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新村运动经验之于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局限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韩国论文,局限性论文,新农村论文,新村论文,之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505(2007)01-0073-04
十六届五中全会,党中央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200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一号文件”,由此,新农村建设工作在全国各地蓬勃展开,新农村建设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为根本解决“三农”问题所作的新努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借鉴其他国家农村建设和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盲目搬抄别国做法,不能正确借鉴别国经验,必将产生不利于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后果。近期一些人对韩国的“新村运动”盲目吹捧,推崇备至,甚至主张套用韩国模式;媒体对此亦推波助澜,惊爆出三年内中国内地要公派3万名官员到韩国学习的新闻。这种热情和冲动近于盲目,让人担心。尽管我国新农村建设与韩国“新村建设”在诸多方面有着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存在的差异是明显的,而且韩国“新村运动”也远非完美。因此,正确认识韩国“新村建设”的经验,客观分析韩国“新村运动”的得失利弊,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韩国“新村运动”的得失之于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借鉴与取舍作以简要分析。
一、政府在农村建设中的角色与作用
韩国的“新村运动”始于20世纪70年代,由时任韩国总统朴正熙于1970年自上而下发起的农村建设运动,简称“新村运动”,其运作方式基本上属于政府推动型、运动型,其结果不可避免地走向人亡政息的结局。这项运动持续了10年,在朴正熙1979年遇刺之后便归于沉寂。在韩国的“新村运动”中,政府扮演了启动者、组织者、监督者和主要出资者的角色[1]。韩国政府提出了“勤勉、自助、协同的”理念,成立了“中央协议会”,总统朴正熙在各种场合发表了大量针对新村运动的讲话,在各道、直辖市、市、郡设立“新村运动协议会”,在各面(邑)设置“新村运动促进委员会”,为新村运动制定了详细的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优先投资项目清单。为了促进新村运动发展,于1972年成立了专门的研究院(1990年更名为“韩国新村运动中央研修院”),并采用军事化的方式同时培养各级各部门官员、知识分子、骨干农民。为了新村运动的顺利进行,韩国政府在村、面、郡、道、中央各级实施了严格的新村运动监督检查制度,把新村运动的成绩作为考核公务员的重要指标,并定期组织评比、奖励,激励了公务员和农民的积极性。为了给新村运动提供保障,各级财政大量增加拨款,仅1971-1978年财政预算中的农村项目开发经费就增加了7.8倍,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合计则增加了82倍[2]。由于政府的强力推动,韩国“新村运动”的前期取得了显著成就,这些成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为韩国“新村运动”的成功经验。
其实,韩国政府在“新村运动”中的这些做法,是后发外生型发展模式下政府在国家建设中所普遍采取的做法,政府在国家建设中也都普遍扮演这种角色。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农村建设中,政府不仅扮演着与韩国政府在“新村运动”相同的角色,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还直接以建设者身份出现。
作为农村改革和建设的启动者,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和农民工作,很多具体做法并不逊色于韩国政府,我国中央政府已经连续八年将“三农”问题作为“国字一号”文件下发到地方各级政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农村政策。作为农村改革和建设的监督者,我国各级政府做了大量管理工作,保证了中央关于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但是对基层政府监督不力,干群关系紧张,农村一些基础设施陈旧、建设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在我国,公共财政应成为农村建设主要出资者的角色已成为共识,只是具体工作不到位,造成多年来相对于城市建设而言农村投入相对不足的后果。在新农村建设中,仅仅依赖中央财政出资也不能解决农村的所有问题,应该从加强激励、强化各级政府和农民自身责任感的角度考虑,鼓励地方财政和广大农民为新农村建设出资出力,但这一定要在保证村民民主决策机制、保证村民财务监督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坚决杜绝以新农村建设为借口对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不能因为新农村建设而加重农民负担,更不能回到税费改革之前的做法,否则,新农村建设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角色,我国政府需要充分汲取韩国的经验和做法。我国政府作为农村建设组织者其行为富有效率,但没有注意作为组织者应遵循的限度,出现了越俎代庖的现象,即由组织者而成为了建设者,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农民在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助长了基层政府的大量腐败现象,在税费改革之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政府与农民争利、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产生对立情绪的现象。
二、农村建设目的的差异
中韩两国开展农村建设的背景不同,其建设目的也不完全相同。现有的关于中韩两国开展农村建设的研究大都强调二者有大致相同的背景,即工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出现了城乡收入差距加大、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但对于二者的差异关注较少,这使我们很容易对韩国经验产生片面认识和盲目借鉴。
城乡差别、发展不平衡固然是中韩两国开展农村建设运动的重要原因,但二者的差别程度和不平衡程度是不同的。韩国“新村运动”启动时,城乡收入差距不超过1.5倍,仍属于正常的城乡差距范围,而我国目前的城乡收入差距已经超过4倍,蕴含着巨大的政治和社会风险。因此,韩国“新村运动”的目的相对单一,其经济考量因素占主要地位,相比之下,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除了经济因素外,政治因素比重较大。所以,韩国的“新村运动”以建设为基本目的,使农村更宜居住,减缓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快速集中,由于城乡差距不大,通过加快农村建设减缓城市压力的目的比较容易达到。而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是以解决城乡居民发展机会不平等来达到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基本目的。由于目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太大,短期内又无法消弭这一差距,与韩国相比,我国大部分农村在短期内无法达到宜居,但又要防止城乡差距拉裂社会而出现政治动荡,所以我国新农村建设近期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农村社会的基本需要,以求达到政治和社会稳定之目的,然后才能谈得上弥平城乡差距的建设和发展,使乡村成为宜居之地。换句话说,我国的新农村建设的初始条件与韩国不同,所以其阶段性目的也必然不同。
