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道德的政治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政治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行政道德原理的一般描述
行政道德作为一种政治性极强的职业道德,一般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众所周知,行政道德作为规范行政行为、实现政治统治体系的稳态和有序、推进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资源与基本前提,历来倍受思想家政治家的关注与重视。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杰”,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孟子,现代、当代的威尔逊和罗尔斯乃至各国政治精英,无不认为政治道德或行政道德具有法制和行政法制所不可替代的,且于个人自省内制、于政府运作规范合理、于国家民族社会稳定发展的整合效用或功能。尽管近现代以来,“法治主义”成为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公众生活的主导性因素或潮流(也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有人贬斥推崇道德、行政道德者为“道德理想主义”、“理念乌托邦”),但更多的政治精英、社会有识之士和大众成员愈来愈清楚地认识到,行政道德至少与行政法制一样,也是推进行政管理现代化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把“双刃剑”。由此可见,注重对行政道德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实乃必要和重要。
行政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适应行政管理需要而产生,由行政公务人员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社会舆论以及法律义务等要素维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道德现象。从根本上说,行政道德的产生、发展和基本内容始终受社会关系的制约,这是因为任何准则和规范都是以社会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关系为其实在内容的。不仅如此,行政道德还强烈地受着国家行政管理及活动的影响,因而它又是一定社会的行政活动和行政关系在道德生活中的体现。与这些客观性方面的因素相联系,行政道德又还有其主观性的一面,即作为整调行政活动过程中人们相互关系的准则和规范,它只有内化于公职人员的灵魂深处,才能成为指导或约束其行为并发挥积极的有效作用的利器。应当指出的是,行政管理的阶级性和社会公共性,决定了行政道德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政治性,同时又存在某些社会性和公共性的因素。
行政道德除体现一切社会道德的共性外,在产生和发展方面,与其它职业道德相比,还有其显著的特点:一是行政道德是适应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需要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管理活动日益显得必要和重要。但这时期的管理,显然无阶级和政治的属性,仅仅赋有社会公共性,因而在此目的管理过程中,军事首领、酋长只需要遵循原始的民主、平等、互助、正直、勇敢等规范行事即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行政职业才正式脱离原始的管理职业,行政道德也因此随之而产生,而且当国家行政管理的性质、内容发生变化时,行政道德也必然地或迟或早发生相应的变化。二是行政道德有较大的独立性。其一,行政道德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发展不完全同步。这就是说,行政道德的主要内容、发展水平在与其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关系保持常态的吻合情况下,有时则会发生偏离现象,即行政道德高于或低于当时国家、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其二,行政道德对政治思想、法律规范、宗教信仰和公众道德等社会意识有渗入性。行政道德通过公务员及其活动以及其他媒介强烈地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法律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层面或领域。不过政治的兴衰、法律的变更、哲学的发展、宗教的传播、社会公众道德的转变,也都会不同程度地反渗入于行政道德,并给公务员的道德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致使行政道德观念和习气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其三,不同历史类型的行政道德,在其范畴、规范、评价等方面,也都有一定的继承性。这种继承性的根源在于,任何管理都具有客观性和社会性。行政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必然要以反映行政管理的客观性为基础,否则就不成其为行政管理的职业道德,因而任何统治阶级对以往的行政道德都只能采取“扬弃”的态度,使行政道德不能不具有某种继承性。但应当看到,历史与民族、传统与文化诸因素,也会对行政道德的继承性产生较大的影响。三是行政道德有其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它往往是反映一个国家和社会先进与落后、文明与野蛮、稳定与紊乱、强大与软弱的一面镜子。
