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WTO时代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浅析_出口信用保险论文

后WTO时代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浅析_出口信用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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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后WTO时代中国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对充分利用GATT/WTO相关规则保证出口贸易稳步发展,特别是实施产业差别的出口信用保险推动出口产品结构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1.缓解中国外贸出口面临的较大收汇风险

由于中国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技术——资本含量和附加值均较低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导致其在国际市场上往往开展恶性的价格竞争,进而导致严重后果,即在买方市场中,进口商掌握决定权:在选用付款方式时,一方面因开立信用证时买方要向开证行交纳一定比例的押金(通常相当于合同金额的20-40%),使买方资金负担加重,对买方不利;另一方面进口商为了批量定购快速交货,不留库存,加速资金周转,通常要求使用灵活的信用付款方式,而不愿开立信用证,由此导致对于出口商而言风险较小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不再流行,而非信用证结算业务成为国际贸易信用付款方式的主流。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市场竞争激烈的客观环境下,我国的出口企业也不得不逐渐放弃传统的风险相对较小的信用证结算方式,而采取灵活的汇款结算方式,而采取灵活的汇款结算方,其后果就不可避免地要承担更大的信用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则旨在为出口企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以降低企业所面临的出口信用风险和经营成本,从而推动出口贸易的顺利开展。

2.缓解中国外贸行业面临的高坏账率威胁

在中国外贸持续增长背后,一组数字触目惊心:商务部研究院对500家外贸企业的抽样调查表明,中国出口业务坏账率高达5%,在欧美发达国家却仅为0.25~0.5%,国际平均水平亦只有1%左右①,故中国企业坏账率和资金压力极高。

我国企业对外贸易坏账率不但高,且账期拖欠的时间也长,平均达到90多天,而美国企业外贸账期拖欠时间平均仅有7天。中国企业当前面对的主要问题是,进口企业往往付账及时,在世界上有很好的信誉;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往往对回款风险重视不够,对对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往往忽视或无能力调查②。据统计,发达国家企业95%的交易是采用信用方式进行的,对信用管理较熟悉;而我国企业目前使用信用交易的比例不足20%,对信用管理普遍比较陌生。即使在出口中,我国企业采用信用交易的比重也不足40%,故信用管理的缺失,恰恰是中国出口企业的痼疾。

中国企业还面临出口账款回收期长、回收成功率低,现金流容易断裂等风险的威胁。如美国企业应收账款回收期平均为45天,而中国企业则为125天;美国追账公司追账的成功率至少在60%以上,而中国仅为18.9%,中国企业的财务风险远远高于国际水平。

中国贸易伙伴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从理论上讲,发达国家信用环境好于中国。中国企业出口之所以坏账率高、资金回收困难的原因并不在于中国企业运气不好,总碰上外国不讲信用的公司,而在于国内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漠、手段缺失和能力不足。根据调查,国内出口企业真正因为销售问题(即产品质量或违约)和收款问题(即买方无力偿还或破产)而形成的坏账比例只有2.5%左右。有关统计亦表明,中国从事进出口的企业只有11%建立了信用监管体系,而这11%当中又有93%是外资企业。这就更凸显出国内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才是导致企业遭遇高坏账率的主要原因③。

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在为出口企业信用风险提供保险时,为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在承保时对投保人的经营资信和国外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翔实的调查,以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此种调查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其风险防范和规避制度,从而降低出口企业所面临的高坏账率。

3.缓解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自身面临的问题

虽经过近20年的发展,但受制于各种制约条件,使得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自身亦存在诸多问题,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保险基金不足、先进信息技术手段缺乏、有效信息获取渠道与专业人才亦相当匮乏等,具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基金不到5亿美元,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信用保险公司章程规定,承包责任与保险基金之比不超过20,即以目前的基金为基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最多只能承保100亿美元的保险责任,如果按照赔付率90%推算,承保额最多也不超过110亿美元。但我国2005年的出口额已达到7620亿美元,即使在保险基金允许的范围内全部承保,渗透率也仅为1.5%。由此可见,保险基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扩大。据有关资料显示,出口贸易额为1976亿美元的韩国,保险基金的规模已达到16亿美元④。相比之下,我国信用保险机构只有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既影响业务量,又影响效率,同时还增加潜在的金融风险,阻碍出口信用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由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时间不长,数据资料积累时间亦相应较短,很难建立起一个较为系统的客户数据库,对风险进行动态跟踪的能力有限,影响了企业投保周期,加大了投保成本;且出口信用保险的运作涵盖了外贸、保险、数据处理等许多领域,特别是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上,我国与国外出口信用保险与我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第三,目前由于信用保险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很短,该领域的专业人才还是相当的匮乏。

