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企业治理与监督_张謇论文

晚清企业治理与监督_张謇论文

清末公司制企业的治理与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末论文,公司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04)05-0083-09

甲午战后,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和洋务企业内部矛盾的发展,在舆论压力和经济压力的共同作用下,清政府逐渐改变了经济政策,开始扶持私人企业的发展,将国有企业向私人转让,并规定“一切仿照西例,商总其事,官为保护,若商人稍有不足,亦可借官款维持。”随着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洋务派官僚在此前所办的近代企业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多数官办、官督商办企业被商办企业所代替。可以说,洋务派创设的官督商办股份制公司企业模式,在经济制度方面实现慢步调的创新,融合传统经济思想和西方新式企业制度,逐步转变了传统的投资理念和经营方式,使民间商人等愿意采取新的组织方式创设近代企业,民办股份制企业随之出现,并在甲午战后由于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而迅速发展。民营股份制公司的大量出现,以及官督商办股份制公司企业的转轨改制,使社会各阶层对公司制企业的治理与监管问题更加关注,人们不仅在理论上进行了深入探讨,而且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活动中,努力探索切合中国文化传统和特殊国情的治理机构和监管机制。

洋务运动时期,除了官督商办股份制公司企业这一主导模式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民办股份制企业,亦即纯粹商办的股份制企业。民办股份制企业的出现无疑是受了政府主导的官督商办企业招商集股的影响,恰如时人所言:“招商局开其端,一人倡之,众人和之,不数年间,风气为之大开,公司因之云集,虽其中亦有成与不成之分,然而一变从前狭隘之规则。”[1]民办股份制企业自19世纪80年代前后陆续出现,这些企业的经营效果较之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要好一些,其经营活动较少受到官方的粗暴干涉。甲午战后至20世纪初,随着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制度弊端的充分暴露,政府经济政策向发展民办企业倾斜,民营股份制公司企业开始迅速发展,出现了创办私营公司的热潮。清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政企合一的企业模式的危害,开始退出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政府减少了以行政手段插手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做法,企业开始获得较大的自主权力,走上独立自主经营的道路。

由于前期洋务官督商办股份公司没有相应的法人地位,没有确认自身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缺少独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它们形式上虽然已是公司组织,但在管理上却承袭了封建衙门式的管理方式和作风,由此造成对私人投资者权利的损害,从而也败坏了公司企业的声誉。甲午战后,随后社会形势的变化,官督商办式股份制企业普遍衰落,政府倡导鼓励民间投资办厂,人们进一步反思官督商办式股份公司在公司治理与监管方面的弊病,并思考如何搞好民办股份制企业的治理与监管。

陈炽在1896年撰文指出:“公司一也,而有行有不行,有胜有不胜者,无他焉,公与不公而已矣。”“夫公司者,秉至公而司其事之谓也”。他批评电报局、轮船招商局等官督商办股份公司企业由少数官员把持,为少数人谋利,“是不啻取大众之悭囊,以饱一二人之私橐也”。他主张创办由商人集资的公司,并由商人投资者来管理公司,“诚能纠集资本,凡土产、矿金、制造诸物,各立公司,由商人公举明通公正之人主持其事,则贫者骤富,弱者骤强,不惟自擅利权,并可通行海国”[2](卷6,商务)。要求清政府改变官方干涉企业经营活动的做法,鼓励和扶持民办公司的发展。

