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结束、资产专用性与农村土地流转_农民论文

交易结束、资产专用性与农村土地流转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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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制约农村土地流转因素的讨论

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三种权利: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农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流转可能发生在农户与农户之间以及农户与企业、社区等经济组织之间。其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转让、转包、租赁、入股、互换等,转包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形式。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过重要的作用。在农村实行“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以后,我国并没有出现如理论界所预期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的高潮,就总体上而言,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仍以行政性调整为主,农地流转率处于较低的水平,即便近年来一些省区的农地使用权流转速度有所加快,也未改变农地流转的基本状态。

针对这一农村土地市场流转“困境”,学者们展开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如钱忠好从农地经营收益、农地承包经营权交易价格以及农地交易成本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残缺问题,他认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产权残缺或不完全性并成为阻碍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的一个重要因子。张红宇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机制、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封闭性以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不稳定性三个方面探讨了制约农地使用权流转有序推进的因素,他认为培育土地租赁市场是比较现实可行的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新思路。黄宗智通过对长江三角洲及华北地区的小农经济的研究发现,土地买卖市场是一个充满风险、道德约束和信息不畅的环境,政府对土地买卖是要加以严格遏制的。

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步德茂、帕金斯等人在研究新中国之前的土地商品化和农地租佃时均揭示了中国农民对于土地的执著感情。黄宗智研究发现,尽管清代土地转让增加,但土地很少有绝对(不可赎回)的出售。中国长期农业发展的历史表明,具有几千年农耕文明的国家,土地经营、土地占有和占有关系的稳定对我国农户家庭极为重要,这一特点至今在广大地区仍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那么,现在我国面临的农地流转“困境”是否是因为政府禁止或不赞成农地流转呢?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我国政府对土地使用权流转一直是予以支持和鼓励的。例如,国务院在国发(1995)7号文件中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过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由上述分析可知,目前国内部分学者倾向于认为,现行农地制度是制约和影响农地流转的主要因素,他们的隐含命题是:如果农村土地产权能够明晰,那么农地流转问题就能得到解决;而黄宗智、步德茂、帕金斯等人或虽是华人而身在异国,或自己本身就是外国人,当然也包括部分国内学者,他们对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似乎有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诚然,农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残缺等制度因素影响了农地流转,加强农地产权制度建设,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也确有可能促进农地的流转。但是,笔者认为,仅仅认识到这一点是不全面的,并可能误导政策。我们可以对国内部分学者的基本逻辑命题进行反向推断,即:假定农地产权已经十分明晰,那么农地的流转就能够达到很高的程度。试问,这一命题能够成立吗?

客观地分析和确定我国农地所有权制度的发展阶段对于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是有益的。综观世界各国的农地所有权制度,其发展都经过了两个阶段,即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第一个阶段和农地规模经营的第二个阶段。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正在经历第二个阶段。而此处的规模经营不是简单的就农地经营面积的增加而言的,而是指的经济学意义上的规模经营,即在特定生产力水平之下,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达到最合适的程度,并且最有利于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效应,使之能够产生经济效果最大化,也就是投入产出最大化。中国是世界上人地关系最为紧张的国家,我国的规模经营显然与美国等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不同。我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各种层次和水平的经济共存。无论是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实践还是近代历史上中国经济的发展,江南经济的先行发展似乎总能给我国广大后发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借鉴或启示。在这里,作者深感引述国内著名经济史学者、清华大学李伯重教授的一段研究成果对我们认识问题颇具启迪:

江南农业经济二十年来发生巨变的原因何在?人们通常将其归功于1979年开始的改革。这一改革否定了以前30年实行的大部分农村经济政策。这些政策阻碍了江南农业经济的发展,所以改革才引发了巨大的经济进步。然而,不论在1979年以前还是以后,中国领导者在制定农村政策时,主观目的都是尽快地实现农业经济的现代化,他们力图使用其认为最佳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目的,但是这些方法却有着巨大差别。1979年以前所采取的主要方法,是把家庭农业改造为集体农业,从而实现大规模经营;取缔农村手工业和商业及限制农家副业,使农民专力于农业,从而实行农业生产专业化等等。而1979年开始的改革,却使集体农业回复到家庭农业,从而使农业经营方式又从大变小;恢复和发展农村工业、商业和副业,使农民又变成了“亦农亦工”、“亦农亦商”的生产者,等等。对于今天的大多数中国学者来说,1979年以前所采取的那些方法,似乎十分合理;1979年以后的“回归过去”的方法,反而有些难以理解。原因是前者符合那种公认的农业经济近代化(现代化)的“正常道路”,而后者则与这种道路难以相容。因此,虽然人们都承认1979年开始的改革的确导致了江南农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是他们对1979年以前和以后政策所体现的农业经济近代化(现代化)方式及其后果却感到迷惑不解。人们只能说:江南农业经济的变化脱离了近代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实际上,令人迷惑不解的不仅限于此,如果从一个更长的时间范围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在过去的一千年中江南农业经济的变化,也总是“脱离常轨”。

无独有偶,慈鸿飞博士在研究20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时发现,华北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一是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形成,二是参与市场的农民都是享有完全独立自主产权和经营权的生产者(包括租佃者,他们大多享有永租或永佃权),土地、劳动力和资本均是私有制,是自己的,他们完全是依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消费需要进行自主决策,自己决定要种什么庄稼、做什么副业,农民的分散经营与现代化的供销体系的结合可以为农村生产创造高效率。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迎来了对西方经济学的研究热潮,“西方中心论”的历史观念自觉不自觉地在我们的研究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制度经济学引入中国差不多二十年来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作者深感在利用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时也要警惕和避免“西方中心论”的倾向,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我们需要反思:我们有必要为农民和农村设计一项制度安排吗?我们能够为他们设计一套能达到如我们所预期目标—实现所谓农业规模经营之梦的制度吗?

重温一下经济学大师舒尔茨的话是有益的:“一旦有了投资机会和有效刺激,农民将会点石成金”,小农是理性的,他们效率很高,能有效利用资源配置,从事均衡生产。制度有设计和演进两种产生方式,无数次的实践证实,我们也应该相信,中国农民能够运用自己的智慧设计和演变出一套适合农地流转和经营的、有效率的制度,当然,政府应该做的是弄清目前我们为他们设置了哪些障碍并尽快加以清除。

二、农村社会封闭性制约农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有着明显的封闭性,为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旧中国农地流转的情况。旧中国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制,农地可以在地主之间自由买卖。稍微了解一些中国国情的人都知道,在中国社会,在全国数以万计的村庄中居住着世代守望先辈土地的农民,每一个村庄都是一个相对封闭和独立的团体,几乎在每一个村庄之中,成员们有着世代的血缘或亲邻关系,宗亲和血缘关系错综复杂,即便是在现在,在有些地方以“宗族重建”而联结起来的村庄价值和“根”的意识仍然很强,所以新中国成立之前邻村之间为争夺土地或灌溉设施而发生的械斗乃至死伤事件既普遍又经常,这样农地的流转就容易形成封闭性,因此,即使发生农地的流转,其转包方的范围也非常有限,往往仅限于同族和邻居。例如,黄宗智在研究20世纪初的长江三角洲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时发现,田面权(经营权)长期异常稳定,土地绝卖(不可赎回)时同族和邻居习惯上有优先权。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意味着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以其社区成员身份拥有承包经营权,这使得农村土地既具有部分的社区共有物品属性,又具有部分的私人物品属性,而社区共有物品属性使其权利极易受到其他各方的侵害,也决定了农地流转高昂的交易成本。现实中,我们往往见到村干部利用行政权力强迫村民将土地转让给外乡人耕种,但很少见到农家能够自主地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给外乡人。

