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人治意识向法治意识的历史性转变_政治论文

实现人治意识向法治意识的历史性转变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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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0) 06-0032-07

一、人治意识:中国法治发展面临的最大心理障碍

1949年新中国诞生,结束了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是刚从旧社会的母体“脱胎”而来的,封建传统异常严重,民主传统缺乏。这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1]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在法制建设领域并没有足够地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使得传统法文化中的封建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顽强地生存着。就人们的观念形态而言,人治意识是当代中国向法治社会转型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心理障碍。

人治意识是中国传统政治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溯其源,它伴随着“礼治”意识一道产生于西周的宗法政治;披其流,“人治”思想的发展有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先秦时期,先秦儒家首先对“人治”政治学说进行阐述,并将其作为一种与法家“法治”相对立的政治思想提出,以“贤人”政治为主要特征。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历代思想家与政治家又在此基础上逐渐将“人治”思想推向极端,使其成为统治者背离法律规范任意而行的代名词,并将其与“礼治”、“法治”相结合,使之成为中国封建政治思想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2]。

从作为一种治国方略的特定意义上看,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治理主要依靠法律还是人?前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法律仅仅是一种治人的工具和手段。后者则认为主要应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权大于法”、“以言代法”是前者的观念形态;“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至上”、“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乃后者的观念形态。虽然中国法学界以及西方历史上都曾有过关于人治和法治的争论,“但绝大多数人已接受了17~18世纪广为传播的一种理解: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人们要法治而不要人治”[3]。

人治意识是法治发展面临的最大心理障碍。接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统治系统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构成,而后者具有关键作用。只有确立对统治的合法性信仰,才能使社会成员对现存制度予以认可而得以维系[4]。这种合法性的信仰是一种内生性信仰,它是统治得以确立和发展的文化心理基础。这种信仰的轴心可以是法治意识,也可能是人治意识。人治意识就是一种与专制统治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心理,它与法治统治是格格不入的,二者存在根本冲突。这种内在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人治意识中的“权大于法”观念与法治观念的冲突。“权大于法”观念的实质是人大于法。因为在这种观念看来,法律来源于权力并从属于权力,而人又是权力的执掌者,所以“人与法”的关系上,就必然是人大于法;在国家的治理方略上,不是靠法律、制度,而是靠人,即所谓的“为政在人”,“人良法行”,“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但是,贤人又不常有,所以中国传统政治始终强调为政者要“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礼记·中庸),强调“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礼记·大学)。

正是基于在专制政体下君主对国家政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贤人”是千世一出,故先秦法家针对儒家的“人治”提出“法治”的政治主张。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律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限制君权,反而体现了君主的意志,巩固和强化了君主专制。古代的“法治”也从来没有限制“人治”,而是为“人治”服务的一种手段。自先秦儒、法两派思想家的“人”、“法”之争后,进入封建社会,基本上是按照“人”、“法”并重的思路发展的,即试图利用“法治”来约束“人治”的任意性,利用“人治”也就是强调人的道德素质来提高“法治”水平。但是在君主专制的封建政体中,“别黑白而定一尊”,“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实际上对于君权与长官意志并无一种客观的约束力量,仅仅靠统治者自身的道德意识来自省与自律,因此,“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始终存在。古代刑法中的“制敕断罪”就是如此[5]。

这种“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传统仍存在于现代人的观念之中,它不仅积淀到了一般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而且残留于一些干部的潜意识的结构中,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法律中反映较为强烈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任人唯亲”等现象,就是这种传统的遗患,与形成中的法治观念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2.人治意识中的重礼轻法、重德轻刑与法治观念的冲突。在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的主要内容就是“治人”。治人的方式和手段不外乎礼、法、德、刑四种,这四种手段的价值关系是德礼为本,法刑为末。“出礼入刑”、“德主刑辅”、“先教后诛”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竞相标榜的口号。这正是清代顾炎武说的:“礼义,治人之大法;廉耻,立人之大节”(《日知录》卷十三《兼耻》)。自西汉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大体上都是以这种政治主张为基本的政治纲领与原则,维护和巩固着封建宗法中央集权的政治统治。历代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也将这两手运用得灵活自如,恩威并举地将自己的思想与意志强加到人民的身上,使人民在身受压迫与剥削的同时,还必须“心悦而诚服”地认为“皇恩浩荡”。长此以往,重礼轻法、重德轻刑就塑造了一种道德型人格,并积淀成为一种顽强的心理意识。