时人批评官场恶习对公司企业的侵袭,“而奸狡之徒,倚官仗势,招股既成,视如己物,大权独揽,恣意侵吞,酒地花天,挥霍如粪土。驯至大局破坏,不可收拾,巨万金资,化为乌有,甘受众人唾骂。公司招股之流弊一至于此,于是人人视为畏途。谚云:宁可一人养一鸡,不可数人牵一牛。诚有慨乎其言之也。”[3](卷63,理财部8,公司)指出公司企业的衰落源于对企业经理人员缺乏监管,以致权力恶性膨胀,营私舞弊,贪污腐化,葬送了企业的发展生机,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与官方势力的庇护相关。公司企业社会声誉的低落,又直接影响了人们对集股创办近代企业的信心,其恶劣影响由此可见一斑。时人开始探究公司制度的法律属性,对西方公司的资本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作了粗略的分析。当时有人撰文指出,“商之所大利者,尤莫要于通力合作,公利公明,即外洋所谓公司股分也。股分之中,又有有限之目。无论他日如何兴替,亦惟所有股中现在之老本、逐年之盈余以凭摊核,而无局外株连辗转相轧之弊。法至良,位至当也。而其所以与此股分者,有现备本预备本之分,则现备以凭在股,预备以凭总局。先与现备而后,不乐与于预备,则现备者自在也。另有总局,再招别股,以实此预备。各有名额,使不侵从前预备者之权。而为现备为预备等股中人,皆可将其股分纸据转售于人。”有限责任的确认对于消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区别公司企业与传统单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意义。作者进而指出,“中国仿之,首招商局,而未能即满人意者,因官办故耳。”“中国目下虽知其利,然惟外洋西人所创设者,则踊跃不惶,争先恐后。内地华人之所创设者,则大声唤号,哀如充耳。即至近年奉旨开办之铁路公司、股分银行公司,股分重以皇家为之保护,而应者愈寥寥如晨星焉。又何也。”作者的结论是“中国人非不乐公司股分也,不乐其为官办也。”[4](卷25,户政,公司)

何启、胡礼垣直接阐述了商办股份制公司的优越性,他们说:“商办者,办法俱照外洋公司章程。夫其章程固经数千百之公司百十年之磨练而成,参考互订,善善从长,有利必登,无害不剔者也,而其大要则议事必从其众而不得专权也,用人必因其才而不能私荐也,钱财数目股东可任意稽验,进支事保无浮滥不实之虞也,拨放款项值理等悉听公裁,股内人皆得随时建议之益也,苦乐均沾,必以公平,而一私不染,建置各事,必求至善,而涓滴归公。”[5](P205)指出其关键在于健全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制度,尊重股东的决策权、监督权,加强对经理层人员的督察,通过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构来推进企业的科学经营与民主管理。

甲午战后人们对官督商办股份公司的批评指向其制度缺陷,尤其是在公司治理机构和监管机制方面的弊端。郑观应在光绪二十七年前后撰写的《商务叹》一诗中说:“轮船电报开平矿,创自商人尽商股。……办有成效倏变更,官夺商权难自主。……轮船局权在直督,商欲注册官不许。总办商董举自官,不依商律由商举。律载大事应会议,三占从二有规矩;不闻会议集众商,股东何尝岁一叙?不闻岁举查帐员,股息多少任所予。调剂私人会办多,职事名目不胜数。……名为保商实剥商,官督商办势如虎,华商因此不及人,为丛驱爵成怨府。”[6](P1369-1370)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中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官方行政干预破坏了股份企业应有的权力约束和制衡机制,致使官方行政控制下企业投资者无权过问企业经营决策,无权对经理层人员实施监督。

郑观应曾筹办或主持过上海机器织布局、轮船招商局等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对这些企业内部治理机构方面存在的弊端感受深切,认为官督商办体制导致企业管理不善。他说:“我国创一厂,设一局,动称官办,既有督,又有总,更有会办、提调诸名目,岁用正款以数百万计,其中浮支冒领供挥霍者不少,肥私橐者尤多,所以制成一物价比外洋昂率过半。”[7](P718)他反对官方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认为公司董事、总办(经理)不应由官府指派,官方不能干涉企业经理人员的推举事务,不应由不懂商务的官僚在企业中充任要职,“董事由股东而举,总办由董事而举,非商务出身者不用”。他还认为要设置股东会、董事会、查帐员(监事)等各司其职,“有事则众董集议,有大事则集股商会议,无事则于结帐时聚议”,“所有出入帐目,准查帐员随时查核。”[8](P618-619)这些主张深入到公司内部如何操作运行的问题,是洋务官督商办式股份制企业实践活动向人们提出的要求的反应。