虽然名称都带有“新”字,我国新农村建设并不等同于韩国的“新村运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并不具有始发性,而韩国的“新村运动”则具有始发性。“三农”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农村建设问题长期以来就是我国政府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经过多年的农村改革,目前的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也就是说,相对于韩国“新村运动”而言,我国新村运动早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已经开始,我国所谓的新农村建设事实上是个老问题。为此,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更多的要注重农村改革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更多的是需要总结已有的经验和教训,在农村改革取得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而不能像韩国的“新村运动”一样另起炉灶,从头开始。
有人认为“公共设施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着手点”[3],把公共设施建设作为“启动农村的存量需求,消化过剩生产能力,打通农村劳动力转移渠道,使农民收入得以快速增长”[3] 的手段是可以的,但不能将其目的设定为留住农村人口,吸引城市人口。这样成本太高,理想色彩也比较浓厚。我国广大农村相对落后,更多的是由于我国城乡政策所导致,是由于城乡居民发展机会的不平等所形成的,农村公共设施缺乏是“果”而不是“因”,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是仅仅在结果层面解决问题,其效果必然有很大局限,公共设施建设只是手段,因之,我国新农村建设首先应以解决城乡居民发展机会不平等为目的,形成城乡之间良性互动机制,否则,农村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宜居。
中韩农村建设的目的不同还受到两国国情复杂程度的影响。我国的领土面积近百倍于韩国,相对于韩国“新村运动”启动时的单一国情,我国目前启动新农村建设的国情复杂程度无疑是韩国人所不能想象的。我国各地现有发展水平、地理区位条件、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禀赋、政情民情等都有很大差异,为差异很大的各省、市、自治区设定统一目的显然行不通。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韩国“新村运动”开始所设定的目的并没有达到,韩国的现状表明,尽管韩国农村得到了长足发展,但韩国农民并没有因为农村公共设施的改善而留在农村[2]。城市相对于农村所拥有的优势不必赘言,很少有人会因为农村的居住环境好一些而舍弃城市所提供的难得的发展机会和丰富的生活内容,韩国当年“新村运动”所建的部分公共设施被废弃了。对此,我们应当充分汲取韩国的这一教训。
三、农村建设组织方式与建设主体
韩国政府为了推动“新村运动”,从中央到地方均抽调各部门人员组成专门机构,并形成了条块结合的交叉管理模式。这种组织方式与我国的“农业学大寨”运动所采用的方式基本相似。这种组织方式是不适合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首先,因为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在我国一直处于一收就死、一放就乱、条上上收财权、块上徒有事权的困境之中,目前这一问题还没有解决。其次,是因为省情不同,条上很难制定统一标准。再次,因为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靠这种搞运动的方式很难持久。最后,因为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并非一个全新事物,我国的农村建设已历经多年,拥有现成的组织体制,再增设新的组织机构,势必导致机构膨胀,甚至多头领导。相对而言,韩国“新村运动”采用这种组织方式有其一定合理性,主要是因为韩国面积狭小、人口少、政府规模小、行政层级较少、国情相对简单,并且拥有强有力的威权体制作后盾,所以容易推行。
韩国“新村运动”在村一级的建设主体是农民自身,这一点值得我国新农村建设借鉴。因为只有农民自己才最关心自己的利益,最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在韩国,村民大会对于本村“新村运动”项目的选定与组织实施办法享有决策权,这样就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相反,政府为每个村组织的由公务员作为领导人的村发展委员会并没有起很大作用[4]。所以,鉴于韩国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继续完善既有的村民自治机构,充分挖掘其潜力,让其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另外,韩国“新村运动”中非常重视血缘、亲缘和熟人关系在农村自组织中的作用,这一点也值得我们思考。他们以此为基础成立了“邻里会议”等各种非正式组织,对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责任感、凝聚农民共识、保障农民的发言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形成了农村社会精英、家族力量与正式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容纳了农村社会中的主要力量。我们一般把上述关系当作负面事物对待,忽略了其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在我国的村民自治实践中很难回避家族以及其他社会精英的力量影响,但如何能够实现其与正式组织的良性互动,使得农村社会权力不留真空又能够各得其所是当前农村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会影响村级决策和执行机制,进而影响我国村一级的新农村建设效果,甚至会导致新一轮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竞赛。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我们要谨防在学习借鉴韩国经验时变形走样,比如对官员和农民代表进行培训是韩国“新村运动”的重要经验之一,但是对官员培训学习不能变成为官员出国游和境内游的新借口,同时应该为新农村的建设主体——农民提供更多的培训学习机会。
总之,韩国作为现代化比较成功的国家,在农村建设中的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是,学习和借鉴应该建立在本国国情、鉴别中韩差异的基础上,应该是有选择的、审慎考虑的、理性的学习和借鉴,不能照单全收,更要力戒盲目吹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