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主要银行制度与我国东道国银行制度的建立_银行论文

日本主要银行制度与我国东道国银行制度的建立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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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主银行体制分析

在日本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主银行深深涉足于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制”。所谓“主银行”就是指与公司保持长期而密切联系的一两家主要银行,它对公司拥有互惠的股本所有权,并提供债务资本,双方长期保持密切的综合往来关系。“主银行体制融合了银行与企业、企业之间,以及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几乎每一个日本企业都与某一定银行保持着紧密的联系。这些联系包括贷款,但也涉及债券发行支持、股权投资、支付结算帐户以及各种不同的信息和管理方面的服务。”(注:参见埃瑞克·伯格洛夫:《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政策及其政策含义》;青杨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95页。)

谈到主银行体制,人们一定会联想到与之相联系的日本企业的“财阀制度”。“主银行体制和财阀(制度)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但相互重叠交叉和互补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注:参见埃瑞克·伯格洛夫:《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政策及其政策含义》;青杨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95页。)简言之,“财阀”是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成长起来的日本家族大企业的联合,这些企业之间的联系包括交叉持有股权和债权、产品和劳务贸易,而且其核心企业还具有总裁俱乐部的会员资格。而主银行则可以视为是财阀企业间实现这种联系的基础。财阀集团对其成员企业实施的是“相机性控制”,即只有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企业的治理模式才转入积极干预状态,而实行这种干预通常要由主银行来牵头。“因此,主银行安排及相关的财阀是一种动态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随各个企业的情况和经济的总体状态变化。对于经营状况良好企业,相机性的特征几乎毫无作用,但是对于存在流动性困难的企业而言,控制权转入主银行手中的这种可能性却是至关重要的。”(注:参见埃瑞克·伯格洛夫:《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政策及其政策含义》;青杨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96页。)所以可以这么说,主银行是日本财阀集团对其成员企业进行“相机性控制”的牵头者和具体实施者。

在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明显地存在着主银行导向型监控机制。具体来说,由主银行主导的联合监督所具有的优势在于:首先,它可以对企业经理人员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有效监控;其次,这种联合监督能够节约希缺的监督资源;最后,以银行贷款为基础的“相机性控制”机制使银行能在企业经营正常时不加干预,而在经营不佳时则将控制权自动转移到主银行手中。这种“相机性控制”机制为企业经理人员在经营正常时提供了激励(因为允许他们可以获得由内部人控制所产生的租金),同时也有利于银行在企业经营状态欠佳时实行干预和重组。

要说明主银行体系对企业实施的这种“相机性控制”(contingent control)机制,首先要对公司的融资和治理建立一个概念性分析框架。有人将其分为“保持距离型”(arm's length)和“控制取向型”(control oriented)两种融资方式。具体来说,“保持距离型”融资即是“目标性公司治理”,即“投资者并不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战略决策,只要他们得到了合同规定的给付。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这属于内部人控制的极端情形。保持距离型融资并不排斥干预。不过,最初的投资者依赖着诸如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破产法院之类的外部机制实现其干预”(注:参见埃瑞克·伯格洛夫:《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政策及其政策含义》;青杨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83页。)。而所谓“控制取向型”融资即投资者通过自己监督企业投资决策来减少代理问题。如果说“保持距离型”融资意味着“通过目标来治理”,“控制取向型”融资则是“通过干预来治理”。控制的实施有多种方式,例如,否定无效率的决策,或是通过行使控制权促成有效率的决策予以实施。影响投资决策的另一种类似的方式是当企业管理层不采取行动或采取了某些不合理行动时,便对之进行改组。(注:参见埃瑞克·伯格洛夫:《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政策及其政策含义》;青杨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86页。)如上面的分析已指出的,作为投资者的日本主银行只有在企业无力履行其支付义务的状态不佳时期才能将公司的控制权从内部人手中转移到主银行手中,所以,在这人意义上而言,我们说这种控制权是“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或具有“相机性”。日本主银行体系和财阀的成功经验说明,“保持距离型”和“控制取向型”融资怎样可以与债权监控和股权监控一起结为一种相机性监控机制,并由一个高度杠杆化的控制取向型的金融中扮演关键的角色,控制权的行使从性质上看会发生变化,即从以企业间相互持股为基础的被动的相互监控,变为由一家持有债权的控制取向型金融中介进行的积极的干预。(注:参见埃瑞克·伯格洛夫:《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政策及其政策含义》;青杨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97页。)日本企业虽不乏内部人控制现象*

但仍特别注重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行为,及其在战后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良好的经营债效,说明由主银行体系主导的这种“相机性”监控机制是符合日本公司实际的,而且实践中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效。