麦孟华在1897年撰文指出:“公司之善,义取平等,合众人以谋之,非以一人而专之也。中国公司以官督商办,事权号令皆出其手,任意吞蚀,莫敢谁何。诸商股息,越数岁而不一给。良法美意,以官督而悉败矣。否亦一人专制,听其经划,既患才绌,复至侵吞,名虽为商,实同官督。以君权而行之民事,安在其不败也。”[8](P1-4)认为中国公司缺乏对经理人员的约束制衡机制,要么是官方行政权力肆意干涉企业经营,要么是经理层大权独揽,滥用权力,营私舞弊,企业内部没有建立起民主管理、权力制衡的治理机制。当时人们还寄望于清政府尽早出台公司法规,规范公司的内部运作。如陈炽认为,中国“欲兴商务”,“发达公司”,就必须“立商部,译商律”,“将英美各国公司章程择要删繁,通行刑布,使商人传诵揣摩,以明其理,官吏维持保护,以考其成,岁刊征信录、帐目单以昭示天下”[2](卷6,商务)。郑观应还专门购译了“香港商贾公司条例”,通过对比分析,他认为“依西国例,公司虽官助厚资而成,亦无官督商办之例。”[10](P613)他还特意将英领事哲美森编译的《英国颁行公司条例》收入自己的著作中。英国公司条例是英国公司制度实践的结晶,代表了当时公司制度建设的水平,这一条例在中土的传播,促进人们更加深入地认识公司制度的本质,了解公司企业的法人属性,认识公司企业内部的运行机制,使人们对官督商办股份公司弊端的批评上升到制度层面。

维新派宣传家严复运用经济自由主义思想阐述实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必要性,他认为经济活动“理有固然”,“势有必至,决非在上者所得强物从我,倒行逆施”[11](P35按语),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严复指出,“官治之事往往较之民办费用而事盬,故凡事之可以公司民办者,宜一切诿之于民,而为上者特谨其无扰足矣”[12](P677按语)。严复极力推崇公司制度,指出“独是合股公司,制皆有限,此所以救民力之所穷而置商贾于安而无倾之地也。”[12](P617-618按语)认识到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减少投资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会株连投资者的其他财产,使其风险降低到最小,有利于增进投资者的创业精神。洋务运动时期,由于受历代王朝所奉行的重本抑末经济政策的影响,受清政府意识形态和有限理性的局限,清政府沿袭国家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传统,创造了“官为控制”的近代企业制度模式。对纺织、矿务、航运等产业部门,采取官督商办企业制度,实行国家干预,将新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家政权的轨道。对于私营企业,则采取了压制、阻挠的态度,有些产业部门实行垄断经营,禁止商人投资。私营企业一旦与封建统治发生冲突,使遭到政府取缔。然而,官督商办式股份企业模式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弊端,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阻碍,不适应投资者创办近代新式企业的要求。即使洋务派官员也感到官督商办的内在缺陷,提出了各种改革建议。

正是在全社会公司意识不断进步的情况下,在工商业界的呼吁下,清政府开始转变对民办公司的看法,调整改革其工商政策,开放禁令允许私人办厂。1898年清政府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规定准予商民集资创办公司,并根据其实际创办及经营效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同年颁布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以倡导商办为原则,规定“此后总以多得商办为主,官为设法招徕,尽力保护,仍不准干预该公司事权”[13](P45)。上述章程是清政府产业政策重大调整的法规表现,它们公开承认了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合法地位,从而促进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民营公司企业的发展。

据统计,自1895年至1900年,全国新设工矿企业共计147家,其中,官办12家,官商合办2家,官督商办3家,商办127家,中外合办3家;总资本额(不含官商合办、中外合办)2433.1万元,其中商办的资本额为2026.9万元,占总资本额的83.3%[14](P33)。这些企业中,官商合办、中外合办无疑是股份制企业,商办企业中采取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的当不在少数,因其每家平均资本额达16万元,中小商人投资者难以独力创办。公司企业,尤其是民营公司企业在甲午以后获得了较大发展,兹举几个企业为例。如张謇在南通创办大生纱厂,1899年建成投产,并以此为依托,靠股份制兴办“大农、大工、大商”,发展成为中国最早的民营股份制企业集团。1895年,无锡绅商杨藕芳、杨艺芳等集股24万两,开办了业勤纺织公司,这是近代无锡第一家资本主义企业[15]。1898年,孙多森在其父孙家鼐的支持下在上海集资创办了阜丰面粉公司,开办资本30万两[16](P193)。1896年,天津商人集资创办的天津织呢公司,是“天津第一个现代工厂”[17](P971)。