行政道德的作用是重大的,它在行政管理中具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调节作用。不言而喻,行政道德具有纠正公务员行为的作用。行政管理过程中,经济、政治和法律手段是协调人们行为的主要方式,但行政道德所固有的调节作用并不因此而减弱,而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管理要素,同其它方式密切配合而发挥其独特和不可缺少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任何统治阶级总是竭力赋予其行政管理中的一些精神因素以道德色彩,并且往往将某些行政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纪律和法律义务。二是教育作用。一方面,统治者通过社会舆论、道德风尚、道德榜样、理想人格等途径和方式,来影响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观念和行为;但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职能部门和官方意识形态工具对公务员进行德化教育,力图命名其思想和行为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三是认识作用。行政道德能够通过其道德判断、道德标准和道德理想等特殊形式,反映公务员同他人、同社会的利益关系,向所有公务员指明他在与现实世界复杂关系中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取向,并提供进行道德选择的知识。通过这种认识作用,使公务人员能够在情感上对某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予以确认赞同或遵从,反之亦然。
二、与国家类型相联系的行政道德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与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相适应,有其经济上占统治地位阶级的行政道德。奴隶制国家的行政道德其主要内容则是奴隶主贵族阶级的必然要求。一是对奴隶主阶级国家的效忠,是奴隶制国家行政道德的基本准则。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1]。 在他看来,“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或者在本性上“应是一个政治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城邦的“正义”和“善德”,就是“失德之人”,而“失德的人就会淫凶纵肆,贪婪无度,下流而且为最肮脏最残暴的野兽”[2]。在雅典, 包括执政官在内的奴隶主阶级成员都得宣誓保卫国家,而奴隶是不允许有这种品德的。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由父系氏族家长制演变为专制君主制,对国家的忠诚主要表现为对君主的忠诚。二是维护奴隶对奴隶主的绝对屈从和依附关系,是奴隶社会行政道德的基本要求。奴隶主可以任意奴役、买卖奴隶,把奴隶当馈赠礼品和殉葬品,甚至任意宰杀,都不算违背奴隶主阶级的道德,而且恰恰是遵循了其行政道德的要求,或者说履行了其道德义务。奴隶社会的习俗、制度和法律等还表明,在最能体现奴隶主阶级统治意志的行政活动中,其道德规范更突出地维护奴隶主的权威。三是鄙视劳动和劳动者,是奴隶社会行政道德的重要规范。在社会风气和道德舆论上,以贵族自居的奴隶主们,特别鄙视体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者,把劳动视为是奴隶命中注定的事情和卑贱的标志。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论述人的道德时认为,“统治者是金质的,具有理性和智慧,其职责就是统治由铜和铁构成的劳动者”[3]。中国殷周时期, 奴隶主则把奴隶们视为“畜民”。四是男尊女卑,也是行政道德的重要规范。在古希腊雅典统治者和贵族眼里,“妻子除生育子女以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颅存在而已”[4]。这种家庭伦理关系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反映, 就是妇女完全是男子的附属物,没有参与任何社会政治事务的权利。
当然,就整个社会伦理道德而言,奴隶社会较之原始社会有明显的进步,如废除了杀俘、血族复仇、食人等恶习,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奴隶制的行政道德中,也有反映国家行政管理的规律或者说与其客观性要求相吻合的一面,如古希腊雅典的奴隶主民主政治,官员的选举、轮换、撤换和报告工作制,公民享有秘密投票、表决、提出议案和监督等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多少起到了限制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横蛮专断等恶劣行为的作用。再如,中国西周时期的奴隶主贵族政治中就有“以八法治官府”[5],即从领导关系、权限职责、内外沟通、 机关秩序、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的程度、工作的计划性、积极进取等方面考察政府机关职守和工作好坏;“以六计课群吏”[6], 即六条标准考核、督促各级官吏,涉及官吏的品行是否端正,才干是否适合于所任职务,工作态度是否谨慎、认真、勤劳专一,作风是否正派和克己奉公,判断、处事是否敏捷、公道和遵纪守法。
在封建社会里,封建官吏大都与经济剥削紧紧相连,而官僚制度的完善使得政府公职成了稳定和荣宗耀祖的职业。行政道德或官吏道德已立于所有封建道德之前列,处于主导地位,其主要特点如下:一是维护封建等级关系,是封建制国家行政道德的根本原则。西欧封建国家,土地由国王分封给王室成员或公侯,再由他们层层分封下去。国王或教皇是最大的封建主,下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中国封建社会,基于奴隶制时代的宗法制和分封制,人分五等(天子、诸侯、大夫、士、庶民),官分九级(各朝代分不一),皇帝自命为天子,拥有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管理权。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封建制国家等级关系方面的信念、习惯、风气、价值观等,导致了封建官僚政治中的许多恶劣作风和卑鄙行为。二是忠君和事上,是封建国家行政道德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家长制和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皇帝是“万岁爷”,各级官吏是平民百姓的“父母官”。