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时期的民团与社会权势转移——以《江西民报》① 为中心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辛亥革命论文,民团论文,江西论文,权势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 (2006)01—0098—07
在中国历史上,地方军事化经历了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是探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转型的重要视角。一般说来,地方军事化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地方社会控制权的下移和基层社会的“自治化”进程。有关明清时期的地方军事化及其对中国传统社会国家政治结构和地方社会权力体系的影响,前人已有了诸多研究成果②。然而,以往研究在空间区域大多局限于东南沿海地区,在时间上主要集中于明清时期,对清末及民国初年的地方军事化则少有论述。实际上,在辛亥革命时期,由于新旧政权交替,地方社会出现了权力“真空”,各省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自发改建或新创了各类武装力量。这些地方武装起初有的称“团防军”,有的称“保安军”,还有的称“团练局”或“保甲局”,后统一改称“民团”。在这一历史过程中,这种民间自发组织的武装具有了“官督民办”的性质,并逐渐成为新的地方权力中心。围绕着这种新的权力资源,地方社会新旧力量进行了新一轮的组合,地方社会的政治格局呈现出新的态势。本文试图利用《江西民报》中的有关资料,对辛亥革命时期江西民团的兴起与发展过程做历史考察,以期揭示晚清以来地方政治权力结构的演变趋势。
一 从“民间自办”到“官督民办”
武昌起义爆发后,由于地方政府更迭频繁,社会动荡不安,因而维持社会治安、恢复社会秩序成为各地面临的首要问题。在此背景下,民团这一地方武装组织应运而生。在广东、福建以及江浙等地,民团成为维持地方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江西民团的创建,大致经历了一个由“民间自办”向“官督民办”转变的过程。
1911年11月南昌光复后,江西都督之位数易人手,江西军政府无力顾及地方治安,地方社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如当时的报纸就说道:“现在地方一切事宜茫无头绪,虽有巡警、商团日夜巡逻,而盗贼充斥,毫无顾忌”,“省城秩序虽安,乡间群盗如毛。有保安之责者兼筹并顾之”。[1] 各地为了抵御来自散兵游勇以及会党的侵袭,纷纷呈文江西军政府,要求建立地方防卫力量,以保地方治安。对于各地的请求,江西军政府内务局无不予以准许,并申明筹建民团由地方社会自行决定,民团的领袖亦由地方公举,将创建民团之权完全交给了地方社会。如当时的《江西民报》就有如下记载:
义宁州绅董黄子俊等办理民团、公□团长禀批:禀悉。办理民团,保卫治安,自是要务。公举胡经纬为团长,据称乡望素孚,著准如禀存案,并给照会以便办公。至经费概归地方筹措,仍以不碍军需、不扰民生为要。团防名目,仰改称民团,以归一致。其民团办事规则,本局现已拟定,俟印刷后通饬遵行。[2]
南康府安义县法政学堂学员王仰维禀批:据禀已悉。该学员拟邀近村同人组织民团,以维公安,深堪嘉尚。但举办公益首要经费,究竟所邀集之村名若干及筹费之规则,并未声明,无从悬揣,仰即合同地方绅耆,妥定办法,公举团长,禀请核夺可也。[3]
南昌乡约所张富田等请发办理民团札示禀批:据禀已悉。该绅耆等组织民团,保卫地方,自是要着,公举徐仲雅、张运筹总理其事,果是众望素孚,自应照准。但费由各村担任,总须办理持平,毋得苛派扰民,致滋流弊。所请札委之处,仰候发给照会前往妥办可也。[4]
