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行制与国家银行两个根本转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银行论文,两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全国一些省市根据《贷款通则》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在本地区一些国有企业中推出了“贷款主办银行制度”的试点。推行主办行制,是在当前银企之间债权债务问题严重、矛盾突出的背景下,政府为调整银企关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部门及理论界对这项制度的现实及改革意义都普遍持褒扬态度。本文则认为,作为一种政府对策手段,主办行制具有毋庸置疑的现实作用;但从改革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主办银行制度只是以传统银行体制为基础的一种银企结合与安排,并不符合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基本方向和要求。
一
主办银行制度是指企业以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主要贷款银行、并接受银行金融服务以及财务监督管理的一种银企结合制度。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主办银行是客户企业的主要往来银行,企业在主办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企业的一些重要经济活动、重要财务活动都要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反映出来。第二,主办银行是对客户企业贷款中所占份额最大的银行,企业可从主办行优先得到信贷资金;而且,当主办行难以满足客户企业的全部资金需求时,客户企业可以要求主办行组织“银团贷款”或者通过主办行的安排,从其它金融机构得到“协调贷款”。第三,主办银行一般都持有客户企业相当大的股份,是客户企业最大的银行股东;同时,主办银行不仅以股东的身份入客户企业的董事会,而且还向客户企业派遣财务、企划方面的专门人才,参与企业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对企业贷款的完全风险。第四,主办银行对客户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包括结算、代理、投资、证券融资、信息咨询以及信用评级等;当客户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时,主办行将在企业资金支援、债务重组、企业转产、企业兼并、破产审查清算以及企业重建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对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曾是日本银行制度和企业融资制度的一大特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大部分企业处于破产、半破产状态,银行也因企业拖累而形成了大量不良资产,处理不良资产便成为银行与企业共同面临的最迫切、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主办银行制度就是在银行清理企业不良债务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的经验表明,施行主办银行制度,的确促进了战后银企庞大债权债务问题的解决;由于银行在此过程中参与了企业经营管理,监督企业合理运用资金,也有效地促进企业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而且,通过与银行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也确保了企业设备投资以及其它资金需求,比较稳妥地解决了企业的庞大资金需要。由于日本政府战后产业政策得到银行的强大资金支持,为日本战后经济复兴以及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我国主办银行制度的推行实质上是对日本主办行制的一种借鉴。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一场由国有企业对国家专业银行难以清偿的巨额不良债务从而国家专业银行对国有企业难以收回的庞大不良债权引起的银企债权债务危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负债率高达70~80%,其中的90%是国家专业银行贷款。由此引起的国家专业银行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高达8000亿元,如果加上被国有企业用作铺底资金而长期占用的贷款,国家专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实际上已高达1.1万亿元,约占银行资产总额的40%左右。银企债权债务危机严重制约了国家专业银行及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目前,理论界已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许多设想和建议,而主办行制却并不直接着眼于如何解决不良资产存量,而是从调整和重塑银企关系入手,以期通过从制度上建立一种比较稳定的银企合作关系,消除银企之间产生不良债权债务以及其它问题的根源。应当说,这种设想与努力是积极的,其现实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
1.我国银企之间庞大的债权债务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体制转轨而旧体制又处于统治地位的过程中累积形成的。其成因相当复杂,涉及财政、政府、银行及企业等多方面关系,解决这一沉重的历史包袱,也需要在各方面通力合作、协商互让的条件下,采取综合多样的手段。然而,目前在一些负债较重、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中,却出现了一种假借破产之名行逃废银行债务之实的奇特经济现象,即所谓的“大船搁浅,舢舨逃命”。在市场经济中,破产是一种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它使无法偿债或资不抵债的企业被迫退出行业,受到惩罚,实际上是一种对债务人行为的约束机制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它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但是,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破产行为却成为一种甩掉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是对正常信用关系和金融秩序的破坏。国家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也因此蒙受了重大损失,亏损急剧增加。这种状况如果继续下去,将可能导致国家专业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推行主办银行制度,使专业银行参与了国有企业的日常信贷管理,监督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遏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银行的合法债权不受侵害。而且,主办行通过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可以帮助企业诊断出现亏损的原因,并协同政府、财政等部门一起,采取发放扭亏启动贷款以及债务重组等方式,帮助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扭亏为盈。
2.在主办行制度下,由于主办银行对客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比较了解,可以提高信贷资金投放的合理性与安全性;客户企业在主办行的服务、监督下使用信贷资金,也有利于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风险与损失;而且,即使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主办行也大多可以发现于前,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为此,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可以从增量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遏制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从而维护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