随着甲午战后民族资本掀起第一次设厂高潮,国人公司意识的日益进步和公司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加快公司立法,营造经济法制环境就成为清政府迫在眉睫的大事。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正式确认私人投资举办近代企业的合法性,为保护工商业投资者提供法律依据,清政府开始着手经济立法工作。1902年2月,上谕“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18](P4833)。1903年3日,谕令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订商律作为则例,并强调要率先拟出,尽快颁行。1904年1月,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对公司的“分类及呈报办法”、“股份”、“股东权利”、“董事”、“查账人”、“董事会议”、“股东大会”、“账目”、“公司章程及其更张”、“公司停闭”、“罚例”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基本体现了近代公司企业的经营原则,如公司内认股之人“不论官之大小,或署己名,或以官阶署名,与无职之附股人均只为股东,一律看待,其应得余利及议决之权以及各项利益,与股东一体均沾,无稍立异”;公司股份“必须划一,不得参差”。关于股东会的召开,规定“公司招股已齐,创办人应即定期召开各股东会议”,“公司董事每年应召集众股东举行寻常会议至少以一次为度”,“公司遇有紧要事件,董事局可随时召集众股东举行特别会议”。关于股份表决权,规定“会议时,有一股得一议定之权,如一人有十股者即有十议决之权,依此类推。惟公司可预定章程,酌定一人十股以上议定之权之数”。关于董事任职资格,规定“充董事者必须用本人姓名暨至少有该公司股分十股以上者”。关于董事及董事局的职能,规定“公司初成,初次召集股东会议时,由众股东公举董事数人,名为董事局”,“各公司以董事会为纲领”,总办或总司理由董事局委任,公司内“应办应商事宜,总办或总司理人悉宜禀承于董事局”,“公司总办或总司理人、司事人等均由董事局选派”,“公司寻常事件总办或总司理人、司事人等照章办理,其重大事件应由总办或总司理人请董事局会议定后列册施行”,“董事局每一星期须赴公司会议至少一次,总理或总司理人可将应办各事向董事局请示”,“董事局会议议定之事,该公司总办及各司事人等必须遵行”。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除监督公司经营外,并可“开除办事不妥或不孚众望的董事。”[19](商务,第11-32页)

《公司律》的法律规定确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总办、总司理等)三权分立原则和权力约束制衡机制,公司企业两权分离、股份均一、股权平等、组织合理等原则在此律中均有所体现,为清末公司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制度框架。不过,《公司律》在有关股东、董事、经理人员的若干规定中也有许多弊端,如没有规定股东的义务,致使股东中途撤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权力过大,“凡公司有股之人,股票用己名者,无论股本多少,遇有事情准其赴公司查核帐目”,股东可对公司事务任意干涉。再如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会如有三人到场,即可议决各事”,人数太少,不符合从众原则,出现许多弊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通过颁布公司法律来规范企业内部的组织行为,企业内部各种组织相互钳制,使企业行为处于法律的监督之下,通过法律来规范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企业相关人员的行为。股份制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下才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相对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个体、合伙的企业组织来说,公司企业不仅需要国家政府通过立法确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其内部也应完善其治理机构和监督机制,这同样需要依据法律规范来做出制度安排。

公司是由一个法人治理结构来统治和管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的、专业的经理人员组成的组织结构和领导管理体制,通过这一组织结构,形成一定的委托、代理、制衡关系和契约,出资者股东选聘董事会,把自己的资产交由董事会托管,董事会再聘任高级经理人员,在董事会领导和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企业。

在官督商办的体制下,公司采用的是总办(或督办)负责制。企业名义上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之类的治理结构,而实际上是由总办、督办掌握企业的人事安排、财务收支、经营决策等大权,企业之外的官方行政权力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有着重大的影响,官督商办成为政府利用并控制商人投资的手段。甲午以后,民办股份制企业发展较快,但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上并不规范,各公司受旧式商号经营方式的影响,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制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甚至一些企业创办人也并不熟悉公司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新政时期《公司律》颁布后,公司企业虽然摆脱了无法可依的窘境,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人们普遍缺乏公司法律知识,投资入股者又不可能全然摆脱旧的投资理念和经营方式的影响。因此,公司治理结构仍然带有旧的经济制度和观念的痕迹,法律规范并未落到实处,有的公司企业章程出现与公司律规定龃龉矛盾之处,有的内部治理结构并未按公司法要求规范运作,权力缺乏制衡的现象比较普遍。

