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加坡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制度保障机制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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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968(2014)04-0094-03

制度是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载体,可以承载并传递理念,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桥梁和纽带,是理念转化为行为方式的手段,是使抽象理念具体化、可操作化以及行为实践常态化、可持续化的根本路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基本制度和意识形态在价值层面的本质体现,代表了一个社会价值观中最本质的层面。它作为社会价值系统的内核,处于价值等级中的最高级,具有极大的抽象性。制度是使抽象性的价值理念与具体生动的现实生活相结合的重要桥梁和枢纽。抽象的价值理念通过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人们对核心价值观有一个感性直观的认识,可以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

一、新加坡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政治制度保障机制

新加坡核心价值观教育是一场以政府为主导的从官方到民间的自上而下的教育活动。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政府为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政治制度保障。

1.以政治文件的形式赋予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要地位。1991年新加坡国会发表的《共同价值观白皮书》以政治文件的形式赋予了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政治地位,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确保了核心价值观教育在全国的有效实施和开展。1989年1月,黄金辉总统在国会演讲中指出,新加坡人正在被西方思想所同化,“以往支撑我们发展的传统的亚洲道德、责任和社会观念,正让位于较为西方化的、个人主义的和自我中心的生活观”。他认为有必要确立新加坡各民族和宗教群体所共有的核心价值观,“他们应体现作为一个新加坡人的最基本点”。[2]他首次正式提出四个基本的价值观,即“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黄金辉总统的演讲引起了新加坡关于价值观问题的广泛讨论。两年后,新加坡政府正式发表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并对原先四点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提出了五点内容作为新加坡的共同价值观,即“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在提交国会讨论时,经议员们反复商议和推敲,最终将新加坡共同价值观确定为“国家至上,社会优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社会关怀,尊重个人;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

从新加坡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和凝练过程可以看出,新加坡核心价值观教育是新加坡政府所倡导的自上而下的教育活动。正如《共同价值观白皮书》中所指出:“如果新加坡的这一代人民不引导在不同环境下成长的下一代,就无从知道他们最终将会接受哪一种价值观念;他们可能会无可避免地失去方向或放弃促使新加坡成功的原有价值观。”[3](P90)

2.核心价值观与政治制度的高度融合。从新加坡政治制度的顶层设计来看,核心价值观作为制度设计之“魂”,是融合和贯穿于制度之“体”的。新加坡核心价值观是以儒家价值观为基础,从儒家价值观发展演变而来的。新加坡的“威权主义”民主体制将儒家价值观与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相结合,是一种中西合璧的特殊现代政治制度。它使传统儒家精英治国的理想得以最终实现,走出了由于缺乏竞争性的制约、监督机制所致的“理想自理想、现实自现实,终古为一不落实的文化”的困境与尴尬。正如新加坡某领导所言:“只有儒家思想,没有民主制度的保障,儒家的以民为本、以民为贵的思想不能落实;若只有民主观念,不能辅以儒家伦理补之不足,民主制度也会产生不少流弊,无法达到理想的实现。”[4]

同时,核心价值观也体现在新加坡具体的政治制度中。如新加坡执政党人民行动党在其党章中明确提出,人民行动党是“一个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增进人民福利的国家机构”。党的目标包括“保卫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通过议员和民主政府捍卫新加坡人民的自由和幸福;建设多元种族的,公平的,不同种族、语言、宗教彼此宽容的社会,用爱国主义凝聚人民和增进认同,铸造新加坡国家;建设一个秩序规范、自力更生、生机勃勃的社会,取酬凭业绩和贡献,老有所靠,病有所医,困有所扶;倡导社会和谐和人人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健康发展,保障机会平等,通过教育和培训做到各尽其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5]党章中传递的价值目标和理念与核心价值观是一致和相通的,为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新加坡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法律制度保障机制

新加坡是一个法治国家,以法治严明而著称。人民行动党政府自建国以来,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活动一一纳入法治轨道,创造了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律制度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影响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从而造就了秩序井然、文明和谐的新加坡社会。

1.完整缜密的立法体系。新加坡立法大到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经济管理、商贸往来、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小到礼仪礼节、交通出行、停车规则、钞票保护、公共卫生等都有明确具体的法规可循。新加坡事无巨细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世界上最为完整缜密的法律体系。人们遵循着遍及各个领域、非常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从言谈举止、衣食住行等生活细节到涉及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重大社会活动,无不一一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调节。核心价值观正是通过这些严密的法律制度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影响,产生作用。

如针对极少数年轻人不赡养父母的行为,1994年,新加坡国会专门通过了《赡养父母法案》。立法的目的,一方面是使部分不幸和无法享受亲情的父母获得法律和社会保障;另一方面是使一些不愿负起道德责任的子女受到法律约束,让他们认识到不愿赡养父母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是违法行为。在法案中,政府还提出了具体的家庭守则:如子女对父母要用亲切称呼,父母或长辈讲话时子女不要插嘴,父母或长辈呼唤子女要随叫随到等。另外,在分配或购买政府组屋时,对三世同堂家庭或子女就近于父母购房者实行优惠政策。核心价值观中“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的思想在法案中得到了充分的彰显和体现。