“忠臣出于孝门”,“孝为百行之首”。宋朝以后,“竟然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敢不亡’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信条”[7]。封建时期的印度和日本, 甚至流行着领主死后臣子要自杀身死以示忠诚的风俗[8]。三是升官发财, 是封建制国家行政道德行为的重要准则。官僚政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官为贵”[9]。它突出地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 强化封建社会的等级秩序。皇帝处于“至尊”地位,各级官吏地位显贵,劳动人民则被鄙为“草芥小民”。其二,升官与发财相通。封建国家对在职或卸职的官吏都给予优厚待遇,因而在社会上极易形成以权力为中心、有权就能捞得一切的心理倾向和定势。不少社会成员认为当官既可光宗耀祖,又可“夫荣妻贵”,更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这样,“官本位”观念也就在全社会占据了主导地位。应当说,“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朝廷有人好作官”等思想和观念,既通俗又庸俗地表达了升官发财的行政道德准则。四是宗教信条,是封建制国家行政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欧封建制国家,一开始就以世俗领主与教会的相互勾结作为统治的基础,后来政治、法律和道德也就逐渐成了神学的附庸或“婢女”。中世纪的欧洲各国,凡是违背《圣经》的言行都被列为“异端邪说”,都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而在中国,把一切违反封建统治秩序的言行都斥为违背上天意志的罪过,表现在行政道德上,主要是利用一些宗教信条和迷信思想来指导和约束行政行为。
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因而其行政道德的内容和特点,更人们所关注和重视。总的说来,忠于国家、公正中立是其基本原则;忠于职守,克尽职责是其基本要求;廉洁奉公、处处维护政府的威严和威信等是资本主义国家行政道德的重要规范。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社会环境、政治文化等诸因素的差异,资本主义国家行政道德在实践中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国家利益至上。虽然整个资本主义社会都以利己主义为原则,但政府及公务员,则不能从利己主义原则出发,而必须从管理的规律性出发来从事管理。二是力倡廉洁。各资本主义国家自本世纪初以来行政道德建设中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强调勤政廉政的道德观。但必须指出的是,从整个社会来说,赚钱发财是人们追求的主要目标和社会崇尚的风气。“赚钱,就是职业美德和能力的结果与表现”[10]。但在行政领域,为避免官员将公共权力运用于赚钱发财的工具,故西方国家均采取各种措施倡导官员为政清廉,以抑制官员的私欲和腐化行为。与此同时,政府还实行高薪金高待遇的工资福利制度,尽量满足各级公务员的物质生活要求,以达到“高薪养廉”之目的。三是道德法制化。这由两方面因素促成。其一资本主义国家否定“人治”,实行“法治”,强调依法行政;其二由于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与社会道德有相差相悖之处,仅依赖社会舆论、公务员自身的信念和行政习惯等来实现为政德廉之目的显然不够,故现在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大都把行政道德上升为行政法规,以便使行政道德比其它道德规范更强有力地约束官员行为。四是广泛的公开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权限、管理程序、业务范围和经费开支,在遵守保密法的前提下一律公开;对官员的批评与惩处一律公开;政情通报定期公开,以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为行政道德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条件。五是严格的行政监督。把道德品行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务员的道德品行也是行政监察的重要对象。某个官员品行不正,违法乱纪或不公正的行为暴露,官员本人要么引咎辞职,要么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必须指出的是,尽管资本主义国家及政府尽管强调行政道德的作用并采取各种措施推进行政道德建设,但基于资本主义制度“天然”所存在的弊端,因而其政府对官员能完全按其行政道德约束其行为是不现实的。客观事实表明,在资本主义国家,违反行政道德甚至是以身拭法的现象可谓是多如牛毛,司空见惯。“克林顿——莱温斯基事件”就是对资本主义国家公职人员行政道德呈腐化堕落状态所作的最好注脚。
三、加强社会主义行政道德建设
社会主义制度及其行政道德,勿庸置疑优越或高于一切其以前的私有制社会。还应当看到社会主义的行政道德规范应当与民主和法制一样,必须成为保持政府廉洁、提高国家公务员素质的重要前提和手段。行政道德的建设及功能的发挥不能受到行政环境众多因素的制约。但由于种种原因,其行政道德还有许多不完善和不健全之处。目前我国行政道德的实践,显现出二元化的鲜明特征,其表现是,党和政府以及广大民众不遗余力地维护行政领域优良传统和民主作风,要求党的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开拓创新、抵制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改革开放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形成很多进步的新的行政道德观念,如政务公开、民主参与、注重实绩、鼓励竞争、依法办事及领导即服务等;与此同时,在国家公务员队伍中,还存在着以权谋私为主要形式的道德腐败和政治腐败现象,对党和人民极端不负责任的严重官僚主义,目无党纪国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自由主义,致使行政领域的不正之风相当突出。上述情况说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政道德建设的任务既相当艰巨又刻不容缓。
