷囚不得过三度》) 对囚犯生活方面保障也有规定,“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而未脱去者杖六十,以故死者徒一年。”[11](《唐律疏议笺解》卷29《断狱》之《不给囚衣食医药》) 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对囚犯的恩宥、优恤,足以显示出了政府在施行刑罚上的人道主义作风。对孕妇囚徒的恩宥,“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11](《唐律疏议笺解》卷30《断狱》之《处决孕妇》) 还规定若孕妇囚徒还没有生产完而行刑,则判处执行官两年的罪。对于拷打孕妇囚徒也有规定:孕妇犯罪,本应拷打和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11](《唐律疏议笺解》卷30《断狱》之《拷决孕妇》) 同时,普通婢女的生命安全也有法律保障,在役的工匠或官吏家的奴婢,侍女若生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11](《唐律疏议笺解》卷26《杂律》之《丁防官奴婢病不救疗》) 对孕妇囚徒以及普通妇女在人身安全方面的保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在唐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唐律的这一规定是具有其时代特征的。
五、结语
总的来说,唐代的社会保障缘于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其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国家保障模式,是由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社会保障。唐政府在不同时期通过设立灾后临时性的救灾使职进行赈济,设置常平仓、义仓用以调节粮价、备荒赈恤以及设立悲田养病坊以“恤贫宽疾”并颁布诸多法令作为以上社会保障机构的补充,从而,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社会保障体系,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保障。从它的体系来看,虽然总体上处于低层次水平,大多数只是涉及到社会救济方面很少涉及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但它在政府重视和主导下,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社会资源,缓和了社会矛盾,因而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收稿日期:200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