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俘获与规制权力分离理论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制论文,述评论文,权力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经典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于垄断企业拥有强大的市场力量,未加规制的垄断定价将导致市场失灵,而政府规制则可以消除市场失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然而,Stiglar和Friedland(1962)以电力部门为例对实际规制效应的研究却发现,政府对电力公用事业的规制没有任何显著的效果。这种现象被称为规制失效。对于这种规制失效的原因,大致存在两种解释。一种是,规制机构不能有效地控制企业的日常运行,而且规制的调节过程具有不可避免的时间滞后。我们不妨称这种解释为规制效率论,即失效是因为规制机构的效率无法达到校正市场失灵的要求。而在现代规制经济学中,另一种解释占据了主导地位,即规制俘获理论①。
正如Stiglar(1971)所揭示的,规制常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规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其隐含的命题是,规制并非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规制机构并非总是保护全体公众,并不必然以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其成员本身也有自身利益所在,所以规制机构可能是非善意的,也可能被利益集团俘获。针对这样一种规制失效,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自然会提出的问题是,如何防止规制机构被受规制产业所俘获?如何尽可能地避免规制俘获导致的规制失效,规制权力分离理论从规制机构的组织设计角度给出了一种答案。
现实中的制度设计常常就是一种趋利避害的演化结果,而经济理论则常常通过对现实经济现象的解释来揭示其中的深刻规律。从这一角度出发,现实中的政府被设计成规制权力分离的组织结构形式,恰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俘获的作用。而其深层次的机制是,当每一规制机构只掌握一种规制技术(信息)时,规制者的自由裁量权将受到限制。这就是规制权力分离理论的精髓。
在当前我国的规制实践中,规制分离理论尤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实中,不论是频频发生的矿难,还是经常见诸报端的食品中毒事件,其背后都隐藏着规制机构与受规制企业的合谋问题,这是典型的“规制机构被俘获了”的案例。而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就是运用规制分离理论所提出的权力制衡思想,将经济规制与社会规制交由不同的机构掌管,权力分割明确合理,以达到互相制衡的目的。
本文首先回顾了早期俘获理论,然后分析了在引入委托—代理框架后俘获理论的最新成果,这使得俘获理论可用于解释更广泛的经济社会现象。进一步,本文总结了为了防止俘获而演化出的对规制权力的制衡机制的源泉—规制分离理论的近期发展。最后,给出了规制分离理论在各个领域的实证研究。
二、早期规制俘获理论
俘获或利益集团理论研究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形成过程的影响。这一理论的渊源甚至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关于大企业控制政府机构的观点,以及20世纪早期政治科学家的理论(Montesquieu;Truman,1951;Bernstein,1955)。他们都关注俘获的可能性,并讨论了政府为什么以及如何倾向于某些利益集团,强调建立权力制衡体系的重要性。在公共选择理论中,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代表的弗吉尼亚学派(Buchanan,1980;Tollision,1982;Tullock,1967)也强调了这样的事实,即制度结构有可能被设计成鼓励寻租行为的结构,而利益集团、政治家和官僚之间则可能为获得贿赂和“权力租金”而竞争。
