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教育评价机构运行机制的分析与借鉴&美国和加拿大教育评价调查报告_国外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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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开展教育认证(“认证”属于一种合格性评估)及其机构认可(“认可”是对认证机构的执业资格的承认)的发源地,并对加拿大等许多国家的教育评估活动产生了深刻影响。为了加强与美国、加拿大评估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上海教育评估的国际化,去年底上海市教委组织教育评估访问团,对美国、加拿大的4所认证(评估)、认可机构进行了访问。 从中不仅了解到有关评估机构的现实状况,而且通过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对其运行机制、活动特点和发展走向等有了新的认识,这对我国教育评估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有深刻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有关教育评估机构的运行机制与活动特点分析

1.加拿大魁北克大专院校评估委员会(CEEC)

该机构于1993年依法成立,经地方法规授权并接受政府资助,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专业从事大专院校(包括中专、高职高专、成人学校、社区学院等)评估活动。最高权力组织是委员会,其成员由魁北克省教育部推荐、省政府任命。常设机构约有30名专职人员,其中4个法定代表、16个评估专家、10个秘书。每年约有200万加元的政府拨款经费,对被评学校不另收评估费,评估专家也是荣誉性参与评估工作。其运行机制及活动特点是:

第一,依法建立。1993年,魁北克省政府宣布要对省内大专院校的教育进行一些革新和政策调整,省教育与科学部在题为《面向21世纪的大专院校》的文件中,主张“将更加重大的学术责任与更加严格的评估体系结合起来”,提出创建“大专院校评估委员会”。这一建议被省政府采纳,并在同年6月通过的《第83号法案》中,对评估委员会的使命、权力和职能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依法评估。根据《第83号法案》的有关条款,“评估委员会有权对学校开设的任何一门专业进行评估”;“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里对学校进行评估”;“有权对学校有关教育策略、专业及课程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还有权针对专业学习的有关情况向教育部提出建议,特别是向教育部推荐可以赋予其大专文凭授予权的学校”。“委员会应当将撰写的评估报告向被评学校公布,并递交至教育部”,“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评估报告公之于众”。

第三,专业评估为主。主要开展专业评估,评估标准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为导向。评估的重点是专业的社会适应性、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教学和管理的有效性等,强调专业结构、课程内容、学习活动与预设的专业目标、课程标准相一致,重视对学校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评价,特别是学校政策对实施“教学计划”和提高“学业成就”的绩效。

2.美国南部院校认证协会(SACS)高等院校委员会

美国南部院校认证协会于1895年在佐治亚州亚特兰大成立,是一个私有的、非赢利的自发性群众团体,负责美国南部11个州的各级各类学校认证事宜。该组织有三个分支机构(高等院校委员会、中等学校委员会和初等学校委员会),各自相对独立地行使其职责,制定各自的标准与程序,由各自的代表机构实施管理。高等教育委员会有800多所会员学校,专职工作人员约25人,每年有500万美元的活动经费,其中300万美元用于人员津贴。其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如下图所示:

附图

其一,形成了完善的组织体系。以认证的方式吸收会员,由会员大会推选出77人组成的高等院校委员会成员,建立由13人组成的常务理事会,常设机构负责日常认证、培训、年会等事务性工作,并建立约有4000人的专家库。

其二,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一是推选出高等院校委员会的成员;二是审核、修订委员会推荐的认证标准;三是审批委员会推荐的候选院校和会员的会费;四是推选出上诉委员会,并接受、处理某些认证决定的上诉。高等院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推荐高等院校继任和离职的委员会成员;二是选举常务理事会,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代理其工作;三是审定候选院校和成员院校认证标准;四是审查政策与程序是否符合协会的章程规定;五是批准上报的现场评审院校;六是基于公布的标准、政策和程序,受理和仲裁院校对认证结果的诉讼;七是按需要任命特别研究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是对委员会的政策和程序作出解释;二是制定程序并监督特别委员会和常设机构的工作;三是审查常设机构的工作目标和经费预算;四是检查常设机构的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估;五是提出新的方案、计划和政策建议。