上述资料表明,此时民团的创办,完全是地方社会一种自发行为,江西军政府只是在一些细枝末节上略做规定。然而,随着各地武装组织的增多,它们在名称、规模等方面出现了混乱,促使江西军政府开始加强对此类武装的监管。1911年12月上旬,江西军政府颁布了《江西城镇乡民团章程》(下称章程),对民团的性质、职责、编制、招募及费用等各方面做了详细规定:1.民团系仿旧时保甲团练办法,故定名曰民团;民团以保卫地方为宗旨,无事各安其业,有事共御其难;团长由地方公举,请府县民事长许可。2.民团编制以五十人为一队,以十人为一排,每队置队长一名,每排置排长一名;城镇人口繁密,编制民团一队或二队以上;乡视人口多寡,酌设民团二、三排或一队。3.民团负保卫地方之责,其所辖境内应昼夜巡守;遇有抢劫之徒,应拿获送地方官惩办,但不得诬良为盗;遇有火灾,诚恐宵小乘机肆抢,应速出队,前往弹压,兼行救护;邻近地方有警,无论已未设民团之地方,均须出队救护。4.招募之法,每家有壮丁者三人抽一人,或出示招集,均可酌量地方情形办理;抽丁为征兵制度,募兵为雇兵制度;招募团勇须年富力强、不染嗜好者,并希取本乡公正绅耆保结。5.经费就地筹款,酌量地方情形,或劝捐,或摊派,但不得勒迫扰害;地方公款如可挪用者,可禀地方官许可借拨若干;如有货物抽税,可禀请地方官准许;民团杂费及购买军械制服等军费,须由团长核定,进出款项按月造册公布,报告府县民事长。6.自奉到本章程之日起,即将从前团防局、保甲局、团练局、保安社等各目一律改称民团,以归划一。[5]
从章程各项内容来看,军政府对各地创办民团的态度较前有了一定的改变。虽然其仍然赞同民团由地方自主举办,但同时也规定民团团长的任命以及费用的征收,都必须报经地方官长审核。从这一点来说,此后各地创办的民团实际上具有了一种“官督民办”的性质。
《章程》颁布后,是否经由地方官员核准,成为军政府认定各地民团资格的依据。如内务局在接到丰城生员任期觉创办民团的禀文后,就以其未经同乡公举和上禀为由,拒不发给照会:
创办民团,因属热心公益。假名公举,实系有意欺蒙。该生自称承同乡公举,充本邑民团总长,何以推举诸人并未呈具公禀,本局不能无疑,所请发给照会之处,应毋庸议。[6]
即使是具有举人功名之人要求兴办民团,内务局也表示其必须遵照所颁章程,经地方官核准立案后方能照准:
该举人请示前来,本应照准立案,惟查各县举办民团均须禀明地方官核准,申请立案,或由地方团体加盖图记,出名呈请,方能照准。本局业经牌示,饬遵在案。[7]
创建民团须经地方官长核准的规定,无疑有利于军政府加强对民团的监管,但这种制度上的条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私立民团的现象仍是时有出现。为此,江西都督马奉先又规定:“现议除由本部督府认可加委之民团军队外,凡从前一应民团军队名目,虽经案准,一概取消。倘有热心公益、实见得该地方非有团兵不足以保治安,规定应设团局,亟宜由该地方公正绅士呈请本都督核准,始得照办。如系私立名目,苛勒□民,一经查出,即照匪论,从重严办。”[8] 至1911年12月底,内务部也强调应将加强民团的监管视为重中之重:
民团最关紧要。现在各属请办民团立案甚多,然得其财,足以保地方,不得其人,则贻害方大。前奉都督命令,已办民团地方,应令呈报立案,未办民团地方,应批令该县会绅公举,加给委任。其请购买枪械者,前奉都督命令,不动解款,听都督之命令调遣方可核准。内务局应于民事科科员中择二员专管民团事务。先将已报举办之处,详细列表,俾便考核。如查有系内务局委充团长,应于表内注明,仍行知各县,查考其人是否胜任,以免贻害地方。其以后呈报者,则照上开各节办理。[9]
显然,内务局也已经意识到,民团的建立,虽有利于地方社会对外来侵袭进行自卫,但也可能给地方社会秩序带来危害,因而主张民团团长的任命和民团器械的购买,必须分别报经县政府和都督核准。