总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已使得其不适应入世后中国外贸急剧发展而导致的出口信用保险需求的增加,对中国外贸出口的贡献不断下降,特别是在诸多外贸促进措施因受用WTO规则的约束而逐步淡出历史舞台的形势下,中国须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自身实际特点,完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以保证外贸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以日本为例的出口信用保险模式的国际考察

综观各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可根据承保政策性业务的主体性质,将其分为政府直接办理、政府全资公司经营、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委托私营机构经营和进出口银行兼营五种模式。但鉴于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是非营利的政策性出口促进措施,故当前世界各国主要采取前两种经营模式,并存在由政府直接办理向政府全资公司经营模式转变之趋势。但综观各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状况,其中经营最为成功、功效最为显著的当属日本,且日本在2001年成功完成由政府直接办理向政府全资公司经营模式的转变,加上中日两国商业文化、公司经营理念等方面的相似性使其更具借鉴性,故特介绍日本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综合分析日本出口信用保险模式,可发现其具有如下特点⑤:

第一,从建立背景看,日本出口信用保险体系是为促进日本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建立。二战后,为促进日本国民经济的恢复,日本确立贸易立国发展战略,并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以支持其贸易立国发展战略。事实证明,该体系极大促进了日本对外贸易的发展。

第二,从立法看,日本为出口信用保险建立了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建立了总的出口保险体系,从当年的6月起开始正式实施。

1953年8月,“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被改名为“出口保险法”,1987年3月,“出口保险法”被改名为“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并增加了“提前支付进口保险”和“中间贸易保险”,引入了再保险业务并在外国建立保险机构,可见,日本政府对贸易保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高效运作。

第三,从政府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关系看,日本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了从政府直接经营到独立行政法人的发展过程。在2001年4月以前,日本贸易保险一直属于由政府经营的特殊业务。负责制定贸易保险制度及具体承担、核保和理赔业务,而且代表政府负责协调交易双方的关系并与国外债务国进行交涉。由于有强大的政府支持做后盾,日本的贸易保险很快发展起来。2001年,日本政府出资1000亿日元成立了一个独立的管理贸易和保险的行政机构——日本贸易保险公司(Nippon Export And Investment Insurance,简称NEXI),使贸易保险完全从政府的直接经营中脱离出来,前后经历了50年的时间。没有这50年的政府支持,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显然不能发展到现在这个规模。

第四,从中介组织的作用来看,出口商协会是连接日本出口商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重要媒介。日本有很多出口商协会,几乎每个重要出口行业都有协会存在,这些协会采用会员制的形式为其成员提供综合保险,即协会成员定期向协会交纳会费和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协会则作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NEXI购买综合贸易保险,一旦发生贸易风险,该会员即可享受到一定数额的保险补偿。这种制度的好处在于:对NEXI来讲,可以有稳定的保险收入,同时可以避免某种当事人在购买保险时出现逆向选择,降低经营风险;对于出口商来讲,平时相对较低的保费支付可以换来风险发生后的大额补偿,倘若对某项业务需要增加保险,还可加投NEXI的其他险种。

第五,从风险承担的分工看,政府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风险和由NEXI分出的常规再保险。为了更好地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NEXI向日本经济产业省进行再保险。NEXI负责项目的受理、评估、承保、理赔等日常工作,其保费收入的70%交政府,30%自留;发生赔案后,政府负责95%的赔付,NEXI负责5%⑥。原则上如果NEXI接受了政府的政策性业务,则该项业务的全部风险由政府承担。根据这样的风险分担机制,通产省只需负责制定保险政策并由贸易经济协力局负责再保险业务,既实现了真正的管理者的职能,又弥补了市场的缺陷,担保了NEXI的风险。从这一点来看,NEXI更接近于政府全资子公司的运行模式。

第六,从业务运营规模上看,出口信用保险对日本外贸发展具有重大贡献。50多年来,日本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总承担保额超过日本总额的20%,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日本又进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扩充,设立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等投资补助措施,对推动日本海外投资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GATT/WTO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规定

2001年中国正式入世,此后中国贸易政策的调整须符合WTO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因此,中国在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时,须充分考虑GATT/WTO的相关规定,故特分析GATT/WTO涉及到出口信用保险的条款,以为中国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提供法律基础。

综观GATT/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其中涉及出口保险/担保的主要有如下条款:

GATT 1963:政府对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所收取的费用,明显不能弥补提供信贷保险机构的长期经营成本和损失时,则属禁止性补贴。