要加快行政道德建设的步伐,从根本意义上说要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及国家公务员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并围绕当前行政道德建设的中心任务和主要内容来进行,即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对公务员进行教育,使之树立起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忠于职守、克己秉公、一心为民的行政道德新形象。一是政治坚定。这是行政道德的政治思想规范的本质和原则要求。它要使政府机关的各级各类公务员牢记党的基本路线,把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地与党中央和国务院保持一致。二是清正廉洁。其基本要求是:公务员要严守法纪,不贪赃枉法;要秉公尽职,不以权谋私;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要廉洁奉公,不贪污腐化。三是忠于职守。其行政道德意义在于,公务员对待本职工作要严肃认真、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并出于内心的真诚对待本职工作,不越权,不擅权。四是克己奉公。克己奉公是行政道德思想规范的又一重要内容。其意旨无论掌握何种权力的公务员,尤其是行政领导者都要克制自己,做到克尽职守和廉洁奉公,鞠躬尽瘁,做人民的忠实公仆。公务员要做到克己奉公,必须做到忠诚为国,一心为公;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团结互助,以大局为重。五是一心为民。所谓一心为民,就是公务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思想和道德意识,这是我国对行政人员最高的政治和行政道德要求。
搞好行政道德建设,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国情,必须遵循社会主义行政道德的发展规律和科学的原则。一是把行政道德建设与法制、经济手段有机结合起来。行政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手段和方法才能使其奏效。当前,要特别注重行政道德建设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行政道德建设必须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两手都要硬,而不能“一手硬,一手软”。在注重道德和法制建设的时候,还要辅之一定的经济手段。比如说,政府可设专项奖励基金奖励那些“清官廉吏”;同时要制定种种经济上的制度狠狠处罚那些“贪官污吏”。二是行政道德建设与发展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行政道德建设只有与发展市场经济统一起来,才有根本的实际意义。这要求公务员在组织和从事管理市场经济活动时,必须按价值规律办事,但又要明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是有一定范围的,不能把商品关系扩大化,或者说绝不能把本质上不是商品的东西商品化,如行政机关的权力、职务、原则都不是商品,人和人之间的政治关系和其它社会关系也都不是商品。总之,“不能把经济领域里运行的商品交换原则不加分析地、机械地或别有用心地套用于政治生活领域。殊知,行政机关运行的是无产阶级的党性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那种把权力商品化的非社会主义道德意识和违法乱纪行为是党纪国法所坚决不容的”[11]。三是把宏观和微观的道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从宏观环境上看,要构造全新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行政道德的建设不能脱离整个社会而进行。整个社会的道德进步和发展了也极有利于行政道德的进步和发展。诚然,我们要看到行政道德对社会道德的示范作用。然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小群体、社会组织成员的道德观念道德标准或价值判断不能不说与整个社会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社会学家、道德学家、思想家、政治家历来重视道德行为个体与道德行为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至于道德建设以个体主体为先,还是以群体主体为先,或兼而有之,目前人们尽管存在着歧义,但追求人性的真善美和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却是一切具有正义、正直、良知感人们的共识和矢志不渝追求的目标。构造全新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最根本的要求是正确处理好国家、民族利益与公众、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既不能按‘黑格尔式’的至上国家主义,也不能搞‘边沁式’的绝对个人主义”。[12]但鉴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些人尤其好用“左”的观念审视个体道德观念、行为的培植与选择,并自觉不自觉地斥之为“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因而现阶段很有必要凸现公众个体对自主价值倾向的选择[13],这是现代化民主政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取向。从微观环境看,要在选择和配备国家公务员方面有硬性的道德指标,有严格的竞争程序,有高度的素质水准,从而为党政机关提供合格人才。另外,还要有公务员常任制、退休制等各项法规对公务员的权益予以保障,使公务员品德的完善有扎实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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