民团章程的颁布、马都督的规定以及内务局的主张,表明江西地方政府试图通过掌握民团团长任命权,来加强对民团这一地方武装的监控。然而,事与愿违,在内务局、马都督颁布各种告示后,假冒民团勒索、自任民团团长之事还是层出不穷。为什么有悖于《章程》和政府告示之事会屡禁不止呢?其根本原因,在于民团已经成为基层社会的权力中心和地方精英控制基层社会的工具。
二 军政合一的地方权力中心
依照《章程》的各项内容,民团既担负保卫地方安全和对它处实行救护义务,也享有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当地村庄和商户劝捐、摊派甚至抽税的权利。换言之,江西军政府将治安与税收两项最基本的职能完全下放给了民团③。因此,在制度上,民团就不是单一的军事组织,而是有着多种军政功能的地方权力机构。民团的这一性质,在地方社会的实际运作中也得到充分体现。
首先,各地创办民团,都是为了防卫外来袭击。如高安民团创建的原因,就是当地人意识到“当此大局未定之时,难免匪徒窜入,乘机窃发情事,非亟办民团以保卫”;[10] 乐安民团,也是在“在城居民探得邻近永丰、崇仁各处有饥民籍端骚扰情节”后创办的;[11] 而上饶县在兴办民团后,“匪徒无从遁迹,合郡市人稍免风鹤之惊”。[12] 但是,除了抵御“匪徒”这种军事防卫功能外,民团还在地方社会扮演着司法机构等多种角色。如丰城民团就曾多次捕获乡间“盗贼”,[13] 而大庾民团则承担起防止械斗之责。[14]
其次,各地民团的经费,都是由向商户派捐或劝捐而来。如南昌县渡头镇民团,“其经费以自治常年街村各捐及殷实店户略为劝捐”,[15] 茬港乡为保证民团经费,除加收了两倍房捐外,还要求两家典铺每月出特别捐十千文,[16] 而清江县三湖、永泰二市民团经费则“系就警局向有之铺捐、新收鹅捐而来”。[17] 除向地方商户征收捐税外,一些民团还能从政府漕粮项下抽取经费:
进贤县绅学商界张万□等禀批。据禀已悉。该员绅等思患预防,举办民团,以卫地方,殊堪嘉尚。吴以睿、黄应泰、杨芳、张荣清等果是地方开会公举,自应照准,但民团经费自应会同官绅,遵照财政局拨给丁漕二成以办地方公益之通饬,酌量支领,核实开支,以重公款。仍须造具报销清册,存案备查。所请札委之□,仰候发给照会前往妥办可也。[18]
由于民团在派捐等方面拥有较大自主权,因而冒充民团勒捐、派捐之事时有发生。如江西都督马毓宝认为,“其实心任事、孚洽众望者固多,且藉此渔猎财产、骚扰地方者亦不少。更有一般无耻之徒,不经照准,即假冒民团名义,四出勒捐”。[19] 又由于民团能从政府漕粮中取得经费,因而还出现借创办民团以获利之举。如当时江西政府内务部的一份批文记载:
德外胡炳□、左维熙禀批:禀及章程均悉。民团事宜,概由地方官查核转详,本局已经牌示在案,该胡、左二人既非公举,又不禀明地方官转详,而遽来局请颁团长□□,实属荒谬已亟。且阅所定章程,有总局、有分局;有正团长,有副团长;有总局驻兵四人,干事一人,伙夫一人;分局驻兵二人,有干事一人、伙夫一人。二局共教习一人,有书生一人。其余兵按村派充,每月操演三次。□□办事人则如是之多,常驻兵则如是之少,是□谓常驻兵者,不过□正副团长出入之护卫而已。余兵按操演三次,□亦虚衍故事,未必能守望相助。又经费一节希望漕粮项下之二成,□原为□县公益之用,非谓零星部分而能主该村民团之用也。除不准外,为此转斥。此批。[20]
从批文的描述来看,该民团无论是在人员任命,还是在编制等方面,均与章程规定不符。因此,我们不难推测,胡、左二人创办民团,其目的恐怕还是在于从政府赋税中获得经费。这种“缩水”民团和前述冒充民团勒捐现象的出现,从另一面印证了民团已成为人们竞相利用的一种资源和权力工具。
民团在地方社会的强势地位,还反映在其逐渐取代警察机构的趋势上。在民团出现前,警察局(所)作为维持地方治安的惟一权力机构,享有在地方社会征收捐税的权利。但是,随着民团的出现,各地普遍出现了为保证民团经费而主张停办警察的现象:
本邑商人因城厢内外现已办有民团,遂欲停办警察以减轻负担。日前召集大众在商会提议此事,当时莅会之人无不赞成,但该会执事诸人受某君运动,极力反抗。……嗣因赞成此说者实居少数,卒归无效。遂决议停办以苏商困而节糜费,现在各街警察均一律遣散矣。[21]