实质上,“德治”、“礼治”是一种披上了温情脉脉面纱的“人治”。即所谓“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礼、德、法、刑四种手段都从属和服务于君主,最终都统一在以君主为代表的“人治”之下,危害中国社会发展极甚!美籍华人学者黄仁宇一针见血地指出:“笔者以为,中国两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6]。也就是说,造成近现代中国的积贫停滞、落后挨打的原因就在于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使法律与道德发生的错位,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制度、技术上的一系列根本缺陷。

在道德被政治化和泛化的时代,政治既可以取代道德,政治亦可以否定法律,从而从反面把泛道德政治的虚伪性暴露无遗。于是乎,一幅社会的伦理道德被全面彻底地虚伪化的场景便展现在我们面前:传统美德被抛弃,人欲横流,损人利己主义泛滥,伪善大行其道!这正如马基雅维里对君主们的劝告那样,在心怀狠毒狡诈的同时,表面仍显出慈悲、忠实、仁爱的样子,一般群众在政治的压力下,无法吐露内心思想的自由,口头上虽赞成拥护,但内心憎恨反对,造成外在的政治人格和内在的道德人格的彻底分离。可见,靠“德”、靠“礼”治国只不过是一句骗人的慌言,历史上没有真正仅靠道德立国治国的,在传统中国的实际政治生活及一般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伦理道德是伦理道德,做事时则另有妙法”,“德治”、“礼治”是一种彻头彻尾的人治,是一种极其虚伪的残暴恐怖的人治,与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德和礼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我同意这样一种观点,现代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是一种程序道德观[7]。“这种道德观不仅认为人们都是自利的,而且人人都是道德机会主义者,如无外在的约束,不可能实行真正的和完全的自觉自律。”[7]因此,“要形成良好的道德秩序和建立道德社会,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对不道德者的恶行给以严厉的惩处,尽量增大作恶者为恶的机会成本,甚至使其血本无归;另一方面,对有道德的善行以巨大的激励,提高有德性者为善的预期收益,道德宣传和道德教化才能真正收到实效,也只有在多次博弈中使这种情况不断重复,深入人心,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合作博弈比不合作博弈更有利的普遍预期,人们才会对那些不道德和不正当盈利行为形成自律和自我约束,诚实、信任、善良、纯朴的社会道德社会才能最后形成。”[7]可见,法治社会希望每个人都是中国的雷锋,但它并不把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实现寄托在雷锋身上。它对“人人皆可为尧舜”的假设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

3.人治意识中的等级观念与现代法治发展中的“法律平等观念”的冲突。如前所述,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治的实现及其“合法性”的获得主要归功于德治和礼治的实践。而儒家的“礼”是分尊卑贵贱的。儒家讲天尊地卑,阴阳五行,其目的不外乎是要说明等级制度的永恒性和合理性。先秦法家虽反对君主以外的贵族世袭制,但不反对等级,所谓刑无等级,实际上并非讲法律平等,至多只能算作法律上的“公道”。然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实际上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可以说,等级观念是人治得以实现的心理基础,它不仅渗入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每一个细胞——阶层、集团、家庭、行业之中,而且内化为臣民人格的一部分,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社会主义法治倡扬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要求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援用同一的法律标准,它是基于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法意识。