3.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内部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十分严重。据估计,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流失量已超过5000亿元。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一方面,按照政企业分开的原则,政府不宜直接管制企业;但另一方面,由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国家,却没有明确行使“国有产权”的具体代表,从而出现了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因缺位而虚置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形成国有企业中“内部人控制”即经营者权力垄断的局面。在我国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实行股份制改组的国有企业中已经比较明显地出现了这种苗头。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不能迅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形成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否则,国有企业将可能继续沿着背离所有者利益而极力追求经营者利益的方向发展,国有资产的流失将仍然难以遏止。通过在国有企业中推行主办行制度,可以充分利用国家银行这一外部监督机制,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国家所有者利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在国有企业银行贷款负债率高达70%以上,而银行贷款来源的70%以上是社会公众存款的现实背景下,保证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无疑也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要求。建立主办行制度后,主办行将全面负担起对客户企业贷款安全的责任,从而也对存款人利益实施了保护。
二
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在体制上就是要完成从“计划金融”向“市场金融”的转变,即变银企之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分配、供给关系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交易、借贷信用关系。而这也是彻底消除银企之间产生不良债权债务的根本保证。主办行制度的建立固然可以促进我国银企之间一些矛盾问题的解决,但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些问题。主办银行制度的意义在于强化了银行对贷款企业的信贷监督和约束,增强了银行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提高企业借款资金运用质量和效益;但是,主办银行制度是以维持原有“计划金融”体制为前提的一种银企关系调整和重新组合,通过主办银行制度建立的是一种新的银企资金供给制,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体制根基,从而也不可能消除产生银企矛盾的根源。然而,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又是一种最为现实的选择。在传统的计划金融体制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从财政到银行,从各级政府到企业,社会各方面都已取得了各自的利益收获,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利益均衡。因此,面对银企之间矛盾突出的现状,社会各方面虽有改革的要求,但对突破原有利益平衡的体制性变革,显然也是持不支持态度的。很明显,打破传统体制必将引起社会利益关系的一次重新调整,将对各方面的既得利益造成毫无疑问的冲击,从而必然为社会各方面所难以接受。而推行主办银行制度,既可“照顾”到改革的需要,又可维持原有体制,从而不改变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因此,作为一种折衷妥协的产物,主办行制度能为各方面所接受。
1.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国有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及流动资金需求,只有少量补充流动资金从银行贷款。经济体制改革引起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国家财政日益难以支撑国有企业日益增大的资金需求。随着财政“拨改贷”的逐步推行,自1983年以后,国有企业再也难以得到财政的资本金注入。而此时已相继恢复和建立的四大国家专业银行,以其高度的“衔接性”,义不容辞地取代了国家财政而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资金供应者。国有企业对国家专业银行的贷款依赖从80年代中期开始,并一直沿续至今。这是因为,尽管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通过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的机会和可能性都非常小,主要还只能依靠间接融资渠道;而在间接融资领域,尽管我国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但四大专业银行的绝对垄断地位却并没有改变,加以他们与国有企业的长期资金供求关系,使他们仍然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贷款者。如果按照专业银行商业化、建设市场金融的要求,首先必须切断国家专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长期形成的资金联系。面对国有企业1/3明亏、1/3暗亏的现状,显然将有一大批国有企业将失去国家银行的信贷支持,企业将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在国家现有财力条件下,是没有能力、也不可能重新担负起对这些企业注资的重任,而只能通过行政强制维持银行与企业间的资金供给制现状。很显然,主办行制迎合了这一需求:主办行制度不仅维持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原有的银企资金供求联系,而且,由于这一制度是以改革的姿态出现,并可促进银企之间一些现实矛盾问题的解决,从而也能得到改革者的支持与欢迎,可谓一举两得。
2.在我国专业银行改革问题上,政府一直是缺乏勇气、难下决心的。长期以来,在刺激经济增长的强烈驱动下,政府一直是将国家专业银行作为扩张经济、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资金供给源,表现出货币供给、贷款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高度“粘性相关”。体现在银企关系上,则是过度强调银行对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专业银行不但承担了政府指定的大量政策性贷款任务(三大政策性银行成立后,也并没有完全将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而且相当部分的商业性贷款也流向了政府希望或指定部门或企业。大量的贷款由于附带许多优惠条件,低于市场均衡利率水平,实质上是要求银行对企业进行“补贴”。特别在当前国有企业存在巨额不良债务、经营困难之际,政府更是站在同情和支持国有企业的一边。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搞活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不仅是一项经济任务,甚至被政府看作一项政治任务。因此,政府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其政策意图是十分明显的,即借助于专业银行的资金支持,帮助国有企业逐步摆脱债务危机,走出困境;同时,通过建立主办行对企业的稳定资金供给机制,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3.在我国的专业银行体制下,由于专业银行的行政区划设置,其分支机构是与各级地方政府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并依附于各级政府,甚至被地方政府视为其下属机构。