茬港乡代表万炳森等禀批:禀悉。查民团系暂时筹办,设警察为永久要图。据称该处警察经费概系房租抽出,主客各半,每月不过六十千文。现因筹办民团,则由房租项下二倍照加,由房客独任。又典铺二家每月各出特别捐十千文,是每月共有经费不过140千文。又该绅等因筹款维艰,遂欲专办民团,暂停警察,顾此失彼,碍难准行。所有民团经费如有不足之处,应再就地另筹,俟有成议再禀由地方官核夺可也。[22]
尽管政府极力反对将办理警察机构的经费用于兴办民团,但以民办的民团替代官方的警察机构似是大势所趋。如南昌万舍市巡警区官聂之藩就因警费无着,“请求销委警差,自请委回丰城办理一坊智段团防”;[23] 南丰县为了保证筹办民团的费用,做出了裁撤一半警兵之举;[24] 在南城县,则是将民团、 巡警合而为一。[25]
上述种种情况表明,在政府制度和地方实践的共同作用下,民团已经成为地方社会的军事和政治权力中心。也正是因为民团成为新的权力中心,因此各级民团团长也享有极高的社会政治地位。如当时的报纸就曾这样评论:“赣省民团长刘君凤起已于昨日一句钟到达建踵门,拜谒者络绎不绝。当时各界迎接情形,较诸满接上司陋习,殆尤甚焉。噫!共和国民演出此种怪现状,殊堪浩叹也。”[26]
三 民团与社会权势转移
辛亥革命时期,由于地方政局极不稳定,因而政府难以对地方社会进行有效的控制,地方社会处于权力“真空”。因此,作为新的地方权力机构,民团的出现引发了地方社会进行新一轮重组。这一点,主要表现在民团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结合、及其创办者的身份构成上。同时,在社会重组的过程中,围绕着拥有和控制民团这种权力资源,各种社会力量之间展开了多种形式的合作与竞争。
根据《章程》,征集民团团勇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抽丁,即每家有壮丁者三人抽一人;一是向地方社会招募,雇人充当团勇。团勇征集方式的多样性,为各种社会组织与民团的结合提供了条件。在一些地区,民团实际上为数个家族组织的联合体。如史料记载:
乐安城自治公所因前月光复后奉到都督催办民团布告,缘会商沙令请准照办,以保地方。讵该令不惟不赞成,反谓何必多事,摇动民心,是以迁延未办。后因在城居民探得邻近永丰、崇仁各处有饥民籍端骚扰情节,群相恐惧。该绅等复行召集各界会商办法,暂就在城七大姓,每姓酌派团丁十五人,薪水酌定每名每日一百五十文,由七姓照数派出交局应膳。所需军装器械等项,除旧存外,现拟借款陆续增加。当即齐集投票,公举詹君昌辅为绅董,游君锦云为民团长,何君荣光、元君毓华、何君飞鹏为哨官,余君伦叙、乐君声闳为庶务会计,黄君承香为书记(均尽义务,不支薪水),已于十月初一日成立开局矣。俟新任到乐后,再行呈请转报云。[27]
显然,乐安县城民团的出现,乃是城中七大姓联合的结果。他们不仅派出团丁,还负责团丁的膳食之费,同时也分享了民团的领导权。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七大姓创办民团,是在乐安县令反对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创办民团后,他们也没有呈请当时的县令立案,而是“俟新任到乐后,再行呈请转报”。乐安民团的这一特点,从另一方面凸显出民团与地方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乐安民团与七大姓之间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团已成为大姓巨宗控制地方社会的权力工具。
除多个姓氏联合创办民团外,也存在单个家族控制民团的事例。如南昌县南乡定山民团的创建,即是当地梅氏家族独自完成的。有关梅氏家族与定山民团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其族人担任该团局的职务中表现得一览无遗:
梅文涛(台源),民国历充南昌万舍团练总办、南昌定山团练局总办,南昌商团事务所总干事。
