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工程结算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中重要环节之一,更是建设施工单位经济效益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本文对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及法律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原因;法律措施
一、建设工程结算的意义
第一,工程结算是工程进度的重要反馈指标。在建设工程款结算时,是以施工进度为基础的,只有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施工内容,才能够对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结算请求。为此,根据已经结算的工程价款在总工程施工价款中的所占比例,就能够对施工的进度情况进行反馈,明确施工进度。
第二,工程结算是施工单位资金周转的重要保证。建设施工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成本投入,建设施工单位往往要通过工程结算,来为施工顺利开展提供保障,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导致工程施工受到影响,降低施工进度缓慢甚至发生停工情况的发生概率,也是提升施工单位建设成本资金利用效率的重要举措。
第三,工程结算是施工单位安全发展的必然途径。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只有工程结算顺利,才能够降低施工单位的经营风险,降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的运营风险。通过结算,保证其经济收益,这是施工单位安全发展的必然途径。
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影响
首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对施工单位的影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涉及到了大量的资金成本投入,一旦结算纠纷产生,也会对施工单位的正常运营产生严重影响,给施工单位带来运营风险。
其次,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责任方,一旦发生结算纠纷时,就会对施工周期产生影响,无法保证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同时,也会由于结算原因导致的施工周期缩短原因,被迫提升施工速度,因此无法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原因
第一,工程项目招标过程规范性不足,导致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在现阶段的工程项目招标中,部分工程招标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招标中存在着垫资承包、围标、串标等现实问题,因此导致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给施工方和建设方带来了不利影响。
第二,合同管理质量有待提升。合同作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结算依据,要想保障工程结算能够顺利进行,就必须对合同进行严格的管理,以保证施工与结算能够按照合同条款顺利进行。但是在工程结算中,会出现由于施工图预算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作量不符、量差调整、材料代购、设计方案变动、工程量增加、停工、返工、窝工以及各种意外因素而导致的费用增加问题,均会因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造成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
第三,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结算纠纷。施工质量问题是工程结算中产生纠纷的较多原因之一。在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将施工质量检验报告作为重要的结算文件,经由建设方检验无误后,方才进行结算。一旦建设方在施工质量检验中发现施工质量不达标准,就会导致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
第四,违约问题导致的工程结算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较为常见的原因之一就是合同违约情况导致的结算纠纷。施工单位违约情况包括了未按约定工期完成施工、施工质量不达标、工程维修不落实,以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建设单位也存在施工条件准备不足、设计方案变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施工材料供应不足等情况,最终造成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
第五,施工单位法律意识薄弱,合同细节审查不到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建筑施工单位面临着狼多肉少的现实问题,导致部分施工单位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没有重视,因此在工程结算中出现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无法进行结算,最终导致结算纠纷的产生。
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措施
第一,聘请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参与到工程施工管理的全过程之中。从合同的起草到履行,双方应聘请律师全程参与,保证合法、公平和合同内容的完整,保障双方的法律权益,规避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出现,从而避免工程结算纠纷因双方对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了解而产生。
第二,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工程结算纠纷时,做到有据可依。合同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基础性文件,是明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与义务的重要资料,如对施工单位的工期、质量、工程维护等等,对建设单位的进场施工条件、工程款支付、施工材料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及违约责任等等,通过对权利、义务的明确,避免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
第三,强化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法律意识,保证工程施工合法、依规进行。双方单位均应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建立单位的法务部门,专门负责招标业务以及合同审查等法务管理工作等等,为双方的法律权益提供保障。
第四,掌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的结算规则,是减少结算纠纷的有效法律措施。特别是如下的相关规则,至关重要:
(1)定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失效的,仍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2)在“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黑合同”形成的结算,一般不能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承包人一方自愿放弃“黑白合同”之间价差的除外。
(3)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承担责任的,承包方仅就合理范围内的误差承担责任,对超出合理范围的误差及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漏项、错项,宜视为已超过承包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范围,应当据实结算。
(4)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
结算依据时,才能按照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如果行政审计久审不决,且承包方没有过错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同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因施工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中有关对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5)双方可以约定,合意选择社会审计确定工程价款。如果双方约定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审计后,解除或变更第三方审计的,也应当达成一致。
(6)只有明确约定“承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如发包方逾期答复视为认可”,且有效的情况下,才可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结算规则。发包人构成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后,双方又达成部分结算协议的,就达成的结算部分不再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规则。
(7)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合同即使被认定无效的,仍然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8)如果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当按照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价款;如果实际履行的合同难已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如果无法查明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则酌情合理分配数份施工合同之间的差价;四是按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定额价格确定。
(9)未纳入结算范围的损失,施工合同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另行索赔。
结束语
工程结算作为对双方都影响巨大的重要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措施的落实,为建设双方的法律权益提供保障,尽量掌握结算价款的相关规则,尽可能避免工程结算纠纷问题的产生,推动双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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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周磊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20年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13
标签:工程论文; 纠纷论文; 施工单位论文; 建设工程论文; 合同论文; 价款论文; 法律论文; 《城镇建设》2020年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