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续)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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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治法律哲学中的新自由主义

罗尔斯与诺齐克

在政治哲学领域,罗尔斯(Jogn Rawls,1921-)和诺齐克(Robert Nozik,1938-)是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最著名的代表。他们围绕正义理论展开了系统的、全面的、各具特色的论述。对两人的正义理论已有另文介绍(《哲学动态》1994.6),在此不再重述,这里只扼要介绍其自由主义的主要观点。两人在对待自由与平等关系的问题上有所区别。诺齐克更强调个人在历史上形成的拥有权的正当性,主张“守夜人”式的“最小意义上的国家”,这种国家在“无形之手”的推动下形成,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罗尔斯则在正义论的第二个原则中提出社会差别的安排应当使不利者的状况不致变差,能有所收益。这就为某种程度的经济拉平倾向开了方便之门,也是诺齐克与之争论的核心问题。即便如此,罗尔斯仍然是个地道的自由主义者。他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即正义论的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任何限制自由的措施都必须以自由为前提,即只有为了避免对自由的更大的伤害才能限制某些小的自由。

罗尔斯对自由问题还作了其他重要的论述。关于公民的自由权利,他强调:“我们决不可为了政治自由和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和自由而牺牲思想和信仰自由、个人和公民的自由。”他对自由作了这样的定义:“当个人摆脱某些限制而做(或不做)某事,并同时受到保护而免受其他人的侵犯时,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自由地做或不做某事的。”比如信仰自由,“当个人可以自由地去追求道德、哲学、宗教方面的各种兴趣(利益),且法律并不要求他们从事或不从事任何特殊形式的宗教或其他活动,同时其他人也有不干预别人的道德义务时,个人就具有这种信仰自由。”(《正义论》第191-192页)当然,信仰自由也要因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共同利益而受到限制。政府在此扮演了公民代理人的角色,其限制行为也应遵从原始状态下已选择的原则。因此,“在公共秩序中按国家利益的标准来限制信仰自由,这是一种来自共同利益即平等的公民代表的利益原则的限制。”否定平等自由的唯一理由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正义或避免丧失更多的自由。

由此而引出了所谓宽容的问题。信仰自由就意味着普遍宽容的原则,为了深入论述这一问题,罗尔斯设想了一种极端情况,即对不宽容别人的人可不可以宽容?由于不宽容团体首先干涉了别人的信仰自由,因此它是没有权利抗议别人对它的不宽容的。但“我们还是不能说,各种宽容团体有权压制不宽容者。”(同上,第208页)宽容者只有当确实合理地相信自己和自由制度的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时,才应该限制不宽容团体的自由,而且这种限制仍然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自由的名义。最重要的原则是确立一种正义的宪法及其平等公民权的各种自由。此外,在无大威胁时对不宽容者宽容,可以对之起到感化和教育的作用。

在公民非暴力反抗的问题上,罗尔斯也阐述了自己的自由主义立场。他把非暴力反抗定义为“公开的、非暴力的、出自良知而违反法律的政治行为,其目的是促使政府改变法律和政策。”罗尔斯在分析了几类情况后指出,非暴力反抗在这样一些条件下是正当而合理的:第一,反抗的对象是严重违反正义原则的不正义现象,如剥夺少数民族的选举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压制宗教团体,等等;第二,反抗者已经真诚地向政治上的多数派发出了正义的呼吁,但终未获得成功,此时法律纠正手段已无效,非暴力反抗便成了最后的诉诸手段;第三,非暴力反抗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有许多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团体同时进行非暴力反抗,则可能大大破坏正义宪法的效率,出现严重的混乱。(同上,第360-363页)

由此可见,罗尔斯与诺齐克等人虽然在分配原则上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他们都立足于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和选择权利,这种争论属于新自由主义者之间的争论。他们的理论与密尔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一脉相承。