其三,建立了良好的运行机制。该组织是一个行业自律性的群众团体,制定共同的质量标准是其核心工作,通过认证的形式吸纳会员,既保证了高等教育起码的质量水准,也达到了高等院校竞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与政府之间也形成了默契的合作关系。一方面该机构要接受政府的资格认可;另一方面,政府也充分利用其认证的结果,以作为教育项目资助和拨款的依据,从而在政府、高校、认证机构三者之间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运行机制。

其四,采用完整的认证标准体系。高等院校委员会评估一所院校,作出认证决策主要基于:①认证原则——诚实、公开、提高质量;②核心标准——接受认证必须符合的条件;③全面标准——院校宗旨、管理效率、教育教学、教育资源等;④共同标准——基于学校、政府、社会、学生等各方面的共同要求。这四方面的准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认证标准体系。

3.美国西部院校认证协会(WASC)基础教育委员会

美国西部院校认证协会由高等院校(4年制)认证委员会、社区及初等院校(2年制)认证委员会、基础教育认证委员会联合组成,各自独立开展工作,并各出3 个代表组成认证协会理事会。其中,基础教育分工负责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岗州、华盛顿州、夏威夷州的中小学认证工作,以及德国、斐济和东亚地区的跨国教育认证工作。委员会由26个成员组成,总部现有19个专职工作人员(含设在外地办事机构3人),每年约300万美元的活动经费。现有3500所各类会员学校(包括基础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每年的会费标准为500美元左右。该协会是美国六大地区性认证协会之一,其运行机制与南部认证协会高等院校委员会相似,但评估活动有自身的特点:

一是关注学生的学习结果。早期的评估活动,往往关注教育的“输入”条件(如设施设备、教师的学历、图书资料等)。当前许多国家的评估活动,把评估工作重心转移到教育活动“过程”(如规划、管理、服务等),而该机构则把评估的重心转移到“结果”上,其所制定的《关注学习:WASC学校认证标准》,以学生的学习为重点,关注学生学到了什么以及审查设备、资源起到什么作用。

二是开展跨国教育认证活动。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开始在海外办学,并成立了“教育认证国际委员会”(现更名为“跨地区教育认证国际委员会”)。该机构分工负责美国在东亚地区及欧洲部分国家办学的认证工作,为此专门成立了“海外学校东亚地区理事会”,并制定出一套认证标准及使用手册,曾在日本、中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开展跨国教育认证活动。

4.美国高等教育认证理事会(CHEA)

该机构是在中学后教育认证委员会(简称“COPA”)解体后,在临时性的全国高等院校认证决策委员会(“NPB”)和高等教育认证认可委员会(简称“CORPA”)的基础上,在美国高等院校校长建议下于1996年成立。由全美60多个认证机构和3000多所高等院校共同组成,是一个非盈利、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理事会由15人组成,其中6人组成执行委员会(3人来自认证机构、3人来自高等院校)。常设机构有10名专职人员和2名兼职人员,包括主席、主席助理、项目协调员、网管、财务及一般工作人员等。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其运作的基本情况是:

(1)组织结构。理事会由高等院校和认证机构两方面成员组成, 共同协调全美的各类认证活动。具体地说,由CHEA对各类认证机构进行资质认可,各类认证机构对高等院校进行整体认证和专业认证,但认可标准、认证政策以及相关问题的研讨、信息发布等活动则由理事会共同决策和协调安排。同时,认证机构又要接受政府的认可,有的高等院校还要接受政府的学科评估(详见下图)。

附图

(2)主要职能。CHEA是一个自愿结成的群众团体, 其基本目的:一是提高学术质量。确认认证机构有推动提高学术质量的标准,并与院校宗旨的框架相适应;二是向社会公证。代表公众审查教育努力的结果,证明其是否与公众和高等教育界的愿望相一致;三是鼓励改革和完善。确认认证活动能鼓励院校和项目进行有目的改革和完善,并推动持续的发展变化。其重要职能如宗旨中所言:“通过对认证机构的正式认可,推动高等教育学术质量的提高,从而服务于学生及其家长、高等院校、资助单位、政府和雇主。协调认证机构的工作,并促进其加强自我管理”。此外,CHEA还调解会员之间的矛盾、出版认证信息、就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组织研讨会和召开年会等。

