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的扶植和宏观调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宏观调控论文,日本政府论文,高技术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战后,日本建立了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该体制既不同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指令性行政干预企业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经济体制,亦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在法制范围内进行无政府状态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模式。虽然日本跟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也制定各种法律和政策来处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日本更重视政府与企业的协调、合作与信任。
日本民间企业一直都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担负着振兴日本产业的重任,日本今天之所以能成为经济大国,是和民间企业的奋斗密不可分。尽管如此,政府对企业界的指导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企业只按自身的目的需要行动,当然免不了盲目性,多走弯路,也不会取得成功的业绩。应该说,今天日本繁荣的经济是由政府与企业界的共同努力的结果。
日本政府历来就非常关心和注重高技术产业的有序发展。虽然日本于1980年才正式建立“技术立国”的发展战略,但无论是政府,还是产业界早已认识到技术在经济建立,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中的重要作用。日本自然资源、能源和粮食贫乏,只有依靠国内的人力资源,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大力发展技术,智力密集型产业,增加产品的高附加值,依靠发达的技术资源来弥补本国其他资源的不足,依靠高技术产业提高日本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为了使高技术产业能够成长和繁荣起来,政府就必须和产业界相互信任、紧密配合、互通有无。政府通过提供信息、制定各种扶持、援助和刺激性政策,来指导和协助企业照共同一致的目标去做,但并非强制性的,企业仍然有主动权和自由性,企业仍然是高技术产业化的主体和实施者,政府只是发挥了媒介、检查、扶植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充当领航员、仲裁者、银行家及保护人的角色。政府和产业界在相互信任,目标一致的基础上谋求积极而广泛的合作,而回避采用法律约束的方式。
综观日本产业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政府对高技术产业化的作用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有两条,一是制定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二是依靠产业政策保护、支持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化。
1 制定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日本政府在制定发展计划过程中始终有产业界的代表参加,每项计划都是通过政府与产业界的共同研究,相互协商出台的。政府和产业界的目标一致,计划都是指导性的,对民间企业没有法律约束力。政府向企业提供信息,引导企业实现计划中的总体目标,政府不直接参与或干涉企业的活动,企业一般也能够按计划方向行动。例如,通产省的工业技术院是日本工业方面的科技管理机构,其内设立的产业技术开发战略制定研究会,主要活动就是制定科学技术开发中长期计划。1976年制定的日本超大规模集成电路(VLSI)的联合研究开发计划,就是由其出面组织,以富士通、日立、三菱、日电和东芝五家生产计算机又集中生产集成电路(IC)的大公司为骨干,并吸收工业技术院电子综合研究所、计算机综合研究所等参加。该计划的研究目标:以256K位DRAM(动态存储器)为代表品种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器件技术、设计技术和工艺技术,此外还进行VLSI在下一代计算机中的应用研究。该计划通过四年的努力,取得了辉煌成绩,使日本的256K位DRAM超前美国一年左右研究出来,获得500多项专利、1200多项工业技术所有权,取得了多项超世界水平的设备与技术成果。这些成果都免费向各成员公司转移,提高了日本IC工业综合水准。
研究、预测未来技术的发展前景,技术产业化的趋势,从而制定出相应的计划,是日本政府协助产业界进行产业调整的一大特点。1987年6月,日本通产省发表了题为“日本在即将到来的第三次技术革新中的作用和贡献”的报告书。该报告书制定出支撑21世纪初期的产业,包括:新材料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工程产业,向能源制约挑战的产业,航空航天和宇宙开发产业,海洋开发产业、新兴服务产业等。
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外的经济技术特点,发展变化趋势来制定产业发展计划,使之既符合日本的国家战略,又向产业界指明了高技术产业化的方向、规模,使之避免了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
2 产业政策对高技术产业化的重要作用
如果说政府的产业发展计划只是对未来产业的预测,那么,产业政策却使日本企业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惠。日本政府的产业政策对高技术产业最有影响是:法律制度、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
