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若干问题的探讨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若干问题的探讨_股份合作制论文

关于股份合作制若干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合作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正日益显示出它的生命力,使许多中小企业充满了生机和活力。但从总体上看,股份合作制仍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由于它在我国实行时间短,经验积累少,目前尚存许多难点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使之规范运作。本文就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股权结构问题

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基础和关键,是十分重要的。但在目前,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要不要设置“国家股”、“集体股”等公有股问题。对这个问题理论上存在着分歧。持肯定态度的一种观点认为,设置公有股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政治上姓“社”姓“资”的考虑,希望以此来保证公有制的性质不变。另一种观点认为,设置公有股是为了保证集体资产的完整与增值的现实选择,因为合作本身就意味着谋取共同富裕,设了公有股并不影响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且它的增值对大家有利,与职工休戚相关,可以分给职工,也可扩大资本,还可用于集体福利。

持否定态度的一种观点认为,设置公有股纯属画蛇添足,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就是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其本质就是公有经济,不需要设立公有股,以便公有制具体化。另一种观点认为,设置公有股弊大于利。从法律上讲,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于其所有者之外的法人,企业本身不应对企业拥有资产所有权。从产权明晰上讲,全体职工人人持股,产权归属不明确;从决策角度上讲,出现决策权多元化的局面,这样很难确保决策的高效率和低成本。

以上是从认识中产生的不同看法。那么在实践中不规范现象也是有目共睹的,尤其在股权设置中缺乏依据,滥设股权的现象较严重。据了解,现有股权的设置主要包括:国家股、社区股、乡村集体股、企业职工集体股、社会法人股、职工个人股、外资股、偿还股、劳力股、技术股等等。由于股权设置过多,这样一方面模糊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概念;另一方面基本形成了公司的格局,改变了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另外,多数企业的公有股左右了整个企业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重要权利。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股份合作制的内在机制,也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进一步做好规范工作。在股权设置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关于国有股的设置。大多数国有小企业改制时,由全体职工将企业生产经营性资产一次性买断,然后通过职工内部持股的形式,把原来的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但也有一部分国有小企业改制时由于资产数额大,资产折股后,有限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承受能力,难以一次性买断,因此可以保留一部分国有股。应该承认,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最终方向,是国有经济完全退出企业,但为确保企业新旧体制的顺利过渡,应该保留一部分国有股,但比重不宜过大,可以采取将部分国有产权转换为企业的债务,企业有偿使用,分期偿还;可以采取优先股形式向职工扩股,让职工买断剩余产权;此外还可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企业使用。对于新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不设置国有股。

(2)关于集体股的设置。是否设置集体股,要根据国家体改委发出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视企业具体情况由企业出资人协商议定。对于改制中的企业可设置集体股,它是由原有存量资产折股而形成的,将其分给职工,不转让流动,只有收益权,终极所有权归集体。对于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集体股困难较大,可吸收其他法人股参与,只实行按股分红,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二,关于持股类型及持股比例。在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1)广泛持股型。一种是把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引入到集体企业,将部分资产折股到人或吸收新股,从而形成企业资产的共同拥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的产权关系。另一种是通过将企业生产经营性资产一次性买断,职工全员入股,其特点是企业绝大多数职工拥有企业的股份,是企业的股东。这两种形式可视为广泛持股型。(2)均衡持股型。其特点是股权相对集中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上的职工,持股额相对平均,这部分股东集体共同经营企业。(3)大股东控股型。其特点是企业的股权主要集中于某个或几个职工手中,由其控股经营企业,并占有企业极大部分的经营成果。

从上述前两种持股类型可看出,职工基本上都持股。资产入股后,个人就不再有独立的支配、占有、使用和处置权,而是由集体占有、使用和处置这部分资产。这种做法,把个人的消费资金转变为社会生产资金,把个人财产所有权转化为在企业中的股权,从而获得参与企业管理和分红的权利。这种形式既保证了企业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也保证了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民主性的基本要求。但对于这种持股比例在实际操作中却隐含着诸多矛盾和问题。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以此种持股比例运作较好的企业多是由原来集体企业通过量化一部分集体资产给企业职工配股而来的小企业,对于其他一些改制企业,特别是在资本稀缺而劳动剩余、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全员均衡持股很难做到。在形式上虽然实现了“工者有其股”,达到了劳动与资本的统一,但在实质上,一则由于股权上的相对平均,必然造成利益上的平均,从而降低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二则导致企业经营决策权分配上责、权、利关系不对称,不能突出经营者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相对平均的民主决策程序中,很难确保决策的高效率和低成本。三则较易形成新的“大锅饭”和“短期行为”。