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眼中,专业银行分支行就是其“第二财政”,地方政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和指挥专业银行分支行的信贷业务活动。这主要表现在:(1)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安排,并通常作为一项地方经济政策,指使专业银行分支行向其支持的地方企业或建设项目提供贷款,而银行却无权选择和论证其可行性。(2)地方政府可以要求专业银行分支行向一些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甚至半停工停产的企业提供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的所谓“救济性贷款”“安定团结贷款”等。(3)地方政府经常要求专业银行提供低于基准利率的优惠贷款,甚至一些地方政府还常常自行决定对某些贷款免息、减息或延期付息。因此,地方政府对专业银行既成体制是十分满意的,而对任何可能改变现行体制的改革方案都持不支持态度。很显然,如果专业银行真正转变为商业银行,并且按经济区划自主设置机构,地方政府就将失去控制专业银行资金分配权从而服务于地方经济的能力。由于主办行制度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政银关系、银企关系,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巩固了这种关系,因而能够得到地方政府的普遍欢迎,这也是各地政府积极进行主办行制度试点的原因之一。
4.现行专业银行体制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十分有益的。由于资金供给制以及贷款约束软化,一些国有企业甚至可以将企业困难转嫁给银行,如一些企业因亏损而大量占用银行贷款,并长期不还等。如果专业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按照市场金融机制运作,谁效益好、信誉高、贷款能够收回才贷款给谁,从而彻底消除资金供给制,硬化贷款约束,对国有企业来说反倒是严重的威胁,特别对于那些依靠贷款维持“生存”的国有企业,专业银行改革无疑会使他们濒临破产的危险。因此,国有企业对专业银行体制转轨是不积极支持的,甚至是持抵抗态度的。尽管国有企业不能对专业银行改革起决策作用,但却可以以自己的一致态度影响决策层的改革决心。主办行制度的推行则正好是国有企业所企盼的。
5.我国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首先如上所述,遇到了来自财政、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的阻力;其次是庞大的不良资产使其难以轻装上阵;再次是利率不能市场化,难以形成资金价格的市场评价机制。因此,我国专业银行也是缺乏改革动力的。如果继续维持原有体制,虽然专业银行仍然丧失了经营自主权,但却也不必承担经营亏损的风险。而且,更重要的是,原有体制对专业银行“经营业绩”的评价机制并非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而是模拟行政事业单位的做法,以其在资金供给中得到政府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经营者“政绩”好坏从而晋升的标准。因此,在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呼声中推出的主办银行制度,专业银行的积极响应,显然就成为获取政治资本的一次良好机会,专业银行是不会持反对意见的。更何况,如前所述,通过这一制度建立起来的银企关系,对专业银行来说是有好处的。
三
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在经济增长方式上就是要实现数量型粗放金融向效益型集约金融的转变,即变主要依靠银行信贷资产数量扩张支撑的高速经济增长为主要依靠资金资源高效配置、高质运行来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增长。而这是以体制转轨、变革为前提的。主办银行制度可以在一定限度内缓和银企矛盾,改善银企关系,但因其是在不突破原有体制框架条件下的银企关系重组,从而不仅不能从根本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反而由于体制约束,会在许多方面影响金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1.主办银行制度是一种受制度约束和保护和银行对企业的对口资金供给机制,并且主办银行有义务优先考虑客户企业的资金需求,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框定了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流向和范围,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根据企业状况自主进入和退出的自由。因此,银行并不能按照资金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这一商业银行基本经营原则进行全社会范围内的市场选择,从而将失去很多高效的投资机会和投资组合,影响其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历史上,由于我国四家专业银行有其相对固定的分工,各家专业银行都有其相对固定的客户企业。推行主办银行制度,无疑会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这种固定化分工关系,形成各自的“势力范围”,从而进一步加强专业银行的市场垄断。这种市场分割与瓜分将把其它商业银行排挤出去,难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对其它商业银行显然也是不平等的。
2.从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具有典型特点的日本看,实行主办行制,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建立银企之间密切的资产联系。日本主办银行制度所以得以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银行可以拥有企业的资产,即通过银行对企业持股形成的产权制约,才使银行有权深入企业,了解企业财务活动,并通过向企业派员和担任重要职务,监督企业经营活动,保证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和高效运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是不能向企业投资的,这便使我国银行不能通过持股和控股对企业形成产权约束。因此,即使主办行派员进驻企业,也难以进入企业关键部门以及对企业形成具有实质意义的监督作用。因此,理想化的所谓主办行对客户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受影响、大打折扣,这是我们不能不预见到的。一旦这种约束机制不能形成,银行对企业庞大的信贷资金投入就只能建立在对企业“高效运作”的美好设想和期望上,这无疑是对企业投下了一笔风险成本极大的赌注。
3.推行主办银行制度,意味着主办银行对客户企业在资金供给上具有某种程度的承诺。这种承诺在现行体制下,无疑会助长客户企业形成这样一种认知,即:将主办银行视做财源滚滚的强大资金后盾,并极易诱发对资金边际需求无限扩张的强烈活动,所谓“要钱就找主办行”。尽管《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主办行不包资金”,但因体制没有变革,客户企业仍然可以通过政府对主办银行行政施压的迂回手段而如愿以偿。因此,粗放型数量扩张的金融经济增长方式不仅不会因为实行了主办银行制度而幸免,反而会以一种新的形式得以强化和继续。
4.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将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这是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从而实现金融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保障。然而,在主办银行制度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难以实施的。由于主办银行很难拒绝客户企业的资金需求,信贷资产的结构和规模实际上是由企业决定的,主办银行很难根据信贷管理原则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自主决定和作出合理调整。因此,在金融实际运作过程中,资产负债的正常比例将会经常地突破,从而增加主办银行的经营难度和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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