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制度改革为何长期处于徘徊状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改革论文,状态论文,干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干部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在干部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还不能说取得了根本性的突破。其主要标志是,能上能下问题亦即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官本位”观念即以当官掌权为主要价值取向的社会观念和社会现象不仅没有得到缓解,而且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干部年轻化问题仍然非“一刀切”不能解决,还没有形成良性循环机制。这就是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提出的干部制度改革任务仍然没有实现。这种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
为什么干部制度改革会出现长期徘徊的局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基本思路没有理清。第一,对干部年轻化的理解有失偏颇。干部年轻化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年龄上的合理结构即新老干部的梯次配备。但绝不是越年轻越好,而是要新老搭配,老中青相结合,从而实现有序交替。第二层含义应该是更重要的方面,即干部队伍精神状态的年轻化。一套成功的干部制度,应该是激励各个不同年龄段的干部始终以饱满的政治热情、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而不因年龄的增长而消减。现在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着三十五岁现象、四十五岁现象,“四十七八,再干白搭”,使不少干部到了一定岁数就觉得提拔无望因而意志消沉。这种现象说明,目前的干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干部心态的普遍老化,是有重大缺陷的。第二,在能上能下问题上着力点不对。现在,解决干部能上能下,多是在“不称职”干部如何下的问题上下功夫,这固然是对的,但更重要的是应该在“称职”的干部如何下的问题上下功夫。这是因为,不称职的干部本来就不应该让其走上领导岗位,存在不称职干部,是干部任免工作的决策失误造成的。当前,干部称职与否,很难有明晰的标准去衡量,即使有了明晰的尺度,而且能够使所有不称职的干部按要求及时退出领导岗位,因其只是少数,也解决不了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阶段性老化的根本问题。只有建立了让所有领导干部正常流动和上下有据的健全机制,才能使领导班子在动态中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
其次是制度上有弊端。一是公务员制度有待改革完善。目前我国实行的公务员制度不分政务类、业务类,这是造成“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直接原因。干部从进了党政群机关的第一天起,其目标就定位在职务的不断晋升上,因为惟有如此,才能体现其不断“进步”,体现其人生价值。如果职务长期得不到晋升,哪怕你是优秀的公务员,也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可。二是工资制度有弊端。过去我国实行级别工资制,其显著特征是以年资为基本依据,工龄越长级别越高,而考虑个人的贡献较少。为了纠正这种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现象,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工资额与职务挂钩,职务越高则工资越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但却忽略了一个干部年资方面的贡献,成为另一种平均主义。其政治上的直接后果是大大强化了公务员的“官本位”观念,支持了“千军万马挤官道”现象的快速形成。三是领导干部任期制极不完善。不仅没有明确的任届规定,而且任期也缺乏严肃性,刚刚选举产生的干部就可以调来调去,任命制的干部更不受约束,随意性太大。而且不管有无政绩,都是菩萨,都要找个庙安置。这是造成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的主要原因。
和以上分析相对应,改变干部制度改革长期徘徊不前的局面,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实行政务类公务员同业务类公务员分开的制度。政务类公务员是经过选举产生和直接任命产生、在政府和政府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即政府组成人员。业务类公务员是指在政府工作部门中工作的常务副职以下的人员。政务类公务员即政府官员,是决策层,实行任期任届制;业务类公务员是执行层,实行常任制,只要业务熟练,能够胜任工作,就可以以年资为主要依据,在业务类系列中晋升职务和工资,使之职业化、永业化。所谓能上能下,主要在政务类公务员中实行。政务类公务员的晋升,主要以才能和政治品德为依据。这样做,就可以把一大批公务员从竞争当领导干部的人群里“清除”出去,为干部能上能下创造有利条件。我国几年来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实践,说明实行这样的改革是完全必要的。至于如何从具有从政才能的业务类公务员中遴选政务类公务员,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又一个问题,重要的是首先将他们分开。第二,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目前的工资制度基本否定了公务员的年资贡献,这不仅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既承认职务贡献,也承认年资贡献。因为工龄长,即意味着业务比较熟练,贡献相对也就比较大,理应比工龄短的人拿更多的工资。所以,较理想的工资制度,除保留职务工资外,应加大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的级差,同时在政治上加大级别高的人的荣誉感,使之虽然职务不高,但仍能拿到较高的报酬,得到更多的政治上的承认而心平气顺,并能够有效地推动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文革”前,职务并不是衡量干部价值的唯一因素,而级别往往是衡量干部权威的重要尺度,这一现象值得深思和借鉴。第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领导干部任期任届制并辅之以配套制度。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的政务类干部,一律实行任期和任届制度(党群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不仅任期要有明确的年限,而且任何政务类职务都要有明确的任届规定。任届期满,必须辞职或转任其他职务,转任同职级职务也要有期限的规定,期限一到,仍不能晋升职务的,必须辞职转业。如果实行这样的制度,势必有大批干部在领导岗位上干不到退休年龄,出路可以考虑转任业务类公务员或选择退职。与之相适应,国家应建立干部退职制度,使不到退休年龄而必须辞去公职的干部,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和在职期间对国家贡献的大小,按期拿到相应的退职金,解除退职后衣食无着的后顾之忧,从而放心地去从事别的职业。
(摘自《理论动态》154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