具体来说,日本的主银行体系在其公司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

(1)最大的公司债权人。日本在战后经济发展初期,工业公司的自有金融能力低下,银行主贷在公司资本来源中占主导地位。50年代,日本公司的自有金融能力不到60%,由于较之欧美国家来说,日本证券市场的发展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各公司便不得不主要依靠从银行贷款这一间接融资途径来满足其投资需求。1956~1960年,银行贷款占公司全部资金来源的72.3%,1971~1975年这一比例达到89.55,到80年代及90年代初,银行贷款所占比例虽然有所下降,但主银行作为日本公司最大债权人的地位并未发生过动摇。日本主银行对其公司实行的是一种“相机性控制”的监控机制,而主银行作为最大的公司债权人及其所采取的“保持距离型”与“控制取向型”的融资方式,则为这种“相机性控制”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前提条件。

(2)重要的公司股权持有者。在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中,银行一般都不长期持有公司的股票,有关法律对银行持股也都作了严格限制。在日本则是相反的一种情形,一方面由于主银行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长期而密切的合作,另一方面对持有公司股票也限制较少,这使得主银行往往成为关联公司最大的股东之一。据统计,主银行排在公司前五大股东之列的占72%以上,排在第一、二位的占39%;在日本上市公司中,主银行既是公司最大债权人又是最大股权持有者的占57%。由这些数据不难看出日本主银行在其公司治理结构中所具有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3)人事参与。与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下机构持股者通常采取的向公司派遣外部董事的做法不同,日本银行往往通过内部董事(内部董事即由公司支薪的高级管理人员)来实现对公司的人事参与。在日本的上市公司中,来自银行的董事占5.3%,来自银行的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总裁分别占6.3%、10.2%和6.3%(注:徐向艺:《公司经营目标与治理结构—日本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6期。)。通过这种重要的人事参与,主银行可以迅速而准确地获取有关公司决策过程的有价值的第一手信息,可以帮助公司加强其业务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还可以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制订与实施全过程加强控制。

(4)综合业务往来。日本的主银行在帮助公司进行重组、解决业务纠纷以及将一家新公司提升为客户公司并协调客户公司之间的关系方面,通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银行对关联公司业务上的参与,在帮助公司解决其财务困难时表现得最为突出。例如,日本的幸神公司在面临财务危机,处于倒闭边缘的关键时刻,第一劝业银行作为其主银行向它伸出了援助之手,自愿地承担了偿还幸神公司对其他银行所有债务的责任,这实际上是单方面地将自己作为最大债权人的权利放到次要地位,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得以优先安排。主银行通过这样的援助措施,一方面可以帮助关联公司度过财务危机,另一方面还可以趁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的参与程度。

正确借鉴日本的“主银行体制”与建立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

不可否认,上述日本“主银行体制”中的很多做法对建立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此笔者不再赘述。应该指出的是,对日本公司治理模式及“主银行制度”在转轨经济中的适用性,我们要有清醒而正确的认识,切忌机械照搬照抄。英美公司治理的“股东主权”模式及其金融体系的职能专业化、分工模式,由于与转轨经济中的许多现实制约条件不相符合,使得其运行的有效性在转轨经济中大打折扣。同样地,对日本公司治理中的“银行主权”模式及其银行导向型监控机制在转轨经济中的适用有效性也应该有一个清醒而正确的认识。“把日本和德国模式中的这种银行导向的监控体制运用到转轨经济中,这种想法在一些文章和公开言论中只是随意地提出过。但这种想法对转轨经济是否真正适用,这一点远非简明易行。日本和德国的体制分别是从不同的历史与制度的背景中演变而来的,两者之间也有重要的不同。在日本或德国经济中,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可能与其他方面的一些安排有互补关系,而这些方面的制度安排在转轨经济中可能并不存在。”因此,正确而科学的态度是,“一方面,我们需要仔细研究那些在现存的银行导向的经济中起作用的,并曾促进这种体制的演进的历史条件,以及这种体制的有效运作所依赖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细致地观察转轨经济的最新发展,确定那些可能要求(或不要求)银行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潜在的积极参与者发挥作用的条件,以及可能有利于(或并不有利于)银行这一方面发展的条件”(注:参见埃瑞克·伯格洛夫:《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政策及其政策含义》;青杨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95页。)。

一些中国的经济学家赞成实行中国式的主银行体制,允许银行持有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重要作用。笔者认为,作为过渡性措施,可以在商业银行内部先行设立投资部,允许其对企业持股。实际上,早在1996年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系列措施中,就已包含了建立中国主办银行制度的试点工作。据披露,有关部门对1000户重点国有企业中的300户企业已落实了主办银行并签订了银企协议。(注:参见吴邦国在全国经贸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国企改革正处在关键时刻》,《中国证券报》1996年9月13日,第1版。)

笔者认为,在银企关系的重组(包括建立我国主办银行)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务必使新型的银企关系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切忌用行政手段将某一银行和几家公司强行“撮合”到一起。主办银行的地位应该是通过与企业长期而密切的合作逐渐得以确立的,采取行政手段可以将某家银行暂时地确定为某些公司形式上的“主办银行”,但这家所谓的“主办银行”能否在企业的长期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却是令人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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