但是,传统的惰性作用使得法治理想与现实形成了很大距离。虽然公开的等级制度已不复存在,但特权观念却在一部分人的心中沉淀了下来。尤其是在某些领导干部的思想深处,常常有凌驾于群众之上,不愿受法律、制度制约的意识在作怪。在50年代中期,中国政法界的一些领导人曾系统地揭露过封建特权思想残余在法律上的种种表现。比如“法律只管老百姓”的思想,“党员特殊”思想,“主人特殊”思想,“只享权利,不尽义务”思想,“国家机关特殊”思想,等等。可见,特权意识不破,法治意识难立。“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8]。

二、法治意识:中国法治发展的内驱力

法治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要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需要许多条件,像经济的发展、文化素质的提高,民主的发展等。其中,树立现代法治意识也是重要的条件。因为,法律文化的现代化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如果没有这种支持,法律文化就难以建立起来,法治国家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9]

所以,法治的真正实现不在于用法律条文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世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这是在中国实行法治的困难所在,同样,也是在中国实现法治的前途所在。

目前,我国处在社会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规范的整体转型过程中,也即在确立新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准则、在重新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以建立新型社会运行机制的社会变革中建立法治国家。我们看到,一方面,国家制度的根本性质决定了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更能反映和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使现实的法律不再是与自身相脱离的、异己的、望而生畏的绳索,而成为人民的自我规定和存在形式。另一方面,由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较多的是专制传统,民主法制思想非常淡漠。因此,树立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把法治精神确立为整个中华民族政治心理转型的主导价值取向,具有客观需求性。

1.经济市场化对民族政治心理转型的法治取向

法治意识,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权利经济,它的特征是自由交易、公平竞争,它天然地要求法治。因为以分工生产权专属为前提的市场交换,主要是以利益取向的交换,利之所存,行之所尚;利之所去,行之所息。这就决定了经济活动的主体规则,既不能是权力者的强制指令,也不应是权威者的理想人格,而是以公平、均衡、稳定为特征的法律。那么,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治心理就是树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精神及由此决定的法治精神。可见,中华民族政治心理转型的法治价值取向必然内涵在这种经济形态选择及其运行中。

中国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向我们描述了这样一幅图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的各种关系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整个社会生活呈现出以法治代替人治、依法办事代替行政命令的大趋势。现实生活中,人们也越来越多地离开上级机关的权威仲裁而依靠法律去解决各种经济纠纷,人情关系的作用在淡化,政治运动的作用在减弱,人们的法治观念在强化,社会的普遍民主行为能力不断得到增强,“青天大老爷”的故事正慢慢变成一种遥远的神话。究其原因在于,“贤人政治”已无法驾驭这种日趋复杂和多元的社会,至少是力不从心。树立以物质利益和社会公平原则为基础的法律权威,则成为社会的普遍要求。

2.政治民主化对民族政治心理转型的法治取向

一般来说,与专制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心理基础是臣民意识和人治意识;而与民主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心理基础则是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可见,当专制与民主折射到政治心理时,就表现为两种截然相反的政治心理状态。专制和民主都需要服从,专制需要的服从就是对不受制约的专横权力的服从,这种专横权力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任何阻挡其前进的力量都会被它踩得粉碎。民主需要的服从则是对法律的服从,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必须在正义的法律所提供的框架内活动,任何公民与官员都不得逾越。

事实上,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二者除了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即人格的平等之外,还表现在二者的相互依赖上。只有通过法治方法实行的民主,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也才是最可靠的民主。因为法治既然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又是实现宪政民主的最强有力的工具。法治不仅标定了人的行动范围的基本界限,为每个人的行为都设定了预期,虽然这种预期是一种消极的后果和责任,但它事先告知了人的行为的后果,也就把安排个人前途命运的权利交给了个人自己。另外,法治在标定人的行动范围的基本界限的同时,也就间接设立了其他行为主体特别是行政权力的活动范围,即通过法治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保护。这一点恰恰是民主所必需的。