张謇1896年开始筹办大生纱厂,还不懂得“有限责任”的概念[20](P170)。在创办和经营管理大生系列企业的过程中,他不断地探讨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和管理机制的建设问题,在实践中创造出独具特色的“大生”模式,代表了清末公司企业在内部治理和监管方面的进步和成就。

大生纱厂最初采用总理负责的董事管理制。张謇任纱厂总理,下设进出货董事、厂工董事、杂务董事、银钱帐目董事,分别由通州的四个大股东沈敬失、高清、徐翔林和蒋锡绅担任,每个董事之下又设有若干执事,从总理到执事都规定了明确的岗位责任,“各任一事以专责成,事有权限,无溢于权限之外,无歉于权限之内”[21](P18)。董事直接商议纱厂的生产经营事务,“每日两下钟,各董集总办事处,考论花纱工料出入利弊得失,酌定因革损益,由总账房撮记大略,编为厂要日记,以备存核”[21](P20)。可见大生纱厂的董事直接从事企业管理,董事只不过是管理者的代名词,董事并非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创办企业时的招股董事转化而来。企业中没有监察机构,但赋予董事一定的监督权,“章程未善,举措不当,进退未公,功过未确,赏罚未平,诸君皆可随时见教,下走当拜闻过之赐”,同时又强调董事要服从总理的决定,“惟前章已业,后议未施,诸君不得以己意遽改;议论标异,而势有格碍,下走一时亦不能尽从”[21](P18)。随着大生纱厂的增资扩股和南通通海垦牧公司、通州广生油厂、大兴机器磨面厂、南通翰墨林印书馆等其它企业的相继创立,张謇开始逐步地把西方股份制企业内部治理机构及组织制度运用到新组建的公司中,探索股份制如何切合中国国情。他开始在各企业探索、试行新的内部治理机构和监督机制,寻求使企业股东能行使监督权,而企业经理人员又享受较大自由度的经营管理权的方式。1901年张謇数易其稿拟定了《通海垦牧公司集股章程》,规定公司设总理1人,公司经理、工程经理、垦务经理、牧务经理、农学堂经理各1人,共同管理公司各项业务,规定“各股东可以查察议论所办之事,不得干预办事之权”,公司“遇有关系全局之事,则公司会议”处理[22](P221)。1902年创办大兴机器磨面厂,其创办集股章程载明,经理可以“随时斟酌办理”“银钱账目、买麦售面,以及延请司事,雇用机器匠等事”,附股人“可以订议得失,不得参预事权”[23](P715)。同年创办的广生油厂,其集股章程强调创办人在企业中的权力,“股东得助绅查察厂事,事有因革,人有乖合,股东得随时查实告绅决议办理。”“董事如有私弊损害厂利,为股东查实者,得举证告绅,即时辞退,各司事同。”章程规定了厂董的任期年限,确认了股东大会的地位,赋予股东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议权,“比照各国商律,公司董事任期三年为满,届满之先由绅知照股东会议另选。若其人经董厂事公正勤明著有成效者,仍留接办;若介可去可留之间,知照股东会议照认诺过半例核办。”“初办章程,股东得各举见闻与绅考订,以后每年正月集议一次。”[24](P667)

从上述几家企业的集股章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了较为彻底的分离,股东除了在股东大会上讨论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之外,一般不能直接插手企业的经营活动,章程还特别强调总理的权威地位。大生企业集团早期实行的这种内部治理模式,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不能与官督商办股份企业里官有权、商无权的现象相提并论。以大生纱厂创办来说,张謇是以“绅领商办”的方式招商集股筹建企业的,企业中有官机折股,在全部股本中占有很大比重,实际上大生纱厂是官商合办的商营企业,张謇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官方投资的责任。对一般投资入股者来说,对西方股份制企业的运行机制根本不了解,不清楚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作用,只求其投资能获得稳定的股息收入,缺乏参与企业管理的知识能力和实际经验。

