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股指期货势在必行_股指期货论文

发展我国股指期货势在必行_股指期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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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是以某一股票市场指数为买卖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品种,是投资者将其对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指数的预期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的过程,通过对股票价格趋势持不同判断的投资者的买卖,来冲抵股票市场的风险。自从1982年堪萨斯交易所正式推出股指期货后,便深受广大投资者的欢迎,于是各大交易所纷纷仿效,陆续推出了各地的股指期货。我国金融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目前已基本上具备了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市场对此也提出了现实的要求,我国开发股指期货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必要性

1.机构投资者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需要

伴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扩容、“三类企业”和保险资金的相继被允许入市或间接入市,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队伍不断壮大。这些机构投资者虽然可以通过股票投资组合来消除非系统性风险,但却不能规避系统性风险。面对系统风险,当股市下跌时机构投资者若是在现货市场上大量抛出股票,往往会造成股市进一步下跌,带来的交易成本可能会更大,因此只好被动套牢。如果利用股指期货,机构投资者可以暂不将股票套现,只需卖出适量的股指期货即可规避风险,又避免了对现货市场的冲击。

2.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的一条重要渠道就是加大资本市场的融资力度,使国有企业在增加资金来源的同时,降低负债比率,优化资本结构,但是必须建立在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的基础上。在没有股指期货的情况下,一旦股市有一定幅度的上涨后,投资者减少风险的途径便是卖出股票,导致大量套现资金流出股票市场。这样往往会造成投资过程的短期化和股市的长期低迷,而股市的长期低迷不利于国有企业的筹资。股指期货的引入,可以使投资者在资金不离场的情况下通过买卖股指期货达到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目的。特别是国企大盘股成为成份股时,那些关注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就必然关注国企大盘股的走势,从而可以激活其股性,有助于国有企业的上市融资,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3.有利于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投资机会

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个人投资者在资金、信息、技能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在股市博奕中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也就在所难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难以真正体现。而股指期货的推出,有利于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投资机会。由于股票价格指数本身就是大量有代表性的股票的组合,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市场操纵的行为,对于那些中小投资者来说,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他们取得了不必直接从事大量的股票买卖而实现分散化投资的效果,这种效果相对来说比较公平。

4.迎接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我国即将加人WTO,为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适时进行股指期货的开发与实践,为国内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积累经验,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需要。此外,中国在开展自己的股指期货交易方面并无专利权,如日经225指数被新加坡抢先开发成功就是一例。我国即将加入WTO,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是早晚的事。如果某个国外证券市场率先推出针对我国股票价格指数的期货合约交易,当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市场之后,那么就有可能绕开我国政府的监管来操纵我国的证券市场,抢走了我们的市场。

二、开展股指期货的条件基本具备

1、期货市场的试点为股指期货的推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从1990年开始,我国期货市场经过十年的发展,经历了产生——快速发展——整顿——规范发展几个阶段。经过治理整顿,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已走上规范发展之路,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制度、技术与经验等方面的准备。具体表现在:

(1)形成了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合理的市场布局。目前,期货市场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形成证监会—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与其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正式实施,使我国期货市场形成了统一的法规体系。同时,为提高市场效率,期货交易所已由14家合并为3家,品种由35个压缩到12个,期货经纪公司由300多家调整至200余家,形成了合理的期货市场布局。

(2)形成了一批专业的期货管理与投资者队伍。通过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及长期实践,期货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形成一支懂期货业务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期货管理人员、经纪人与投资者队伍。经过几年的治理整顿以及年检与增资工作,期货经纪公司的数量与布局已趋于合理,业务行为逐步规范,抗风险能力大大提高。这些都为股指期货开展提供了人才与经验保障。

(3)形成了严密的风险管理等制度。经过十年实践,期货市场已建成一套严密的交易、结算与风险控制制度,特别是经过"327"国债期货事件的洗礼,期货市场风险监控技术与能力得到大幅提高,目前已能有效遏制期货市场较大风险事件的发生。从交易特征看股指期货交易与商品期货交易没有多大区别,我国商品期货的交易系统、结算系统、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一切硬件设施和管理系统均完全适合于股票指数期货的交易,为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制度与技术的保障。

2.证券市场的发展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奠定了现货市场的基础

股指期货市场是建立在发达的证券现货市场基础上的,而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股指期货开展提供了市场规模、投资主体、套期保值需求及良好市场环境的保障。