梅光鏊,清国学生,民国定山团练局副管带。
梅光锡,清国学生,民国元年充定山团练局副稽董,军功五品。
梅光钰,军功八品,民国元年壬子定山团练局干事。
梅光综,定山团练局军需员。[28]
由上可知,从团练局的军需员到总办,梅氏族人无一不将其紧紧抓在手中,定山团练局实际上成为梅氏家族一手掌握的合法的私人武装力量,从而为该家族在地方社会建立起强势地位创造了有利条件。
不仅血缘性的家族组织能够成为民团的主体,且地域性的会社组织也能转变为民团。辛亥革命之前,江西各地存在着三点会、哥老会、洪江会等多个秘密会社组织。南昌光复后,由于江西都督府要求解散上述秘密会社组织,因而它们有的迅速向民团转化。如以下史料记述:
万埠街自治会绅商集议自行组织民团,拟选洪江会中义勇者二十人编作两排,设一队官以统之,所需款项由本地绅商担任,绝不苛派。闻已拟程,呈报军政府内务局并民团总局备案矣。[29]
三湖、永泰二市洪江会自改设民团后,会中同志皆谨守范围,以图保全名誉之计划,并在各该市设立局所,以保治安。闻该团经费系就警局向有之铺捐、新收鹅鸭等捐集合而成。[30]
辛亥革命时期江西的民团除一部分由大姓巨族、洪江会演化而来外,从地方政府要求各地武装统一改称民团来看,应存在着大量由保甲组织、团练、团防等演变而来的民团。正是因为民团能够整合地方社会原来的各种组织和机构,因而在官方制度和地方实践的共同塑造下,民团成为朝代更替之际基层社会新的权力中心和地方精英角逐的舞台。那么,究竟是哪些人在创办或控制民团呢?现根据已有资料,将南昌地区各民团创办情况制为下表:
表1 南昌地区各民团创办时间及其创办者身份一览表(1911.12~1912.3)④
地区
创办时间
创办者及其身份
地区
创办时间
创办者姓名及身份
南昌
12月9日张富田 乡约所绅耆
南昌中洲镇 不详
曾秉钰 城自治会总董商会会长
南昌中乡
12月12日
胡勇昌 耆绅 新建吴城
12月5日不详
南昌渡头镇 12月14日
黄维漠 镇自治会董事 进贤瑞洪镇 不详
曾杰 镇自治局暨绅商学界代表
涂仁麟 镇自治会议员
南昌佛头塔 12月17日
喻某 乡自治局绅董
南昌
12月5日李恭萱
新建
12月22日
陈大奎 高等学校修业生
进贤
12月9日张万□ 绅学商界代表
南昌茬港乡 12月25日
万炳森
义宁
12月5日黄子俊 绅董
南昌
12月29日
万上达 贡生 丰城狮山镇 12月19日
叶英
南昌泰祉乡 12月29日
杨□善 绅耆 进贤
12月17日
张亮钦 典史
丰城上二坊 元月4日陈佑清 举人 真淑寺民团 12月31日
张聚奎 绅耆
从上表可知,上述各民团大多出现在官方颁布正式民团章程之后,这说明随着官方对地方民团的确认,进一步刺激了地方社会兴办民团的兴趣。而各民团创办者的身份则表明,创办民团之人都是地方社会中的精英人物。他们有的是政府职员,有的是拥有举人、贡生功名的士绅;有的是传统地方组织乡约所的绅耆,有的则是新兴政治机构自治会的绅董,还有的是新式学堂出身的知识分子。民团创办者身份构成的多元特点,说明地方社会的新、旧精英在民团这一军政机构中得到了很好的整合。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在上表15名有身份的创办者中,商会领袖、新式知识分子和自治局局绅共有8人,超过总数的一半。众多商人和新式士绅成为民团的创办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人和新式士绅成为地方社会领导力量的历史趋势。
尽管地方社会各种精英群体在民团组织中得到整合,但由于民团的创办有很大的自主性,加之创办者身份的多样性,因而在创建民团的过程中,各种社会力量相互争夺民团这一权力资源的现象也屡有出现。如《江西民报》报道说:
本省七门城外民团总局照会距城二十里之佛头塔自治局各绅董举办民团,已志前报。兹闻目前又照会该处之喻某举办民团,该自治局各绅董于二十四日在局内开会筹款,到会者二十余人,喻某亦在其列。当时绅董胡君廷校演说,谓今日系筹款办民团以卫地方,招团勇及筹款一切均归自治局担任,不能由喻某管理。当时喻某及多数人闻之不服,遂召集一千余人至自治局大闹,门壁均被击破,大呼谓胡廷校平日在我们头上太过分,今日尚能任其专制乎?胡廷校见来势甚凶,遂允团勇归喻某召集,并归喻某管理。于是喻某与众人宣告胡君现已承认一切,君等且休,众人遂听喻某言散去。[31]