关于职工个人的持股比例是否应有差距?对这个问题,目前在认识上不尽一致。有的认为职工个人持股比例差距不宜过大,因为差距过大,在实行按资分配或按股分红中难免产生股本过多的职工占有股本过少的职工的劳动问题,背离劳动合作的本意。换个角度来分析,即经营者会制定和实行有利于按股分红的分配政策,职工在按股分红中将处于不利地位。虽然按股分红具有资产与收益对等的合理性,但股利在企业收益中所占比重大,因而股利总额则大,按劳分配的份额就会相对缩小,职工的地位也随之下降,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会受影响。另一种看法认为,职工个人持股比例差距应大些,这种比例状况有利有弊。对于经营者持大股可以进一步激发他的责任心,使之风险与责任相匹配。但过分强调经营者持大股,就会带来弊端,使股本结构配置比例失当,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的改变。总之,关于职工个人的持股比例是否应有差距,应该从有利于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避免新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体现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收益等来进行协调平衡。具体比例可由企业职工股东会根据企业的情况来确定。在允许股权构成比例有一定差距的前提下,可由职工股东会采用一人一票方式表决,保证民主决策的基础。

二、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问题

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一般是先售后股。即先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将净资产中的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出售给企业职工。因此,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是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国家与企业职工的利益问题,必须实事求是,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若评估值高于实际资产,那么新股出售给职工,则职工利益会受损,因此难以接受;若评估值低于实际资产,势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原资产的低估、少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较严重。出现资产评估不实,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一些地方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时,政府与企业之间讨价还价现象严重,有的企业到处取经,想尽办法揩国家的油,希望资产评估少一些,职工少购股多分利,特急报废,以好充次,调整账务,尽量做足资产损失的文章;而政府方面,为把企业短期内卖给职工,而在职工又无力购买全部股份时,只好把评估价格降到职工买得起的水平,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2)多数企业资产评估时,都没有把原企业的土地、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公共福利设施、商标、品牌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到资产总价中去,这样评估的资产总价即卖价显然低于原企业资产所具有的实价,其卖价与实价的差数是国有股份被丢失的数额,也是国有资产白白地流失了的数额。(3)借转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即在评估之前,将企业原有的库存巧列名目,以存货的质量、期限等问题为理由,争取对存货资产做出最大限度的报损、报废处理,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4)一些评估机构素质不高。对于这项工作应该由国资局授权的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而事实上,国资局对评估机构的授权控制不严,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权威的评估中心来统一负责评估事项,而是分别由不同的中介机构从事评估,导致评估的准确程度降低。针对上述问题,改制企业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必须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第一,政府和企业都必须超然于资产评估之外,委托取得资格的中介组织独立完成资产评估,并以评估资产作为股本出售。如果评估的净资产太大,职工无法全部买下,则由国家、集体和企业职工共同持股。这样,一则可在出售过程中能够形成比较规范的价格,避免降价或地方政府甩包袱。二则使改制更加规范。第二,要以实有资本为依据进行资产评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都要全面进行评估,账面资产只能作参考。对固定资产尤其是房屋等要适当按现行价升值评估。对流动资产的评估应根据其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价值区别对待。第三,要高度重视无形资产的评估。对它的评估应以市场信誉度为依托,根据其形成时所需的实际成本、使用价值和获利能力来确定。第四,加强对隐蔽资产的评估,尤其对账外物资要逐项清点、登记。第五,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资产评估队伍,要硬化有关人员责任,对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隐瞒资产营私舞弊的,要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以保证资产评估工作的健康运行。

三、关于收益分配问题

股份合作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税后利润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种分配机制,实现了激励与约束相容,不仅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又有效地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尤其是促使职工更关心和维护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企业的长远发展。