农地流转市场的封闭性实质上反映了农地流转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果农民依恋土地的情节依然,那么这一社会症结将继续存在。显然,企图用纯经济的方法和手段去解决经济社会交织的综合性问题,即使制度设计再好,也是不现实的,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如果不切实际一厢情愿地设计制度并加以推行,那是不了解农民、不了解农村、也不了解中国社会使然。农地的流转至少要涉及转出和转入两方。一般来说,转出土地的农民只有在他(她)们已经能够完全脱离农业进入非农就业,才肯完全放弃土地,如果他们的非农就业或非农业收入没有稳定可靠的保障,那么他们是不肯轻易放弃作为最后保障的土地的,即便转出土地,也说不准什么时候要收回,这样土地的流转就不能有一个稳定的期限较长的预期,显然对转入土地的一方的生产和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不利。更何况,从近年的实际来看,中西部地区农民由于税费负担过重而不愿耕种土地,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同样不愿放弃祖祖辈辈耕种和生活于其上的耕地,农地成为“食之有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在仍然主要是农业社会特征的现代中国,在大部分的农民还不具备脱离土地的能力、社会也不具备相应保障能力的今天,任何所谓大胆的改革都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及社会稳定的后果,强制性地割断农民对土地的依恋是十分危险的。例如江浙一带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近年来在城市化进程中,城郊农地被征用力度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由于农地产权模糊,操作不规范,越来越多被征地农民出现失地、失业、缺少保障的问题,给农村社会长治久安埋下重大隐患。相反,在买者有限,卖者仍有依恋,广大地区集体经济贫穷到只剩下一个名词、农民负担过重、农田收益极低乃至亏本的情况下,由转出土地农民的亲属或乡邻以较低的价格转包或接受转出的土地实在不失为一种现实可行又比较经济的选择。具体操作可以有村民委员会作为中介,转出转入双方签订协议,制订价格及回收条款,并由公证机关公证。

当然,有人会说今日的中国与20世纪初乃至更早以前的中国已有了天壤之别。中国已经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工业化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城乡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都有了长足发展,农村早已不是原来的封闭落后的农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已经大为降低,这一切巨变将为农地流转提供不竭动力。但是,需要注意,我国现在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只是一个总体的判断,2001年仍有62.34%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总数的50%,尤其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完全脱离土地尚有待时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历史形成的农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仍将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表达其影响,农业仍将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仍将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在人口就业压力持续增大、城市失业人口增多、城市化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明显滞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只有在经过城市化洗礼之后,传统农村社会固有的意识形态才能逐渐消解,农民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对土地的依恋。

三、农地资产专用性特征不利于农地流转

制度因素和交易市场的封闭性只是制约农地流转的部分原因,农地的资产专用性特征也是阻碍农地流转的重要因素之一。

资产专用性这一术语首先是由本杰明·克莱因、罗伯特·克劳福德和阿尔曼·阿尔钦三人1978年10月在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律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题为《纵向一体化、可占用性租金与竞争性缔约过程》一文中提出的。对这一概念进行明确解释的是哈罗德·德姆塞茨,他认为资产专用性是因资产被转作他用所带来的损失,或者说当资产不可能轻易地进出某一经济领域时,只要这些前提条件改变,利润和销售额就可能大幅度波动。奥利弗·威廉姆森认为专用(物质)资本是指用于其他方面的价值比其原定的特殊用途小得多(的资产),资产专用性是指耐用人力资产或实物资产在何种程度上被锁定而投入特定的贸易关系,因而也就是在何种程度上他们在可供选择的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价值。实际上资产专用性是指该类资产只能适用于特定的用途,改作他用则价值低微甚至可能毫无价值。根据这一说法,专用性资产就是指具有特殊用途、具备资产专用性特征的资产。

本杰明·克莱因等人说过:“有些资本对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另一些资产来说非常专用,企业主会租借而不是去拥有它。作为高度专用性资产的农业用地往往不是自己拥有而是租赁。以耕种为目的的土地租赁主要用于一年收获的庄稼,如蔬菜、甜菜、棉花或麦子。而那些用于种植果树的土地,如种植各类坚果、海枣、橘子、生梨、杏树以及葡萄藤这类对土地是非常专用性的植物,往往是种植人自己拥有土地。”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农地流转的背后动因是由于通过流转可以为农地流入和流出各方带来都能接受并愿意接受的收益。如果这种收益不存在或者收益很小,那么我们可以预计以追逐利润为直接目的的土地流转将不会发生或较少发生(不排除为生产的便利进行不同区位地块的互换)。影响农地收益的主要因素有区位条件(及相应的市场条件、经营环境、交通便利程度)、土壤肥沃程度、气候条件、经济规模、技术水平、灌溉设施配套状况,等等,这些影响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地的专用性程度。