在清政府正式颁行《公司律》以前,股份制企业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其内部机构设置及治理结构安排也就不可能很规范。而为了求得事权统一,便于企业创办时期创办人能集中行使经营管理权力,尽快使企业正常运行并迅速扩展,采取集权于企业创办人的制度安排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大生企业在创业期间采取了集权于创办人,强化经理层权限,这种内部治理机构安排使权力集中到张謇等人手中,便于集中作出经营决策,避免股东意见分歧,提高了管理效率,有利于企业的快速发展。在大生企业集团创业期间,张謇在各企业中推行总经理制,并限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组织结构上进行调整。经理制度是公司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内部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由总经理掌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业务,这种经理负责制可使经营管理职能同资本所有权有效分离,有利于公司企业的科学经营和规范运作。

在西方股份公司发展过程中,其组织管理机构日益科学化,一般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领导管理体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管理,是公司业务活动的主管人员,对公司的业务活动效率和结果负全责。总经理通过组建必要的职能机构,任命管理人员,形成一个以总经理为核心的组织、管理、领导体系,实施对公司有效的领导管理,实现企业确定的经营目标。总经理应拥有通常授予公司首要管理人员的一切基本权力并履行相应的职责,有权对公司事务进行总的指导和控制,并能全权代表公司从事交易活动,但总经理必须服从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并要使之得到贯彻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总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经理负责制对于现代公司的重要意义。

清末公司律确定了由董事会聘任经理,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的原则,规范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张謇在此之前就在创办股份制企业的实践活动中创造性地建立总经理制,在探索公司企业内部治理机构方面作出了创新贡献。更难能可贵的是,张謇虽然掌握了大生企业的经营管理大权,却自觉接受股东们的监督,每年将各企业的《帐略》和《说略》公之于众,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尊重企业股东们的意见。

因此,大生企业股东的权限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张謇独揽经营管理权的状况,是建立在股东的信任和认可基础上的,这与公司法规颁行前股东大会、董事会权力界限缺乏明确规定也有一定关系。

1905年,大生纱厂正式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1907年,在张謇的亲自倡议推动下,大生纱厂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此次股东大会以《公司律》的法律规范为依据,以西方股份制度为范本,改革完善了大生纱厂的管理体制。会议议决大生纱厂正式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体制管理[24](P93),“从前本厂一切组织,是无限制,无法律之办法。今既开股东会,应由无限制,无法律之地位改为有限制、有法律完全之公司。应先定名为‘大生股份有限公司’”,“今既改为‘有限公司’,一切应按照公司律办理,应以有限公司为范围,凡范围内应有之条目,逐项提议,不必以总理说明书为次序”[25](P89)。大生原有四所董事,“现拟改名会计、考工、营业、庶务四所,每所设所长一员,由总理协商董事局委托任用。所长以下各职员,隶于会计所者为会计员,余类推,均由总理选用。”[25](P94,P100)对总理的职权作了一定限制,“总理有事离公司,由总理于四所长中随时委托一人,暂代总理职务。”“以后本公司重大之事,由董事局会同总理议决。寻常之事,由各所长关白总理自行议决。”规定董事局设上海,每三个月例会一次,有特别事,则临时会议。董事五人,查帐员二人,必须按照公司律,在有公司股份十股以上的股东中选举[25](P94)。

由此可见,大生纱厂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体制改革决议,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了股份制规范,股东按股权参与企业决策及管理活动,体现了股份均一、股权平等的原则,监察人的设置强化了对经理层的监督,突出了董事会的决策功能,适当地限制了总经理的职权,使其经营行为体现董事会的意愿。有一研究者认为,大生纱厂第一次股东大会针对资金问题有多条决议形成,“这些决议对过去挪用资金和到处投资的情况作出了限制,很大程度上是对张謇的权力形成了制约。”“这些对个人权力进行制约的做法,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是在制度建设方面前进了一大步,是从制度和法律方面对企业实行规范经营管理的一种努力和尝试。”[26]张謇在企业实践活动中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探索,在中国早期股份制企业制度建设方面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梁启超在清末时期则主要从理论方面对股份制企业的治理与监管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许多富于建设性的意见。梁启超认为,“所谓新企业者,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中坚者也。”[27](P114)他分析了有限公司的法律属性,指出股份有限公司与传统单人业主制、合伙制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不同,“股东除交纳股银外,无复责任。其各职员等亦不过为公司之机关,并非以其身代公司全负债务上之责任”。梁启超指出,西方各国依法对股份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对股份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进行法律规范,使之形成权力约束制衡机制,防患于未然;法规规定股份公司的信息公示制度,以取信于社会,使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方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法律规定资本增减制度,防止投资者抽逃资本,损害第三人利益。梁启超认为,“寻常私人营业,有数千年习惯以维持之,虽无法犹粗足自存。此种新式企业,专恃法律之监督保障以为性命。”[25](P115)因此,他主张完善中国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制定严格、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保证股份制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治理与监管制度,使之能高效、有序的运行经营。