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权利论

在比较专门的法哲学研究中,德沃尔(Ronald Dworkin,1931-)的权利论对新自由主义作了独到的阐述。他在谈到自己与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关系时指出:“在某种意义上,我们都是在同一条路上行进着。……自由主义是这样一种理论,它使得正义的内容独立于任何有关人类美德和优点的理论。……我们都以不同的方式尝试去界定和捍卫如此表述自由主义的结果。”(吉贝尔:《现代社会和政治思想导论》,纽约1981年英文版第39页)德沃金在《认真地看待权利》这部引起巨大反响的论文集中指出,他的权利论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法律学说,即重新强调关于个人权利的传统思想。

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观点提出了批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真理就在于由特殊的社会组织所制定的规则这一事实,这实际上把权利归结为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经验现实,除此之外,个人在司法中没有权利。而功利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律及其组织应服务于一般福利,除了立法上的决定违反一般福利这一理由外,公民没有反对立法决定的其他理由。这两种理论均源于边沁的哲学。边沁把个人权利的思想斥之为“胡言乱语”。这在德沃金看来是不能接受的。德沃金强调,“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或在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方面,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个人就有权利。”(《认真地看待权利》1977年英文版导言第11页)

德沃金所论述的这个个人权利不仅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而且指道德上的权利;有时他所讲的政治权利也是指道德权利。因此,他不同于哈特等实证主义者把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的做法,而带有回到自然法理论的倾向。他认为,公民享有超出法律明文规定的最一般的权利。“受平等的自由观制约的所有公民均享有得到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同上,第273页)这是高度抽象的权利,由此而派生出公民的一系列权利。德沃金强调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每一个公民。所谓关怀,是指将人民当作会遭受痛苦和挫折的人,所谓尊重,是指将人民看作能够根据自己的生活观念行动的人。而“平等地关怀和尊重”则要求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因值得倍加关怀而有资格获得更多的东西为理由来分配商品和机会,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高贵或优越而限制自由。

这正是德沃金的平等自由观的核心内容,从中可以看出,在平等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德沃金更接近罗尔斯的观点。他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并批评与罗尔斯争论的诺齐克采取了极端的立场,只讲自由,不讲平等。而罗尔斯在讲平等自由原则时已突出了平等,同时又在差别原则中讲到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平等问题。德沃金也一样强调与自由有机联系的平等,或者说是受平等限定的自由。任何旨在支持自由权利的社会调整措施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尊重平等的权利。实际上,每个重要的社会立法都面临着平等与自由这两个目标之间的权衡。问题不在于人们是否需要自由权利,而在于人们是否有权享受自由。如果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作为平等的人获得各种基本自由,那么社会就有了协调平等与自由的基础。为此,德沃金提出了自由与平等协调的强意义上的权利,即公民享有的平等自由权利是作为平等者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因此,人们不是要求平等而是有资格享有平等。平等权利成了自由行动的前提。德沃金多次撰文强调“平等的自由观是自由主义的神经”,捍卫自由主义也就是捍卫平等。

在解释权利概念时,德沃金还把政策与原则区别了开来,认为政策是综合性的,指促进或保护社会的某种集体目标的政治决定,而原则是分配性的,指尊重和保障个人和集团的权利的政治决定。前者侧重于集体目标,后者指向个人权利。德沃金还特别强调个人权利与社会目标之间的区别。就政治类的目标与权利的关系而言,政治学一般将一定的状态定作某种政治目标,支持促进和维护这一状态的政治决定,反对阻碍或危害它的决定。而政治权利则不同,它是一种个体化的政治目标。个人对某种资源或机会拥有的权利,取决于这种权利是否有利于促进或维护一定状态的政治决定。可见目标是非集体化的政治目标,它是不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机会、资源和自由的集体取向状态,而权利是个体化的,它指向个人。政府应当尽力保护个人的权利,不能以集体福利等经济功利主义的目标而忽视或推翻对个人权利的平等尊重。

以上简要介绍了当代新自由主义的几个典型代表的理论。比较起来看,密尔的古典自由主义侧重于个人自由,包括市场交易的绝对不受干涉,特别强调精英的自由权利;而当代新自由主义则一般强调平等的自由权,不再排斥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而突出了政府作为守夜人制定规则、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的重要性。时代条件的变化使自由主义的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新老自由主义关于个人权利的基本出发点则始终未变,代表了现当代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基本价值观和统治思想。(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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