(1)证券市场的发展保证了股市规模与流动性的要求。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年的发展,已具备一定的规模。截止2000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达1211家,累计筹资总额达5843.2亿元,股票市价总值达到4.8亿元,占GDP的57%。成交金额、上市公司数量、市场换手率等已超过香港、新加坡、韩国等亚洲国家与地区,已成为亚洲地区最活跃的股市之一。这为股指期货的开展奠定了现货市场基础。

(2)股指的频繁波动提供了巨大的套期保值需求。股指的频繁波动是开展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市场基础,股指期货开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回避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从我国股市分析看,系统风险非常大,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都只有30%;股指波动幅度也非常大,以上证指数为例,其在中位点平均年上下波幅在30%以上,远远超过发达国家的市场波幅。频繁而巨大的波动为股票指数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提供了内在需求与条件。

(3)投资者队伍强烈的避险要求。根据2000年底统计,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已达5800多万。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可被允许进入股票市场,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推出、保险基金入市比例的不断增加,开放式基金的即将出台,使得机构投资者规模及类型不断增加。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这些机构投资者存在着强烈的避险要求,从而大大推动了股指期货投资主体的形成。

(4)证券、期货法规与监管体系有利于风险监控。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均由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管,从而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有利于股指的期货的推出。在风险控制方面,形成证监会、交易所、经纪公司及结算机构间的层层风险监控制度,风险监控能力已得到大幅提高。从法规建设来看,1999年颁布了《证券法》,我国证券交易走上法制化发展的道路,这有利规范证券市场,促进股指期货交易的安全运作。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期货市场的试点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一系列市场条件,此外,管理层也多次表示将尽快推出我国的股指期货。可见,开发股指期货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三、开发我国股指期货的建议

1.完善期货法规与监管体系。在法规体系上,为保证股指期货的规范运作,可根据股指期货的特征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并在该办法下制定《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争取《关于期货民事纠纷审判的若干规定》尽快实施,尽快制定《期货法》,对股指期货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进行具体法律规定。在监管体系上,目前我国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并形成了证监会与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在监管体系上,目前我国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并形成了证监会与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股指期货可沿用这一监管模式,但还应加大监管力度,形成在统一期货法规下证监会依法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

2.按国际惯例进行合约设计。由于股价指数编制方法以及我国特有的股本结构上的原因,以现有的上证综指和深成指作为标的指数存在缺陷,不宜作为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作为指数标的股票品种不能过多,以便影响股指期货交易避险功能的发挥。但流通市值又不宜太小,以防止市场操纵。鉴于此,可根据国际惯例,由权威、公正的独立指数公司推出,在沪深两市选择200家左右具有行业代表性且流通股较大的股票,编制统一的成份指数,作为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而在合约设计的大小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设定为50×标的指数。此外,在涨跌停板、交易月份、保证金、持仓限制等方面均可借鉴国际通常的做法。

3.培育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我国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应该确定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在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初期,允许部分金融机构参与期货交易,通过制定较高的交易单位和保证金需求,限制个人投资者过多参与市场,以减少市场风险和最大限度降低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广大投资者包括国外投资者放开。在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机者三者结构中,我国应加强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者的培育,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发展成为套期保值交易的主体,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套利交易,引导投机者理性地参与交易,以促进股指期货功能的发挥。

4.完善股指期货结算制度。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特征,采取当前较有效率的商品期货市场结算方式,即交易所下成立结算所,每个会员均为结算会员,为自己进行结算。在结算银行方面,目前有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两家结算银行,根据股指期货的特点,建议中国证监会增加结算银行,以分散风险。在帐户管理上,必须要求会员在结算银行开立专用资金帐户,以加强风险控制。结算制度采用保证金与每日无风险结算制度,投资者必须在交易前缴纳足够保证金,在收盘后对股脂期货交易盈亏进行每日结算与一次性资金划拨。

5.规范会员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被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两类。考虑到我国证券与期货市场会员结构的现状,笔者认为推出股指期货以后,可以根据会员的注册资本、净资产及经营范围等,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会员(简称股指会员)分为三类:一类是经纪会员,此类会员可以做代理,不可以作自营;一类是自营会员,此类会员只可以做自营,不可以做代理;最后一类是综合性会员,既可以做代理,又可以做自营,在期货交易所的原有会员中,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在3000万元以上,这类公司可申请作为股指期货的经纪会员,证券公司可直接作为自营会员。至于综合性期货公司,可通过合并重组或重新组建的方式来构建。当然,所有机构都必须通过审核,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股指期货经营许可证后才可成为股指期货交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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