芝加哥学派大大推进了俘获理论的研究。Stiglar(1971)认为,政府规制是为满足产业对规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虏;而规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也被产业所俘虏。规制俘获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不管规制方案如何设计,通过规制所提高的是产业的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Stiglar对规制俘获问题的研究重点是规制机构与利益集团的合谋,即生产者保护。他认为,在垄断性产业和另一个极端—竞争性产业(如农业、卡车运输业等)中,都容易出现这种合谋,其中,组织成本是决定产业影响力的关键因素。产业会竭力影响与它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的制定,如政府对产业的直接补贴、进入壁垒的设置、替代品互补品政策以及价格管制等。Stiglar认为产业成员比只有较低个体利益的消费者更有动力组织起来施加政治影响。
芝加哥学派的另外两位代表人物,Peltzman(1976)和Becker(1983,1985)构建的理论模型深化了Stiglar的研究。他们区分了规制机构与其政治委托人,从而有利于分析产业对政治家的俘获。Peltzman把规制的作用形象地比喻为一个支点,而各个竞争的利益主体都在寻求在这个支点上使用杠杆以实现自身财富的最大化。他认为,规制者不会只为某个经济利益主体服务,即规制并不总是有利于生产者,它也可能有利于消费者。政治程序产生的成本不仅限制了利益集团的规模,而且还限制了他们的回报;管制不仅导致市场结构的变化,而且导致价格-产出结构发生变化。
Becker采用古诺框架研究了两个利益集团之间相互竞争以得到政治好处的情况。每个集团都选择一个“压力”水平,但施加压力是有成本的。较高的压力水平提高了政策对该利益集团有利而对其他利益集团不利的概率。但Becker仍将政治系统看成黑箱,而以Baron(1989)为代表的研究则明确地分析了利益集团(委托人)和政治家们(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打开了这个黑箱。
总之,芝加哥学派的核心观点是,规制和立法是规制者提供给被规制者的一种商品,因此它们是供需双方交易的结果,只对交易双方有利,而与公共利益无缘。
三、规制俘获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委托—代理框架的引入
正如Laffont和Tirole(1991)所批评的,芝加哥学派和弗吉尼亚学派对俘获理论的研究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没有考虑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受规制企业就得不到租金,也就没有激励去影响规制结果;而政治委托人也可以完全控制代理人而不会被俘获,那么我们也就无法解释规制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和利益集团的利益和权力来自何处。
Baron(1989)首次将委托-代理框架引入对政策制定者与利益集团之间关系的分析。他认为,在选举中,候选人承诺对利益集团提供好处,以换取金钱资助,而该候选人当选的概率则取决于所有候选人竞选捐款的相对数量。候选人一旦当选便可以获得当政的私人收益,因此他们渴望得到竞选捐款。Spiller(1990)则在Becker对利益集团之间竞争的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共同代理框架实证地分析了利益集团与公共政策制定者之间的代理关系。
更进一步,Laffont和Tirole(1991)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参数纳入一个系统框架中,正式构建了规制俘获理论的综合模型。他们研究了国会—规制机构—企业的三层委托代理框架,视规制俘获为自利的规制者与被规制公司之间合谋的结果,因为双方都有激励去操纵信息以提高自己的私利而不是社会福利。他们假设,规制俘获不是通过明确的私下合约,而是通过自我强化实现的。结论是,这种合谋降低了社会福利;为抑制合谋只能向受规制企业提供强度较低的激励方案;更重要的是,为了寻求规制机构的合作——提供信息,国会必须对规制机构进行奖赏。但当其他利益集团可以更好地组织起来时,规制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就被削弱了。Laffont和Tirole的研究扩展了传统的利益集团理论,证明了几个利益集团压力的共同作用将导致规制的种种低效率相互加强而非相互抵消,而且利益集团的力量不仅取决于其支付意愿(即它在规制决策中的切身利益与其组织成本和影响政府的成本的综合),还取决于它想施加的影响的类型。当利益集团的利益在于低效率规制而非高效率规制时②,该集团的力量就较强大。他们还得出了与传统利益集团研究不同的看法:利益集团的力量有可能对它本身造成损害③。