由于股份制贯彻两权分离的原则,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企业股东权利意识淡漠,企业经理者责任心不强,都会直接危及企业的发展。梁启超认为股东及经营者的素质和责任心与企业的前途休戚相关,他揭示了公司企业中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拥有资本,经理人员拥有人力资本,两者是通过委托代理契约关系结合进来的。在资产委托代理关系条件下,如何对经理者进行监督就成为所有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为保证委托代理行为顺利、完满实现,使受托人完善地履行委托代理责任,从法律上切实、有效地保障公司、股东的民事权利,明确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督导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梁启超还从股东投资心理角度分析了对经理者监控乏力的原因。他说:“抑纠问职员责任者,实惟股东。而公司之股分,其每股金额恒甚少,为股东者,恒非举其财产之全部,投诸股份。即多投矣,而未必悉投诸一公司。旦股份之为物,随时可以转卖”,“此公司股东之克尽责任者,所以尤不易也。”他认为股东购买股票大都为了投机目的,寄希望股票涨价后卖出获利,股东并未把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成一体,股票金额小、股票频繁转手,使股东与企业缺少稳定的利益上的关系,股东也就无意运用股权实现对企业经理者的监督。如此,“人人皆先私而后公,与此种新式企业之性质,实不能相容。故小办则小败,大办则大败。即至优之业,幸而不败者,亦终不能以发达。”梁启超同时指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当时中国股份制法律不健全,“就股东一方面观之,以法律状态不定,不能行确实之监督权,固也。而股东之怠于责任亦太甚,乃至并其所得行之权限而悉放弃之,以致职员作弊益肆无忌惮。阻公司之发达者,则职员与股东,实分任其咎也。”[27](P115-116)国人股权意识淡漠是公司企业内部治理与监管中弊端丛生的原因之一,要发展股份制企业,就要提高国人对股份制和股东权利的认识,增强权利意识,通过股权运作机制实施对经理者的监督和对企业的最终控制,规范董事、经理人员的行为,扼制经营者权力的恶性膨胀。

他还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选拔的角度,分析了晚清股份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他认为管理股份制公司企业需要具有“健全之企业能力”者,亦即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学识和实际经验的人才,而中国则缺乏这类人才。他说:“盖其公司之内部机关复杂,规模愈大,则事务之繁重愈甚。盖为一小国之宰相易,为一大公司之总理难。”梁启超认为在激烈的商界竞争中,如果企业经理人员缺乏相应知识能力,只能以失败告终,“非具有生计学之常识,富于实际阅历,而复佐之以明敏应变之天才,以之当经营之冲,鲜不败矣。”他强调企业经理人员必须具有经济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同时又有实际从事企业管理的丰富经验,并且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能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果断决策,灵活应变。

当时股份制公司企业选择经理人员时存在种种弊端,“每当设立一公司,则所恃以当经营之大任者,其人约有四种:最下者,则发起人,本无企业之诚心,苟以欺人而自营私利,公司成则自当总理据以舞弊者也。稍进者,则任举一大绅,不问其性行才具如何,惟藉其名以资镇压者也。更进者,则举一素在商界朴愿有守之人充之,而其才识能任此事业与否,不及问也。最上者,则举一人焉于此事业之技术上颇有学识经验者充之,而其经营上之才器何如及平素性行何如,不及问也。”[27](P119-120)上述四种人选中,第一种人选以发起人资格自当总理,其权力本身就不是来自于股东;第二种人选以其地位名望当任,毫无商界知识经验;第三种人选虽有相关经历,但只知求成不思进取,同样缺乏管理股份制企业的知识与能力;第四种人选虽掌握投资行业的技术知识,但不一定具备经济管理方面的才能。梁启超认为企业管理者必须具有经营方面的学识才能,否则就不宜担此重任,公司企业则选择经理人员时要以是否具备“生计学”才识为依据,选好经理是企业具有竞争能力的重要条件。梁启超从企业经理人员的选择这一独特视角,指出了当时股份制企业其内部治理机构中的严重弊端,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未能切实担负起选择高层经理人员合格人选的职责。

