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会计准则与哲学方法论的应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会计准则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具体会计准则是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的具体规定,是基本会计准则的具体化;在方法论中,它是用会计理论指导会计实践必须经历的中间环节。认识过程的方法论认为:从实践到认识要经过目标确立、提出问题、形成理性认识三个阶段,而从认识到实践则要通过理论评价、理论转化、实践检验三个阶段。在会计的漫长发展历程中,人们不断总结,由实践升华,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会计理论。在实践中,人们又不断进行理论评价和理论转化,使之能够适应会计环境的变化,更好地指导实践。在此意义上,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就是会计理论的评价与会计理论的转化过程。如何更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充分发挥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实践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是当前会计理论界和会计实务界都普遍关心的重大课题。
一、关于理论评价
所谓会计理论评价,即对现有会计理论价值的再认识。对理性认识的评价,涉及理论与主体需要的关系、理论与客观实在的关系、理论的内部逻辑关系。因此,评价理论的标准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即价值标准、事实标准、逻辑标准。人们在理论回到实践的活动中,由于会计环境的变化,某些原有的、在当时评价是有用的(有价值)的会计理论,不一定能完全满足现在的客观需要。因此,评价过程就是对价值的再认识和对原有理论的修正过程。例如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对会计要素(如资产)、会计确认标准(如实现原则)、会计计量基础(如历史成本)、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结构)等会计理论所产生的冲击,使得人们在制定有关“金融工具”具体会计准则时,必须对上述会计理论进行重新认识和评价。
由于会计要以价值的形式来描述企业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活动本身千变万化,使得会计环境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在进行理论转化前,要将理论放在当前的或今后可能的会计环境中进行评价,并明确其符合现在和预期环境的定义。只有那些与客观环境相适应的理论,才有转化的价值。否则,将给理论转化留下大量难题。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的制订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1988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成立了由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日本、意大利、英国的专家组成的项目委员会,该委员会力图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金融工具的定义及范围。由于金融工具发展迅速,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工具的有关理论与当前不断变化的环境难以融合。项目委员会从1988年开始运作(虽然于1991年9月和1994年1月两度公布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征求意见稿),直至1996年初才正式出台《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但有关理论问题仍未很好解决。从《金融工具》准则步履艰难出台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理论转化前的价值评价所留下的问题,给下一步工作——具体会计准则的制订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理论转化前的价值评价是优化具体方案的前提条件。我国的三十多个具体会计准则,在将来的实施中,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在具体会计准则制订过程中对原有会计理论的价值评价。
二、关于理论转化
实践是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最终标准。经过评价的理论,需转化为可实施的具体方案后,才能交由实践检验。所谓会计理论转化,即对经过评价,认为有价值的会计理论或经过修正确认适用的会计理论,转化为可供实施的具体方案。例如:根据会计假设和基本会计准则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按照复式记帐理论设计帐务处理程序等等,都属会计理论转化范畴。理论转化是从会计理论回到会计实践的关键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具体方案,必须符合相应的客观环境,才能使方案切实可行,真正运用于实践。在理论转化过程中,重视由理论转化而来的具体方案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对具体会计准则的制订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当前的具体会计准则制定、修改过程中,哲学的方法论应用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更准确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以便更好地规范和指导会计实践。会计理论转化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具体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我国已公布的三十多个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确实有一些问题值得认真研究。譬如:
1.对具体会计准则《期货》(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期货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操作,金融界一直呼吁加强会计对期货风险的监管。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期货》(征求意见稿)在风险监管方面,运用了会计理论中的谨慎原则,这毫无疑问是非常恰当的。但是,在理论转化过程中,对实践的规范考虑欠全面:《期货》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将会计理论中的谨慎原则转化为有关条款,对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结算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但对期货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期货投资公司,却放弃了谨慎原则的转化,未规定期货投资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目前已有省市自行规定期货投资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但是,若各省市都自行规定期货投资公司计提风险金的基础、比例及方法,《期货》会计准则在这方面将不能很好地对实践进行规范和约束。作为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会计工作的具体会计准则,若在理论转化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客观存在的特点,将使理论转化这一重要环节所产生的成果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认为,《期货》会计准则既然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结算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也应考虑期货投资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的问题。同时,在风险准备金的计算中,应考虑期货投资的综合风险系数和交易保证金数量两个因素(见拙文“金融衍生工具之风险及会计对策”《财会通讯》1996年第7期)。
2.对具体会计准则《应收帐款》(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理论转化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还体现在对实际操作的规范上。具体会计准则《应收帐款》(征求意见稿)允许企业对应收帐款选用备抵法或直接转销法进行坏帐损失的核算,在企业采用备抵法时,允许企业选用应收帐款帐龄分析法或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采用备抵法的企业多数选用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在实际操作中,对“应收帐款余额”的理解已有多种,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帐款余额与总帐帐户的应收帐款余额是可以不同的,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帐款项目,是根据应收帐款与预收帐款两个总帐帐户的相关明细帐户借方余额合并填列;而应收帐款总帐帐户的余额,则是其所属明细帐户借、贷方余额之和。采用哪一个更为合理,亦或只能以应收帐款明细帐帐户的借方余额之和作为计提坏帐准备的依据。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可有三种选择(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帐款余额、应收帐款总帐帐户余额,应收帐款明细帐帐户借方余额之和)。作为坏帐准备的计提依据,三种余额都有可能不相同,是否应进行规范的确是在进行理论转化过程中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可由企业选用,但计提坏帐准备的基数应该统一。否则,具体会计准则实施后,会给实际操作留下难题,也不利于税收监管。
3.对具体会计准则《收入》(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近期对“收入”的讨论,大致可分为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对“收入”的定义是不全面的,需修改后才能使“收入-费用=利润”的等式成立(《财会通讯》1996年第10期 鲁盛谭文)。另一种观点认为,按会计准则给收入下的定义,上述等式实际上就是“营业收入-营业费用=营业利润”,并推论,若要兼顾配比原则和会计要素的涵义,“收入-费用=利润”的等式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不能配比,利润也不应成为一个独立的会计要素(《会计之友》1996年12月 刘 斌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未将营业外收入列入收入会计要素,其概念的外延较窄,认为企业的一切收入均为“经营收入”,所谓营业外收入实质上是一种“非常经营收入”,而非常经营收入也具有配比性,只是有的收入与相关费用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却与一定期间的费用相配合(《会计研究》1996年第8期 许亚湖文)。上述三种意见都涉及配比原则的理论转化问题,笔者认为,理论转化的根本任务在于指导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从实践检验的角度看,具体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是可以接受的。理由有二:(1)与当前我国财务报表体系中“损益表”项目排列的配比关系相互衔接,可操作性强;(2)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必须披露经营收入与经营费用的配比结果,以便投资者和经营者作出正确的决策。至于非常经营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少项目根本就没有与之相关的支出发生,其在同一会计期间的收支净额,可考虑引入“利得”的概念,并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收益”概念。亦便于我国会计与国际接轨,即“收益的定义包括了收入和利得”。
对哲学方法论来说,具体会计准则是由会计理论转化而来、用于指导实践的条款。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订、修改过程中,充分重视会计理论转化以及理论转化后的条款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对会计理论的发展和会计实践的进步都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