Tirole(1994)进一步从信息结构与激励的角度讨论了规制俘获和合谋问题。他认为,由于规制者相对于其政治委托人具有信息优势,因此其自由裁量权是影响俘获范围的主要因素之一。这种信息优势来源于规制者所具有的更强的收集信息的能力。规制政策的选择可能涉及采购价格、消费者价格、费率结构、进入规则以及对产业的补贴等等。规制者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影响利益集团的福利,这些利益集团包括在位公司、新进入者、消费者、纳税人或环保主义者,因此,每一集团都有激励去影响政府规制者使其偏向于本集团。Tirole还分析了利益集团影响的决定因素,包括集团的组织程度、利益的存在以及信息不对称的性质。从这一意义上说,国会要想监督规制机构和产业,就必须对可能出现的规制机构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合谋做出反应,如减少利益集团在规制决策中的利益④,或者通过将规制权限分配给不同的机构以减少每一规制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即规制分离——来防止合谋与俘获的出现。
然而,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规制者将获得更多关于产业的新信息,利益集团就有越来越多的机会与其规制者合谋。因此,防合谋规制必须满足数量日益增加的防合谋约束,行政法则就必须变得越来越严厉以抑制私人利益的追求,这就是Martimort(1999)所提出的最优动态规制的核心观点。
四、对规制权力的制衡:规制分离理论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由于规制机构可能被俘获,政府的组织设计就必须应对这一威胁。在现实中,政府的组织设计采用规制权力分离的结构来减少规制者的自由裁量权,以达到对规制者的制约。Baron(1985)最早讨论了不同规制者(如公共事业委员会规制垄断者的价格,环境保护局规制污染问题)之间的Stackelberg竞争。而Stole(1991)的逆向选择下共同代理模型以及Martimort(1996a)的多委托人激励理论则为多规制者环境下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更进一步,Martimort(1996)最早发现了政府的多规制者性质,并以1996、1999(与Laffont合作)、1999a、1999b四篇文章为代表,构建了规制分离理论的一般框架,从不同角度系统地阐释了规制权力分离是应对俘获的最优组织反应这一命题。
1.政府机构的设计:规制权力分离的性质
Martimort(1996)运用多委托人激励理论揭开了政府组织这个黑箱。他研究了两个(或多个)规制机构(委托人)与一个被规制公司(代理人)之间的规制博弈,其中,委托人之间不是合作的而是相互竞争的。他描述了这种非合作激励合约——政府权力分离的可能成本与收益。其分析基于两个要素:第一,政府与其规制的产业之间出现的信息问题;第二,政府与产业之间合约的不完全性。Martimort将规制原则定义为几个规制者之间不同规制权力的配置,那么,对规制当局权力的限制实际上就是对于规制者的非善意威胁的最优组织反应。因而,通过引入相互竞争的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权力的分离确实可作为一种承诺机制以减少规制的风险,同时还将减少非善意行为的实施范围。
2.规制权力分离的原因:政府有限的承诺能力
Martimort(1999a)解释了政府内部组织存在多规制者的原因是政府的承诺能力是有限的。他采用委托—代理框架去构模权力分离和承诺的缺乏,分析了规制权力的分布以及规制目标如何设计以改进承诺。在有限承诺下,在几个被赋予不同目标的规制机构中配置权力的规制宪章可以帮助承诺。
在Martimort的模型中,两个规制者之间的权力分离被构模为两期Stackelberg共同代理博弈,其中,第一期,规制者总是一体化的,到了第二期才分离。他比较了两种规制组织。在规制者一体化的情况下,唯一的规制者与受规制公司缔约以最大化社会福利。在规制者分离的情况下,最大化社会福利的任务在两个规制机构间分割。规制者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并与代理人分别缔约。