清末新政时期人们对公司的法律属性开始有了较为科学的认识。工商业投资者逐步认识了“有限责任制度”,意识到要依法注册,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减少经营失败的风险。一些公司企业依照《公司律》的规定,在创办之初即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如河南六河沟煤矿股份有限公司,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部批准予注册,并发开矿执照及注册执照,维时股金已收至三十四万两。三月十五日,各股东遵照商律,开股东正式会议,议定章程。”公举驻矿总理、董事、查帐人。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成立董事局,并将公司章程十四条呈部请发钤记。[28](P420)不少公司在股东会召开之前都要在主要报纸上刊登广告,进行股权登记,如1909年7月31日的《申报》就登有《招商局股东挂号处第六次报告》,1909年11月2日的《申报》刊有《汉镇既济水电公司开第二次股东会广告》和《中国图书公司定于9月20日开股东常会广告》,1909年9月29日《大公报》登有《京师自来水有限公司开北京正式股东会订期广告》。

但是,在一些重要的产业部门中,《公司律》有关公司治理机构的规定并未认真贯彻执行,官方仍旧力图从人事上加以控制,如铁路公司中,“据统计,在1903-1907年的5年间,全国有15个省份先后创立了18个铁路公司。……各省铁路公司的总理或总办,即主持人,除广东潮汕、新宁、粤汉三路公司是由股东推选的外,其余都是由各省绅、商公举,由商部奏派的。”[29](P57-58)企业的经理人员并非通过股东会、董事会选举,其权力来源违背了公司法规,使企业经营者缺少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也破坏了公司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又如川汉铁路公司,据四川咨议局整理川汉铁路公司案称,“川汉铁路公司成立,虽亦历有年所,而其组织实未完善。树商办之名,而无商办之实,总理由选派奏委、不由股东集会公举,其他一切用人行政,多未遵照《商律》办理。出股份者,不得《商律》上应享之权利,人非至愚,孰肯投资。此其最大原因之一。”[30](P1097)一些由官僚承办官办企业而转化为商办的股份制公司,其治理结构与内部管理则带有更多的官办遗毒,机构臃肿,效率低下,营私舞弊、贪污中饱,任用私人。如汉冶萍公司,“虽名商办公司,其腐败之习气,实较官局尤甚。……公司职员,汉、冶、萍之处,统计不下千二百人,大半为盛宣怀之厮养及其妾之兄弟,纯以营私舞弊为能。”“督办到厂一次,全厂必须悬灯结彩,陈设一新。厂员翎顶衣冠脚靴手本站班迎迓,酒席赏耗之费每次至二三百元之多,居然列入公司账内。”[31](P483)铁路公司中也是官场习气浓厚,而缺少股份制公司企业的民主管理气氛。如川汉铁路公司,开办二年之后还是“止有奏派之司道大员以充总办,而于《公司律》所定董事之推选,查账人之设立,股东之权利各条,一无设施;乃至公司之章程而无之。……要之,今日之川汉铁路,其组织则似公司非公司,其事权则不在官、不在民,亦在官、亦在民。始也为纯全之官局,继则于官之下而附丽以绅,虽方针屡变,组织屡更,而窥其用意之大端,可二言以断之曰:非以人组织公司,乃强公司以就人。”[30](P1074-1077)

由此可见,清未《公司律》颁布虽然在法律规范上为公司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构提供了制度框架,但在实际的运作中,不少企业只是形式上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机构,实际上并未能使法人治理机构有效地运作起来,以至于有名无实。历史总是带着惯性向前运行,一部粗劣的公司法不可能一下子就改变中国早期公司制企业治理监管中的种种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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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企业治理与监督_张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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