(3)运行机制。在CHEA组织系统内, 主要通过认可和认证这两种形式来维持这一群众团体的运转和行业自律,从而实现组织自身的目的。该组织系统运作的外部动力,主要源于政府的教育项目资助和事业拨款。凡经政府认可的认证机构,其认证结果被看作政府拨款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这样的政策机制也加强了认证机构、高等院校和政府相互之间的联系。到2003年为止,在美国大约有8个地区性和13个全国性院校认证机构以及76个专业认证机构,在这近100个各类认证机构中, 接受CHEA或联邦教育部USDE认证的机构数大约各占总数的60%左右,其中有近30%的机构接受了“双重”认可。

(4)认可标准。CHEA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仅仅表明认证机构满足了CHEA 的认可标准——行业性质量规定。联邦教育部对认证机构也进行认可,但认可的目的是使得通过这些机构认证的院校能满足参与联邦项目(如学生资助)的要求。CHEA认可的准则分资格条件和认可标准两部分:资格条件主要有8条, 其中要求认证机构是非政府性质的、独立的;所认证的院校和专业具有合法的学位授予权;以保证和提高高等院校的教育质量为宗旨;公开阐明其决策程序、认证范围、认证层次和评估准则;不会受被认证学校及资助单位的影响;具有公正的申诉程序等。认可标准主要有6条,包括推动学术质量的提高;向社会进行教育质量公证; 鼓励有目的的改革和完善;采用恰当和公正的决策程序;对认证实践进行元评估和持续改进;具有充足的资源。

二、对国外教育评估机构发展沿革的系统考察

通过对第一手资料的信息整理和系统分析,我们对国外教育评估机构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走向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1.美国是教育评估(认证、认可和学历互认)的发源地,教育评估至今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发展的过程

一般认为,1784年成立的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是一个先驱性的学校评估组织。1885~1924年间6个地区性院校认证协会相继成立。1905年德国柏林大学表示,凡美国大学协会(简称“AAU ”)成员学校的毕业生都可以直接到该校攻读高一级的学位,从而开了国际“学历互认”的先河。二战后,美国成立了专门的认证管理机构——全国认证委员会(简称“NCA”),1969 年又成立了高等教育地区认证委员会联合会(简称“FRACHE”),分别负责全国性和地区性认证机构的领导和协调工作。NCA与FRACTE于1975年合并成中学后教育认证委员会(简称“COPA”),COPA按照标准对认证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可,并充当认证机构之间或认证机构与学校间矛盾或争执的调解、仲裁者的角色。1993年COPA解散后,临时成立了高等教育认证认可委员会(“CORPA”)、全国高等院校认证决策委员会(简称“NPB”)和专业认证委员会(简称“ASPA”),分别负责院校认证和专业认证的工作。直到1996年由24所高等院校校长发起并经全国近3000所高校校长的公决,成立了新的高等教育认证理事会(简称“CHEA”)。

2.各个评估机构的产生有特定的社会背景,但依法评估并发挥社会中介作用是共同趋势

美国历来强调大学自治,联邦政府仅是通过资助等方式对高等院校施加影响,高等院校则具有较大的办学独立性和自治性。在这种教育管理实行地方分权的体制下,高等院校主要向州政府承担社会教育责任,而教育发展的方向主要受一些非官方的联合团体和学术组织的影响,并将高等教育质量的监控责任交给了各级各类认证机构。200多年的历史,奠定了教育认证组织在教育管理中的应有地位,并在政府、学校、社会之间不断进行自主改革与调适,构建起自我管理体系进行行业自律,很好地发挥了社会中介的作用。