一般的气候条件、区位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和市场条件及土地肥沃程度的农地属于非专用性的土地资产,而气候条件独特、区位、市场、交通运输等条件优越的农地则具有天然的专用性资产属性。通过资金、技术、人力的投资或转变用途,非专用性或中等程度专用的农地可能转变成为特殊专用的资产。从农地流转尤其是以专业化经营为目的流转来看,农地在流转过程中其专用性程度往往会发生变化,对转入土地的一方而言,对土地进行专用性投资才有利可图,反之则获利甚微甚至毫无利益可言,最坏的结果则是亏本。

现实中我们很容易看到,大都市周边的郊区容易发展成专业化的果蔬生产基地,气候条件优越的地方容易建立起专业化的经济作物生产区。如新疆的长绒棉生产区、哈密瓜和葡萄生产区,海南省的橡胶产区、香蕉和荔枝产区,青岛的葡萄产区,等等,这些都是得天独厚的区位和气候条件使得专业化的生产区得以确立。这些天然的专用性农地资产适宜生产经济效益可观的经济作物,农地的流转可能存在较大的获利空间,既有较多的土地供给方,需求方的转包农地的动力也较大,因此,江浙及海南等地农地流转市场较为活跃就不难理解。而在其他的广大农区某一特定范围内,由于生产工艺、操作技能、机械化水平、人力资本等具有相似性,导致农户的土地边际产出率相差无几,而且这些土地一般适宜于生产大路的粮棉等农产品,若不转作他用,土地流转的获利空间将十分有限,同时,农户为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往往面临着高昂的交易费用,显然,当交易收益高出交易成本很少甚至低于交易成本时,农户往往会缺乏在更大范围内寻找交易对象的激励,因而农地流转的交易对象也极为有限,市场不活跃当然是情理之中的事。可见存在潜在流转收益的农地在流转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农地资产在专用性程度上的变化,如普通的田地改建成桑基鱼塘或普通的鱼塘,普通农地改建成蔬菜大棚等等,只有这样,农地流转才有利可图,也才能有稳定的流入需求方,越是偏远地区非专用农地转为专用农地越需要较大量的投资量。

农地获得和保持专用性除了需要进行生产性的投资外,往往还需要进行维护和管理、看护、防卫等方面的投资。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中部H省A市的X镇的B村将数十亩灌溉条件良好的适宜于种植瓜果的河滩地租给外省人耕种,这一年,这些租赁者种植的西瓜获得大丰收,但是,附近的村民一夜之间将这些瓜果盗抢干净。同样在该镇,有一些本地的养鱼专业户,他们的鱼也经常被盗,为此他们不得已雇佣一些身强力壮的人进行保护。需要指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的思想素质也将相应提高,专业化农地的看护和防卫成本可能下降,农地流转会趋于活跃,现实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农户自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更多地发生于经济发达地区即为明证。

农地在由普通农地向专用化农地转变过程中,除投资外,农地承接方面临着前契约机会主义行为和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为有效降低风险,使承包方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至关重要。延长转包期有利于形成稳定预期并降低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风险,承包期越长,农地专用性程度可能越高,反之,则相反。显然,专用性投资及其面临的风险将一些潜在的土地流入需求者挡在了门外。

四、简要结论

1.农地产权制度残缺是影响农地流转的因素之一,但是仅仅认识到这一点是不全面的,“产权主体的确定要符合客体的技术和经济特征,资本所有权的清晰是决定(企业)效率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充分必要条件是企业所有权的合理的制度安排”。即便有了明晰的农地产权,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所限,我们也不能期望在仍然主要是农业大国的现代中国农地流转达到很高的水平,政府应消除流转阻碍农地流转的制度障碍而非设计一套制度安排。

2.乡土中国农民对于土地的执著感情和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呈现明显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使农地流转市场是一个信息不畅、充满风险、买方有限的市场,也决定了农地流转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不可能达到较高的程度和水平。

3.农村土地的资产专用性特征也是农地流转的制约主因之一。基于专业化目的的农地流转可能为转入方提供获利空间,也可使潜在需求方增加,但因专业化而伴随着农地资产在专用性程度上的变化将限制农地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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