再如针对一些违背社会公德行为,如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公共场所抽烟、乱过马路等,新加坡都会明令禁止,并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在新加坡,罚款警示牌随处可见,如公园“不准钓鱼”、“不准乱抛垃圾”、“不准骑自行车”,地铁站外“不准坐矮墙”,影剧院“不准吸烟”,马路旁“不准乱过马路”等。在各种“不准”的警示牌下,都明码标价,清楚标明罚款的金额。人民行动党政府正是运用了法律的强制力量才有力地保护了主流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营造了良好的社会风尚,造就了和谐美好的花园国家。

2.严格严实的执法制度。核心价值观要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不仅需要有法规可循,还必须有法规必循。只有严格严实的执法,才能将法纪落到实处。新加坡执法的严实体现在切实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罚款为例,有关罚款的各种琐碎规定出台之后,很多人都怀疑它的执行力。事实证明,这种怀疑是多余的。在新加坡,所有规定都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研究新加坡问题专家吕元礼教授曾举过这样两个例子:“一对恋人夜晚离开植物园将报纸留在了草地,第二天,管理人员几经周折找到这对恋人,处以30新元的罚款。一位年轻人在搭乘公共汽车上班时想到公共汽车上严禁抽烟,便急忙将烟头扔在地上,但他忘记了这种行为又构成了垃圾违规,结果检验人员乘车追赶到了他的单位,处以40新元的罚款。”[3](P145-146)正是由于切实执法,信赏必罚,才使法律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

3.公正独立的司法制度。执法严正的制度保证是司法独立和公正。只有司法独立,才能免受社会不正当影响,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彰显社会核心价值观念。在上世纪90年代,瑞士国际管理与发展研究院出版的《世界竞争力年报》“社会人士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调查中,新加坡每年居于亚洲国家榜首。在1997-1998年,新加坡在这一栏目的得分跻身全球十大排名榜,领先美国、日本和大部分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成员国。在国内,新加坡司法制度也受到了本国人民的良好评价。

三、新加坡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社会制度保障机制

除了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之外,新加坡核心价值观还通过社会制度管道向人们进行渗透。这是一种隐性的教育,能够达到“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的特殊教育效果。

新加坡政府不仅注重经济发展,还注重社会进步。李光耀在描述他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时说:“身为一个具有中华文化背景的亚洲人,我的价值观是政府必须廉洁有效,能够保护人民,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在一个稳定和有秩序的社会里取得进步,并且能够在这样一个社会里过美好的生活,培养孩子,使他们取得更好的表现。”[6]因此他将“人民在食、住、就业、保健等方面受到良好的照顾”作为衡量理想社会实现的首要标准。

为实现理想社会这一美好愿景,人民行动党政府对医疗、卫生、教育、交通等公共建设不遗余力,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居者有其屋”制度,在执政20年后,使90%的新加坡人都拥有自己的住房;并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使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充分体现了“社会关怀”的价值理念,确保了社会稳定和和谐。

在组屋(即Public Housing,新加坡政府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而提供的廉价房屋)的分配制度上,为改变过去由于种族分族而居而导致的种族间隔膜和少数人口种族如马来族被孤立、边缘化、甚至贫民窟化的状况,政府采取了用抽签方式选择组屋的政策,并且对同座组屋各种族居民的比例进行设限,规定马来族25%,印度族和其他少数民族13%。一旦达到上限,少数种族家庭就不能再申请购买同个邻里的组屋单位。这一举措有效遏制了种族分族聚居的态势,使各种族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充分体现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的核心价值观。

四、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启示

1.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制度保障机制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要取得成效,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核心价值观教育不仅仅是学校教育者的责任,而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相关部门要提供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才能使核心价值观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制度的“刚性”与教育的“柔性”有机结合,刚柔并济,才能发挥合力,达到良好的宣传和教育效果。

2.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政治制度保障机制建设。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和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党的文件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地位。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出现了“说”与“做”相脱节的“两张皮”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缺乏刚性的制度保障和约束。因此,要加强核心价值观教育政治制度保障机制建设,使核心价值观教育“有明确制度可遵循、依靠制度而落实、为硬性制度所保障”[1]。要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深层融合,将核心价值观纳入社会主义制度、政策和规章体系的方方面面。

3.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法律制度保障机制建设。邓小平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指出:“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算是好的,他们管得严。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而且比他们管得更好。”“管得严”是新加坡政府法治管理的一大特色,也正是由于“管得严”,才使新加坡由原来一个贪污盛行、腐败成风、环境脏乱差的港口岛屿迅速发展成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政府廉洁高效、充满活力的国际化花园城市。如果说教育是着眼于追求最好,那么法治就是立足于避免最坏。教育是发扬人性中善的一面,法治是抑制人性中恶的一面。法治是对教育的弥补,它可以帮助教育得到更好的实施,并保障和巩固教育的成果。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必须与法律制度相结合,通过完善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使核心价值观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

4.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社会制度保障机制建设。核心价值观能不能被群众所接受,主要是看这一价值观能不能满足群众的现实需要,能不能反映并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以满足群众的现实需求为出发点,以维护和实现群众根本利益为依归,这种价值观才会受到群众的欢迎,群众才会真心实意地学习和接受它。

总之,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得到国民的普遍认同,必须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大力推进关乎民生的医疗、卫生、教育、公共设施等制度的改革与建设,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只有为人们营造了和谐稳定和让人身心愉悦的社会环境,才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为人们所接受和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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