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建立和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中介组织论文,我国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公证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服务的行业。中介组织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介组织大致可以分为经营服务性和协调性两大类:(1)经营服务性中介组织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以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它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质量检验和评估机构、产权交易所、技术交易所、拍卖行等等。(2)协调服务性中介组织通过协调有关各方关系,以追求整个行业或集团的总体利益为己任,就是行业协会。它最典型的特点就是它的服务性、中介性、高度自律性和非政府性。它具有咨询职能、中介职能、监督职能、协调职能、参与职能。
一、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快,中介服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显现出它的重要作用。中介组织的主要作用在于沟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联系。
中介服务组织是以社会经纪人的身份,沟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关系的纽带和桥梁。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公共事务更加复杂,社会关系日趋多样,诸多事务都由政府包揽,既不能现实,也无必要。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关系,起到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行为、平衡社会主体利益、维护法人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行业自律性中介组织正在成为面向全社会的行业组织,吸引不同所有制的流通企业参加,在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中发挥作用。社团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除了业务主管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外,主要依靠为广大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能否面向全社会,能否为行业提供良好的服务,成为社团组织的生命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性行业协会和地方性行业协会迅速发展起来。
中介组织既可起到沟通作用,从中将拥有各类创新资源者衔接在一起,也可以自己拥有的知识直接为用户服务。中介组织在国家创新网络中应起着粘结功能,其服务范围非常广泛,最为直接的是提供科技成果和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及各类评估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和各种行业协会,还有许多中介机构提供法律、财务管理等其他服务,构成社会生产协同创新网络中不可缺的网结点。
经营服务怀中介组织对入世后的中国来说,作用和行业协会同样重要。一个国家的经营服务性中介组织、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市场经济是不是完善,因此,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
二、当前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类中介组织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开展全方位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监督体系。但各中介组织的发展也存在着不足:一是总体发展不平衡。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差距很大,国有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占多数,许多中介机构起点低,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同,从业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服务手段、执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二是自律机制不健全。由于多数中介机构挂靠在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人、财、物都受其制约,成为挂靠单位改善福利待遇的财源。在他们的干预下,往往无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有的甚至是两块牌予一套人马,既执行行政管理职能,又从事有偿服务,使行政权力渗透到中介机构内部,成为孳生腐败的土壤。三是关于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中介组织的登记、组建、运营等方面的法规很不健全,已有的法律、法规也还不够完善,而且缺乏监督,导致中介市场竞争无序,违规、违法现象不断发生。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高价服务。有些中介机构组织利用在当地市场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或借助于行业赋予的定点、专项服务特权,漫天要价,牟取暴利;2.强行服务。在众多的中介机构中,属于权力部门举办,主管的占有较大比例。这类中介机构运用主管部门赋予的特权,抓住鸡毛当令箭,大搞强行服务。如,发放证照、换证、验证,这本来是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的一种手段,除了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外,不允许收取其它费用。但有些行政管理机关从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出发,将发证验证的职能转移给本系统或下属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把发证验证的管理工作和中介服务收费“有机”结合起来,在发证验证的同时,收取各种名目的服务费;3.劣质服务。有些根本不具备开业资格、执业人员素质极其低劣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不良心态的支配下,乱搞服务,使服务对象蒙受不应有的损失。4.违法服务。有些中介服务机构把赢利作为唯一的目的,只要能赚钱,什么样的事都敢做,甚至为了蝇头小利,置职业道德于不顾,指鹿为马,不惜以身试法。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中介组织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中介组织,规范中介组织的服务行为,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时候,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政府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中介组织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从体制上理顺关系。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要求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社会中介服务的体制改革。打破所有制、行业和部门垄断,引入市场机制,割断中介机构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彻底改变中介机构“官办”的现状,把中介机构全面推向市场,使之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中介组织。
二是在行为上规范管理。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年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这对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是提高中介服务质量的重要条件。明确行业准入标准,对设立中介机构的条件、人员素质、服务手段等进行审查和资质认证,符合条件的方可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良好的资质和信誉是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严肃查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
四是实行有效监督。工商、物介、审计、税务、监察等执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在地的中介服务组织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对那些偷漏税金,不按规定使用营业票据、骗买骗卖、强行服务、高价服务的,要坚决予以查处,促使中介服务组织能够有序、健康地发展。同时,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引导他们按章办事,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为此,各地和各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和相关的法规,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不符合市场经济和WTO法律框架体系的条款,为中介服务体系提供健全的法律依据,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建立营造良好环境。总之,政府一定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弱化直接干预和微观管理,强化间接管理与宏观调控,善于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得到健康、有序和快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