由上引文可知,佛头塔自治局绅胡廷校已经呈请创办一队民团,但后来该局绅董喻某又呈请创办民团。然而根据民团章程,佛头塔却只能有一队民团,因此胡、喻两人为招募团勇、筹集款项职权的归属发生分歧。胡廷校之所以主张由自治局负责创办民团的事宜,其根本原因可能还在于其族兄胡廷植时任佛塔乡自治局议长,[32](卷七《选举》) 因而由自治局负责创办民团的具体事务,有利于胡氏将民团的控制权抓在手中。而喻某希望由自己承当创建民团之责,其目的则是试图通过控制民团,与胡廷校争夺对基层社会的支配权,亦即是其所谓的“胡廷校平日在我们头上太过分,今日尚能任其专制乎”?因此,喻、胡两人在民团创办权归属上的分歧,实际上是在竞争地方社会的支配权。
在江西民团的发展过程中,除地方精英争夺民团控制权外,还出现了“非法”民团挑战“合法”民团的事件。根据《章程》,各地创建民团,均应呈请政府立案备查。但是,随着民团享有了充分的军政权力,许多未经官方准许的民团纷纷出现,并与原先存在的、取得官方委任的民团发生冲突。在南昌县中洲镇,先是当地士绅曾秉钰、刘秉机向官厅呈报,创办了中洲镇民团局。但不久该镇附近璜溪墟舒荣峰等人以取得官厅委任为由,前往中洲镇团局,要求在中洲镇征款设立璜溪墟局,以取代中洲镇团局。而根据《章程》,璜溪墟不应再建民团。因此,中洲团局在真假未明的情况下,派员前往省城民团总局问询。由于是假冒札委,因而舒荣峰一面派人将问询之人拦截于返回途中,一面以武力威逼团局捐款,从而导致双方发生械斗,并互有伤亡。次日,舒荣峰等改由民团总局一谌姓管带继续索取捐款,并将中洲民团局捣毁。事情发生后,中洲镇在省绅军商学各界推举代表,上禀江西军政府,要求严惩舒荣峰等人。[33] 江西军政府在接到中洲镇各界代表的呈文后,迅速作出了判决。虽然就我们所讨论的主题来说,政府对于此事的态度并不重要,但其批文对于我们理解该事件的意义却颇有助益。批文云:
中洲镇民团前由曾君秉钰等秉请开办在案,舒姓荣峰如果以璜墟公事越境霸局,殊属非是。且璜溪墟与中洲地址相近,亦未便再立局所。该舒姓荣峰所办民团,本局亦无成案,在法律上自属不能生效。至格斗受伤一节,该舒荣峰既出有情亏甘结,仰嗣后确守范围,不得违背法律,致干未便。[34]
显然,从政府的角度看,中洲团局是合法的,是先前就有的,因而是应该保留的;璜溪墟团局既未立案,又与中洲团局相近,因而是不合符章程和不应存在的。但是,以上诸多事实表明,民团作为当地精英的权力斗争工具,其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官方法规,而是取决于自清末新政以来形成的地方政治格局。这一点,正是我们对民团做历史考察的主旨所在。
四 结语
辛亥新旧政权交替之际,政府职能的削弱与社会的动荡不安,导致地方社会一度出现了权力“真空”,民团成为各种基层社会力量重组的舞台。从江西民团的历史来看,与早先的团练等地方武装组织相比,此一时期的民团具有诸多与之相异的特点。首先,民团的兴起并不是政府号召的结果,而是一种自发性的地方武装组织。其次,从团勇的来源上看,秘密会社也成为民团的重要构成部分。最后,在民团领导人的构成上,既有获得传统功名的士绅、又有新式知识分子、商会会长以及自治局议员等新型地方精英。当然,在看到民团与团练之间的差异性之时,我们也发现,由于一些民团乃是由团练局、保甲局等组织演变而来,因此它们之间亦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例如,两者都是集军政大权于一体,成为基层社会的权力中心;两者都从宗族组织中吸取资源,并成为某个宗族和族际联盟控制地方社会的权力工具,等等。