当规制者能够完全承诺一个跨期激励方案时,他们的分离实际上对社会来说总是次优的。然而,当规制者不能承诺不去重新谈判他们先前的承诺时,他们的分离将对社会有利。因为当规制者了解到新的信息后,虽然从事后观点看,重新谈判他们与受规制公司的协议将改进配置效率,但由于重新谈判是受规制公司所期望的,这就将扭曲公司的事前激励并使福利低于完全承诺的价值。不过,规制者之间事后缺乏合作使重新谈判难以实现,因此,规制者分离通过降低他们谈判的合作能力而改进了事前福利。
更进一步地,在重新谈判阶段,两个规制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在重新谈判期间,首先行动的规制者的特性和目标函数会影响其产出。只要重新谈判的时间表可被用于作为控制变量,那么,目标函数不直接依赖于公司的信息的规制者应该被给予Stackelberg博弈的领导者身份。因此,在重新谈判阶段,有效地组织规制合约并配置规制工具以及讨价还价能力可以改进事前承诺。
总之,当存在有限承诺时,相对于单个规制者的情况,规制权力的分离虽然导致配置效率降低,但也减少了用于防重新谈判约束的信息租。显然,这使分离的静态成本变为动态收益。分离使重新谈判更强硬并改进了承诺。
3.规制权力分离的作用:防止合谋和俘获
Laffont和Martimort(1999)证明,规制中的权力分离可以作为一种承诺机制以防止规制俘获的威胁。他们将规制机构的权力定义为:使用其所了解的关于被规制的代理人的信息去改进社会福利的能力。如果负责执行社会最优合约的是善意的规制者,就没必要进行权力分离,规制者总是会使用他们可能的自由裁量权去最大化社会福利;但如果是非善意的规制者,他们就可能利用权力(如通过与被规制公司合谋)去追求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分离的必要性。
经济规制的组织设计提供了很多分离的例子。在美国,公共事业委员会收集关于被规制的电力公司的生产技术、投入品价格、投资价值、服务质量等信息。同时,环境保护局控制公共事业的污染损害,并更一般地评价其活动的环境风险。由于两个规制机构都只能收集有限方面的信息,对公司绩效的度量是相当复杂的。更一般地,这些信息包含不同的、可能彼此无关的信号,因此,规制者之间权力的分离不存在技术障碍。
政治委托人以一定的方式分割规制者的规制任务和监控技术,就可以限制他们在致力于社会无效率活动时的自由裁量权。在只有一个非善意的规制者时,如果他了解到被规制公司是无效率的,并且没有给政治委托人显示信号的话,那么他通过向公司提出安全出价以进行合谋⑤,即向代理人要求与其信息一致的最小出价。于是,公司需支付给规制者比完全信息下的租金少的最小贿赂。为了防止这一潜在的合谋,委托人就需要在给规制者的工资上加上防合谋溢金,这样规制者就不会接受贿赂。
相反,在规制分离情况下,一方面,每一规制者只监督一个信号并且不知道另一个规制者观察到了什么,这导致他们在各自的合谋出价中相对留有余地;另一方面,委托人的防合谋约束现在依赖于公司与其两个规制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因此,分离导致两个规制者之间的Bayesian-Nash 行为,结果是减少了他们制定的总合谋出价。这就使合谋活动的交易成本增加了,防合谋变得容易了,为防合谋而支付给规制者的工资溢金少于规制一体化情况下的溢金。
总之,分离产生了社会最优结果。两种规制组织——两个非善意规制者的分离与唯一一个善意规制者——执行得一样好。规制者之间的竞争放松了防合谋约束,影响了配置效率和经济租的分布,并改进了社会福利。
4.规制机构的动态演化与制度设计:防止俘获的动态观点
虽然自Stiglar(1971)后,规制俘获会影响政策结果这一观点已经被广泛接受,但研究者都没有动态地考虑利益集团的行为与规制的过程。早期的几个政治科学家(Lierson,1949;Bernstein,1955;Huntington,1966;Downs,1967等)已经认识到,政府机构开始时还能代表公共利益,但后来会变得日益无效率、官僚化并更热衷于满足私人利益。因此,政府机构的效率不能静态地看,而必须动态地加以研究⑥。
Martimort(1999b)从更高的层次——规制制度——来研究如何通过影响制度设计来防止俘获的发生。他提出的问题是:自利的规制者的俘获是如何实现的?利益集团的影响是怎样随着时间演变的?规制制度在约束这一影响时起到什么作用?以及如果对利益集团施加约束的话,应该如何设计这些制度,等等。由于传统利益集团理论视俘获过程为黑箱,所以无法对上述问题给出答案。Martimort打开了这一黑箱。他构建了规制俘获的动态过程,其中,处于三层结构中的政治委托人、规制机构和利益集团重复地相互作用。规制制度提供了这一动态过程产生的框架,并对利益集团的影响施加了约束。Martimort在他的动态分析中强调了影响规制俘获的两个关键因素,一是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利益集团进行合谋的交易成本,二是规制机构的生命周期,即规制机构随着时间而演变的现象。