虽然该条款涉及到出口信贷保险,但其没有对经济合理的补贴项目加以讨论(Perez,1976),亦没有针对不同补贴项目作出规定。因此,在东京回合形成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Tokyo Round Subsidies Code)特作出规定:政府为应对出口产品成本提高或交易项目风险增大而开展出口信贷保险/担保项目时所使用的费率(Premium Rates),如果明显不能弥补实施该项目的长期经营成本和损失时,则属于禁止性补贴。

但对于“明显”(manifestly)这个词汇的理解,各国解释均不相同,从而不能有效制约现实中出口信贷保险/担保的滥用和相关争端的频发,因此乌拉圭回合进一步作出规定:政府(或由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为应对出口产品成本或交易项目风险的增加而开展出口信贷保险/担保项目时所使用的费率,如不能弥补实施该项目的长期经营成本和损失时,则属于禁止性补贴(Annex I-j of the Uruguay Round SCM Agreement)。

该规定对“补贴和反补贴规则”做出两项明显的修改——删除“明显”一词,使其更具操作性;增加“或由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使其管辖范围更符合现实经济,从而使其更为明确、更易操作,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确立出更为完善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约束机制。

上述分析表明,WTO准许各国政府成立以政府财力为后盾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准许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发生亏损时由政府提供补偿资金,但要求各国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逐步做到自负盈亏,且规定其在一定条件下属于出口补贴例外:即只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盈亏平衡,出口信用保险就不属于出口补贴。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在符合国际规则方面具有重大的利用价值,为各国政府对其加以运用提供出法律基础,并能够有效规避未来的贸易冲突,保障出口企业的稳健经营。

四、完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本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与发展趋势的考察、国外先进范例的分析和GATT/WTO相关制度的探讨,笔者认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应采取独家经营的政策性机构模式,并就在后WTO时代中国如何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提出些许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

从日本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其关键之处在于将出口信用保险建立在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基础上,但我国迄今为止还无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和我国《保险法》所规范的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此外,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虽然设立时间不长,但就形式而言,却呈现不同部门的规定和同部门不同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和冲突。因此,中国迫切要求立法,以加速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发展。对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进一步以法律法规代替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各参与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以约束和规范参与机构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职责,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化,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第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保险基金的投入

日本经验显示,一旦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政府支持下发展壮大,其规模经济效应就能得以有效发挥,从而实现长期的盈亏平衡甚至赢利,提高国家管理风险的能力。从我国出口贸易发展、出口产业结构升级和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情况看,政府需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支持力度,以实现出口信用保险的快速发展。政府支持可以从增加保险基金规模入手,使其能够适应外贸出口发展的需要,并能随出口的增长而有所增长,以确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鉴于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增长过快,故建议拿出部分资金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予以支持,以缓解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此外政府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支持还应表现在政策沟通和信息支持上,此由信息在金融服务业的重要性决定。

第三,完善商会作用,维护外贸企业权利

政府应鼓励成立各种商会组织,以帮助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通过对各种形式的进出口商会、协会等有组织的进行保险,既能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稳定的保费收入,避免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又能为出口商节约保费开支。

第四,建立完善的资信调查及风险控制体系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国际性合作组织,与国外同行交换业务信息,与世界各国建立友好往来,签订互惠约定,实施信息共享,以便在发生贸易纠纷时能得到及时公正地对待,为外贸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安全有保障的交易平台。

随着数据的逐步积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的评估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努力创新,设计新的险种,完善保险条款,提供更全面快捷的理赔服务。在投保企业增加、投保历史数据逐渐丰富了以后,公司则应该更加准确地评估风险,细分市场和客户,针对投保的具体情况以及交易双方的资信情况制定合理的费率,降低出口企业的投保费用。

第五,积极宣传推广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发展历史极短,与进出口企业所熟悉的各类货物国际运输保险有很大的区别,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大多数出口企业都非常欠缺的。要扩大信用保险的宣传和知识培训,把这项知识的普及纳入到员工素质教育的范畴里,涉及的内容包括出口信用保险的适应范围、承保险别、投保手续、理赔手续与额度、费用水平等技术问题,以便相关企业能够合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

注释:

①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5-09/21/content

②《我国企业对外贸易坏账率过高》,http://www.bjzq.com.cn/news

③《信用缺失高坏账率中国千亿美元海外欠账难讨》,http://finance.21cn.com/mews/cjyw/2005/03/08。

④韩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2年年报,http://www.keic.or.kr/。

⑤《日本信用保证的现状与课题》,文章摘自人民网。

⑥阎奕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国际贸易问题》,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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