职工的收益分配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劳动收入是按劳分配;股金收入是按资分配。这部分的收益分配体现在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上。按照《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应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有条件的企业还应该提取任意公积金。余下的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实行按股分红。经职工股东大会同意,还可以在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分红,用于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职工集体股的红利也可以用于按劳分红,还可以用于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费用,或用于职工集体股的增资扩股。但目前由于各地的政策和做法很不一致,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追求“高分红”,企业行为短期化。由于许多职工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缺乏深刻理解,又受企业内部高利息集资的影响,认为入了股就算进了保险箱,理应还本付息,从而追求高分红。二是出现新的“大锅饭”现象。职工收益分配是分为两部分的,即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由于职工分配可以部分地依赖于按资产分红,而按股分红一般不论经营好坏、表现优劣,都能大体达到固定水平,因而使按劳分配的重要性相对减弱,结果客观上形成干好干坏对个人收入影响不大的现象,从而不利于职工积极性的发挥。三是保底分红。一些企业为吸引更多的资金入股,不顾企业经营状况和有关政策规定,事先规定股利分配比率,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四是实行保息分红。即个人股享受不低于同期银行储蓄利率的股息,同时享受税后利润的分红。五是在国家股、集体股的分配上,同股不同利。有的规定国家股、集体股只能分红,而不能与个人股同享股息,有的还规定几年内不分红或将其分红实行挂账处理。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分配中,还存在着诸多违反股份合作制收益分配原则的现象,应当加以规范。在分配改革中,必须既让职工切实地从体制转换中受益,使其收益和所承担的风险相一致,增强持股职工的凝聚力、归属感和对改革的认同感,又必须注重企业自身资金的积累,增强发展后劲。因此,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严肃分配原则和分配顺序,结合各地区和各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税后利润中提留的公积金比例,实行合理的工资奖金制度,不要使公积金和奖金过高而挤占应有的股金分红。

四、关于民主管理问题

实行民主管理是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也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与否的标志之一。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表决制度。表决制度有两种方式:一是“一人一票”;二是“一股一票”。对于“一人一票”制,这是一种直接的、有决策权的民主,或者说是职工当家做主,说话算数,而不是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因而它是一种彻底的民主。这是建立在职工是真正的所有者的基础之上的民主。这样就决定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职工股东大会制,它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以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但是这种彻底的民主也有其不利的方面:首先,由于信息掌握在众多职工手中,进行战略决策时,难以快速集中,因而造成决策缓慢,不利于竞争。其次,由于投资少的股东对企业承担的责任小,所以风险意识不强,通常是不愿意冒风险;相反投资多的股东,个人收益与企业关系紧密,对企业的重大决策也就更为关心,但一人一票制却忽视了这些股东的权利,限制了他们在决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结构与股权设置分为企业内部股和社会股,“一股一票”主要是针对后者的,根据股权设置封闭性的原则,企业的财产应属内部成员共有,而外部人员按理不应持有企业的财产权,否则,会失去其合作的性质。然而,现代经济的发展表明,一个企业不靠外部资金来扩充实力,将会影响它的发展,所以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外部人员持股,即社会股,这已成为共识,但在股权行使上出现问题,即在表决时,是以“一人一票”制好,还是以“一股一票”制好?若以“一人一票”,那么股东一般可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若是“一股一票”,那么它又违背合作制的原则。所以,目前在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一些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制,一些企业实行“一股一票”制,而较多的企业是以“一人一票”为主,以“一股一票”为辅,规定达到一定的持股份额,可相应增加持股人的表决权。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设立优先股和普通股的方式来解决。作为向社会发行的优先股,它可享有在普通股分配之前获得固定派息的权利,其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在股东表决时,实行“一股一票”制。作为普通股在行使表决权时则实行“一人一票”制,但若对所要表决的对象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时,应先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意见,然后做出决定。

综上所述,股份合作制作为渐进式改革在微观制度安排上的一种表现形态,在其特定历史时期和适用范围内正显示出它的优越性,但由于它自身制度要素的矛盾性,在实际操作中又不可避免地出现运作的困境。除上述问题外,对股份合作制在认识上还存在着偏差,特别是目前较流行的看法是“一股就灵”论,认为它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其次认为它是集资的手段。还有的认为它是逼出来的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健全,它最终会退出历史舞台。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着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股权流转问题;企业外部个人持股问题;一人一票制与维护持股较多的职工利益的协调问题;如何确定职工购股标准问题;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的错位与缺项问题,以及企业家兼任党政官员,形成政企不分的新问题等等。面对这些诸多未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认识到,股份合作制是改革中的一个新事物,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也还是一株“嫩苗”,因此,我们应该用历史的观点给予客观的评价,尤其是舆论宣传和政府部门应为股份合作制改革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规范的法制环境,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和提高。

标签:;  ;  ;  

股份合作制若干问题的探讨_股份合作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