Martimort动态模型的一个基本特性是,按照重复博弈的内在逻辑,当合谋双方都偏好于连续合作的未来收益,而不是欺骗然后永远回到非合谋行为的目前收益时,合谋本身是自我强化的。即俘获不是通过规制者与利益集团之间有约束力的私下合约执行的,而是通过他们重复的相互作用实现的。这反映了规制机构生命周期的一个特性,即对规制者来说,存在着连续不断的被俘获机会。而另一个特性则是规制过程的官僚化。这是Martimort引入的一个重要概念,他将其定义为:使规制者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时间而减少的趋势。他认为,在一些关于可行合约的假设下⑦,这一官僚化实际上是对俘获威胁的最优动态反应。因此,虽然这种官僚化会导致规制效率的下降,但它却能更有效地防止俘获的发生。从规制权力制衡的角度来说,这种官僚化的实质就是通过规制的分离,使得规制的收益随着时间趋于减少。
另一方面,在规制者和利益集团之间的重复关系中,因缺乏私下合约的完美可执行性而产生了交易成本。因此,规制制度的设计,包括规制者任期的长度、信息、任务的详细设计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合谋的交易成本,产生防合谋效应,从而改进社会福利。
总之,规制的动态性与其长期结果依赖于政治委托人、规制者以及被规制公司的时间偏好和信息。只要描述了动态合谋激励约束,就可以推导出动态的最优防合谋规制。一般而言,当规制机构刚刚成立时,规制是有效率的;然后,官僚化开始起作用,规制的效率便随着时间而降低。在最优防合谋合约中,可得到官僚化速度、规制机构生命周期的长度以及长期规制结果等参数值。这些理论结果说明,不仅政府的立法机构能够制定规制激励计划以控制非善意的机构和被规制公司,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层次上的规制机构的事前设计可以更有效地防止俘获的发生。
五、规制分离理论的实证研究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规制权力分离现象,如跨国公司受到东道国和母国政府的共同规制,公司经营同时受制于地方和联邦政府以及规制权力分散在两个委员会而导致的竞争等等,而且这种现象对规制者和产业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大量的实证研究围绕着这一现象展开。
Spiller(1990)从规制者的职业路径这独特的角度证实了国会和其规制机构之间代理问题的存在。其结论是,虽然国会利用其预算去约束规制者,如州际商业委员会、国内航空董事会以及联邦通信委员会等,但国会的控制并不是完美的。规制的分离虽然减少了规制者受被规制产业俘获的可能性,但并没有完全杜绝。
显然,Spiller的实证研究仍然停留在规制者与利益集团的关系上,而Bond和Gresik(1996)则开始运用多规制者理论研究对跨国公司的规制。当一国的政府机构对一个具有私人信息的多国公司施加基于成本的税收/规制时,就可能导致与多国公司相互作用的另一国政府的抵消规制。他们通过构建两个竞争性政府参与的博弈,得到了均衡贸易税,由此说明政府的非合作行为不仅减少了总的国家福利⑧,更减少了公司的利润。
Willenborg(2000)应用Laffont和Martimort(1999)的观点——规制分离是一种防俘获机制——研究了美国联邦和州规制者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他认为,州规制者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认为他们能够显著影响自己所在州的规制者。在某个州经营的财产保险公司只受制于该州的规制者,因此有能力对规制者施加显著影响;相反,同时在几个州经营的保险公司受制于多个规制者,这种情况可能消除其影响本州规制者的能力。Willenborg的研究获得了规制分离有效性的证据,说明以州为单位针对保险公司的多规制结构有助于“对规制者的规制”并减轻俘获问题。
Laffont和Pouyet(2000))研究了受规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致力于不同活动时,政府规制结构的选择问题。与规制一体化的情况相比,规制分离下每一活动都受到独立的规制,而且提供给公司的合约遭受两种相反的扭曲:一方面,规制当局之间的竞争迫使他们提供过高激励强度的合约;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的所有权在国家间分散,每一规制者都不能完全内部化其规制对公司租金的影响,导致激励合约趋向于过低的强度。他们证明,当公司的活动充分可替代时,规制的分离总是导致规制合约朝向无效率的固定价格合约转移。然而,当规制者拥有自由裁量权以扭曲他们的政策从而获得一些利益集团的支持时,他们倾向于规制权力由分散变成集中,因为规制当局之间的竞争会消除他们的自由裁量权。
