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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供给侧结构改革政策的出台,我国的就业结构、政府宏观调控等都受到了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存在消极的一面。站在劳动法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劳动法偏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这种劳动法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就针对供给侧改革下劳动法的适用困境与路径选择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劳动法;适用困境;路径选择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经济地位,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偏重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合同法》,该法案虽然在2012年进行的一定程度的修订,但是仍存在过度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倾向。随着供给侧结构改革政策的出台,我国经济的增长速度出现了一定幅度的降低,再加上产业结构的大范围调整,导致许多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出现下滑的现象,这就致使其在人力资源成本上的承受能力大大降低,但目前的劳动法体系并未依据这一实际状况而进行适当调整,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最终导致劳动法陷入无法保证劳动者利益的困境。由此可见,加强对供给侧改革下劳动法适用困境的分析与研究,并采取针对性的解决路径是非常必要的。
一、供给侧改革对就业所产生的影响
(一)对就业结构产生的影响
在供给侧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传统产业结构面临极大的挑战,一旦产业结构发生调整,就必然会影响到就业结构。从整体上来看,我国供给侧改革主要将重点放在新兴产业的发展上,这就会导致传统产业的就业比重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而第三产业以及中高端产业的就业比重则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特别是一些近几年才出现的绿色环保产业以及高科技产业,将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之下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对加快我国产业转型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来说具有极大的好处。同时,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之下,我国的劳动力资源结构也将面临调整。伴随劳动生产率的提升,我国直接产品生产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量会进一步下降,而其余生产部门所需劳动力则会显著上升,特别是对于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来说,其对劳动力的需求量会出现大幅度的增长。这些变化将会对劳动力市场职业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服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占比的提升,农业和工业部门的劳动力会逐步朝着金融业、保险业等第三产业流动。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说,为了实现其增加经济效益、加快企业转型的目标,将会采取进一步削减普通劳动力的手段,而吸纳更多具有特殊专长以及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
(二)对整体就业产生的影响
供给侧改革主要利用对各种要素的科学配置来实现提高供给质量的目标。所以,站在长期发展的层面来看,这一政策是利大于弊的,供给侧改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贯彻落实,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总体就业质量。但是,在这一改革过程之中,需要经历一个从压缩过剩产能到产业结构升级的阶段性转变,而与之相伴而生的便是大面积的失业现象,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结构性失业问题。在供给侧改革政策实施的起步阶段,因为政府对新兴产业采取的是激励政策,这就会促进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例如,近几年迎来发展高潮的互联网产业,这一阶段,传统产业仍然占据一定的市场地位,整体就业状况还比较乐观,但是伴随供给侧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实施,大部分新产业的盈利会慢慢降低直至完全消失,市场竞争局面也会更加激烈,企业的生存将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进而致使其在拉动就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明显下降,再加上此时传统产业已经逐步从市场中渐渐淡出,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必定会造成更加紧张的就业形势,劳动者所面临的失业风险也会显著上升,这一问题现状将会维持很长一段时期,直到新兴产业的实力彻底壮大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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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给侧改革下劳动法的适用困境分析
(一)劳动法的保护模式过于呆板
我国劳动法一直以来都对劳动者的权益比较重视,存在着过度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倾向,这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企业中处于不太有利的地位,因此只有利用法律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来保护劳动者,才能在一定程度改善这一问题。但是,这种政策并没有区分劳动者和企业的不同情况,而是直接采用一致化的呆板模式,这就很容易在实际执行中导致不公平现象,进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企业竞争优势的提升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具体来说,劳动法过于呆板的保护模式主要导致的困境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劳动者来说,劳动法对其利益的保护并没有区分不同的对象,而是采取的一刀切的态度,由于不同劳动者之间存在比较显著的差异,根据其各自的特点可分为弱势劳动者、一般劳动者和强势劳动者三类,不同类型的劳动者所需的保护力度各不相同,如果只是单一地采取过度保护的呆板模式,必定会导致强势劳动者出现权利滥用的现象,这对我国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其次,对企业来讲,劳动法并没有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规范条例,而是直接采用同样的标准。很多企业在规模、性质等方面都具有其特殊性,而劳动法所制定的许多标准对于小型私营企业来说往往过于严格,这就导致其很难在有效的资源与经济实力之下达到规定的标准,正是由于这种过于呆板的保护模式,导致许多小型企业在供给侧改革中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企业的雇佣不够灵活
目前,我国的劳动法体系对企业的解雇权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下列两点:第一,严禁劳动合同终止约定,我国的劳动法规定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以外,其它条件下企业不能和劳动者自行约定劳动关系终止的条件。第二,按照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企业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两条规定都使企业的雇佣权受到了一定限制,使其无法在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供给侧改革下劳动法的完善途径
(一)采取分类分层保护模式
首先,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分类分层保护,现行劳动法必须在区分弱势劳动者、一般劳动者和强势劳动者的基础之上,加强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并适当限制强势劳动者的权利。其次,应当对企业进行区分,现行劳动法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应当“因人而异”,针对一些确实很难满足相关标准的小型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全面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
一方面,可利用立法来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涨幅度,使物价指数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保持在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幅度以内。另一方面,应强化政府对就业的公共服务功能,例如,提供多样化的就业培训、咨询服务等。
(三)完善基本民生保障体制
尽管当前我国劳动力朝着第三产业与高科技产业流动的特征已经比较显著,但是要实现对高素质技术人才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供给侧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将会面临比较严重的人才短缺以及结构性失业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当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法,适当提升失业保障的标准,并实施失业者再就业制度。其次,应当调整现行的劳动法体系,可允许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结语:
总之,供给侧改革下,我国劳动法正面临着极大的适用困境,主要体现在保护模式过于呆板、企业雇佣不够灵活等,要解决这些困境,就必须从调整保护模式、发挥市场调节功能等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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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钱晓蔚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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