加拿大的教育管理体制深受美国的影响,所不同的是州政府借助教育评估机构力量加强高等教育管理,且大力支持教育评估机构的建设。加拿大州政府从一开始便注重教育评估立法,通过法规的形式来保障评估机构的地位、作用,使其真正做到合法建立、依法评估,并在政府控制与学校自治的矛盾之中充当着“减压阀”和“调节器”的角色。当前,虽然不同国家教育评估机构的产生有不同的社会动因,但有迹象表明,无论是分权制国家还是集权制国家,都在重视发挥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其成为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咨询的服务系统。

3.美国的教育认证体系比较完善,并对许多国家产生深刻影响,逐步成为国际通行做法

美国的教育认证、认可做法独树一帜。美国六大地区认证协会已把“触角”伸向其他国家,在向各国进行教育输出的同时,六大地区分工进行“跨地区教育认证”,对“教育输入国”的教育评估发展产生了直接影响。当前,国际上已建立了一些全球性、地区性的评估机构协作组织,如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国际网络(简称“INQAAHE”)和“华盛顿协议”(签约国有关工程组织通过相互交换认证文件、观察认证全过程和列席认证委员会会议等,从而达到工程专业学历和工程职业资格的相互认可)。

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通过教育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或相互认可,从而实现学校和专业之间的“学历互认”。另一方面,在各国重新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相互关系的过程中,受“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响,也普遍重视发挥社会中介的力量。而美国的教育认证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教育管理,同时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进行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正符合这种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因而美国教育认证的做法及组织体系倍受世界各国青睐。

三、对我国教育评估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启示

1.政府应重视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加强对教育的宏观管理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将市场能做的还给市场、行业能管的交给行业。在政府切实转变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政府应大力支持和发展教育评估中介组织。要把教育评估中介组织视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教育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政事分开”的原则下,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评估服务”,辅助政府加强事后管理。同时,将评估结果与教育财政拨款挂钩,引进市场力量建立起“准市场”的教育管理新体制。

2.积极推进教育评估立法,使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合法介入”

根据加拿大、美国教育评估事业的发展经验,依法建立教育评估机构并以法规的形式保障评估活动,这是教育评估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尽管《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教育评估制度”,近几年来全国教育评估机构也不断涌现,但在教育评估法规建设方面却相当滞后。现实中,这些教育评估机构的生存与发展都在很大程度上遇到了困难,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地位、作用未得到应有的肯定,特别是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因此,尽快出台有关教育评估的法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3.以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大力加强教育评估的行业管理与自律

当前如何加强全国和区域教育评估的统筹、协调?美国的教育认证组织体系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经验。目前,在中央、省(市)、市都涌现出了一些教育评估专业机构,高等学校也纷纷建立内设质量评估部门,因此迫切需要形成一个网络联盟或行业组织。在此方面上海已率先迈出了一步,即在市、区(县)两级成立的18家教育评估专业机构基础上,与学校内设评估机构共同组成了具有行业自律性质的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初步形成了由政府评估、学校评估、社会评估所构成的多元评估体系。今年,上海市教委把建设“管教育、办教育、评教育”的三分离机制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教育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已提上议事日程。为此,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应努力在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积极探索有效的运行机制(详见下图),采用对评估机构认可的办法加强行业自律,以学校认证的形式促进学校进行自我质量保证。与此同时,争取政府的委托或授权,对本区域教育评估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制定评估行业的服务标准和社会公认的各类教育评估标准,以满足不同教育价值主体的需求。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促进区域教育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附图

4.把握事业单位改革的机遇,从实际出发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准确定位

尽管美国的教育认证机构都是非政府的群众性团体,但加拿大的评估机构却具有明显的官方背景。事实上,国际上也有不少是官办的评估机构,多数也是具有半官方半民间性质的评估机构。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在此背景下,一些省级教育评估事业单位应如何定位?我们认为,从我国国情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条件来看,宜定位在具有“官方背景”的行政性公共服务机构。在“政事分开”,“管、教、评”三分离的机制下,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督查、拨款和表彰等行政管理的需要,争取负责相应评估项目的实施工作,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供专业服务。与此同时,与社会中介评估和行业评估机构紧密协作,共同建立起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考察团由金同康、马宪国、陆勤、李亚东、孔莹莹5人组成,金同康任团长。 本报告由李亚东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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