民团与团练之间的共同点与差异性、以及两者与宗族组织之间的内在联系,表明民团并不是辛亥之际这一特定时期的产物,而是中国传统社会内在运行机制长期发展的结果。自明中后期始,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呈现了新的特点,地方“自治化”成为一种社会发展趋势。在官方的授权下,宗族等社会组织开始承担起管理地方社会之责。至晚清时期,在经历了全国性的地方军事化后,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名存实亡,地方社会的“自治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团练局一度成为地方社会的政治权力中心。清末新政时期,君主立宪、废科兴学、振兴工商等政策自上而下的推行,再一次将地方自治推进了一大步。与此同时,自治局议员、新式学堂学生以及新式社团领袖等精英人物在也随之出现,地方社会形成新的政治格局。然而,辛亥政权的更迭,导致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再次被打破,权力重组成为基层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而促成了民团的兴起,并使其呈现出时代特点。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民团既反映了晚清军事化以来地方社会“自治化”进程,又集中体现了此一时期地方社会的政治格局。收稿日期:2005—03—19
注释:
① 《江西民报》是辛亥革命时期江西最具影响力的地方性报纸之一,其前身为创办于1906年的《自治日报》,主编为吴宗慈。南昌辛亥光复时,《自治日报》更名为《江西民报》,仍由吴宗慈任主编。笔者所见到的1911年12月至1912年3月的《江西民报》,为由报纸原件制作而成的缩微胶卷,该胶卷现藏江西省图书馆。在这四个月的报纸所登载的内容中,几乎每天都有与江西各地创建民团有关的政府公文和通信报道,为我们探讨民团与地方社会变迁的关系提供了较为翔实可信的资料。
② 相关研究主要有(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敌人及其叛乱——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兼论明中叶的财政改革》,《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陈春声:《从“倭乱”到“迁海”——明末清初潮州地方动乱与乡村社会变迁》,辑入《明清论丛》,第二辑;李平亮:《晚清地方军事化与基层社会重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
③ 地方政府职能的下移并非此时开始,而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具体论述可参阅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版;《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兼论明中叶的财政改革》,《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陈春声:《义仓与清末基层社会控制权的下移》,《中山大学史学集刊》第1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版;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黄东兰:《清末地方自治的推行与地方社会的反应》,《开放时代》2002年第3期。
④ 资料来源:《江西民报》,1911年12月~19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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