Olsen和Osmundsen(2001,2003)分别从税收和投资的角度实证地研究了东道国与母国政府为跨国公司进行的竞争。他们讨论了两个管理当局为俘获大型(MNE)的租金而竞争的情况。该跨国公司在当地投资并部分地为地方投资者所拥有。MNE通过交税和股息的形式对当地福利做出贡献,而且它具有关于在两个区域运作效率的私人信息。他们证明,MNE真实投资计划中的扭曲由税收外部性和股权外部性之间的权衡所决定,且策略性税收竞争情况下的投资可能低于规制者合作的情况。而Olsen和Osmundsen(2003)从投资的溢出和国际竞争的角度应用了规制分离理论。在他们的框架中,两个政府为吸引一个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而进行竞争,该公司的投资对东道国的公司具有正的溢出。这家跨国公司具有关于其效率和溢出的私人信息。研究表明,公司可能受害于税收竞争。相对于合作的税收协议来说,税收竞争可能导致在正的溢出效应最低的国家中的过度投资。而且,由于不对称溢出,竞争下的投资将被过于平均地分布,而不是适当地集中于溢出可能是最高的国家。
类似地,Dalent和Olsen(2003)讨论了跨国银行(MNB)在多个国家的经营导致国家间的规制竞争问题。他们证明,对跨国银行子公司的规制缺乏国际合作将导致较低的适当资本要求。然而,在均衡中,规制者可以通过增加激励来改进资产质量,使得银行破产的概率对银行规制的分离不敏感。MNB的所有权结构对于规制竞争的结果也是重要的。
从以上实证研究的结论看,规制竞争虽然可以防止俘获,但却降低了公司诸如税收、投资等方面的效率。看来,在分离与效率之间确实存在着艰难的权衡。
六、简要评述
本文总结了近二十年来在新规制经济学框架中发展起来的规制俘获理论以及防止俘获的规制分离理论,并提供了大量实证研究的成果。规制分离理论说明,政府规制应该在事前的机构设置中在两个机构之间分割权力以达到互相制衡的目的,更进一步,在事后,需要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控制非善意的机构和被规制公司。这对我国政府的规制实践尤其具有指导意义。
然而,遗憾的是,上述实证研究主要关注对跨国公司的多国政府规制,这与现实中规制分离理论在一个国家政府中的应用存在很大距离,因为不同国家政府存在地理上的、天然的权力分离。也正是这一缺陷说明,与中国现实相结合的规制分离研究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
此外,规制分离理论只讨论了规制权力的横向分离,即在经济规制与社会规制之间的分离,或者在两种规制的内部再进一步细分,而且,这种分离还是需要在约束与效率之间进行某种权衡,仍然是一种次优选择。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是,从理论上看,规制权力的纵向分离⑨会产生何种结果?在我国的规制实践中,这种分离的结果通常是下级机构与上级机构目标并不一致,导致规制在下一个层级失效,这是频频出现矿山生产事故、食品卫生事故的本质性原因。那么,对于这种分离产生的问题又如何从机构设计以及权力分割的角度加以解决?进一步,如果横向分离与纵向分离同时起作用,情况将更加复杂,难以厘清到底是横向分离的效率因素占优还是纵向分离的合谋因素占优,这在理论上又如何处理?
总之,规制分离理论虽然为我们研究政府规制有效性提供了机构设计以及权力分割的原则,然而,该理论仍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特别是在我国规制实践中如何应用该理论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值得关注。
注释:
①后来发展起来的利益集团理论在某种意义上仍然是一种俘获理论。
②这里的低效率规制由受规制产业和国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来测度。
③因为利益集团力量越强大,国会采取关闭政策显然优于不关闭政策,见Laffont and Tirole(1991)。
④这意味着不依赖于规制机构所拥有的信息,而是通过规则章程(rule-book)来规制,见Tirole(1994)。
⑤安全出价是指规制者只提出被代理人以1的概率接受的出价,不管代理人具有何种个人偏好以及另一个委托人了解到了何种信息。
⑥但可惜的是,这些学者并没有正式构建规制动态学的理论基础。
⑦Martimort(1999)对合约的假设与Laffont和Tirole(1991)相同。
⑧指两个规制政府的福利之和。
⑨在我国,现实中大量存在这种权力的分离,类似国家安监局、省安监局这样的上下级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