第一,法制保护政策。以电子计算机为例,1957年颁布了“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有:①对于有发展前途的大型技术研究,政府给予直接补助金;②对于刚刚投入商品生产的产品,政府给予贷款;③对于实现合理化经营所需设备的投资,政府给予贷款,并允许大幅度地减价偿还。1983年7月,制定了“高技术工业密集地区开发区促进法”。该法律旨在通过促进高密度工业地域及其周围以外的特定地区的高技术工业开发,发展该特定地域及其周围地域经济,并以此提高该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为此,日本已建立了许多象九州硅城、筑波城等高新技术园、科技城。
1971年3月,日本政府又颁布了“机电法”,该机电法执行7年,推进近百个专业的技术研究和产业高技术化的实施,也推进了机械与电子的结合。日本的电子计算机专业,走的是一条技术引进、模仿、消化、吸收、提高到创新、最终国产化的发展道路。创业初期,企业既无资金又无技术,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外贸法规来保护、扶植幼稚的电子计算机产业。如限制进口的保护关税制度、非关税保护制度、技术引进审查制度、外汇管理制度等,通过设置关税壁垒,实行进口配额制等来阻止电子计算机整机进口对日本薄弱的电子计算机产业的冲击;为了获得美国IBM(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技术专利,政府以允许IBM公司的资本进入日本并把在日本市场的销售额以外汇返回美国的保证作为交换条件。在日本战后外汇非常短缺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却毫不吝墙地用大量外汇,引进电子计算机技术。此外,日本政府还鼓励国民、企事业单位、各类团体组织优先购买和使用国产机。现在,日本已成为与美国在技术上、产量上和国际市场占有率上并驾齐驱的电子计算机大国。
第二,政府向高技术产业提供补贴,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采取资金补贴和税收刺激的措施,促进高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是日本政府的另一重要手段。研究开发和设备投资,对高技术产业起着一部车两个轮子的作用,研究开发能提高技术,得到高技术产品的样本,但要想使研究开发的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就得更换设备、及时地批量生产,才能保持领先地位。高技术的研究开发、设备投资、应用和产业化,投资高、风险大。以日立制作所为例,1983年,其销售额为23,333亿日元,研究开发费用为1630亿日元,设备投资1206亿日元,后两项之和占销售额的12%,而税后利润为745亿日元,只占销售额的3%左右,由此可见,想要发展高技术产业不但需要巨额资金,还要承担巨大风险。因此,对高技术产业来讲,依靠政府提供的各种补助金、税收优惠、贷款优惠政策是必不可少的。
日本政府为了提高民间企业的研究开发积极性和减少资金困难,采取无偿或低价向民间企业转让国有的基本专利,以低研价(使用可打折扣,最低打到五折)将国有试验研究设备提供给民间企业使用,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提供给民间企业的研究补助金。通产省和邮政省成立的“基础技术研究促进中心”,吸收国家和民间的财源,向开展技术研究开发的民间企业提供有条件的无息投资。如1986年向东丽、三菱化成等15家公司共同从事蛋白工程研究,提供研究总费用300亿日元的70%资金;同年,NTT、KDD等公司合作进行自动翻译机研究,该中心提供总费用650亿日元的70%资金。如果技术开发获得成功,则必须付息,如果未获成功,则无需付息,其作用是减轻民间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风险负担。1986年,日本政府的科学技术资助总额(包括补助金、委托费、投资等)为7789亿日元。在开发产业技术方面,设有通产省的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其主要用于通产省的大型工业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以促进产业技术的发展。
日本政府为了促进制造业的发展,提高生产率,采取补贴的措施,即凡是进口最新机械设备的企业,其进口价格的50%由政府支付,同时对国内生产类似机械的企业,政府同样给予相当生产成本50%的补助金。
1967年,政府制定了“增加试验研究经费的纳税减征制度”,该制度规定,当试验研究开发经费的增加部分,超过过去的最高水平时,则对增加部分免征20%的税金。1985年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对购置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7%的税金。这一系列制度,对民间企业依靠自己意志开展创造性研究活动,发挥了巨大作用。
日本税法承认,设备折旧制度,设备特别折旧制度是税法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允许企业把一部分利润作为固定资产折旧摊入成本以降低税收负担的优惠税收政策。这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速技术更新,扩大设备投资。战后日本政府采用了各种折旧方法,1964年,将全行业的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比战前缩短了55%;1985年又先后将集成电路、合成树脂、核燃料加工等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又缩短了8—28%;1984年对高技术产品实行了特别折旧方法,防治公害的设备的特别折旧额,为设备总值的25%,废物再生处理设备的特别折旧额,为原值的16%,节能设备则为18%等。
从上述的分析中看出,日本政府不但在正确引导企业进行高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方向上,并在向企业提供信息、减少风险及解决资金方面,也充分发挥了政府的职能作用。
标签:宏观调控手段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