民主对法治的贡献则在于民主制度下的立法方法,由于具有普遍的参与和广泛的代表性,从而提高了法律的质量。所以,“法治民主所依之法决不能是在极少数人操纵下走走过场、只沾上一点民主油彩的法律,而应当是按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能够较准确集中反映国民公意的民主程序制订的法律”[10]。不难看出,政治权力的民主动作是制定法治所要求的法的前提,民主是法律的正当性的基础。

三、走向法治,从树立法治观念开始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的是要转变观念,增强法治意识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11]。现在,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许多人觉得某人受到法律的不公正待遇仅仅是个人的问题,而没有考虑到一个人受到法律的不公正待遇,其他人随时有可能遭受同样的情况。所以人人维护法律的尊严,实际等于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正是我们信仰法律采取护法行为并成为法律主人的思想基础。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12]。

1.树立良法的统治观念

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这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如果说,主体性的法理念是法治社会的灵魂,那么,良善的法制度则是法治社会的肌体。离开良善之法,主体性法理念就会隐入无所归依的境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也会化为海市蜃楼中的良辰美景[13]。

良善之法的设立一直是古今中外法治贤哲们殚精竭虑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法治应包括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4]亚氏认为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服从恶法就不能实现法治。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虽然法治就是法的统治,但并不是一般所说的法的统治,而是指人民用自己间接或直接制定的法律来统治自己。其法之“良”主要表现为它反映人民的意志,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把人民的权力和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它对基本人权的确定和承认。宪法和法律都是人权的产物。可以说,树立了主体性的良法理念,也就摆正了人自身与法的关系,也才能把法律转化为人自身的内心信念和精神人格的一部分,从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这也是确保主体地位得以实现的最佳方式。

良法制订以后,就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良法的统治,否则,再好的良法也只能是一纸空文。良法的统治观念是法治精神的核心。“在这种观念里,最有价值的思想是承认统治阶级也必须严格守法,而不承认法律之外另有主宰法的而不被法制约的主体”[15]。任何具体的人、具体的集团均是受法统治的主体,都没有僭越法律的权力。这正如卢梭所指出的那样:“统治者是法律的臣仆,他的全部权力都建立在法律之上。”“他若强制他人遵守法律,他自己就得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如果“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任意支配”[16]。这恰恰就是专制,就是人治,与民主背道而驰。因为在法的统治的主客体公式里,法的主体地位实则代表着人民的主体地位,不接受法律的统治就是不接受人民的统治,这就是人治的特质。

2.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观念

法律的最高权威观念是同法的统治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它主要回答为什么要接受法的统治的问题。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这个权威可能是君主、国王、最高指示和法律等。只有承认法律在地位上是至上的,只有把法作为最终的、最有权威的价值判断标准,那么这个社会的运作模式才是法治的和民主的。因为主张法律至上即是主张人民意志至上,国家权力、政党权力、教会权力、集团权力均由法出,其正当性均要经过法的检验。法律至上性对于公民的价值在于“法不禁止即自由”,对于公共权力则奉行“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原则。邓小平对这个问题有非常清醒的认识,从解放初期到现在,邓小平反复讲要反对“搞特权、特殊化”,强调法律适用上的人人平等,强调一切国家行为都要合法。他曾说:“……共产党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如何体现党的领导呢?首先,要坚决地执行由我党提出的为人民政协所通过的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每一项法令、文告。其次,要善于团结党外人士去实现共同纲领和执行法令。一个共产党员如果不熟悉共同纲领和政府法令,不懂得运用这些武器去团结和教育人民同敌人作斗争,那末不仅说不上什么领导,而且还会做出违反共同纲领和政策的事情,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使自己完全处于无理和被动的地位。而今天的不幸情况,恰恰是有些共产党员不学习,不运用共同纲领”[17]。

在当代中国,要树立法律权威,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既有体制方面的障碍,又有观念方面的障碍。我们应当从体制上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并积极地培养人民尊重法律权威的意识。反腐败、反自由化也好,保持社会安定、政局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好,“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8]。在我国,只有在法律至上的原则下解决好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的权威与法律的权威孰高孰低的问题,领导党、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等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使它真正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收稿日期:200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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